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恋爱中的花销属于债务吗
恋爱的时候不分你我,还没结婚就“老公、老婆”地甜蜜相称,哪里顾得上彼此,一口一个“你是我的,我是你的”,即使摘下天上的月亮给对方也是可能的。可一旦情人反目,不免要剑拔弩张,恨不得连当年为对方买的一支雪糕钱也要回来。
但恋爱中的花销属于债务吗?这还真让很多人说不清楚。虽然大家会经常说“情债”,但那是感情的事情。在恋爱中所产生的你情我愿的花销,不是债务,是无须偿还的。所以,在分手的时候千万不要一时脑热,签下什么字据。
22岁的李萌与张明确定了恋爱关系,也可能是张明确实喜欢张萌,在交往的一年中,张明处处满足李萌的要求,尽管自己收入一般,还是将钱都花在了李萌的身上。但花钱归花钱,李萌最后却离张明而去。无法接受现实的张明找到李萌,要求其补偿这一年来他在感情上的花费。
而李萌也觉得自己把这么好的张明给甩了,心中有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尽快摆脱李某的纠缠,她写下了欠款1万元的欠条。冲动之余,李萌开始担心张明会不会真的拿着欠条“逼债”。毕竟自己没有向他借过钱。如果真的上了法庭,自己能否以“还感情债而写欠条,而非真的欠债”为由拒付这1万元呢?
事实上,恋爱关系并非法律调整的范围。男女恋爱中的花费,均系你情我愿的自愿行为。即使今后感情有变,一方也无须对另一方在恋爱中的物质花费承担赔偿责任。李萌的这种行为有些愚蠢,除非张明在法庭上承认,其确实没有真正借钱给李萌,只是为了索要“分手费”才出此下策,否则法院判决李萌还钱的几率非常大。因为白纸黑字就是最好的借款证据,如果李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没有借过钱,法院是不会采信的。因为,即使是恋爱关系,该还的钱也应该偿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李萌只能是百口莫辩。
再说,法院很可能会认为,因李萌提出解除恋爱关系,这张字条是二人对恋爱期间花费事宜协商的结果,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理应清偿债务。
但是,我们要分清楚的另一种事实是,虽然恋爱中的花销不属于债务,只能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婚前的恋爱期间,双方相互买东西给对方属于财产赠与行为,例如男友答应给女友买一个手机,一旦给了,就是赠与,不能再要回去。但恋爱中特别是同居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却可以按照共同的债务进行处理。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
张洋和李慧是大学同学。大学期间两人就一直在谈恋爱,毕业后则同居在一起。这期间,李慧曾经两次怀孕,每次都是张洋向朋友借款3000元用于李慧的流产手术。后来,两人分手。债台高筑的张洋将李慧告到法庭,要求李慧给付恋爱期间花费的4万元并承担债务3000元。一对曾经让人羡慕的鸳鸯就这样上了公堂,这在同学中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但最后,法院审理认为,两人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赠与,不属于债务。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法院遂依法判决李慧承担债务1000元,而驳回了张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所以,在区分这一事实的时候,要看清楚的是不是共同生活和生产形成的债务。区分共同生活和赠与两者之间的分别。
对于恋爱期间的花销,除了区分债务还是赠与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区分赠与和借贷。在恋爱中,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给付的性质有时候属于馈赠,有时候则是借贷。由于对恋人的过分信任,借贷一般不打欠条,馈赠一般也不明说,但如果二人分手,纠纷就可能随之而来。特别是有大笔钱款的时候,更要注意这一点。
比如买房子,很多人恋爱的目的是结婚,新房是恋人考虑的首要问题。很多恋人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开始筹划买房了。买房不要紧,但一定要“买新房、明算账”,特别是在恋人还未确立夫妻关系时。
肖潇与张霞已经谈了四年的恋爱。他们一起筹划买房结婚,双方都不富裕。肖潇想以后两个人就在一起生活,就不用分彼此了,所以,他就把自己的积蓄8万元交给了张霞,也没有打欠条。但是,房子买来后,却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双方分手。这个时候,肖潇却怎么也要不回自己的那8万元钱。无奈,昔日的恋人上了法庭。好在,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张霞返还了肖潇的8万元钱。但这期间肖潇所消耗的精力以及心力却是无论如何也弥补不了的。
如果张霞不承认自己曾经收到过这笔钱,那么肖潇则很可能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那么就很可能要败诉,因为法律相信的是证据。
所以,在恋爱中的年轻人,尚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钱款时一定要注意,分清是赠与还是借贷,并注意书写和保存相关的单据,以防日后产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一定要分清楚,自己的花销是赠与还是债务。如果是债务,特别是购房等出资比较大的数额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慎重,共同购房时一定要把自己的名字写到购房合同中,或让对方打张收条,并注明收款的用途。
不要不好意思开口,以免出现纠纷,否则后悔莫及。而对于恋爱中的共同花销,则就无须追究了。从感情上说,这是你的感情投资,是你给对方的赠与。从情理上说,讨要分手费,也有点太对不起自己的感情了。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1994年后未登记的事实婚姻是同居
2001年5月,北京某公司担任总经理的孙乐乐,在出差途中的火车上认识了邻座的沈颖。双方一见倾心,一路愉快地交谈。回京后,二人又频频联系,很快坠入爱河,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后来,他们生下了一个孩子,在朋友以及同事的心目中,他们是一对模范夫妻,妇唱夫随,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但是他们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好景不长,孙乐乐后来经常夜不归宿,两人感情越来越差。沈颖忍无可忍最后闹上了法庭。沈颖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事实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家庭和广告公司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沈颖的要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因很明显,他们虽然已经向外界公布了双方的夫妻关系,也构成了结婚的条件,但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所以,他们并不是夫妻。同时,他们的“婚姻”已经是在1994年以后的事情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这根本就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非法同居”关系。所以沈颖所要求的解除“事实婚姻”关系自然是不存在的。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谓的婚内财产,也就更不存在了,不能作为婚内财产进行分割。
“老公”“老婆”已经成了时下谈恋爱的年轻人的首选称呼。在恋爱人的心目中,特别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开发,同居已经成了很多年轻人的选择。先同居后结婚,或者是同居而不结婚成了很多年轻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但这种同居关系并不是婚姻关系。
大家经常听到一个词语,叫做事实婚姻。很多年轻人也这么认为,两个人住在一起,待的时间久了,自己的亲戚朋友都接受了,这就是事实婚姻。事实上,这是一种偏见。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外界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比如在很久以前的农村,没有登记结婚这种说法,一般都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双方父母承认,也举行过传统的结婚仪式,这便形成了事实的婚姻关系。
但这种事实婚姻在1994年就已经废止了。按照法律的规定两种情况是事实婚姻。第一,1986年3月15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又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之后到1994年2月1日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同居时就又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亦可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
很明显,事实婚姻只是一个历史名词,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的历史名词,它的出现是为了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的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但这并不适用于目前的年轻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其中第24条规定:“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两个年轻人没有到结婚的年龄,但是两个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了,这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样,两个到了结婚年龄的人,虽然他们都已经过了法定结婚的年龄,但是他们却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这也不是事实婚姻,而只能是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应该清楚的是,在一个法制社会中,作为“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虽然有些时候,两个人的同居关系得到了很多人的承认和认可,但真的到了法庭上见的时候,亲情或者别人的同情,是要退后的。很多时候是这样的,在亲友的见证中按传统习俗举行婚礼,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被视为一家人。有人会这样认为,两人已经是夫妻了。事实上,这样的关系却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在丈夫意外死亡后,妻子和儿子并不能得到那份属于亲属的赔偿金。
青岛市的市民张晓晓与刘霞恋爱,两人的家都在农村,双方回家举行完传统婚礼后,就回青岛上班了。由于工作忙,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本来想,反正两个人感情好,也得到大家的承认了,以后再补办也不迟。谁知道,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7月的一天下午,张晓晓被正在施工作业的装载机撞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事后,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当事人与张晓晓的弟弟、妹妹、刘霞等人就死亡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了“由驾驶员、装载机机主及沙场合伙人共同赔偿死者亲属25.5万元”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死亡赔偿金由刘霞和当地乡政府代为保管。
但是,伤痛过后,刘霞本以为会恢复平静的生活,然而婆婆却和自己争起了死亡赔偿金。因为,这个时候,刘霞要改嫁了。可张晓晓的母亲认为,刘霞和自己的儿子没办理结婚手续就不算合法夫妻,所以不能得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份额。双方闹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亡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张晓晓和刘霞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关系不符合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刘霞要求分割张晓晓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
本来感情很好,谁都不会料到会出这样的事情。这都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所带来的苦果。所以,如果相爱的两个年轻人决定在一起,为了对自己的爱情负责也为了对个人负责,一定要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出了问题的时候,后悔就已经晚了。
法律小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违法行为
刘大伟是济南某高校的男教师,在一次乘车旅行的途中结识了一个叫小玲的女子,小玲温婉可人,一下就把刘某吸引住了。
没多久,两人就恋爱了,小玲自称是某机关的工作人员。但自始至终小玲就没有把刘大伟带到自己单位去过。小玲说,如果刘大伟想娶她,就必须帮她还清10万元的债务。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刘大伟就在自己的朋友中间借钱,完成了这一“艰难”的任务。但在结婚后不久,小玲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这个时候,刘大伟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并且,原来围绕在小玲身边的一些小玲的朋友也都是一个个的“演员”,在电影中才会出现的情景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地发生了。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就这样被一个“出色的演员”给骗了。
刘大伟就这样被一个高明的骗子借婚姻之名,索取了10万元的财务。按道理说,是很可惜的事情。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两种含义,其中之一是指一切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的行为,另一种就是买卖婚姻。但是,由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了分别的规定,所以后者专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的行为。
比如,实际生活中常见的情况是,结婚基本上是男女双方自愿的,但一方(往往是女方)却向另一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成婚的先决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等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以此作为同意婚事的条件。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女方认为不要彩礼就降低了“身价”,于是就向男方索要许多东西。
刘明月是一家出版公司的编辑,老大不小快三十的人了,自己不着急,家里都很着急。后来,在同事的介绍下和李庆建立了恋爱关系,经过长期交往,双方彼此满意。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在结婚之前,刘明月的父母向李庆索要各种财物,价值2万元左右。
在这种情况下,刘明月父母的行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因为双方涉及的婚姻没有违背刘明月和李庆两人的意愿,双方是经人介绍自愿建立的恋爱关系,并且双方是在相互满意的基础上登记结婚的,因此,刘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有效。但是,价值2万元财物是刘明月在结婚的时候,其父母向李庆索取的财物,这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