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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1)

驳复仇议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唐武后时,有同州下圭阝圭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后师韫为御史,元庆变姓名,于驿家佣力。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刃之,自囚诣官。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时议者以元庆孝烈,欲舍其罪。子昂建议,以为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议者以子昂为是。○叙述其事作案。臣窃独过之。总驳一句。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子不当仇而仇者,死。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吏不当杀而杀者,死。○以礼、刑大本上说起,是议论大根原处。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一句点醒,破其首鼠两端之说。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左传》:“善为国者,赏不僭,刑亦不滥。”○互发以足上句意。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以上泛言旌诛并用之非。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此言圣人旌诛不并用,“穷理”“本情”四字,甚细。向使刺谳年上声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刺,诋也。议罪曰谳。诚伪,以情言。曲直,以理言。承上正转一笔,起下二段议论。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吁,呼也。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礼记》:“父之仇,不与共戴天。”又曰:“居父母之仇,寝苫枕戈,不仕,弗与共天下也。”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一段写旌之不宜诛。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傲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一段写诛之不宜旌。○二段,透发旌与诛莫得而并之意。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述子昂原议。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此段申明仇字之义,正驳子昂言仇之失。

《周礼》:“调人,调人,官名。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周礼》,见《地官》。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公羊传》,见定公四年。不受诛,谓罪不当诛也。一来一往曰推刃。不除害,谓取仇身而已,不得兼其子也。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两下相杀,谓师韫杀元庆之父,元庆又杀师韫。○引《周礼》、《公羊》,以明杀人不义与不受诛者,皆可复仇。论有根据,一篇主意,具见于此。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收段就元庆立论,所以重与之。而深抑当时之议诛者,是通篇结案。

请于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看叙起“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八字,便见得宜旌不宜诛。中段是论理,故作两平之言。后段是论事,故作侧重之之语。引经据典,无一字游移,乃成铁案。

桐叶封弟辨柳宗元

古之传者有言:成王以桐叶与小弱弟戏,曰:“以封汝。”周公入贺。王曰:“戏也。”周公曰:“天子不可戏。”乃封小弱弟于唐。《史记·晋世家》:“成王与叔虞戏,削桐叶为王圭,以与叔虞曰:‘以此封若。’史佚因请择日立之。成王曰:‘吾与之戏耳。’史佚曰:‘天子无戏言。’于是遂封叔虞于唐。”若曰周公入贺,史不之见。特于刘向《说苑》云云。

吾意不然。一句抹倒。王之弟当封邪,周公宜以时言于王,不待其戏而贺以成之也。一层。不当封邪,周公乃成其不中去声之戏,以地以人与小弱弟者为之主,其得为圣乎?二层。且周公以王之言不可苟焉而已,必从而成之邪?设有不幸,王以桐叶戏妇寺,亦将举而从之乎?三层。凡王者之德,在行之何若。设未得其当去声,虽十易之不为病;要去声于其当。不可使易也,而况以其戏乎?若戏而必行之,是周公教王遂过也。此段方是正断。严切不留余漏,下乃就周公身上另起,再作断。

吾意周公辅成王,宜以道,从容优乐,要归之大中而已,应“要于其当”句。必不逢其失而为之辞。一层。又不当束缚之,驰骤之,使若牛马然,急则败矣。言不能从容优乐,若制牛马然。束缚之使不得行,驰骤之使之必行,迫之太甚,则败坏矣。○二层。且家人父子尚不能以此自克,况号为君臣者邪?言父子之间,尚不能以束缚驰骤之事相胜,何况君臣。○三层。是直小丈夫缺者之事,非周公所宜用,故不可信。老子:“其政察察,其民。”,小智貌。○正结一段。

或曰:封唐叔,史佚成之。史佚,周武王时太史尹佚也。○结束有不尽意,不指定史佚,妙。

前辐连设数层翻驳,后辐连下数层断案,俱以理胜,非尚口舌便便也。读之反复重叠愈不厌,如眺层峦,但见苍翠。

箕子碑柳宗元

凡大人之道有三:一曰正蒙难去声,二曰法授圣,三曰化及民。蒙,犯也。正蒙难者,以正犯难也。○总提三柱立论。殷有仁人曰箕子,实具兹道以立于世。故孔子述六经之旨,尤殷勤焉。谓下《易》、《诗》、《书》所载是也。○出箕子。

当纣之时,大道悖乱,天威之动不能戒,圣人之言无所用。《书》:“今天动威。”○总起。进死以并命,诚仁矣,无益吾祀,故不为。阁过比干。委身以存祀,诚仁矣,与预亡吾国,故不忍。阁过微子。具是二道,有行之者矣。将正写箕子,先入此段,斡旋多少。是用保其明哲,与之俯仰;晦是谟范,辱于囚奴;昏而无邪,阝贵颓而不息。故在《易》曰:“箕子之明夷。”正蒙难也。《诗》:“既明且哲,以保其身。”《书》:“囚奴正士。”正士,谓箕子也。《易·明夷卦·六五》:“箕子之明夷。”夷,伤也。言“六五”以宗臣居暗地,近暗君,而能正其志,箕子之象也。○应前“一曰”。及天命既改,生人以正,乃出大法,用为圣师。周人得以序彝伦而立大典。故在《书》曰:“以箕子归作《洪范》。

”法授圣也。大法,谓《洪范》。洪,大也。范,法也。《书》:“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汉志》曰:“禹治洪水锡洛书,法而陈之,《洪范》是也。”《史记》:武王克殷,访问箕子以天道,箕子以《洪范》陈之。盖《洪范》发之于禹,箕子推衍增益,以成篇欤?○应前“二曰”。及封朝鲜,推道训俗,惟德无陋,惟人无远,用广殷祀,俾夷为华,化及民也。朝鲜,东夷地。《汉书·地理志》:箕子去之朝鲜,教其民以礼义田蚕,民犯禁八条,其民终不相盗,无门户之闭,妇人贞信不淫僻。其教民饮食,以笾豆为可贵。此仁贤之化也。○应前“三曰”。率是大道,丛于厥躬,天地变化,我得其正,其大人欤?应前“大人”第一句。○首提作柱,以次分应,似正意,却是客也。下一段写出箕子意中事,是作者大旨。

於芼同呜呼!当其周时未至,殷祀未殄,比干已死,微子已去,向使纣恶未稔而自毙,武庚念乱以图存,国无其人,谁与兴理?是固人事之或然者也。然则先生隐忍而为此,其有志于斯乎?忽然别起波浪,语极淋漓感慨,使人失声长恸。

唐某年,作庙汲郡,岁时祭祀。汲郡,纣故都,今为河南卫辉府。嘉先生独列于易象,作是颂云。颂不载。

前立三柱,真如天外三峰,卓然峭峙。“於芼”以下,忽然换笔,一往更有深情。

捕蛇者说柳宗元

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黑体白文。触草木尽死,以啮人,无御之者。异蛇最毒。然得而腊昔之以为饵,可以已大风、挛恋躻渊上声、瘘漏疠赖,去死肌,杀三虫。腊,干肉也。饵,药饵也。已,止也。挛躻,曲脚不能伸也。瘘,颈肿。疠,恶创。死肌,如痈疽之腐烂者。三虫,三尸之虫也。○毒蛇,偏为要药。其始,太医以王命聚之,岁赋其二。两次。募有能捕之者,当其租入。永之人争奔走焉。叙捕蛇事。

有蒋氏者,专其利三世矣。入题。问之,则曰:“吾祖死于是,吾父死于是,今吾嗣为之十二年,几死者数朔矣。”言之,貌若甚戚者。摹泰山妇,伏结处。余悲之,且曰;“若毒之乎?余将告于莅事者,更若役,复若赋,则何如?”若,汝也。言改汝捕蛇之役,复汝输租之赋,以免其死。蒋氏大戚,汪然出涕曰:“君将哀而生之乎?则吾斯役之不幸,未若夏吾赋不幸之甚也。犯死捕蛇,乃以为幸。更役复赋,反以为不幸。此岂人之情哉?必有甚不得已者耳。向吾不为斯役,则久已病矣。提一句,起下文。直贯至“捕蛇独存”句。自吾氏三世居是乡,积于今六十岁矣。而乡邻之生日蹙,殚其地之出,竭其庐之入,赋敛之苦。号呼而转徙,饥渴而顿踣同仆。○迫于赋敛而徙。触风雨,犯寒暑,呼嘘毒疠利,往往而死者,相藉谢也。疠,疫气。藉,枕藉也。○劳于迁徙而死。○写得惨毒。是一幅流民图。

曩与吾祖居者,今其室十无一焉;与吾父居者,今其室十无二三焉;与吾居十二年者,今其室十无四五焉。应前“三世”。非死则徙尔,而吾以捕蛇独存。二句收上转下,有力。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隳灰突乎南北,哗然而骇者,虽鸡狗不得宁焉。追呼之扰,所不忍言。吾恂恂而起,视其缶,而吾蛇尚存,则弛始然而卧。蛇存放心。谨食嗣之,时而献焉。小心养食,俟其时之所需,而献上焉。退而甘食其土之有,以尽吾齿。退而甘食其土地之所产,以尽其天年。○摹拟自得光景,真情真语,大有笔趣。盖一岁之犯死者二焉,其余则熙熙而乐,岂若吾乡邻之旦旦有是哉?言吾犯蛇毒而死者,一岁只有两次。非若吾乡邻遭悍吏之毒,无日不犯死也。今虽死乎此,比吾乡邻之死,则已后矣。又安敢毒邪?”今吾虽终死于斯役,比吾乡邻被重赋而死者,已在后矣。安敢怨其为毒,而不为此。○此段正明“斯役之不幸,未若复赋不幸之甚”二句。情态曲尽,而一段无聊之意,溢于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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