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取得投资和新取得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若属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实现的净损益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的,投资企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若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投资企业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2)因处置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使得原“控制类”投资变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类投资。类别改变后,核算方法应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此时,应首先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然后,再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又为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例:A企业取得B企业10%的股权,成本600万元,取得投资时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56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企业采用成本法。
2007年5月1日,A企业增资,以1200万元的价格又取得12%的股权,当H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总额为8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企业章程规定,A企业能够派人参与企业经营决策,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改为权益法。
增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1200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00。
确认增资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原10%的股权成本600万元与原享有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60万之间的差额40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不作调整。
原投资时间和增资时间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8000万元-5600万元)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为240万元,其中60万元(600万元10%)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余180万元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24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800000。
利润分配--长期股权投资调整600000。
增资的1200万元,与取得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份额960万元(8000×12%)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不作调整。
4,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这种转换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增资,使“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类投资变为“控制”类投资。此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按照初始成本确定的方法进行。第二种是因减资,使“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类投资变为“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类投资,此时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转换之后,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投资企业享有份额的,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超过,超过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例:A企业持有B企业30%的股份,采用权益法核算。2007年7月1日,A企业将50%的股份出售,出售后无法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所以长期股权投资改用成本法核算。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2500万元,损益调整为90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2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7000000。
投资收益3000000。
投资处置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700万元,其中包括投资成本1250万元,原确认的损益调整450万元。假设转换时B企业的账面留存收益为2500万元,则A企业未来期间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原2500万元的份额,则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超过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5,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按照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处置股权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处置所得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处置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也应进行结转,将与被处置股权对应的资本公积部分转入当期损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债券的概念。
企业购入可转换债券虽然开始不是长期股权投资,但以后可能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考虑到这种投资的特殊性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的重新分类,所以在本节简单介绍一下可转换债券投资的内容。所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企业购入的可在一定时期以后转换为股份的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混合证券,对于发行企业而言,既具有负债性质,又具有所有者权益性质;对于债券持有企业而言,既具有债券性质,又具有股权性质。
对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而言,一方面,在发行企业效益不佳的情况下,债券持有者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取得固定的利息,并到期收到本金,即使在发行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的清偿权在投资者之前,使其利益得到一定的保证;在发行企业效益较好的情况下,债券持有者可将债券转换为股份,可以享受股利和资本增值的利益,或者在股票市场上该股票价格上涨时,将转换的股份出售,可得到较高的收益。另一方面,如果债券持有者未将债券转换为股份,在债券到期还付利息时,由于债券利率通常较低,将会损失一部分利息。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属于债权性质的投资,因此,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为股份之前,在会计上不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但是,在债券转为股权之后,该项投资就变成了股权性质的投资,相应在会计上也应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2,可转换债券的类别归属。
在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可转换债券的归属很简单,它属于“长期债券投资”,相应的会计处理也按投资准则的规定进行。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之前的,又属于哪一类的金融资产呢?这里就提出了一个归属问题。归属不同,相应的会计处理也有很大差别。这里需要对具体情况作一些分析。如果投资企业准备放弃该债券的转换权利,将此债券一直持有到最后期限,那么,这和购入普通债券没有什么不同,完全可以将此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该项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此时可考虑将此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般而言,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总是希望到期能行使转换权利的,但也不排除发行企业的效益不好,致使购买企业为降低风险而不行使转换权。但是在取得该项金融资产时,购买企业不会准备持有至到期,同时因为有“转换权”的存在,购买企业往往需要一段时间的观察,所以也不会作短期出售的打算。因此,可转换债券在取得时,最可能的归属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然,企业管理层的意图如果不是这样,就像上面所说的,在特殊的意图下也可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
3,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
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一旦归属定下来,则相应的会计处理就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转换为股权的,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在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应确认转换日尚未确认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这里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如果2002年年末因该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应调整过投资成本和资本公积,在转换时投资成本和资本公积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