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048500000027

第27章 债权债务类——无债一身轻,有债好好还(1)

在现代经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显然越来越频繁,借钱与还钱也是人们在生活中议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债务纠纷是最让人烦心的经济类案件。法律是讲证据的,没有证据就无法立案,债权人也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民法规定,经济往来必须具有凭证,口头约定虽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就难以说清。所以在经济往来中我们一定要依法办妥相关手续,以免日后生非。

1.债务在身,不能随便赠送

关键词

到期债务未履行/无偿赠与减少自身财产/撤销权

基本案情

1996年6月13日,李某在县农行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由其单位为李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李某仅归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余款7万元及利息没有归还。1998年6月10日县农行从李某单位的帐户上直接扣划了李某尚欠的贷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18549.93元。后李某单位向李某索款,李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偿还。

2003年6月25日,李某将其一栋两上两下建筑面积为111.44平方米的楼房无偿赠与其女儿,并于同日办理了公证书。2003年9月15日李某单位作为原告向被告李某主张债权,法院判决李某偿付原告担保债88549.93元及逾期利息,该判决书已生效。后原告得知李某于2003年6月25日已将其房产无偿转让,遂于2004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某的赠与行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法官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李某尚欠贷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在原告代为偿付后,其以无款为由一直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6月25日李某将其所有一栋两上两下楼房无偿赠与其女儿,并于同日办理了公证书,使得其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财产减少已成事实。其在明知自身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而通过无偿赠与减少自身财产,降低偿还能力,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符合撤销权的构成主客观要件,其赠与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作为债权人的李某单位,在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的无偿赠与合同,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相关链接

撤销权属于债权的保全内容,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处分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第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转移。

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损害债权。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只要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就有权予以撤销。

2.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离婚后夫妻一同偿还

关键词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偿还

基本案情

何某曾在一家小商品市场租了个门面,由于资金紧张,当时向邻居老黄借了3万元做本,约定一年内还清。到期后,何某以种种借口推托不还,并说:“我生意失败,现在已经破产了,身无分文。”老黄说要上法院告他,何某道:“到法院告也白费,我已与妻子离婚了。”经调查,老黄发现何某离婚时把家里的大部分财产都分给了妻子,并且双方还明确约定夫妻所负债务均由何某一人承担。对此,老黄是进退两难,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支招

本案涉及到夫妻债务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老黄与何某的借贷关系明确而合法,何某借贷时尚未离婚,故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由此可见,老黄有权向何某妻子主张权利,何某妻子不能以离婚为由不履行债务。

3.明确财产归属,夫债不必妻还

关键词

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基本案情

宋某结婚三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自愿离婚。但在处理债务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婚前宋某曾为结婚购置家具、电器而欠下2万左右的债务,要求女方承担一部分,但女方不肯。那么宋某为结婚购置东西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女方是否有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我国法律也规定结婚登记之前双方以各自劳动收入合资筹办的结婚用品,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假设男女双方为结婚而购买的财产如果属于共同财产,那么购买此项财产的现金必须是各自的收入。借钱不属于收入范围,所以借钱买的物品,视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此项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宋某与妻子离婚时,他单方面借钱为结婚而购置的家具、电器是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的。他因此而负的债务,只能算是他单独所负的债务,不能作为共同债务由两个人偿还。

4.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不必共同还债

关键词

家事代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借款的数量

基本案情

夏先生在与聂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曾以他个人的名义向他人借了2万元钱来为自己的弟弟交学费。现在夏先生与聂女士正在打离婚官司,在庭审中,夏先生向法院提出这2万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双方分担。

法院最终认定,夏先生的借贷行为不是家事代理行为,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法院判决聂女士不需承担该笔债务。

法官析案

家事代理指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代理另一方处理家庭事务及共同财产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借款行为,属于家事代理行为,则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

一般而言,判断家事代理行为可以从两方面考虑: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借款的数额。如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可认定为家事代理行为;如小数额借款,没有必要说明理由,数额过大,没有理由或无法证明其借款理由时,不能认定为家事代理行为。

本案中,夏先生是为了替弟弟交学费而借贷,此行为不能认定为家事代理行为,所以聂女士不需承担该笔债务。

5.能力范围之外,父债不必子还

关键词

遗产继承人/代替死者交税或偿还债务/以遗产的实际数量额为限

基本案情

孙海(化名)1999年向表哥田华(化名)借来8万元做生意,后因亏本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偿还。2001年年底,孙海因交通事故死亡。丧事过后,田华向孙海的儿子讨债,孙海儿子变卖了所有家产,但仍未还清。孙海儿子表示余款他无力承担,以后也不想再归还了。田华大怒,将孙海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父债子还”。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田华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公民所欠税款或债务,并不因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一般由死亡者的财产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

因此,公民死亡后,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应负责代替死者交税或偿还债务。至于交纳或偿还债务的数额,继承法规定,以遗产的实际数量额为限,即采用限定的原则,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责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生前税款和债务则可以不负任何偿还责任。

本案中,孙海留下的遗产已经变卖作价偿还债务。作为孙海的儿子,他应在父亲遗产范围内向别人清偿债务,至于超出部分,他可以拒绝清偿。

律师提醒

处理死者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时,首先应当注意不要把家庭应纳税款和所欠债务与死者遗留财产义务混为一谈。其次,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必须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后,才能用来清偿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债务。

6.债务人失踪了,债务由财产代管人偿还

关键词

宣告失踪/代管关系/清偿债务

基本案情

供销员王某2001年7月去内蒙古出差,半年后没有回家,其妻子两次赴内蒙古寻找未果。王某出差前曾向李某借款3000元,约定半年后归还,时间过去了两年多,仍不知王某的下落。于是李某找到王某的妻子,要求其为王某偿还这笔债务。但王某妻子认为王某下落不明,而钱也不是自己借的,故拒绝了李某的要求。那此时李某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可见宣告失踪后将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确定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关系;二是解决对失踪人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

本案中的李某可以根据《民通法则》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某失踪。人民法院宣告王某失踪后,王的财产将由其妻子代管,王某欠李某的3000元钱,可用王的妻子所代管的王的个人财产偿还。

7.代人写借条,民事责任自行承担

关键词

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债务转移

基本案情

2001年7月,车主李某与买主王某经张某介绍达成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售价为47000元。但王某当时仅付了40000元现金,为促成交易成功,中间人张某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应车主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给李某写了一张7000元的欠条。谁知买卖双方事后发生争议,王某拒付所欠款项。为此,车主转而向张某追索该7000元欠款。请问张某有义务代为还款吗?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就是说,债务人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王某欠李某7000元车辆交易款,在双方同意下,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写下欠条,属于债务人王某将合同的部分还款义务(欠款7000元)转移给张某,并经债权人李某同意。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在王某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视为债务发生转移,张某就成了李某新的债务人。因此,张某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8.以破产为手段逃债,无权处理财产

关键词

破产前/处理财产/属于无效行为

基本案情

河北某县的一家粮油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了巨额亏空。前不久,作为该粮油公司债权人之一的李某听说该公司正在处理财产,可能要申请破产。李某很担心自己的欠款收不回来,那么,这时他应该怎么做呢?

律师说法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处理财产的行为已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而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则更加严格,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的,企业破产期间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时间上由原来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扩展到了一年内。同时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存在破产情形时,仍然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管理人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对于为逃避债务进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以及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中获取非正常收入、侵占财产的均属于无效行为,管理人有权向取得财产者追回。因此,本案中所反映的情况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粮油公司处理财产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李某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同类推荐
  •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农民工维权法律读本

    采用问答的形式,共分为三大篇目,即答疑解惑、农民工维权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丰富、实用,可操作性强,紧贴当前社会现实,是集新颖性、实用性、全面性于一体的法律手册,是农民工兄弟的良师益友,体现强烈的时代感和参考价值。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律师刑事辩护典型案例评析

    对于刑事辩护典型案例的深入评析,无论是对于司法实务操作还是对于刑法理论研究,乃至对于推动立法改革而言,目前都具有重大意义。
  •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夏商司法制度;周朝司法制度;秦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隋唐司法制度;宋、辽、西夏、金司法制度;元、明、清司法制度。
热门推荐
  • 论雅俗共赏(朱自清作品精选)

    论雅俗共赏(朱自清作品精选)

    本套丛书选文广泛、丰富,且把阅读文学与掌握知识结合起来,既能增进广大读者阅读经典文学的乐趣,又能使我们体悟人生的智慧和生活哲理。
  • 铁血狂医

    铁血狂医

    碎星,破月,两颗绝世丹药颠覆天梦第一医药世家滕家。残酷的现实,鲜血的洗礼,滕炎顶着废物的名头一路高歌猛进于血腥杀戮中强势崛起,背负起复兴家族的使命。他是药师,创造逆天丹药,掌握强者命运;他是战士,修炼绝世功法,畅饮仇人鲜血。武可逆天,药倒乾坤。看滕炎如何以妖孽般的头脑铸就一世不落神话.......
  • 冷少的追妻日常

    冷少的追妻日常

    她咆哮:“你TM是不是没有见过女人啊!”他淡定:“女人无数,心却只为你而跳动,”她是来自黑暗的天使,眼角邪肆,这是一场势均力敌的角力赛,笑容纯粹。她颜色姝丽,聪明绝顶凌驾于芸芸众生。她躲得辛苦,他却追得开心。她如天域雪山,神圣不可侵犯。在她自己眼里:擦,这说的是她么?他是无人不晓的冷少,是一场你追我跑的追逐赛,权倾天下让各色女人趋之若狂。在他自己眼里:追老婆好辛苦,老婆,求宠啊!
  • 世界历代名人情感揭秘

    世界历代名人情感揭秘

    《世界历代名人情感揭秘》对世界历代一百余位各类名人,包括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君王、领导人。影视歌舞明星……隐秘、经典、曲折、具有代表性的情感历程与影响进行了真实、准确、生动、细致的披露、展示和解读。《世界历代名人情感揭秘》重在揭秘,对这些世界历史上的名人,对于他们在情感等方面的精彩故事,有许多最新的、最近的发现、看法或消息,让我们从另一个侧面认识更真实的他们,他们的期待与追逐,他们的欲望与挣扎……
  • 事半功倍记忆法

    事半功倍记忆法

    本书在系统的理论分析基础上,着重分析阐释实际的记忆能力训练和具体的方法技巧,如提高记忆力的7种练习等。本书重点介绍了1O种必备的高效记忆方法。理论联系实际,使读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快速记忆的方法。
  • 宝宝夫人带走了

    宝宝夫人带走了

    她偶然间穿越到虚拟王朝,遇上他,他很霸道,很酷,有时候也很坏!他是诺特国高高在上的王,遇上她,她很倔强,很怪,有时候也很可爱!因为误会,两人分开,她穿越回到了现代。回到现代后她才发现怀了他的孩子,顿时思念,痛苦涌上心头。她的离去,他猛然觉得空虚,他发现自己其实不能没有她。问题是,他该这样穿越回现代带回他的女人?
  • 《西游记》原来是本这么好看的管理书

    《西游记》原来是本这么好看的管理书

    本书以古典演义和现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全新解读古典名著《西游记》,帮助企业获取管理的真经。西游团队从组建到取得真经的历程,就像一个企业从建立到发展,从执行到实现目标的全过程。从中,我们学习到团队运营、领导艺术、员工激励等管理之道。全书幽默不失灼见,浅显却富有深意。因此本书既是管理者修炼的必备手册,也是员工提升自我的指南书。
  • 我家有个冰山大人

    我家有个冰山大人

    冰山系列之《冰山监护人》十二岁,一张相似的脸,他从奴隶场上买下了她,从此,极尽宠爱。十八岁,一个突来的噩梦,他夺去她的童真,从此,温柔不再。二十一岁,一场婚礼,他娶了新娘,但新娘不是她,从此,日夜煎熬。。。。。。。“你是我哥哥吗?”“不是。”“你是我爸爸吗?”“不是。”“那你是谁?”他似笑非笑地看着她,带着淡淡的嘲讽,不语。。。。。。“既然不爱了,就让我离开。”她带着深深的疲惫“没有爱过,哪来的不爱。”o(∩_∩)o...方锐的故事,但愿他没老爸那么凄惨o(∩_∩)o...&&&&&&&&&&&&&&&&&&&&&&&&“我带你回家好不好......”没反应......“我带你去上学好不好......”没反应......“你考上D大了耶......”继续没反应......发飙......“林喜......我要嫁人了......”那个被唤作林喜的人噌地一下从椅上站起,大声叫道.“不准......”呼......总算有反应了......“我要你......”那个在法律上是她儿子的人霸道地宣誓“不行.....”“不管怎样,我要定你了......”就这样,上一刻,她还是他的妈,下一刻,他居然把她拉到床上.....而这一切,就只是为了阻止她嫁人......林熙和林喜的故事,已经完结。^_^
  • 天晴夜夜心

    天晴夜夜心

    简介:“你到底有没有心?”眸底戚满伤痛,那是唯一一次从他眼里看到除了恨以外的东西。她惊恐、迷惑,她想不起这个男人,她想不起为什么会有这样深刻的恨……☆“我已经成为众人眼中的坏的女人,够了吗?你满意了吗?”“比起你给我的,远远不够!”“我们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过往,让你恨我入骨?”“很想知道,是吗?”“求你~告诉我!”男人唇边掠过一丝残忍冷笑,“好!喝了这个,我告诉你!”☆我以为终有一天,我会彻底将爱情忘记,将你忘记,可是,忽然有一天,我听到了一首旧歌,我的眼泪就下来了,因为这首歌,我们一起听过。☆花花QQ群:184119873欢迎加入温柔滴催更良性互动,敲门砖:红袖ID(红袖用户名)!!(闲人勿加,谢谢!)好孩子看文要收哦~↓↓↓↓↓↓↓↓↓↓↓今天你收了没?动动小
  • 妃常穿越之天才宝贝刁悍妃

    妃常穿越之天才宝贝刁悍妃

    简介:那一夜,她被迫受一箭,与他缠绵缱锩一夜,谁知接下来的日子……穿越前,她,丁汀,是空军女上校,只是会一点点的贪财,一点点的性格急躁易怒,会一点点的武功,老天不用这么耍她吧!意外穿越到一个历史上没记载的朝代,不懂历史也就罢了,也不懂吟诗弄月,穿越有什么好?聪慧的翩翩美少年,浪漫的帝王爱,错!错!错!大错特错!要不谁来解释一穿越,莫名其妙被射一箭,差点小命不保!再次醒来却无缘无故被人吃干摸尽,倒霉的事还不知道那个妖孽男是谁?更倒霉的事还留下……原本想扑蝶赏花,无忧无虑的了此余生,不想……穿越后,沦落风尘,占山为王。“妈咪,宝宝的爹是谁啊?”“什么爹不爹的,宝宝闪一边去。”“妈咪,宝宝真的很乖噢!”“呀的,欠抽啊!是不是皮又痒了。”“不是啊,妈咪,你别生气,这次宝宝为自己找了个爹,喏,你看,长的很像我吧!”所谓龙生龙,凤生凤,山寨养出来的宝宝岂是善良的主!【宝贝自序】话说我很小的时候就充分利用自己的美色,这一点我很以为傲,可是聪明伶俐,长的美丽,却遭嫉妒,所以每次当俺遭嫉妒时,总会有惨无人道的追杀,看看俺的小胳膊小腿的,哪里跑的快啊!!只能回头说:“妈咪,妈咪,宝宝错了,你大人不计小人过,不要用鞭子抽我的脸啊,抽哪都行!!”汗,长的漂亮又不是俺的错,干嘛每次都抽脸啊!!【妖孽男感慨】想我堂堂英俊潇洒,天上地下独一无二盖世无双俊逸绝伦的美男。为啥老天这样对待本王,本王发誓要找到那个杀千刀的,一夜温存将他吃干抹尽之后,居然拍拍屁股消失得无影无踪,还把最贵重的东西给偷走了。可是等到在相见却是七年后,当他咬牙切齿的说一句这是谁的种,却换来一鞭子,“你是谁啊?”很好,很好,嫁人了是吧!有孩子了是吧!本王看上眼的女人,管你有没有成亲,照样劫回王府。【片段一】“女人,因为你给了我生平一大耻辱,我会让你付出代价的……”他怒喝,全然没有往日的温润如玉,和煦笑靥,转而冷血,漠然,血色的眸子暴突着,发丝披散,殷红的唇开始颤抖。【片段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