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应根据已完成开发土地的用途,采用不同的成本结转方法。
为转让、出租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在开发完成并经验收后,应将其实际成本自“开发成本或生产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科目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或库存商品--土地”科目的借方。
如果自用土地开发完成后,还不能确定房屋和配套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则应先将其成本结转“开发产品或库存商品--自用土地”科目的借方,于自用土地投入使用时,再从“开发产品或库存商品--自用土地”科目的贷方将其开发成本转入“开发成本或生产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等科目的借方。
(第七节)房屋开发成本。
房屋的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企业在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一、房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房屋开发是房屋开发和房屋再开发的统称。房屋开发是指城市各种房屋建设从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到房屋建成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房屋再开发是指对旧城区成片地进行更新改造,拆除原有的房屋建筑物,按规划设计要求重新建造各种房屋。房屋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按用途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为销售而开发的商品房,开发完成以后将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第二类是为出租经营而开发建设的出租房,开发完成以后作为出租开发产品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按月收取租金;第三类是为安置拆迁居民而开发建设的周转房,开发完成以后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不论哪一类房屋,均要在开发完成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开发建设完成后均属于企业的最终产品,因此,均需要设置房屋开发明细账。根据前述房屋开发成本计算对象确定的原则,成本计算对象应结合房屋开发内容、地点、用途、结构、施工方式、施工进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1.一般开发项目应以每一独立编制有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单项工程,即每栋独立的房屋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2.对于同一开发地点、开竣工时间相近,结构类型相同,并由同--施工队伍施工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待开发完成后,再将其实际总成本按每栋独立房屋概、预算的比例进行分配,求得每栋房屋的开发成本。
3.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房屋开发项目,可以结合工程进度和责任制的要求,以房屋开发项目的各个部位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待开发完成后再将各部位的实际成本进行汇总,求得该栋房屋的开发成本。
4.如果在开发的自用建设场地上继续进行房屋开发,且能分清每个房屋开发成本计算对象应负担的土地开发成本,则应将土地开发成本和房屋开发成本合并设置为房屋开发成本计算对象,不再单独计算土地开发成本。
5.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建设的职工住宅,称为代建房,也应按上述原则确定成本计算对象。
二、房屋开发成本项目的设置。
房屋开发成本项目应包括以下六项:
1.土地受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房屋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预算的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电气照明工程、卫生工程、地面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电梯工程、采暖工程等发生的费用,含材料费、人工费和设备购置费等;配套设施费是指按规定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锅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儿园、托儿所、消防、自行车棚、停车场、公厕等费用;开发间接费是指应由房屋开发成本负担的分公司发生的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建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对于需要单独计算配套设施成本的配套设施,应以编制独立的设计、概算和预算,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效益的配套设施项目作为成本计算对象,设置配套设施成本明细账。
同时应将各项房屋开发支出分别记入各有关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房屋开发成本明细账上归集的自开始建设至本月末止的全部开发费用,如果开发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则为在建房屋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如果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已验收合乎设计标准,则为已完房屋开发项目实际成本,应将其及时从“开发成本”账户及所属明细账,结转到“开发产品”账户及其所属明细账“房屋”上。
当已验收的房屋按预定用途销售、出租或投入使用时,再由“开发产品”账户分别结转到“经营成本”、“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和“周转房”等账户。
((第八节))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虽也属于直接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费用,但它不能确定其为某项开发产品所应负担,因而无法将它直接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本。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将它先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然后按照适当分配标准,将它分别记入各项开发产品成本。
一、开发间接费用的组成。
为了组织开发间接费用的明细分类核算,分析各项费用增减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节约费用开支,开发间接费用应分设如下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1.工资。
指房地产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行政、技术、经济、服务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
2.福利费。
指按上项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目前为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
指房地产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提取的折旧费。
4.修理费。
指房地产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发生的修理费。
5.办公费。
指房地产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管理部门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邮电、书报、会议、差旅、交通、烧水和集体取暖用煤等费用。
6.水电费。
指房地产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各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
7.劳动保护费。
指用于房地产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摊销和修理费,供职工保健用营养品、防暑饮料、洗涤肥皂等物品的购置费或补助费,以及工地上职工洗澡、饮水的燃料等。
8.周转房摊销。
指不能确定为某项开发项目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计提的摊销费。
9.利息支出。
指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地产借入资金所发生而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及相关的手续费,但应冲减使用前暂存银行而发生的利息收入。开发产品完工以后的借款利息,应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开发间接费用的核算。
开发间接费用的总分类核算,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企业所属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各项开发间接费用,都要自“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银行存款”、“周转房--周转房摊销”等科目的贷方转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的借方。
必须指出,如果房地产企业不设置现场管理机构而由企业(即公司本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到开发现场组织开发活动,其所发生的费用,除周转房摊销外,其他开发间接费可记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开发间接费用的明细分类核算,一般要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设置“开发间接费用明细分类账”,将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按明细项目分栏登记。
三、开发间接费用的分配。
每月终了,应对开发间接费用进行分配,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企业可根据开发经营的特点自行确定。不论土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均应分配开发间接费用。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并防止重复分配,对应计入房屋等开发成本的自用土地和不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均不分配开发间接费用。这部分开发产品应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可直接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也就是说,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可仅对有关开发房屋、商品性土地、能有偿转让配套设施及代建工程进行分配。开发间接费用的分配标准,可按月份内各项开发产品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进行,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