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615200000018

第18章 劳动标准(4)

(3)赔偿损失。是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最主要方式。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未成年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过错违约的当事人依照行政法规或单位内部的行政法规章(如劳动纪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有以下几种:

(1)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的行政责任。

(2)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报酬的约定的行政责任。

(3)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约定的行政责任。

(4)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特殊保护的约定的行政责任。

(5)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

(6)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直接义务的直接责任者个人,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并触犯了刑律时应当接受的刑事制裁。

40.用人单位哪些行为构成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构成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这是关于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恶劣、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拒绝为用人单位劳动。这时一些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四)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恶劣或者劳动环境污染严重,严重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

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后向国家担负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严厉性的特征。强制性是指刑事责任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国家负的法律责任,反映了国家的强制地位与犯罪人的服从和负担地位。犯罪实施了国家禁止性的行为,从而为国家所不能容忍。国家一方面通过刑法对这种行为作出否定的评价,另一方面对犯罪者加以谴责,并令其承担一定的刑事法律后果;严厉性是指,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通常跟刑罚联系在一起,而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与政治权,还可以限制或有期、无期地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能因违反刑法的下列条款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者主动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本条所指的行政责任是指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本条中的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下列规定而被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1.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3.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条第四项的情形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根据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是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害的赔偿,既包括对劳动者直接损害的赔偿,也包括间接损害的赔偿,既包括对劳动者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执法过程中,应注意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正确划分三者之间的界限,并注意相关部门之间职责的衔接。

同类推荐
  •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对于刑事辩护典型案例的深入评析,无论是对于司法实务操作还是对于刑法理论研究,乃至对于推动立法改革而言,目前都具有重大意义。
  •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是随着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就业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随之产生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二是职工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维权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把突出维权当作工会工作职能的重点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一项迫切任务。
  •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夏商司法制度;周朝司法制度;秦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隋唐司法制度;宋、辽、西夏、金司法制度;元、明、清司法制度。
  • 听律师讲故事

    听律师讲故事

    本书与一般的法律知识读物相比有三个显著特点:贴近生活实际,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本书内容涵盖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合同、房屋买卖、侵权以及行政诉讼等等方面,可以说基本上覆盖了老百姓的吃、穿、住、行为的方方面面,一些日常遇到的法律疑问都可以在本书中找到满意的答案。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本书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以案说法,举一反三,通俗易懂,即便是没有任保法律基础的普通百姓,也能很容易的读懂。故事性强,趣味性强,有很强的可读性:为了避免枯燥的法律说理,本书选择的都是一些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既注重全面涵盖法律知识,更注重故事情节的引人入胜,使读者在读故事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熏陶,真是一举两得,以逸待劳。
热门推荐
  • 嫡女棣王妃

    嫡女棣王妃

    “姨娘,夫人似乎断气了~”“哼!这么一碗药都下去了,难道她还能活着不成?”“那这······”一个年纪稍长的人朝着这位称作姨娘的人示意了一下自己手中的婴儿,似乎有些犹豫,“这好歹是个男孩,现在夫人已经死了,如果姨娘把他占为己有,然后得了这府中的中馈······”“嬷嬷?!”女子也不等她的话说完,就打断了她,“你记住了,我恨死了这个女人,她的儿子,只能随着她去,我就是以后自己生不出儿子,抱养别人的,也不会要她的。把他给我扔马桶里面溺了,对外就说一出生就死了!”猩红的嘴唇,吐出来的话却是格外的渗人。嬷嬷还想说什么,动了动嘴,却是一句话也没有说,转身朝着后面放着马桶的地方走去。却是没有发现旁边地上一个穿着有些破旧的衣服的小女孩此刻正瞪大了眼睛看着她们两。这是什么情况?自己不是被炸死了吗?怎么会······于此同时,脑中不断有记忆闪现出来,她们是自己的母亲和刚出生的弟弟啊?!不行,先救人。转头看见旁边谁绣花留下的针线跟剪刀,想到自己前世的身手,拿起一根绣花针就朝着那个嬷嬷飞了过去,却在半路上掉落下来,暗骂一声,这人是什么破身体。却引得那两个人听见动静看了过来。女人阴狠的盯着她,“你居然没有死?”微微眯起眼睛,自己的前身也是被她们弄死的了,看样子她们谁也不会放过,抓起旁边的剪刀就冲了过去。随着几声惨叫声,从此以后,府中府外都传遍了她的“美名”——凤家大小姐心肠歹毒,刺伤了府中无数的人,宛如一个疯子。
  • 必知的武器前沿

    必知的武器前沿

    军事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强大和稳定的象征,在国家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全面而系统地掌握军事知识,是我们每一个人光荣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我们进行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
  • 失踪之谜(走进科学)

    失踪之谜(走进科学)

    茫茫宇宙,浩浩人海,真是无奇不有,怪事迭起,许许多多的难解之谜和科技神奇奥妙无穷,神秘莫测,使我们对自己的生存环境捉摸不透。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奇零集:郁达夫作品精选

    奇零集:郁达夫作品精选

    本书是感悟文学大师经典,本套丛书选文广泛、丰富,且把阅读文学与掌握知识结合起来,既能增进广大读者阅读经典文学的乐趣,又能使我们体悟人生的智慧和生活哲理。本套图书格调高雅,知识丰富,具有极强的可读性、权威性和系统性,非常适合广大读者阅读和收藏,也非常适合各级图书馆装备陈列。
  • 好妈妈必知的宝宝食品安全200问

    好妈妈必知的宝宝食品安全200问

    乳品中的三聚氰胺、猪肉火腿中的瘦肉精、饮料中的塑化剂……这些危害宝宝健康的食物如何才能避免?《美食天下·第2辑:好妈妈必知的宝宝食品安全200问》教妈妈认识和远离食物不安全因素,给孩子最安全的呵护。
  • 八卦王妃

    八卦王妃

    八卦有风险,便宜莫轻占。她不过一时贪念,便被强行捆绑可恶相公一枚,从此,她跌在婚姻坟墓里,爬都爬不出来。他们的故事,由乌龙开始,却以亮瞎狗眼的结局收尾,简直堪比盗版小红帽!她居然能与大尾巴狼共舞,老天,你还能再狗血点嘛!【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大象巴巴全集

    大象巴巴全集

    世界上最早的绘本寓言故事的重新演绎,让经典再现经典。布吕诺夫编 著的《大象巴巴全集》完整收录了“巴巴之父”让·德·布吕诺夫原创的六 个经典故事:“巴巴的故事”、“巴巴的旅行”、“国王巴巴”、“巴巴和 猴子泽菲尔”、“巴巴和他的孩子们”以及“巴巴和圣诞老人”。小象巴巴 ,妻子西莱斯特,三个孩子弗洛拉、波姆和亚历山大,以及朋友亚瑟和小猴 子泽菲尔……它们以及它们的故事已经成为全世界孩子的最爱,伴随着他们 进入甜美的梦乡。阅读《大象巴巴全集》,你会有置身动漫之中的感觉—— 童话中有图画,图画中有童话,恰如观赏鲜活、生动的动画片,领略大象巴 巴生活世界的神奇与美妙。
  • 无敌大小姐

    无敌大小姐

    当现代阴狠毒辣,手段极多的火家大小姐火无情,穿越到一个好色如命,花痴草包大小姐身上,会发生怎样的化学反应?火无情一醒过来就发现,自己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脱衣秀。周围还有一群围观者。这一发现,让她极为不爽。刚刚穿好衣服,便看到一个声称是自家老头的老不死气势汹汹的跑来问罪。刚上来,就要打她。这还得了?她火无情从生自死,都是王者。敢动她的人,都在和阎王喝茶。于是,她一怒之下,打了老爹。众人皆道:火家小姐阴狠毒辣,竟然连老爹都不放在眼里。就这样,她的罪名又多了一条。蛇蝎美人。穿越后,火无情的麻烦不断。第一天,打了爹。第二天,毁了姐姐的容。第三天,骂了二娘。第四天,当众轻薄了天下第一公子。第五天,火家贴出招亲启事:但凡愿意娶火家大小姐者,皆可去火府报名。来者不限。不怕死,不想活的,欢迎前来。警示:但凡来此,生死皆与火家无关。若有残病者火家一律不负法律责任。本以为无人敢到,岂料是桃花朵朵。美男个个很妖娆一号美人:火无炎。火家大少爷。为人不清楚,手段不清楚。容貌不清楚。唯一清楚的是,他有钱。有多多的钱。火无情语录:钱是好东西。娶了。(此美男,由美瞳掩饰不了你眼神的空洞领养。)火老爷一气之下,昏了过去。家门不幸,家门不幸啊。二号美人:竹清月。江湖人称天上神仙,地上无月。大国师一枚。美得惊天动地。火无情语录:美人好,尤其是自带嫁妆又会预测未来的美人,娶了。(此美男,由东de琳琳领养)三号美人:轩辕子玉。当朝七皇子,游历四国。一张可爱无敌的脸。单纯至极。火无情语录:可爱的孩子好,可爱又乖巧的孩子更好。可爱乖巧又不用给钱的孩子,娶了。(此美男,由刘千绮领养)皇帝听闻,两眼一抹黑。他的儿啊。怎么就这么不争气呢。四号美人:天下第一美男。性格不详,籍贯不详。火无情语录:谜一样的美人,她喜欢。每天都有新鲜感。娶了。(此美男,由告别的爱情li领养。)五号美人:天下第一名伶。火无情语录:解风情的美男,如果没钱花把他卖了都不用调教。娶了。(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六号美男:解忧楼楼主。相貌不详,身世不详。爱好杀人。火无情语录:凶恶的美人,她喜欢。娶了。(此美男由陈铭铭领养)七号美男:琴圣。貌如谪仙,琴音杀人。冷清眸子中,百转千回,说尽风流。(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夜杀:天下第一杀手。(此美男由静寂之夜领养)
  • 公子多情(全集)

    公子多情(全集)

    发白如雪、风华如霜的绝世男子紧紧握着她的手,琥珀眸里是一如既往的炽热执著;一笑天下皆倾醉的绝色男子将她护在身后,背影一如从前地让人心安;长年手不释卷的温雅男子亦在最后为她重新握剑,只为护她一片安静宁和之地。只是这些小心呵护,又能持续几时?她与挚爱之人终是并肩退至悬崖之上,退无可退。最终,她为他不惜对敌整个江湖,堕崖失踪;辗转醒来时,却意外发现自己竟又身处在了一个更大的阴谋之中。本不欲近之庙堂,奈何阴差阳错误入宫门;本不欲再问江湖,奈何心系之人已深陷其中无可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