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青年到一个个体服装屋买衣服。她看中了一件很漂亮的裙子,但价格很贵。于是,趁男店主不注意,她迅速地把衣服塞进了提包里。待她要走,男店主拦住了她。“说吧,咱们是公了还是私了?”男店主说。女青年想了想:“私了吧。”男店主抓住女青年的胳膊,把她拉进了里屋,推到在床上……。
事毕,女青年说话了:“你看今天的事是公了还是私了?”男店主道:“不是了了吗?”“了了?没那么便宜?”女青年道:“公了,咱就到公安局,告你个强奸罪;私了,你拿出5000元。”男店主明白今天遇到了硬茬,可又不愿就范。他搜寻了半天,拿出700元。女青年说:“你打发要饭的哪?”两人你一句我一句互不相让,争吵声越来越大。男店主火了,顺手抄起一把斧头,抡向女青年。女青年被砍死,男主人被处死。两人全了了。
这是一个摘自《杂志月刊》的故事,有的网友建议,题目应该叫《一了百了》。平日里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因为我们周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关系,人与人在相处中会产生矛盾,是不是一有矛盾就要去“找警察”呢?当然不是。你把他的杯子打破了,因为杯子属于他,那你陪他一个杯子就没事了。杯子最多几十元钱,如果为此去法院,那就小题大做了。起诉费、律师费……怎么算都比几十元钱多。这也就是为什么每逢这种事,我们就会选择私了。因为,私了真的可以令双方都受益匪浅。
1999年2月,时年23岁的李某与时年25岁的同乡张某互相打闹时,李某不小心持刀扎伤张某,致使其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李某迅速逃离家乡河北。2006年8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诉至石家庄市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将面临最高刑期为7年的有期徒刑。由于被告人往往存在判刑就不赔偿的心理,被害人一家将“人财两空”。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双方进行调解。经劝说,双方达成和解,李某的哥哥把家中房子变卖所得的款项10万元交给了张某的家人。
2006年9月1日,法院对李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
从这起刑事案件中我们看到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人的7年徒刑和被害人家的“人财两空”,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告人的1年徒刑和10万元的赔偿费用。案例中,双方选择了第二种情况。这时,被告可以节省6年的机会成本,并付出了10万的赔偿费用(被告者这样选择的前提肯定是确定6年里的机会成本要大于10万)。而被害者的家庭可以得到这笔赔偿。这种结果使得双方都很满意。其实在案件的私了过程中,涉及到了两个经济学中的定理——科斯定理和机会成本。
其实,科斯定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科斯还举过一个例子来说明私了问题。这是关于铁路部门和农民的例子。
火车运行需要的燃料,燃烧柴和煤时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但是,无论铁路部门还是农民都可以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试想,如果农民有权力维护自己农作物的安全,从而禁止火车喷射火星的话。那么火车或者安装防火星设施,或者通过将钱补贴给农民,使得农民重新开垦远离铁路轨道的新的土地。反之,如果铁路部门有运营的权利,那么对于农民来说,只有两种选择,一是让耕地远离轨道,另一种选择是给铁路部门钱,让他们安装防火星设施。由此可见,只要产权明唽,这种外部性就可以通过双方的交易从而内部化来实现经济上的效益。
无论权利最初如何分配,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进行权利交换,只要这种交易有利可图。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的农民更加重要的话,那么,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益。
就像在刑事私了案件中一样,被告者和被害者不一定要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裁定方法。被告者与被害者根据各自情况能够达成一致,被告者以赔偿费减少自己的服刑期,而被害者因此得到一笔赔偿费。在这种权利转移过程中,双方都能达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