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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合同类——为你的生活保驾护航(3)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有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解除的方式有双方协商解除和一方申请解除。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本案中,承租人胡某、杨某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赌博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即使租赁期未满,出租人黄婆也有权解除合同。

18.没有授权签约,事后追认才有效

关键词

无权代理/追认权/催告权

基本案情

2001年5月,刘某向朋友王某借款五万元开办了一家影楼,但由于经营不善,影楼于2005年9月倒闭,尔后刘某就不知去向。王某得知后,找到刘某母亲讨要欠款,刘某的母亲以刘某的名义与王某达成了还款协议。2006年5月,王某以还款协议为据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欠款。刘某辩称,母亲未经授权在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刘某母亲未经刘某的授权即与王某签订协议,该协议事后未得到刘某的追认,因此,协议对刘某不发生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母亲与刘某虽系母子关系,但刘某母亲在法律上并无为刘某代签协议的权利。刘某母亲以刘某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除非事后得到本人的追认,否则不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为保障交易安全,使无权代理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效力尽快得到确定,法律除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外,还赋予相对人(例如本案中的王某)催告权。对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9.民间无息借贷,可收逾期利息

关键词

无息借款/不按期偿还/逾期利息

基本案情

2000年3月,小张同事向小张借了2万元现金,并出具了借条,由于是同事,所以当时未言明利息。2002年4月,当小张向同事索要借款时,同事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小张准备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还款付息。请问,小张可否要求同事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

公民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小张与同事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所以不能要求他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是,小张同事不按期偿还借款,小张可以要求同事支付借款期限届满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20.委托代理证券交易,风险双方共承担

关键词

委托代理证券交易/证券交易的收益/承诺

基本案情

2002年,小李找到了一家投资顾问公司,双方商议,投资顾问公司向小李提供准确及时有预见性的股票信息,小李必须严格按照投资顾问公司的指令操作。双方就此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如果小李的年收益未达到投资额的20%,顾问公司将退还咨询费。小李依约缴纳了3000元咨询费,投资顾问公司也依约向其提供股票信息。一年下来,小李多次买进卖出股票,不但没有赢利,反而亏损了3万余元。小李找到投资顾问公司,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并返还咨询费。但咨询公司认为买股票有风险是必然的,且当时并未约定就损失赔偿,故拒绝支付小李损失。

律师说法

小李与投资顾问公司签订的协议,从协议的内容综合分析,该协议实质是委托代理证券交易的协议。投资顾问公司承诺年收益达不到投资额的20%,将退还咨询费,该承诺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交易的收益做出承诺的规定。尽管投资顾问公司不是证券公司,但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因而该协议无效。投资顾问公司以法律所不允许的方式指令客户买卖股票,对于客户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投资顾问公司应退还小李的3000元咨询费并赔偿其相应损失。当然,小李作为一名股票投资人,轻信投资顾问公司的“顾问”,对股票的风险认识不足,操作上完全依靠投资顾问公司的“指令”,从而造成较大损失,小李自己也有一定过错,对其自己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1.限制员工维权,私自订议无效

关键词

申诉维权/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罗某所在的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好几个月了,大家准备到劳动部门投诉。公司知道后,表示可以先补发一部分拖欠的工资,但前提是员工必须要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要员工保证不采取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方式索要工资。

罗某和几名急于拿到钱的员工不得已与公司签了协议,但余下的工资又久不见补发。那么,签订了协议的员工还能提起劳动仲裁吗?

律师说法

公民申诉维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公司不能以不补发工资、不打欠条相威胁,剥夺员工的合法申诉权。

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均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虽然罗某与公司签了协议,但仍然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

22.约定管辖具有惟一性,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效

关键词

法院管辖/唯一性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与某超市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贸易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者超市住所地法院管辖。后双方因货款问题发生争议,贸易公司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超市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约定了两个以上的法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超市的异议申请。

法官析案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的一个管辖。这五个地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写出,一一对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就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贸易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者超市住所地法院管辖,具有选择性,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所约定的法院之一提起诉讼,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但如果当事人约定为贸易公司住所地法院和超市住所地法院管辖,就应认定是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该约定就无效了。

律师提醒

三种含糊约定管辖说法有效。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方式不像法律规定那么明确,而是十分含糊。上述案例中,由贸易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者超市住所地法院管辖就易使人认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法院管辖,但因两个法院是“或”的关系,法院最终还是认定合同有效。

由于双方当事人谁先提起诉讼,谁就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属约定明确,实践中一般也认定有效。而合同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会写明甲方和乙方,且双方会在各方处写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并在落款处加盖公章。因此,约定甲方或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属约定明确。当事人对这两种约定方法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会裁定驳回。

23.捐款后自身难保,先保“自身”

关键词

权利转移之前/经济状况显着恶化/撤销赠与

烦心事

在上海工作的张先生,2002年,他向希望工程组委会许诺捐资助学,答应每年捐献2000元支持贫困地区的失学儿童重返校园。2004年年初,张先生突患重症,不但花光家里的全部积蓄,还债台高筑。张先生此时左右为难:捐款吧,家里确实没钱;不捐吧,又觉得良心上过不去,而且又听说这种捐赠不能取消,如果取消还有可能吃官司。张先生真是左右为难。

律师支招

捐赠的实质是将自己的财物赠与他人,赠与人与受赠人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按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里的赠与,包括救灾、扶贫、助残、救困等公益事业所有的赠与行为在内。张先生现在面临巨大的经济困难,如果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会使自己的生活陷入更为艰难的境地,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不再继续履行捐款义务。

24.好心干坏事,出事责任照负不误

关键词

赠与财产/瑕疵/说明

基本案情

洪亮(化名)一家外出做生意赚到了钱,全家决定搬到城里住。临走前洪亮把自己的拖拉机送给了邻居马小波(化名)。马小波第二天兴致勃勃地开着拖拉机准备耕地,没想到拖拉机刹车失灵,在路上与一辆吉普车相撞,马小波为此赔偿对方车主2万余元。把拖拉机拉到修理厂检查时,修理人员告诉马小波,这台拖拉机以前他们修过,当时缺刹车件,所以洪亮没有修好就开回家去了,由于洪亮没有说明拖拉机的严重缺陷,所以导致这一场车祸。马小波遂要求洪亮赔偿损失,洪亮大怒,辩称赠与拖拉机已属美意,因拖拉机质量问题而导致车祸非己所愿,故不同意赔偿。马小波无奈,一纸诉状把洪亮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当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洪亮赔偿马小波25100元损失。

法官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洪亮赠送拖拉机时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从而导致马小波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向受赠人说明,如果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那么一旦因此而导致受赠人财产受损,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5.航班延误有因,其他乘客难获赔

关键词

航班延误/乘客无权/恐高症患者/合同关系

基本案情

据报道,一名旅客因为患严重的恐高症,在飞机起飞前带着哭腔说他实在不敢乘机了,一定要下飞机。最终这名旅客在同伴的陪同下下了飞机。

航空公司出于安全的考虑重新安检,航班被迫延误了45分钟。

乘务长事后表示,这名男子的状况本来就是不适合乘机的,他自己也不愿意来乘机,但两名同伴热心过度,非要拉他过来“练胆”,结果“练胆”不成,反而使他恐高症加重,以致到了情绪失控的地步。

那么,若有乘客因航班延误耽误了重要事情,从而带来一些损失,可否向航空公司或这名乘客提起索赔呢?

律师说法

因航班延误耽误了重要事情的乘客无权向恐高症患者索赔,因为他们与恐高症患者没有合同关系,恐高症患者没有直接侵犯他们的利益。乘客想索赔的话只能向航空公司主张,但是不一定能够获得赔偿或者胜诉。

这是因为,首先,航空公司为了公共安全重新进行安检无可厚非,即使存在过错,过错也较小。

其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航空公司在出售机票给顾客时,不会预见到航班延误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航空公司违约,也不予赔偿。

那么,航空公司能否向恐高症患者提起索赔呢?因为恐高症患者不是存心闹事,而确实是由于身体原因无法乘机,航班延误的原因是航空公司重新安检,而事实证明这位乘客并未将危险物品遗留在飞机上,所以恐高症患者没有过错,航空公司不能向他索赔。

26.订立合同受欺诈,受损方可自主选择

关键词

违背真实意思/变更合同

基本案情

河北省A水产供销公司向浙江省B冷冻厂购进了一批冻虾,并签订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冻虾规格为特级,价格为每公斤9元。货到后,A公司未认真检查,即投放市场。不料几天后,客户纷纷向A公司要求退货。这时A公司才发现购进的每箱冻虾中,除表面一层是特级以外,里面全是小虾。A公司遂以B公司欺诈为由,要求法院变更合同,降低价格。A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然而现实中,经常会发生合同的当事人实际并不想解除合同的情况。受欺诈一方当事人自然不甘心被骗,但也不愿合同被宣布为无效以致丧失部分商业利润。比较之下,有些受害当事人更愿意依法变更合同,以求公平。新的《合同法》顺应了这一趋势,赋予了受欺诈一方当事人更大的选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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