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51500000021

第21章 债权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3)

第八章 债权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3)

盖然性是指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能动性,同时亦能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双方分别举出证据但都不能推翻对方主张,如何认定事实

【案例】

段某与严某原是好友,2006年,段某搞起了个体经营。为经营需要,段某曾经多次向严某借款,归还部分本息以后,2008年底双方进行结算的时候由于对不清账而发生了纠纷,严某诉诸法院,要求段某清偿17000元的借款,并向法庭提供了金额为17000元的借条。段某则提出已于2009年初付还了严某7000元,严某予以否认。段某遂提供了2008年底前向严某收回的3张借条,每张借条的右下角都有严某每次收取本息的记载,说明按照惯例严某向他收取本息时均在借条的右下角注明收款情况,等借条上的本息金额全部还清以后,严某会将借条退还给段某。段某于是要求严某出示借条的原件,说借条原件的右下角已经注明段某曾偿还了本息7000元。严某出示借条原件的时候,该借条的右下角有较大面积的缺损。段某认为严某是有意毁灭证据,严某则坚持借条是无意之中撕破的。撕去的部分由于是空白,因此就没有保留。那么,对段某主张的已经偿还7000元借款的事实究竟如何认定呢?

【法律依据】

《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严某持有本证为17000元的借条,被告段某对该借条的内容没有异议,但提出借条有损毁,右下角缺损的部分本来有自己已经还款7000元的批注。由于被告段某对原告严某的证据本身提出了质疑,应该提供反驳证据。审理中段某没能提供直接证据,但提供了过去已经清偿的借条三份,每张借条的右下角都有严某每次收取本息的记载,以此证明按照惯例严某向他收取本息时均在借条的右下角注明了收款情况,等借条上的本息金额全部还清以后,严某会将借条退还给段某。严某对段某的这一主张不予认可,但是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这一主张。本案中,段某和严某分别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即借条,但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又都不能否定。段某没有证据证明严某出具的借条是其有意毁损的;严某对段某主张的自己在收取借款本息的时候有在借条的右下角注明收款情况的习惯的事实,也不能推翻。案件的事实一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段某主张的已经还款7000元的事实究竟该不该认定呢?这就需要借助于证据法中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来对本案的证据进行甄别和取舍,从而认定案件的事实。

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该条规定的就是以上一节提到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当事人在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又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对当事人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应该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如果通过对证明力的比较仍然无法对待证事实作出认定,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者无法判断,即双方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法官就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不利于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判决。

本案中,严某提供的借条的右下角有较大面积的缺损,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缺失的部分没有其他内容。段某提供了他以前向严某借款的3张借条,借条的右下角都有严某收取本息的记载,以说明他已经付还原告7000元,该事实已经在原始的借条上作了记载,虽然为间接证据,但是可以说明严某向其收取本息的时候习惯在借条的右下角注明收款的情况。对比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段某提供的证据所支持事实的“盖然性”明显优于严某,而且,严某是借条的持有人,对借条没有妥善保管,导致缺损,理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对段某主张的已经还款7000元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案例】

韦氏公司是由韦氏两兄弟于2007年8月发起成立的箱包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2月,韦氏公司从戴某的公司购置了一批箱包,约定一年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但是今年2月的时候,韦氏公司仍然欠下戴某公司35万元的货款迟迟未还。戴某于是向法院起诉韦氏公司归还货款,法院判决韦氏胜诉,但是韦氏公司迟迟没有执行判决,原来韦氏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经严重亏损,现在根本无力偿还债务。戴某于是向法院起诉韦氏兄弟二人,要求变卖兄弟二人的个人住房以抵偿债务。那么,韦氏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戴某能否要求韦氏兄弟二人承担责任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分析】

韦氏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戴某债务的清偿只限于韦氏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不能涉及韦氏兄弟未用于出资的个人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韦氏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来源于韦氏兄弟二人的出资,韦氏公司对公司的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韦氏兄弟二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韦氏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被告应为韦氏公司,对戴某公司债务的清偿也只限于韦氏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不能涉及韦氏兄弟未用于出资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韦氏公司对戴某公司债务的清偿不能涉及韦氏兄弟的个人住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作为企业法人的韦氏公司与戴某公司的债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非韦氏兄弟二人,也就是说,韦氏兄弟二人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因此,法院应当直接驳回戴某的起诉。

【律师链接】

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三是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是同时又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必须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四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如何清算

【案例】

今年2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电视机200台,每台单价人民币1万元,总价为200万元,7月25日前交货。甲公司应攴付150万元作为预付款,余下的款项等到收货以后15日内支付。双方签订合同以后,甲公司在2月16日将预付欺汇入乙公司。5月20日,甲公司股东会决定将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分立协议中规定,原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的200台电视机归丙公司所有,尚未支付的款项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备承担一半。5月24日,甲公司办理了交更登记,而丁公司则办理了设立登记。7月20日,乙公司将电视机送至丙公司仓库。丙公司于7月21日将余款25万元汇入乙公司的账上,并通知丁公司尽快支付另外的25万元。但是丁公司迟迟不向乙公司支付。于是,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清偿另外的25万元货款。那么,这笔款项到底是由丙公司还是丁公司来负责清偿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是公司自主决定的单方法律行为,但是在公司内部仍然需要以相应的协议来明确分立时财产分割的比例和方式,明确分立后各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等。分立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分立后各公司资本金的确定;股权的安排;债权、债务的处理,剩余债务的分担;新设立公司的住所;分立进行的时间等等。公司分立协议在分立后的各方主体之间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得以约束各方的行为,但不能对抗债权人等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是本案中甲公司分立后并没有通知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分立前没有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话,公司分立协议不能对抗原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的协议(无论分立协议中是否对分立之前公司的债务的分担问题作出约定),分立后的公司均对分立前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公司要求其清偿全部的债务,该公司不得拒绝。在该公司清偿完所有的债务之后,对于超出分立协议中所约定的应当清偿的部分,则可以以分立协议为依据向其他公司再进行追偿。而本案中,甲公司分立后并没有通知债权人,分立前也没有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那么分立后的丙公司与丁公司对此货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它们之间的分立协议所约定各自偿还的条款不得对抗债权人乙公司。乙公司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任一家公司清偿剩余的货款,被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因此,法院应当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丙公司在支付了剩余的货款后,则可以以分立协议为体据,对于超出分立协议中所约定的应当清偿的部分再向丁公司迸行追偿。

同类推荐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聪明女人一定要知道的66个法律常识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最新法律法规为您解答生活中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恋爱中的花销属于债务吗?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判离婚吗?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可随母亲吗?怀孕或刚分娩后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为公婆欠的钱,离婚时也要偿还吗?为什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6个月违法吗?企业不签合同可获双倍赔偿吗?业主被盗物业要赔偿损失吗?景点逛少了,旅行社要赔钱吗?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是多久?不给发票可以不埋单吗?网上证据公证保全才有效吗?婚纱照丢失,可获精神损失赔偿吗?实物与说明书不符可获赔双倍吗?赠品有问题也能获赔吗?
  •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教程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
  • 听律师讲故事

    听律师讲故事

    本书与一般的法律知识读物相比有三个显著特点:贴近生活实际,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本书内容涵盖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合同、房屋买卖、侵权以及行政诉讼等等方面,可以说基本上覆盖了老百姓的吃、穿、住、行为的方方面面,一些日常遇到的法律疑问都可以在本书中找到满意的答案。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本书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以案说法,举一反三,通俗易懂,即便是没有任保法律基础的普通百姓,也能很容易的读懂。故事性强,趣味性强,有很强的可读性:为了避免枯燥的法律说理,本书选择的都是一些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既注重全面涵盖法律知识,更注重故事情节的引人入胜,使读者在读故事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熏陶,真是一举两得,以逸待劳。
热门推荐
  • 嫡女棣王妃

    嫡女棣王妃

    “姨娘,夫人似乎断气了~”“哼!这么一碗药都下去了,难道她还能活着不成?”“那这······”一个年纪稍长的人朝着这位称作姨娘的人示意了一下自己手中的婴儿,似乎有些犹豫,“这好歹是个男孩,现在夫人已经死了,如果姨娘把他占为己有,然后得了这府中的中馈······”“嬷嬷?!”女子也不等她的话说完,就打断了她,“你记住了,我恨死了这个女人,她的儿子,只能随着她去,我就是以后自己生不出儿子,抱养别人的,也不会要她的。把他给我扔马桶里面溺了,对外就说一出生就死了!”猩红的嘴唇,吐出来的话却是格外的渗人。嬷嬷还想说什么,动了动嘴,却是一句话也没有说,转身朝着后面放着马桶的地方走去。却是没有发现旁边地上一个穿着有些破旧的衣服的小女孩此刻正瞪大了眼睛看着她们两。这是什么情况?自己不是被炸死了吗?怎么会······于此同时,脑中不断有记忆闪现出来,她们是自己的母亲和刚出生的弟弟啊?!不行,先救人。转头看见旁边谁绣花留下的针线跟剪刀,想到自己前世的身手,拿起一根绣花针就朝着那个嬷嬷飞了过去,却在半路上掉落下来,暗骂一声,这人是什么破身体。却引得那两个人听见动静看了过来。女人阴狠的盯着她,“你居然没有死?”微微眯起眼睛,自己的前身也是被她们弄死的了,看样子她们谁也不会放过,抓起旁边的剪刀就冲了过去。随着几声惨叫声,从此以后,府中府外都传遍了她的“美名”——凤家大小姐心肠歹毒,刺伤了府中无数的人,宛如一个疯子。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末日重生种田去

    末日重生种田去

    前世她死在实验室的手术台上重生回到末日来临前一个月末日是否能过着种田的悠闲生活!?那可是很遥远的目标...=================================== 新書《书萝莉养萌夫》書號:2429036 重生机甲世纪,还成为豪门子弟, 虽然拥有强大精神力,体质却孱弱,天才与废材只在一线之隔 重生后,目标是养成一位好丈夫,绝不重复前世的错误 但萌夫上哪去?养成游戏才玩到一半怎么落跑了? 此文是半機甲半養文成,前面會有較長的舖陳,請耐心收看,謝謝!
  • 读故事 学管理

    读故事 学管理

    故事是历史的记录、艺术的结晶、思想的升华。有时,我们不得不惊奇:管理中许多艰深的题目竞然可以用一则简单而深刻的故事轻松表达。在学习管理艺术的过程中,另人感悟的故事和真实精彩的案例总是更能给人更多的启发,它往往能起到举一反三、事半功倍的效果,而这比单纯的说教有效的多。本书从众多古今中外的经典故事和精彩案例中精心撷选了近500篇,它们或说理生动、或寓意深刻、或思想犀利、或耐人寻味,在这些故事的基础上阐述了现代公司的众多管理理论,并把管理寓意化,有效解决了管理学艰深枯燥、难以为大众接受的问题。
  • 三国大航海

    三国大航海

    李宗吾云,刘备厚,曹操黑,孙权又厚又黑。面对这个又厚又黑的叔叔,作为孙策的独子,孙绍表示压力很大。他隐忍,他藏拙,可是无数的牵挂让他无法独善其身,超出时代的眼界让他无法遮掩自己的光芒,没有实力就没有尊严,面对厚黑叔的步步紧逼,孙绍拍案而起,誓与厚黑叔战斗到底。东风吹,战鼓擂,要比厚黑谁怕谁?水密舱,螺旋浆,本来就领先世界的大汉水师如虎添翼,纵横四海。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 残枪

    残枪

    这是著名红色军旅作家石钟山,继《激情燃烧的岁月》之后又一长篇小说力作。抗战时期,好友杨槐和伏生分别在八路军和国民党部队当狙击手。香草与杨槐真心相爱,但为给母亲治病,最终违心嫁给了当国军致富的伏生。杨父失望之余,为杨槐娶了邻村的女孩小凤。末过门,小风和香草就被鬼子抓进了炮楼。最后,香草得救了,小凤却不堪凌辱自杀身亡。内战爆发后,国民党节节败退,杨槐说服伏生参加了解放军。在东北剿匪时,为救杨槐伏生光荣牺牲,杨槐于是承担起照顾香草母子的重任……小说通过三个男女的感人故事和情感纠葛对友情、爱情、战争、人性作出了全新的诠释,堪称军事文学的一大突破。国共两个狙击手的战场较量,三个青年男女的爱情悲欢。
  • 很纯很暧昧

    很纯很暧昧

    杨明是一名普通的学生,某一天,他收到一份礼物,一只神奇的眼镜,从此生活变得丰富多彩。(鱼宝宝书友1群333702438)
  • 肥妾

    肥妾

    慕容蝶舞,人称“千斤”小姐,且喜调戏美人,男女不限。十五岁时,她与人私奔未遂,受了重伤。再醒来,身体已被来自现代的一缕魂魄占据,新生由此开始。费尽心机重塑形象、恶狠狠地减肥之时,又一盆冷水浇头——皇帝闲来无事,和辅国大将军开了一个恶毒的玩笑,她惨遭殃及,被赐入将军府做了妾。据说将军杀人不眨眼;据说他对女子毫无兴致,只喜男风。听了这些传言,她倒足了胃口。进门那日,却看到了一张天妒俊颜,让一向对美男免疫的她也忍不住怦然心动。怎料,他一次次将她推到内宅争斗的风口浪尖。又有主母阴毒,一心一意要她的命,地位相等的妾室更是虎视眈眈。深宅大院,处处都是陷阱,一步也错不得。☆★☆★☆★他是可遇不可求的军事奇才,腹黑面冷,十七岁就战功赫赫,十九岁已名满天下。奉旨纳她做妾,好比接下了半顶绿帽子,他自然百般不悦,常以为难她取乐。看到的事实却是她逐步变得妩媚生香,活得逍遥自在。分明是传言中花痴的肥女,却狡猾如小狐狸,把府中一群女人收拾得服服帖帖,更在不经意中勾走了他的心魂。想把她吃干抹净的时候,才发现她是只刺猬,任你心痒难耐,也无从下口。费尽心思宠她疼她,她却根本不稀罕。这天下,还有他不能俘获的猎物么?【片段1】迎她进府那日,有王公贵族戏言道:“断袖将军花痴女,真是天造地设的一对啊!”将军的目光能杀人,素轿中的某女想自杀。当夜,他独自占据偌大的拔步床,轻挥衣袖,“你去暖阁睡。”她并无他想象中的失望羞愤,反倒深施一礼:“多谢将军。”【片段2】将军看着眼前千娇百媚的女子,道:“女为悦己者容,你有今日,到底是为了谁?”她盈盈一笑,“我有今日,不是为谁,是为了更自信的生活。”☆★☆★☆★【此文一对一。】推荐自己现代都市文:《誘-妖孽冷枭》(新文)《痞妻》(已完结)推荐好友文《养女成妃》《豪门小娇妻》《别惹废物二小姐》
  • 我们三个都是穿越来的

    我们三个都是穿越来的

    我是因为看了很多的穿越小说,也很想穿越。谁想我想想就能穿越,穿越就穿越吧,居然穿成怀孕九月的待产产妇,开玩笑嘛!人家在二十一世纪还是黄花一枚呢。这也可以接受,可是明明是丞相之女,堂堂四皇子的正牌王妃怎么会居住在这么一个几十平米得破落小院子里,她怎么混的,亏她还一身绝世武功,再是医毒双绝。哎。没关系,既然让我继承了这么多优越条件,一个王爷算得了什么?生下一对龙凤胎,居然都是穿过来的,神啊,你对我太好了吧?且看我们母子三人在古代风生水起笑料百出的古代生活吧。片段一在我走出大门时,突然转身对着轩辕心安说道:“王爷,若是哪天不幸你爱上了我,我定会让你生不如死的。”然后魅惑地一笑,潇洒地走了出去。片段二当我对着铜镜里的美人自恋地哼出不着调地歌时。“别哼了,难听死了。”一个清脆的声音响起。~~~接着一声尖叫紧跟着另一声尖叫。我用上轻功躲进了被子里.~~~"我和你一样是二十一世纪来的。”“你好,娘亲,哥哥,以后要多多指教。”来自两个婴儿的嘴里,我摸摸额头,没高烧啊。片段三“小鱼儿,我可是你孩子的爹,况且我没有写休书,你还是我的王妃。我会对你好的。”安王爷霸道地说道。“你们认识他吗?他说是你们的爹?”我问着脚边的两个孩子。“不认识,”女孩说道。“我们的爹不是埋在土里了吗?怎么他一点也不脏?”男孩问道。那个男人满头黑线。“对不起,我们不认识你。”说完拉着孩子转身就走。片段四“爹爹,这是我娘,你看漂亮吧?”南宫心乐拉着一个白衣帅哥进来问道。我无语中。“爹爹,你看我娘亲厉害吧?“南宫心馨拉着另外一个妖精似地男人走了进来。我想晕。“这才是我们的爹。”“才不是呢,这个才是”两人开始吵起来了。“我才是你们的爹。”安王爷气急地吼道。“滚一边去。”两个小孩同时说道。屋里顿时混乱之中。转头,回屋睡觉去了。推荐完结文《别哭黛玉》完结文《穿越之无泪潇湘》新文,《极品花痴》
  • 至尊灵气师:天帝盛世毒宠

    至尊灵气师:天帝盛世毒宠

    痴呆无知没头脑?大可试试,天现异象,烧得你面目全非。锋芒尽显,震惊朝野。灵气,一团色彩而已,不用时间不花精力,再次回归,功力自涨,一夜升两级。“不吻我,你想中毒身亡?不洞房,千家三小姐脱胎换骨,你想七窍流血?”说完,他欺身下去,许她一世恩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