根据构成不当的原因,可以分为自然的不当行为和规定的不当行为。自然的不当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基本道德的行为,例如,应该尊重别人,那么打人、偷窃、说谎就是自然的不当行为;而规定的不当行为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由校规或班规规定要加以处罚的行为,例如规定到学校不能带手机,违反了就是规定的不当行为。相比而言,自然的不当行为学生比较容易了解,对规定的不当行为,学生只有知道了规定内容才会了解,由此可以看出老师表达期望、让学生了解校规、制定班规的重要性。但是,对有些行为也要视具体问题而定,例如作弊是属于自然的不当行为,但是不按座号入座,算是作弊,就是规定的不当行为了。再者,上课规定不能随意讲话,违反了就是规定的不当行为;然而随便讲话,既影响同学又不尊重他人,于做人处世的基本规范也仍相悖。这可以提醒老师,制定的规定应着其自然的因果关系,而在处理上也要更加有弹性。例如规定早自习不能用早餐,这可能是为了顾及全班的学习效果,但如果偶有学生来不及在家吃早餐,在早自习时吃,是否就要严厉地进行制止,就需要再行讨论了。
常发生与难处理的
依学生发生不当行为的频率,可分为常发生和不常发生的不当行为;而从处理的难易程度又可分为较易处理和较难处理两类。若是依此交集,则应该有这样四类:常发生与易处理的、不常发生与易处理的、常发生且难处理的、不常发生且难处理的。前面的两类由于容易处理,这里不予讨论,下面集中来说明后面两类的行为。
在小学部分,蒋治邦调查了小学学生的行为问题,分析以后发现,其问题出现的频率依次为:课业低落、缺乏上课意愿、说谎欺骗行为、情绪不稳易冲动、拒抗师长管教、偷窃行为、考试作弊,以及进出不正当场所。简红珠、江丽莉则进一步探讨各年级不同的不当行为,发现小学一到四年级班级问题中最常发生的是“注意力不集中”和“上课爱说话”,小学五六年级则为“反抗心强”和“小集团”。在初中部分,陈皎眉调查学生的行为问题,发现其出现的频率依次为:缺乏上课意愿、课业成绩低、说谎欺骗行为、破坏秩序、抽烟行为、逃学行为、抗拒师长管教、人际关系欠佳、情绪不稳易冲动、进出不正当场所、考试作弊行为、情绪困扰行为等。综合来看,中小学学生的问题行为极为类似,只是初中阶段多了不少抽烟行为和逃学行为。
笔者曾于2003年根据上述的不当行为,将其分为27种,调查大学毕业校友在各县市中等以上学校任职的教师265人(93学年度前),回收103份问卷,请研究对象依据最常发生以及最难处理的5项班级问题事件。调查的结果发现,这些教师认为常发生的10项班级问题事件依次是:(1)上课讲话,(2)不做功课,(3)懒散(如当值日生不认真打扫),(4)打瞌睡,(5)上课迟到,(6)欺负同学(如打骂、推撞、碰摸、追逐),(7)嘲笑同学或给师生取外号,(8)说谎或欺骗,(9)故意不守规矩,(10)说脏话。而最难处理的10项班级问题事件依次是:(1)对抗教师或干部,(2)偷窃,(3)自我伤害(如自杀、割腕等),(4)不做功课,(5)身心障碍学生问题处理,(6)说谎或欺骗,(7)欺负同学,(8)懒散,(9)打架、斗殴,(10)上课讲话。与前述蒋治邦和陈皎眉的调查有着许多相同之处。
对照这次调查教师们认为常发生和难处理的班级问题事件,可以发现:不做功课、说谎或欺骗、欺负同学、懒散、上课讲话等5项,是属于不当行为中常发生又难以处理的,教师应特别针对它们研究处理策略。另外,不是常发生但却难以处理的问题包括:对抗教师或干部、偷窃、自我伤害(如自杀、割腕等)、身心障碍学生问题处理、打架斗殴等。老师需要特别警惕,在班上如果经常出现的话,应该寻求校内外的支持系统协助处理。
还有一点需要提出,教师们视为难处理的班级问题事件中把学生身心障碍的问题处理也列入其中。那么身心障碍学生的行为算不算是不当行为呢?他们表现出来的行为,或许具有不当行为的形态,例如上课讲话、欺负同学、不写作业等,但是作为老师应该以特教专业知识对这类学生的问题进行处理,而不适用一般的奖惩策略。调查中老师们也将此列为难处理的问题,足见目前教师们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充实的重要性。还有,男女学生之间的交往,能不能算是不当行为呢?许多教师表示这类问题他们很关心,也是班级管理的难点之一。因为男女同学交往可能引起感情等心理上和学习上的困扰,而且一旦逾越了界线可能会导致性行为、怀孕、堕胎等,从而产生法律、教育和辅导咨询上的一系列问题,的确也是应该处理的班级事件。着实让不少师长为情窦初开的花样少年、少女担心。
学生出现不当行为的原因
学生出现不当行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这个问题我们是一定要接着要问的,因为只有了解了问题出现的原因,才能够治本,并且提前进行预防胜于治疗。学生出现不当行为的原因有以下五类:
学校与教室等环境方面
环境可以分为物理环境和心理环境。学校和教室的物理环境有可能造成学生的不当行为,例如学校建筑的安排,教室地点若是规划不当,相邻两节课的教室距离过远,学生就无法准时上课。而教室过于拥挤,课桌椅就容易摆设凌乱。在心理环境方面,学校是否有整体、一致的管理策略,是否像葛雷瑟(W.Glasser)所讲的优质学校,没有高压的管理,可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如果是的话,学生出现不当行为的比率就低。
教师个人方面
教师的人格特质、领导方式、教学活动准备、教师期望、身教、教师的心理状况和健康状况等都可能成为学生出现不当行为的原因。还有教师能不能用吉诺特(H.Ginott)的和谐沟通、理性的“我—信息”的方式与学生说话,而不出现毁灭性的语言;能不能做好库宁(J.Kounin)所讲的教学管理,全面掌控、同时处理、建立团体焦点、避免厌烦,同时做好进度管理、不急动也不滞留;教师能不能运用戈登(T.Gordon)的教师效能训练,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这些对学生不当行为的出现都可能会产生影响。
学生个人或同伴方面
学生出现不当行为,当然以其个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但是在这些原因中,有一些是先天遗传造成的,或者是学生不可抗力的,例如像自闭症的学生,会出现一些不是一般学生的行为,或是因智力障碍而成绩差,这都不是完全出于学生个人意愿或是其个人能够控制的。再者,如前面所言学生的身心尚未成熟,正在发展之中,或是生理、健康状况不佳,也可能成为不当行为出现的原因,例如熬夜睡眠不足,就会导致上课打瞌睡等。
最重要的是学生个人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就很容易导致出现不当的行为。例如,德瑞克斯(R.Dreikurs)就认为学生如果得不到社会期许、社会肯定和社会地位等归属的需求,转而就会表现出四种不当行为:获得注意、争取权力、寻求报复、显现无能。葛雷瑟(W.Glasser)也说要满足学生的生存、归属、自由、权力、玩乐,还有学习的需求,学生的这些需求如果得不到满足,都有可能导致不当行为出现。
此外,学生同伴间的原因也能导致不当行为出现,因为受到观察学习、同伴压力以及从众心理的影响。例如,学生抽烟、打架等,“朋友或同学都抽,我为什么不抽?”“同学被欺负,管它对不对,先打回来再说。”
家庭环境方面
学生家庭对学生行为的影响非常大,这是因为一是在家庭中的习惯或行为相沿已久,刺激与反应间已形成稳固的联结,例如满口脏话,因为这是居家生活的用语习惯。二是耳濡目染,以为这就是处理问题的方法,例如同学间用打架的方式解决冲突,因为他家人有冲突时就是用暴力解决。另外,有些家庭本身就是弱势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和培养可能不足,因而导致学生本身自我效能感低,在学校就容易出现不当行为。
其他方面
社会的大环境,还有社会重大事件的发生,也都可能影响到学生不当行为的出现。
怎样处理学生的不当行为
一般老师处理学生不当行为的方式,一般都会用到惩罚、忽略、负强化等行为,其中惩罚又可分为给予嫌恶刺激、剥夺权利两类。这里要探讨的是:处理学生不当行为时,是不是有可以依循的原则?笔者认为人性尊严、符合比例、保持弹性和就事论事是最重要的处理原则。
人性尊严
处理学生不当行为的首要原则,就是要设身处地地顾及学生的感受。前面关于增进师生关系的技巧里就提到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的问题,这在教师处理学生不当行为时同样是适用的。不管是小学、高中还是职高的学生,大家都是要面子的,因此,这就要给学生尊严、在乎学生的感受。俗话说,“扬善于公堂,隐过于私室”,就是顾及学生尊严的做法。笔者观察教室师生行为时发现,对于尊严的感受高中和职高阶段比小学阶段学生更加敏锐,老师们在发现学生趴在桌上睡觉,会花比较长的时间观察,才去做叫醒的动作;而小学老师,都是在看到后就立即就有处理动作。这个现象可能与高中和职高老师对学生的认识较不够有关,但老师考虑到学生的面子也是其中的因素之一。
不过这只是一般的通则,要仔细探究的话,老师还是要回归切实考虑学生的感受,才会相对准确地掌握这项原则。特别是“扬善于公堂”这件事,如果老师批评全班却公开称赞个别同学,这位同学会觉得十分尴尬,甚至很有可能受到其他同学的排挤。而老师如果总是称赞个别同学,也会产生同样的反效果,老师应把这层同辈的心理因素考虑进去。
符合比例
“logical consequence”译为“合理处分”,或有人译为“逻辑后果”,是教师思考处理方式的参考依据,也就是行为的处理和不当行为有因果关系。不过这样的思考还可以更细致,例如,学生写错了字,就罚写500遍,如此行为的处理和不当行为之间似乎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却并不恰当,因为罚的遍数太多了。符合比例的原则在法学领域里已经沿革了多年,有着比较完整的含义,笔者以此作为第二项处理学生不当行为的原则。那么什么是“比例原则”呢?大致上就是作为目的与手段关联性审查的依据,也就是说,教师处理学生不当行为的目的与使用的方法之间的关联性要求。
比例原则可以再细分为:(1)适当性原则:要达成教育目的或至少对达成目的有帮助,并且为正确手段。在目的一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也就是德瑞克斯(R.Dreikurs)等人所称的合理处分或逻辑后果]。(2)必要性原则:当可以选择处理方法时,要选择侵害学生最少的方法。例如,学生上课讲话,老师可以叫他在原座位站起来、站到后面去、站到教室外面去,这时老师如让他站在原座位,就是选择最少侵害的方式。(3)狭义比例原则:指手段不得与诉求之目的不成比例。法国谚语有云:“不要拿大炮打小鸟。”教师处理方法所得到的利益要大于侵害学生所损及的利益。例如,学生上课讲话,老师叫他站起来,这种处理方法具有让全班学生不受其他声音扰乱、专心学习的利益,而学生受到的只是维持站姿所造成的不便的损害。但是如果有学生讲话,老师就不停地唠叨,不再继续讲课,那么这种处理方法所得到的利益就比其影响全班受教权的利益要小很多,不成比例,就违反了这项狭义比例的原则。
保持弹性
老师会认为处理学生不当行为应该要公平公正,这并没有错,也非常重要,例如,甲生上课走动要处理,那么乙生这样也要处理。不过真正的公平要有“积极差别待遇”,即不同的个体给予不同的待遇,所以不一定处理的方法都要一样,僵化而没有弹性。处罚是艺术,要因人、时、地而调整;雷德和华顿柏的诊断性思考,也提到保持弹性问题,只有灵活保持弹性,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因此保持弹性的原则可以作为教师处理不当行为的第三项原则。
就事论事
这可以作为处理学生不当行为的第四项原则,其有四个含义:第一个含义就是大家常说的要对事不对人,针对事件来进行处理,而不是针对人予以批评、处罚。第二个含义是不要情绪化,如果教师陷入到前面提到的负面情绪恶性循环,就难以完全依照上述人性尊严、符合比例、保持弹性的三项原则。第三个含义是简要陈述不当行为的处理结果,不要多言。例如说:“某某同学未写作业,你要利用下课补写完,放学前交给老师。”简明扼要,而不要说未写作业有什么坏处,让学生感觉是在说教,况且一般学生得知自己有不当行为要被老师惩罚时,心里也会产生负面情绪。第四个含义是不要新仇加旧恨,只针对学生现在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而不要连同其以往的过错一起数落,这样给学生的感觉是老师对他有成见,是对人不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