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赔付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企业(保险)可以单独设置“赔款支出”、“满期给付”、“年金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分保赔付支出”等科目。
(2)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3)赔付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2)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坏账准备。
(3)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应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损余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损余物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损余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损余物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4)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也可以单独设置“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2)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险种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企业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应按补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2)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按冲减的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分保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2)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3)分保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2)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的,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退保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企业(保险)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不属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以及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应当退还投保人的款项,在“保费收入”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保单红利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2)本科目可按保单红利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提应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保单红利”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摊回赔付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摊回赔款支出”、“摊回年金给付”、“摊回满期给付”、“摊回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
(2)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3)摊回赔付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3)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的,应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2)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3)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3)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摊回分保费用
(1)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2)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3)摊回分保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的,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比照商业银行利润表的列报方法处理。
第五(节)商业银行利润表的列示和详解
商业银行利润表的格式如表3—4所示。
商业银行利润表列示说明:
本表反映商业银行在一定会计期间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本表“上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上期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期不相一致时,应对上期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期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期金额”栏内。
本表“本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一般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金额合计。
“利息净收入”项目,反映“利息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利息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利息收入”、“利息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存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也可以分别在该项目反映。
“手续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反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余额减去“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金额。“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和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
“汇兑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如为净损失,以“—”号列示。
“营业支出”项目,反映“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等项目的金额合计。
“业务及管理费”项目,反映企业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比照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方法处理。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2)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吸收的各种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2)本科目可按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受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如结算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基金托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担保收入、受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代保管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代理保险业务等代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2)本科目可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代理承销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手续费及佣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2)本科目可按支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库存现金”、“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汇兑损益
(1)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
(2)采用统账制核算的,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期(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期(月)末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如为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采用分账制核算的,期(月)末将所有以外币表示的“货币兑换”科目余额按期(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余额进行比较,为贷方差额的,借记“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