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048500000029

第29章 保险类——旦夕祸福之间的权益保障(1)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又说“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虽然这些说法都有些唯心,把人的命运看作是听天由命的事情,但不可否认的是,一旦遇到天灾人祸,我们的权益是很难受到保护的,所以才需要我们购买保险。

但是,保险行业毕竟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由于人们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所以在索赔的时候常常很难如愿,因此,应该对《保险法》做一些了解,以便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1.事故车辆要想获全赔,最好别乱动

关键词

发生事故/不要擅自发动车辆/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警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17日,杨先生驾驶的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中的护栏,致使车辆严重受损。事后,花去底盘受损修理费9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4685元。当杨先生拿着这两张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车撞上马路护栏只是底盘受损,而发动机也受损是因为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强行将汽车驶入辅路所致。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拒绝赔偿。

后杨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不需要对发动机损坏部分赔偿。

法官析案

杨先生在汽车底盘受损、发动机缺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的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驾驶人员如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

2.驾照过期出事故,保险公司不赔有理

关键词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发生事故/财保公司不赔

基本案情

2006年初,赵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其私车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自2006年2月起至2007年1月。

2006年9月16日,赵先生的车发生车祸,导致车前部受损。此时,他的驾驶证已过期5天。

事故发生后,赵先生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却以赵先生驾驶证过期为由不予赔付。为此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费3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要求。

法官析案

双方的保险条款中,存在“如驾驶人持已超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约定。车辆发生事故致损的时间为2006年9月16日。尽管在保险期间内,碰撞事故也属于赵先生所投保险种,但当时赵先生所持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属于“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之情形,财保公司拒绝赵先生的理赔要求并无不当。

3.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赔精神抚慰金

关键词

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抵触

基本案情

2005年,重庆某公司为所属的渝AF1402大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时,双方在附加条款中约定:投保人投保了本附加险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死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006年2月3日,渝AF1402大客车将行人余某撞伤,导致其死亡。交警认定,驾驶员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余某亲属向大客车所属公司要求精神赔偿。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认为精神赔偿属责任免除范围内,不予理赔。车方则认为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应属保险公司理赔范畴。双方在争执不休的情况下,最终车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及特别约定,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法官析案

虽然双方在主险条款中约定了精神抚慰金属免赔范围,但该条款的约定却与双方的特别约定相抵触。即双方约定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而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因此,保险公司对精神抚慰金应予以赔偿。

4.因紧急避险导致车损,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关键词

紧急避险/引起险情/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2日17时左右,河北省某市个体户刘某驾驶小客车前往某地办货。在某路段的拐弯处,个体驾驶员张某驾驶的三轮车突然驶出,为避免相撞,刘某驾驶小货车一个急转弯,倾覆于公路边沟内。小货车受损,车上的两名乘客及刘某均受伤。

该市交警大队调解后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刘某损失6000余元。事故处理结案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在审理此案时则以“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驾驶员刘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

因此,刘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张某承担责任。另外,在这次事故中,刘某应视为第三方。根据《机动车辆险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

张某依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索赔是合理的,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法律名词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

5.无法找到肇事者,保险公司只赔70%

关键词

无法找到第三方/保险公司/30%的免赔

基本案情

2001年,吴先生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为了防范风险,吴先生给自己的爱车购买了比较全面的保险产品,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额1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保额13万元)、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险,总计保险费5142元。

2002年8月11日,当周先生下楼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撞坏。气愤之余,周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但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

事后周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核查了周先生的保险单、车辆的损失情况并拍照留档。确定车辆损失费用1155元,包括更换保险杠、雾灯等项目。最终按70%的比例进行赔付,即赔付金额808.5元。

律师说法

周先生这样的事故在保险公司以往的理赔案例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因为无法找到肇事者,也就没有找到责任方。对于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是保险公司要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免赔,也就是说只按70%的比例赔偿,这是在近几年的车险条款中才出现的。

6.投保2月后发现疾病,不在免责范围内

关键词

患有某种疾病/免责事由

基本案情

1999年2月出生的贾某,从2004年1月起,开始出现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但去医院检查时,被诊断其腿部正常。

2005年9月1日,贾某上小学一年级,其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投保人在投保书中已声明被保险人皆全日正常在校学生。

2005年11月4日,贾某恶心、呕吐,其父亲再次带其到医院就诊,最终确诊为髓母细胞瘤。2006年3月,贾某的父亲向投保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的住院医疗费,但保险公司以被投保人投保前有病而未知告为由,拒绝赔付。贾某的父亲只好诉至法院。

法官析案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首先,投保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告知义务。贾某在投保前虽然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但她投保前到医院就诊时并未被查出任何疾病,因此不能说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其次,贾某在投保前出现了某些症状,但并没有任何医院诊断,证明其在投保前已患有某种疾病。因此,不能仅凭贾某在投保前出现的某些症状就断定其投保前已患有某种疾病,以此适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

最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可以有两种解释:

一是对被保险人投保前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还可以有一种解释是,被保险人投保前对已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保险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如果适用第二种解释,对已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发生在投保前,才属免责范围,而本案的治疗却是发生在投保后2个月,不能适用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7.外公有权为孙女投保,无权领取孙女保险金

关键词

监护权/保险利益/遗产

基本案情

王某2岁时父母离异,后随母亲、外公外婆在A地生活,王某父亲按月支付抚养费。4岁时王某母亲去世,此时王某父亲再婚,王某遂与其父、继母在B地生活。在王某前往B地的前三个月,王某外公替她投保了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一年以后,在一次游玩中,王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王某外公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予以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处理,交给王某的父亲。

法官析案

在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已非单纯的亲戚关系。王某年幼,属无民事权处行为人,丧母后其父就为其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王某在2岁至3岁时由外公外婆照料,其父仅支付日常所需费用,实际上此时王某父亲已将其对王某的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王某的外公外婆,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的委托监护人。

监护权的内容,对未成年来讲,基本上同于亲权,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教监护和财产管理的权利。故王某的外公对王某的委托监护权基本上同于亲权,从此意义上来讲,王某的外公同王某父亲一样对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王某的外公为王某投保少儿平安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支付保险金。

但监护的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监护人自身的权益,所以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即监护人不享有利益。本案中王某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虽有权为王某投保,但因其不享有利益,所以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保险金只能作为王某的遗产来处理。王某父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该保险金理应为其所得。

8.投保2年之内自杀身亡,保险公司不赔

关键词

给付保险金条件/满2年

基本案情

2001年,老林的儿子考上北方一所重点大学。老林便于当年11月为其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老林本人为受益人,并一次性交清了保险费。2002年10月,老林的儿子因失恋而在校自杀身亡。那么,老林能否向该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

律师说法

老林不能以此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老林是在2001年11月为儿子投保的,该保险合同于当年11月成立,而老林的儿子死亡系在2002年10月,未达到2年的期限,所以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老林只能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退回相当于其所预交保险费的现金价值。

9.买保险不能随意,法律利益外的关系需征求同意

关键词

投保人/保险标的/保险利益

基本案情

马远(化名)与女朋友小莉相恋了一年多,双方感情很好。马远想在小莉生日之际送她一件特殊的礼物。现在社会上很流行买人身保险,马远想悄悄给她买一份,等到她生日那天再告诉她,给她一个惊喜。那么,马远可以事先不征得小莉的同意而为她买人身保险吗?

律师说法

未经小莉的同意,马远不能为她买人身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又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对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马远与小莉只是恋爱关系,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以除非马远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否则他不能为小莉购买人身保险。

同类推荐
  •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对于刑事辩护典型案例的深入评析,无论是对于司法实务操作还是对于刑法理论研究,乃至对于推动立法改革而言,目前都具有重大意义。
  •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系列丛书将为广大经理人搭建出走向成功的知识阶梯。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分必备法律知识和合同写作范本与合同管理两篇,主要介绍了法律基本知识、合同法、金融法律知识、会计法、税法基本知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交易秩序法、价格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常用经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范本、合同管理等二十章内容。
  • 法伴人生

    法伴人生

    本书结合相应的法律条令,用案例分析作具体的讲解分析,并展示相应的法律知识要点。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是随着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就业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随之产生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二是职工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维权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把突出维权当作工会工作职能的重点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一项迫切任务。
热门推荐
  • 无价庶妃

    无价庶妃

    尹若颜,嫁入王府成为王妃,不到一月从王妃贬为庶妃,接而被小妾活活打死。死后却迎来一个全新的她。“尹若颜,你再对本王这态度,信不信本王杀了你,别以为本王不敢。”走到墙上取下剑,扔到他的面前,淡定的看着他说道,“杀一个给我看看?”看着地上的剑,某男的脸被气得一阵青一阵白。过了良久良久,“既然不敢,那以后对我的态度客气点,若是再敢对我出言不逊或者没事找事,就别怪我剿了你王府,明白?”
  •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宝庆十九年春,大佑国皇太子大婚,大将军之女入主东宫。一个不是淑女的将门千金遭遇一个不是文韬武略的中庸太子,到底是佳偶天成,还是冤家路窄?成婚一年不足,太子忽然休妻。迷影重重,生死茫茫,这样一来,还是不是大团圆结局?
  • 你是第八个(希区柯克精选集)

    你是第八个(希区柯克精选集)

    《希区柯克精选集》中所选的故事,都深得希区柯克的精髓。书里的每一个小故事,其实都是每时每刻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但是通过希区柯克的别样演绎,它们又变得意味深长,引人入胜。正是这些东西,让你一口气读到最后,也让你体验到那种守得云开见月明的感觉,仿佛一下从黑暗中跃入到碧海蓝天之中,让你想放声尖叫。
  • 空灵之殇

    空灵之殇

    莫灵抬眼望了一眼,怒气瞬间蔓延到脸上。窗外,站着一个男孩。穿着一件黑色的风衣,几乎融进了夜色里。月光洒在他银色的长发上,如同一道明媚柔和的光路。他目光直直地望着躺在床上的莫灵。莫灵看了看宿舍其他安睡如常的姐妹,然后轻身下了床,走出了宿舍……
  • 傻子王爷无情妃

    傻子王爷无情妃

    一只毒蝎子,彻底断送了她年轻的生命!别人只知道,那个软弱没主见的女人被迫嫁给一个痴傻呆闷的七皇子。殊不知,她早已不再是“她”!面对痴傻只会憨笑的美男,她气愤难填!你傻,本美女就医好你,谁知医好后,遭到嫌弃,却换来一纸休书,气愤之下,她恨不得与他同归于尽……
  • 无敌大小姐

    无敌大小姐

    当现代阴狠毒辣,手段极多的火家大小姐火无情,穿越到一个好色如命,花痴草包大小姐身上,会发生怎样的化学反应?火无情一醒过来就发现,自己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脱衣秀。周围还有一群围观者。这一发现,让她极为不爽。刚刚穿好衣服,便看到一个声称是自家老头的老不死气势汹汹的跑来问罪。刚上来,就要打她。这还得了?她火无情从生自死,都是王者。敢动她的人,都在和阎王喝茶。于是,她一怒之下,打了老爹。众人皆道:火家小姐阴狠毒辣,竟然连老爹都不放在眼里。就这样,她的罪名又多了一条。蛇蝎美人。穿越后,火无情的麻烦不断。第一天,打了爹。第二天,毁了姐姐的容。第三天,骂了二娘。第四天,当众轻薄了天下第一公子。第五天,火家贴出招亲启事:但凡愿意娶火家大小姐者,皆可去火府报名。来者不限。不怕死,不想活的,欢迎前来。警示:但凡来此,生死皆与火家无关。若有残病者火家一律不负法律责任。本以为无人敢到,岂料是桃花朵朵。美男个个很妖娆一号美人:火无炎。火家大少爷。为人不清楚,手段不清楚。容貌不清楚。唯一清楚的是,他有钱。有多多的钱。火无情语录:钱是好东西。娶了。(此美男,由美瞳掩饰不了你眼神的空洞领养。)火老爷一气之下,昏了过去。家门不幸,家门不幸啊。二号美人:竹清月。江湖人称天上神仙,地上无月。大国师一枚。美得惊天动地。火无情语录:美人好,尤其是自带嫁妆又会预测未来的美人,娶了。(此美男,由东de琳琳领养)三号美人:轩辕子玉。当朝七皇子,游历四国。一张可爱无敌的脸。单纯至极。火无情语录:可爱的孩子好,可爱又乖巧的孩子更好。可爱乖巧又不用给钱的孩子,娶了。(此美男,由刘千绮领养)皇帝听闻,两眼一抹黑。他的儿啊。怎么就这么不争气呢。四号美人:天下第一美男。性格不详,籍贯不详。火无情语录:谜一样的美人,她喜欢。每天都有新鲜感。娶了。(此美男,由告别的爱情li领养。)五号美人:天下第一名伶。火无情语录:解风情的美男,如果没钱花把他卖了都不用调教。娶了。(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六号美男:解忧楼楼主。相貌不详,身世不详。爱好杀人。火无情语录:凶恶的美人,她喜欢。娶了。(此美男由陈铭铭领养)七号美男:琴圣。貌如谪仙,琴音杀人。冷清眸子中,百转千回,说尽风流。(此美男由伊眸领养)夜杀:天下第一杀手。(此美男由静寂之夜领养)
  • 王宠嫡妃

    王宠嫡妃

    她是二十一世纪的王牌杀手,惊才绝艳,手段狠辣,极善谋略。他是东陵国五皇子,秦王殿下,貌若谪仙,冷漠肃杀,实则腹黑闷骚,将天下玩弄于鼓掌之中。第一次相遇,他如鬼魅般的逼近她,将她禁锢在怀里,“没错,就是这样的眼神,女人,我对你很有兴趣!”***一朝穿越,她变身尚书府最不受宠的懦弱嫡长女。父亲满心算计,二娘恨之入骨,庶妹虎视眈眈,那又如何?除奸人,保地位,斗姨娘,掌掴庶妹,嫡出大小姐大放光彩!从来只有她算计人,何时轮到他们嚣张了!***一纸婚书,她成了秦王的正妃。——一生一世一双人,你是我夫君,我爱你,便愿为你赴汤蹈火,辅佐你成就万里江山!——万里江山本王要,你,本王也要!慕筠溪,你且听好了,本王许你天下,许你一辈子!*本文男强女强,女主腹黑伪善,男主腹黑闷骚,腹黑+腹黑,调戏与反调戏。*简介无力,本文男女主身心干净,结局1V1。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仓央嘉措诗传

    仓央嘉措诗传

    所谓四大皆空,业已被仓央嘉措的诗歌一句一句地清算完毕。很多人都翻译过仓央嘉措的诗歌,一览无遗之际,译者从未敞开胸襟妄加臧否,只是在融会贯通之后别开生面。对于读者而言,那就仁者智者各随其便了。
  • 木小绵的竹马记事

    木小绵的竹马记事

    木小绵很痛苦,并为有宋晨这样一个白痴竹马而羞耻,记得小时候不懂事,惹到了一个死胖子,不过将宋晨带了出去装个气势,谁料宋晨这丫的一上去就抱住对方的大腿说:“好汉饶命!”擦!这是一个男人说的话嘛?本姑奶奶是宁愿战死好吗?于是,她真的光荣的被打了,还被抓花了脸!被胖子打也就罢了,谁知道宋晨这个家伙,一路边哭边嚷嚷:“哇~~我媳妇儿被人打啦,呜。。。”于是整个小区都知道木小绵被打了,这个不争气的,本姑奶奶迟早有一天要甩了你这个拖后腿的橡皮糖,木小绵在心里恨恨的想着。可她似乎忘了,如今的竹马,却也不是当初的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