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招标成交结果公示
受委托,矿业权交易中心自年月日至月日对矿业权以招标方式进行了出让(转让),现将成交结果公示如下:
一、矿业权基本情况
1.矿业权人:
2.矿业权名称:
3.许可证号:
4.发证机关:
5.矿种:
6.地理位置:
7.矿区面积:
8.开采标高:开采方式:生产规模:(采矿权)9.出让年限:(出让)有限期限:(转让)10.勘查区块范围经纬度坐标(坐标系):
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坐标系):
拐点号XY拐点号XY。
11.勘查工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二、中标人基本情况
中标人:
场所:
法定代表人:
三、成交时间、地点
成交时间:年月日。
成交地点:
四、成交价款及付款时间、方式
成交价格:人民币万元(大写:)
付款时间、方式:
1.出让成交价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月)内一次性交入出让人指定的账户。(一次性交款确有困难且符合分期交纳条件的,可申请分期交纳,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期限分期交纳,并按规定交纳应承担的资金占用费)2.转让成交价款自签订成交合同并经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具公示无异议证明后,中标人即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给转让人。
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自签订矿业权合同之日起日(月)内,持成交合同、成交确认书、价款交付凭证等申报材料,依法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
六、公示时间:个工作日
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或探矿权(采矿权)权属存有异议,异议人请于年月日时之前书面提出,同时到矿业权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异议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异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2.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异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及所附证据材料原件。(注:异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异议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3.如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该矿业权做出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生效法律文书需提供原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
矿业权交易中心。
年月日。
18.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式样(见附件5、6、7、8)
(第四节)协议出让矿业权
因特殊情况,矿业权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将矿业权纳入市场交易。它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与矿业权需求者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行为,目前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条件
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并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应当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地质勘查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已完成价款处置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可以先依法申办勘查许可证,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并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1)在《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下发前国家已出资勘查但未形成矿产地的区块,地质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2)属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或者采矿权人申请在其深部、毗邻区域进行勘查,地质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
二、协议出让矿业权程序图
三、协议出让矿业权的两种方式
(一)申请在先的协议出让
(1)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见附注)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2)下列两种情形,由项目出资人根据协议出让审批权限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由项目出资人或者采矿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采矿权人凭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者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提出申请。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采矿权人还应提交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行文,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行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出让的依据,不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理由,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项目出资人、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采矿许可证原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由采矿权人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其他情况由采矿权人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若所扩范围超过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以上(含)且经·501·省级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由探矿权人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协议出让申请,所扩范围不足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的,由探矿权人直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扩大变更登记。
(二)政府另有规定的协议出让
(1)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2)《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中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管理规定,凡与《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通知不符的,以国土资发〔2012〕80号为准。
附注:
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