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柏斯小姐离席之后,进入证人席的有诺巴瑞博士、赫伯特先生,以及车站寄物柜的管理员,但是这三个人都没有提供新的线索,只不过进一步证实了杰里柯和女仆的证词。接着走入证人席的是在悉德卡发现尸骨的那名工人,他复述了一遍曾在死因调查庭中说过的话——弃置在水芥菜田里的骨头不会超过两年。苏玛斯医生最后一个被传唤。他简短地叙述了自己检验骸骨的过程,然后罗蓝律师开始了提问:
“你听到杰里柯先生对立遗嘱人外貌的描述了吗?”
“是的。”
“你检查的死者的骸骨与那些描述吻合吗?”
“大致是一样的。”
“请你明确地回答,是或者不是。”
“是的。但是,我要强调一点,对于死者身高的看法,只是我的推测。”
“这个我能理解。根据你的检查结果,以及杰里柯先生对立遗嘱人的特征描述,能不能说那些骸骨是属于约翰·伯林汉先生的?”
“是的,有这种可能。”
听完这句证词,罗蓝坐了下来;而奚斯立刻站了起来,开始对他进行询问。
“苏玛斯医生,在检查那些骸骨的时候,有没有发现特别的特征让你认定骸骨是属于某一个人,而不是属于身高、年龄、体格类似的一群人的?”
“很遗憾,没有。”
奚斯没有再发问,于是苏玛斯医生离开了证人席。
这时,罗蓝站起来陈述了他诉请本案的目的,法官昏昏欲睡似的点了点头;接着奚斯代表辩方作总结,他的陈词非常简短,也没有华丽的辞藻,只是简单地反驳了申请人律师的说辞。在指出立遗嘱人失踪时间过短,不能作出死亡判定的请求之后,奚斯说道:
“所以本次申请案应该建立在确凿的证据之上。原告律师认为立遗嘱人已经死亡,那么就必须有证据来证明。可是他提出证据了吗?我认为没有。他只是一再指出,立遗嘱的人无依无靠,没有任何牵挂,是一个独身主义者,可以自由来去,所以没有任何失踪潜逃的理由和动机。这些便是对方申辩的内容。另外,他巧夺天工的演说,也许不止是想证明这一点。因为,如果立遗嘱人果真是像对方辩解的那样,立遗嘱人是一个充分拥有自由的人,他不会无缘无故失踪;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说,因为他拥有自由,所以他可以毫无顾忌地不告而别?对方律师声称,立遗嘱人能够凭借心情随意去任何地方,因此没有潜逃的必要。我倒想说,既然他拥有绝对的自由,可以随意来去,那么他利用这种自由,也不足为奇!对方律师指出,立遗嘱人在没有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就消失了,也没有告诉任何人他准备去哪里。我倒想问,他要通知谁呢?他无依无靠,不需要为谁负责,他的存在与否和任何人都没有关系。假如有突发情况,需要他立刻出国,他没有理由不去!对方律师还说过,立遗嘱人在没有作出任何安排的情况下,不顾一切地离开了。我要问问在座的各位,对于一个多年来习惯于将所有事物交给谙熟一切业务,并且值得完全信任的律师去处理的立遗嘱人,这种说法成立吗?当然不!
“在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在我看来,立遗嘱人的背景没有丝毫不寻常的地方。他经济宽裕,并且没有任何责任束缚,他喜欢旅行,经常去偏远的国家游玩。这次离开的时间相对以往久了一些,但是,这不能作为宣判他死亡的依据,以及窃据他财产的理由。
“至于最近被找到的骸骨,我不想多说什么。将它们与立遗嘱人硬扯在一起,这简直是胡扯!各位已经听过苏玛斯医生的证词了,这些骸骨并不能证明属于某一个特定的人。所以辩方律师想要以此作为证明立遗嘱人死亡的证据,并不成立。在此我还是要提出辩方律师提到的让我疑惑的一点:
“辩方律师说,骸骨是在艾尔森、伍德弗附近被发现的,立遗嘱人最后现身的地方正巧也是这两者之一。在他看来,这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但是,我无法认同他的观点。我们假定立遗嘱人最后出现的地方是伍德弗,而骸骨也是在伍德弗发现的;或者他是在艾尔森失踪的,而骸骨正好也在艾尔森被找到,那么这件事情就值得我们重视了。可惜,他最后出现的地方我们并不能确定,而在这两个地方都找到了骸骨。很显然,对方律师的推断太不切实际了。
“我不想再浪费各位的时间了,不过我要再次强调,想要合理地认定立遗嘱人的死亡,那么就必须明确地提供证据。但是,目前并没有证据出现。所以,立遗嘱人是随时都可能现身的,另外他有权要求财产得到保障。在此,我请求各位作出正义的裁决。”
奚斯的总结结束之后,法官终于如梦初醒般的睁开了眼睛。他将厚重的眼帘向上卷起,出人意料地露出一双睿智的眼睛。首先,他朗读了一段遗嘱内容,以及他的笔记——这应该是在眼皮半闭的时候写下的——接着,他开始回顾律师的辩词和证据。
“各位,讨论证据以前,”他说,“我准备针对本案综述一下。当某个人去国外或离开自己的住所以及常出现的场所一段时间,并且在这段时间内没有任何消息,那么从他最后一次出现的时间开始算起,七年为申请失踪人员死亡认定的有效期限。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某人失踪长达七年,就可以自然认定此人已经死亡。当然,如果有充足的证据显示他在这七年内的某一个时间依然活着,那么死亡认定就是无效的。假如在比七年还要短的失踪时间内申请死亡认定,那么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此人已经死亡的可靠证据。其实,死亡认定本来有假定的成分,跟实际证据有区别。因此,这类案件所提供的事证证据必须更具有说服力,可以充分地证明这人确实已经死亡。失踪的时间越短,提供的事证证据就越要充足可信。
“现在回到本案上来,约翰·伯林汉失踪不到两年,不足以构成死亡认定的条件。当然,以前有过失踪时间比这还短的案件都作出了死亡认定,并且得到了保险赔偿。所以现在,找到支持死亡确实发生的证据是最为重要的。
“如果本案中立遗嘱人是一位船长,而且他在船队从伦敦驶向马赛的航程中突然失踪了,那艘船连同船上的员工一并没了消息。那么,这艘失踪的船和不见踪影的船员,就为船长的失踪提供了更加合理的解释和证明。虽然也缺少必要的实际证据,但是这一事证,却也可以成为判定船长死亡的可信证据。举这个例子主要是让大家做一个参考,所有的推测也都是要有一定事实根据的,切不可凭空捏造。
“本案的诉请人要求作出对立遗嘱人约翰·伯林汉的死亡认定,这样他们就可以根据遗嘱内容来分配立遗嘱人的财产。我们的责任重大,裁决稍有偏差,就会严重损害到立遗嘱人的利益。因此,大家要认真仔细地思考已有证据,只有严谨地分析过各项证据以后,才能作出最后的裁定。
“本案有两部分相关证据:一是立遗嘱人失踪的相关背景;二是骸骨事件的影响。关于后者,我很诧异并且感到很遗憾,此项申请没能等验尸官报告全部出来后再提出,所以请大家仔细考虑一下。要提醒大家的是,苏玛斯医生很明确地指出,到现在为止还无法确定死者的身份,不能证明那些骸骨是属于特定某个人的。不过,立遗嘱人和这位无名死者也很有可能是同一个人,因为他们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
“大家已经听了杰里柯先生关于失踪事件的发生背景的证词,立遗嘱人之前从未有过出国旅行而不向他交代行踪的先例。在此要注意的是,在立遗嘱人约翰·伯林汉先生和诺巴瑞博士会面结束之后,并准备前往巴黎的时候,他并没有向杰里柯先生交代他的行程,以及他在巴黎的住处和回国的确切时间。所以杰里柯先生也无法告诉我们立遗嘱人到底去了哪里,什么时候回来。由此看来,杰里柯也无法掌握立遗嘱人的行踪。
“多柏斯小姐和赫伯特先生的证词中有着很多混乱甚至矛盾的地方。比如他们说立遗嘱人约翰·伯林汉先生进了书房后,就没了人影。因为在屋里没找到他,所以他们认为他已经离开了。在他离开的时候,也没有人告诉仆人他要走了。而且之前他还说要留下来等赫伯特先生,所以他的不告而别显得很突然。一个人可以这样鬼祟地离开别人家,并且没告诉仆人一声,那么他会不会经常也用同样的方式离开平日出现的场所,而事先不告知别人,也不向任何人交代去向呢?
“现在,我们有两个问题:一,立遗嘱人的失踪跟他的生活习惯和个性是否相违背?二,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立遗嘱人已经死亡?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加上刚才大家已知的各种证据,会引导我们得出一些结论。”
法官做完以上陈词之后,就开始读起了遗嘱内容,但没过一会儿就被打断了,因为陪审团主席宣布,他们已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随即直了直身子,望着陪审团席,当主席发表声明说,他们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可以认定立遗嘱人约翰·伯林汉已经死亡的时候,他点了点头表示赞同。于是,在对罗蓝律师正式传达法庭驳回死亡认定申请的时候,他谨慎地解释说,他个人的意见也是如此。
这项裁决让我终于松了一口气,我想伯林汉小姐也一样,伯林汉小姐的父亲也很开心,他抑制不住胜利的愉悦。因为天性善良,他很快离开了法庭,以免让遭到挫败的赫伯特看到,伯林汉小姐和我也随即离开了。
当我们离开法院的时候,伯林汉小姐笑着说:“看来,我们并没有走上绝路。我们还是可以摆脱厄运的,或许可怜的约翰伯父也一样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