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纳税要厚积薄发
第一堂出纳必备税务知识
一、国税地税,泾渭分明
我国税种非常繁杂,目前共有24个税种。24个税种分为中央税收、地方税收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为了适应分税制的要求,我国税务分别由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此产生了国税与地税之分。
国税,由国税局征收,是用来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如消费税、关税,以及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如增值税。
地税,由地税局征收,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一)一般来说,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包括国内消费税,增值税,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金融、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海关代征增值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等。
2.地税包括除上述行业以外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税,屠宰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等。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税收包括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为便于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
因此,当纳税人涉及到具体税种以应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应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限,报缴期限是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界限,纳税申报的期限决定于纳税期限的长短以及报缴税款次数的多少。由于不同税种所规定的纳税期限不同,所以,申报时间也不同。
(一)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概括如下:
1.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或者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个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十日内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的,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2.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月”、“季”、“半年”、“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从事金融业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从事金融业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分别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和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4.个人所得税。除特殊情况外,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的纳税人,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对于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自行确定征收方式,对于新疆地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依照流转税规定的期限一并申报。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按次计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5.其他税种。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可以顺延。
如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的,需经国税局、地税局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才可以延期申报,但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三、纳税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领取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后,将有关资料和证件报送到主管征管分局办税大厅相关纳税申报窗口。
(三)办税大厅各纳税申报窗口具体负责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各种方式报送的资料。对符合要求的,由受理人签署姓名和受理日期,并退还1份给申报人。
对上门申报,受理人在收到申报表、报告表等相关报送资料后即时对这些资料的填写进行逻辑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受理人签署姓名和受理日期,并退还1份给申报人。
(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申报。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6.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其中,相关主要税种要求报送的资料有:
1.企业所得税应当附报:
A.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B.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申报表的附表;
C.其他相关资料。
2.营业税应当附报:
A.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B.相关行业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或清单;
C.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堂管理发票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主要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主要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普通发票为一式三联:第一联是由开票方留存的存根联,第二联为收票方作为付款或收款的原始凭证,称为发票联,第三联是开票方的记账凭证。出纳人员收到发票时要认真核对保证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出纳人员开具发票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规定如下:
(一)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四)发票限于领购的企业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