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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劳动标准(3)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以防止某些用人单位无限制地提高劳动定额和承包任务并以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情况的现。

32.处于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劳动者,受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不管其是否处于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用人单位都应依法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3.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34.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间职工已无法履行劳动义务,不能正常提供劳动,所以企业支付给这部分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但为了照顾这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是否执行《劳动法》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

3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是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37.我国法律中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8.用人单位怎样对待职工会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构成后用人单位要承担怎样的处罚?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与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但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这些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强迫职工劳动的目的,动机一般都是想追求高额利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且情节严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时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法律还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如对职工进行殴打、拘禁或者以没收押金、集资款等相威胁,非法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强迫职工劳动”,是指违背职工意愿,强迫职工进行超体力的或者超长时间的劳动而不给予休息的时间,或者强迫职工劳动而不给或只给低级报酬等。另外,法律还规定,强迫职工劳动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以致发生职工受伤、患病等严重后果的;屡教不改,多次强迫职工劳动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利。

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9.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时依照《民事通则》、《合同法》以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履行责任。当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造成违约时,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首先是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这也是对方的首要权利。继续履行的责任一般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能免除: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同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如因用人单位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已另谋职业,这时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就不再有实际意义。

(2)采取补救措施。例如,用人单位在确因资金紧张或有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发放工资报酬时,可及时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或职工代表、工会协商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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