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656400000018

第18章 侵犯人身权(4)

经医院诊断,亮亮双上肢咬伤,多发性骨折,出血性休克。当日,医院为亮亮施行双前臂清创,左右尺桡骨切开复位克氏针,钢板螺钉内固定,左正中N外膜吻合、左肱A、V结扎、肱二头肌修复术。随后的日子里,亮亮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到大医院就诊,伤情趋于稳定,然而这场惨剧给亮亮却带来终身的伤残,他的左臂再也无法像其他孩子那样听从大脑的使唤。事发后,学校垫支医疗费17944.40元,另亮亮父母还从学校借款2000元,对于一个乡村小学来说,两万元已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虽然某市中心初中从特困捐助款中给付亮亮12000元。另亮亮获得学生伤害保险赔款21875.90元。但这些仅勉强支付了巨额医疗费和护理费,远远弥补不了这场悲剧给小亮亮带来的伤害。

2004年8月4日,亮亮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小学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人民公园在经营合同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人身遭受损害,应负共同赔偿之责。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3万元。审理中,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亮亮左上肢功能严重障碍,构成八级伤残。亮亮的父母为此又增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未成年人教育费用、书本补习费、电话费、复印费等诉讼请求,共30余万元,其中仅精神损害费就高达18万元。

面对这巨额赔偿费用,被告小学辩称,学校为完成教学任务组织学生到公园观赏秋天景色,原告不听学校的安全教育,不顾公园的有关警示标志,擅自翻越栏杆逗引狗熊而致伤,其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虽然在管理上有一定的疏漏,但相对于原告及另一被告的责任而言仅处于次要地位,只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诉讼请求数额偏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定。

人民公园则认为自己当被告很冤,他们认为,公园已尽安全警示义务,且对狗熊笼舍设置的防护措施得当;原告的损害系其自身过错所致,公园不应承担责任。另一被告小学疏于管理,应负相应的责任;此外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园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的辩论异常激烈,三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被狗熊咬伤时已12周岁,系小学高年级学生,按其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应当知晓起码的安全常识及具备对其行为的危险性的认知能力。然而,在学校已进行安全教育,公园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其竟置危险于不顾,翻越护栏、逗引狗熊,以致造成被狗熊咬伤的惨剧。应当认定,原告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40%)。

本案被告学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前,虽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必须到位。但被告小学在此次活动的组织上,对五个班的未成年学生仅有五名教师随行,显然偏少。而且在具有公共性和开放性的公园,被告放任学生自由活动,对由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其本应当预见却未能预见,并且未能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派教师把守动物园入口处等。基于上述情形,应当认定,学校在本起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40%)。

本案被告人民公园在公园、动物园入口及事发地的熊舍处均设有提醒游人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应该说,其履行了应尽的警示义务;从实地勘查情况看,其在熊舍的观赏区域设置了专用防范性护栏,该护栏亦足以保障游人在隔栏观赏狗熊时不会受到伤害。但对认知和分辨能力弱的未成年人而言,警示标志不一定能起到应有的警示效果;同样,对于生性活泼好动、自制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的未成年人,防护栏杆亦不一定能起到应有的防范作用。被告人民公园工作人员为招徕游人,以低于儿童票价的特殊收费让原告等学生进入动物园。对于这些特殊游客(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又无家长或教师携带),未给予特殊关注,如在猛兽观赏区域安排人员进行巡查等。从这个角度分析,应当认定,被告人民公园尚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一定责任(20%)。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法院认为:原告因伤致残,属于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其因此遭受的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是现实而毋庸置疑的,故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5年1月6日,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原告亮亮各项经济损失83954.24元。被告小学赔偿33581.70元,被告人民公园赔偿16790.8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法定监护人陈某某、孙某某承担。

二、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亮亮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被告人民公园赔偿原告亮亮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三、驳回原告亮亮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的话:

狗熊咬伤亮亮案虽然已一锤定音,但10多万的赔偿款怎么也换不回亮亮一个完整无缺的少年时代。掩卷沉思,狗熊咬痛的仅仅是亮亮无法抹去的记忆么?学校和公园是不是应从亮亮凄厉的哭喊声中得到几点沉痛的教训呢?《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其中包括“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护栏破损出人命高速公司要负责吗?

周先生的家住在离高速公路大约一百米的地方。公路两侧都有一米多高的护栏,但是,不久前,离周先生家不远的那段高速公路有一处护栏被过往车辆撞坏了,一直没有人来维护。一天,周先生5岁的儿子在公路边玩耍,他穿过高速公路这一破损的护栏上至高速路,立刻被急速行驶的一辆汽车撞倒,等将孩子送到医院时,孩子已经因失血过多而身亡。事后,交管大队赶到现场进行了勘测,随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周先生之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先生失去爱子后,悲痛欲绝,他认为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未尽到维护责任,对破损的护栏没有尽到及时维修的义务,才导致其子钻入封闭的高速公路内被撞身亡,遂以其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因疏于管理致原告之子死亡的法律责任(赔偿的责任)。

律师的话:

该案中,法律事实清晰明了。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是不允许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过的,原告之子与肇事司机之间因肇事司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且原告之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即使原告之子的死与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肇事司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之子的死亡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应全面考虑原、被告对此所负的法律义务。

一、原告应负损害结果的主要责任

原告之子系5岁儿童,属学龄前儿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原告作为监护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应妥善地、全面地履行监护义务,其子的死亡,与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很大的关系。原告的监护义务是法定义务,原告未尽到合理看护,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对其子的死应负主要责任。

二、被告应负损害结果的次要责任

被告是否要承担原告之子死亡的法律责任,要看其对原告之子的死亡结果是否有主观的过错,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来认定。高速公路采用的是封闭式管理,其高度的危险性要求管理者加强维护,确保万无一失,而公路两旁的护栏恰恰就起到防范和减损危险的作用。因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致使原告之子轻易进入高速路造成严重的后果,作为管理者,被告应承担其疏于管理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被告在原告之子的死亡结果上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被告因疏于管理引发的这起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非主要责任。

综上,原告与被告均应承担原告之子死亡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

体育课上两同学相撞,眼、脸受伤,谁之过?

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私立学校的学生。1995年11月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招致原告眼、脸部受伤。为此,原告分别在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已达10级伤残程度。

原告顾称:原告按照被告学校体育老师的要求上体育锻炼课进行地滚球练习时,与被告杨发生相撞,导致受伤,且伤害程度达10级伤残,认为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杨练习动作不准确所导致,故两被告应对他的受伤负责。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46066.3元。被告学校辩称:学校教师系按纲施教,该教学大纲已经教育局审核批准,而事故发生在瞬间,难以预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之处,且对原告无监护之责,故不同意赔偿。被告杨辩称:他是按照体育老师的布置要求进行地滚球练习,并非有意冲撞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之处,故不同意赔偿;但鉴于实际情况,愿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应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之责。在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体活动时,应当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现由于被告学校的体育教师一人同时为两个班级的学生上课,未能预见和及时制止两学生的相撞,导致了原告受伤并致残,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对原告因伤治疗过程中所必需的医疗费、就医用车费、营养费、家属误工费等损失以及对原告伤残的情况,应予赔偿。被告杨虽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人之一,但系无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故没有过错,原告要求其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被告杨在审理中自愿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与法并无冲突之处,可以准许。为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学校赔偿顾良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家属护理误工费等计人民币17531.7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完毕);二、杨给付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3元,由顾负担人民币1143元,学校负担人民币710元。原告顾不服,提起上诉,诉称:导致上诉人受伤的原因是被上诉人学校教师的教育不当,杨是肇事者,双方均应对其受伤负责;且上诉人目前的直接损失已将近5万,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坚持原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

被告学校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诉称: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不同意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另委托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此再作鉴定,结论为:伤者顾外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经手术等治疗,左眼球运动部分障碍,伤后可酌情予护理两个月左右、营养三个月左右。顾的法医鉴定费300元、营养费1380元、伤残补偿费1432O元。二审法院认为:顾受伤事件系学校上课期间发生,其性质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就顾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并无过错。就杨晨而言,亦同此理。学生做地滚球运动时人随球行当属常理,要求学生行进时没有偏差实属不尽情理之苛求。就学校而言,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并无过错可言,且顾受伤事件发生于瞬间,要求老师采取措施保证避免亦不切实际。故本案所涉之顾受伤事件应属意外事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均系顾受伤事件的关系人,各当事人的责任,由本院酌定。原审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当,因此应予以更正。为此,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学校给付顾人民币16576元。三、杨给付顾人民币5712元。前列二、三款项于判决后10日内给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706元、鉴定费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44O6元,由顾负担人民币880元,学校负担人民币2206元,杨负担人民币1320元。

律师的话: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也就是:学校的责任问题和事故的性质问题。

1.学校的责任问题。

同类推荐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应用。
  •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民事错诉规制研究

    从国内外总体情况来看,研究民事错诉的范围比较狭窄,研究的深度还严重不足,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民事错诉认识的态度还相当保守。这表明了民事错诉的理论还不够成熟,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由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中,都曾将民事错诉行为列为侵权行为之一。遗憾的是,有关民事错诉的相关规定没有出现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中。这恐怕与民事错诉的研究不够彻底有一定关系。
  •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争议范围不断扩大,是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直接原因。在《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全国5000万国有企业职工均有固定的身份,“单位”一词依旧盛行。1998年,国企开始大量裁员,5000万名国企职工的绝大多数被推向市场,劳动关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今,不仅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走向了市场,另有至少1.2亿农民工加入其中,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空前壮大,这一系列的新劳动关系,都需要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调节。根据测算,目前已有九成以上的劳动关系在按市场法则行事。而这些关系,需要新的法律调整和规范。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这本《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就是其中一部。
热门推荐
  • 狂妻驯夫

    狂妻驯夫

    文静,本是现代豪门文氏长女,商界女王,死后却意外穿越异世,重生在大衍皇宫。一个意外,让她不得不女扮男装成为二皇子段天宇。看似慈祥可亲的外公,实则却是心狠手辣野心勃勃,到处心积虑想要除掉对手登上帝位。☆.☆.☆.☆.☆.☆.☆.☆.☆.☆.☆.沐云,天生眼盲的阵法家,清俊如莲,淡雅如仙——“宇儿,你既死了,我就让他们所有人都给你陪葬,好不好?仇海,老实本份的贴身侍卫,却有着恰恰相反的腹黑本质——“你是仇海的主子,仇海当然要跟着你。”景毓,妖魅的妓院老板,玩弄与反玩弄间的“孽缘”——“到底要怎么样,你才肯爱上我?”叶钧,家财万贯的商人,性情忧郁却终做了亲妹的“情敌”——“原来,这一切都是你算计好的。”梁文广,性格叛逆的舅舅,生性厌恶官场,却独为那一人而变——“宇儿,你若是做了皇帝,我便入朝为官,助你治理这天下!”赤焰,江湖第一杀手,冷心冷情的傲骨——“静儿,这天下之大,你去哪儿我便去哪儿,你要谁死我便杀谁。”文龙,两世的守护,生死相随的赤诚——“静儿,我终于又见到你了。”楚狂,天生的邪魅张狂,神秘莫测的身份——“文静,这辈子你休想离开我!”段天瑞,无权无势的大皇子,文静此生的死对头——“宇儿,我们是注定要纠缠一生的。”佛语:情不问因果,缘注定生死。且看前世的商界女王,如何立身于暗涛汹涌的大衍皇朝,步步惊心!PS:基于前段时间的试验,笑决定以后日更五千字(因为在上学,多了实在写不出来,笑也不想每天晚上十二点再更新,这样的话更新时间会提前很多)强力推荐笑的完结文:《调教魔尊》:☆.☆.☆.☆.☆.☆.☆.☆.☆.☆.☆.再啰嗦一句,喜欢本文的亲们别忘了收藏+留言+票票哈,闪走。☆.☆.☆.☆.☆推荐区☆.☆.☆.☆.☆.☆.好友颜稣洛的《王的野蛮夫人》:好友恋猫的鱼《女王的宠男》好友落随心《盲妃待嫁》夫人紫夜霜影《逃妃八夫》好友未日杳的《赫连云凉》好友雪曼曼《黑道奶爸》
  • 尸心不改

    尸心不改

    控尸门的欢乐二缺弟子江篱炼了一具美得人神共愤引得天雷阵阵的男尸,以为好日子开始了,结果没想到门派惨遭灭门。--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惊世名门嫡女:第一红妆

    惊世名门嫡女:第一红妆

    她才情绝世,却来历不明,被嫉恨陷害,当做棋子送入异国帝宫……他睥睨众生,却被人算计,被诬陷追杀,诅咒成为永远的“睡美人”……当落魄的异族少女闯入禁地惊醒冰封沉睡的少年皇子,当绝世腹黑女联手冰山邪魅男,天下又将掀起怎么样的风波?且看她和恋人携手,战奸臣,斗奸妃,夺天下。深宫诡异,江山沉浮,且看她一介女流如何步步为营,君临天下。(全文已完结)
  • 傻子王爷无情妃

    傻子王爷无情妃

    一只毒蝎子,彻底断送了她年轻的生命!别人只知道,那个软弱没主见的女人被迫嫁给一个痴傻呆闷的七皇子。殊不知,她早已不再是“她”!面对痴傻只会憨笑的美男,她气愤难填!你傻,本美女就医好你,谁知医好后,遭到嫌弃,却换来一纸休书,气愤之下,她恨不得与他同归于尽……
  •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宝庆十九年春,大佑国皇太子大婚,大将军之女入主东宫。一个不是淑女的将门千金遭遇一个不是文韬武略的中庸太子,到底是佳偶天成,还是冤家路窄?成婚一年不足,太子忽然休妻。迷影重重,生死茫茫,这样一来,还是不是大团圆结局?
  • 凶悍嫡女:腹黑红颜覆天下

    凶悍嫡女:腹黑红颜覆天下

    乌鸦就是乌鸦,永远成不了凤凰居然把她当病猫,没听过一句话么!别跟小人过不去,因为你还要过下去,惹我者死,趁其不备,杀其不意。片甲不留!,谁让我过愚人节,我让她过清明节!她不就是嚣张狂妄一些嘛,老天爷需要苦大仇深的让她穿越么?她前世不过是太聪明了,这辈子也不用成傻子吧?幸好有个金牌丞相爹,不愁吃来不愁穿。她爹不过是宠她了点,那些人需要那么眼红么?后娘要毒死她,妹妹要抢她地位。
  • 豪门甜宠:毒舌宝宝坑金爹

    豪门甜宠:毒舌宝宝坑金爹

    初次见面,他甩了她一脸钞票,而她则嚣张地还了他一巴掌;再次见面,他高深莫测地望着她,而她则卑微地跪在他脚下祈求帮助;五年之后,他一脸深情地望着宛若女王的她,单膝跪地献上专属定制钻戒,“你骂我、打我、怎么欺负我都没关系,嫁我可好?”
  • 鉴宝术士

    鉴宝术士

    林洛是古玩店的一个小小保养师,爷爷去世之后,留下一本彩绘笔记和玉佩。彩绘笔记记录了爷爷的职业传承,而爷爷盘了多年的玉佩却发生变异,让林洛获得鉴宝的能力!商骨周玺,秦俑汉匣,唐朝三彩,宋朝名瓷……明代书画,清朝兽首…竹、木、牙、角,文房四宝……尽在掌握!因玉佩变异,同时继承了爷爷职业传承的林洛,堪舆风水,分金定穴,感山川地理,辨气运长短,也成了他必备的技能!…………得到如此眷顾的林洛,会演绎怎样的传奇?
  • 冷情将军丑颜妻

    冷情将军丑颜妻

    [男装行天下卷]:五年后,她是东陵王后,他已是北冥邪皇,她恢复公主身份,却因知道真相再次出走,消失在人间。江湖传闻,有一俊美翩翩公子手段凌厉,处事果断,拥有自己的封地和军队,破东阳,灭南沧、尹夏,人称罗刹真主。北冥邪皇和东陵大帝都想看看,这个奇男子究竟是谁,还敢跟他俩争天下。—————————————————————————————————[片断]:“若儿,看到大冰块没有,他竟然娶一个丑八怪为妻,不要娘亲了。你上去咬他,你是女娃儿,他不敢对你怎么样。”楚小蛋悄悄凑进若儿。楚若儿无辜的眨了眨眼睛,“我……不敢,爹爹怎么会娶别人,他不是很爱娘亲的吗?”楚小蛋从怀中摸出一粒石子,递给楚若儿,“要不一会儿我去抱住他,你用这石子丢他,谁叫他娶丑八怪的,我们一定要阻止他。”“这……不太好吧?”楚若儿有些害怕。“快,快,丑八怪又要哭来博取大冰块的同情了。冲上去咬他,叫他爹爹。”不知道哪里冒出两个机灵小娃儿,不仅在暗处用石子扔他,一冲出来就抱住他腿直叫爹。怎么?这两个娃儿跟自己一个模样?“再吊住我我就要发火了,两个小鬼,你们娘亲没有教你们别乱认爹?”推荐我的文文:【第一庶女】【废后训夫】【殿下的囚宠】【豆蔻小皇后】【豪门契约妻】【冷情将军丑颜妻】推荐好友文:秋秋:《邪魅老公找上门》小佳:《降魔为夫》苏沐莎:《夫君七个不能少》苏沐沙:《相公有喜了》夜凝轩:《撒旦老婆冷冰冰》小妖精:《粉嫩小祸妃》慕瑶:《霸上七号老公》萧明明:《姐姐老婆好狂野》水刖:《神医小懒妃》这是我做的视频地址:《冷情将军丑颜妻》,大家复制去看一下哦,嘻嘻,视频和内容不太相同。链接:?pstyle=1【注】亲们看完前面完结文,后面的清水版片断,大家可看可不看,因为那也是果冻写的心血,不虐,温馨,清水,果冻觉得很感人,所以果冻也传上来了,有兴趣的可以看一下。文中关于大夫人的死,与前文相同,其他路线完全不同。
  • 用沟通代替争执

    用沟通代替争执

    这是个沟通的年代,两国的争端,不应该用打仗解决;夫妻有矛盾,不必破口大骂;这次生意不成,下次还可以合作;会议上“水火不容”,可以沟通后“共同改进”……只要我们有爱心、有耐心、有诚心地去沟通,这世界必能和谐,这社会必能进步!本书提出“用沟通代替争执”的理念,就是力图让每一位读者将本书提到的70个智慧运用到自己的生活中去,让生活变得和谐,让人生变得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