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按照每月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结算。因为建筑安装工程等虽具有个体性的特点,但不同的工程,都是由一定的分部分项工程构成的。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都有一定的施工内容、质量标准和统一的计量单位,并在短期内可以完成。国家为了管理工程造价而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和地区预算造价,都是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基础的。因此,根据经验收合格的各月份的已完成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数量和预算单价等计算的工程造价,就是各该月份应结算和支付的工程款。如果招标出包工程,工程标价与工程造价不同时,应按工程标价占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比进行调整计算。在具体做法上,各个地区也不尽相同,目前一般都实行月中预付、月终结算,即在月中按照当月施工计划所列的工作量一半预付,月末(实际为下月初)按照各工程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即预算造价或调整计算后的工程标价)扣除月中预付款后进行结算。
2.分段结算。
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形象进度划分为几个阶段(部位),如基础、结构、装饰、竣工等;按照完成阶段,分段验收结算工程价款。分段结算也可按月预付工程款,即在月中按照当月施工计划工作量预付,于工程阶段完成验收后按分段工程预算造价或调整计算后的工程标价扣除预付款后进行结算。
3.竣工一次结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单项工程施工工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较小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即在工程开工后,每月按当月施工计划所列工作量预付工程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承包合同价值扣除预付工程款后进行结算。
不论采用何种结算办法,施工期间结算的工程价款一般都不得超过承包工程合同价值的95%。结算双方可以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认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订明。尾款应由专户存入银行,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但如承包施工企业已向房地产企业出具代建工程成本的核算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由承包施工企业储备工程施工所需主要建筑材料、结构件时,发包开发企业可根据承包施工企业的要求,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发包工程总值的-定比例向承包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于后期以抵充工程价款的形式陆续扣回。
在实际工作中,预付备料款的额度和扣回办法,在各个地区并不完全相同,当材料储备天数为4个月、材料费比重占工程造价75%的情况下,预付备料款的额度应为当年工程价值的25%。在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达到当年发包工程价值的50%时,就可将超过发包工程价值50%部分的工程价款的50%,抵作预付备料款扣回。这样,到工程完工,扣回相当于发包工程价值25%(50%X50%)的全部预付备料款。不过随着生产资料的开放,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结构件,一般均可从当地市场随时采购,今后也就没有必要再预付备料款了。
二、应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工程款的核算。
房地产企业与施工企业有关发包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工程款的核算,应在“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和“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两个账户进行。房地产企业按照规定预付给承包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应记入“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账户的借方,按照工陧价款结算账单应付给承包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应记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等账户的借方和“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账户的贷方。如有扣除应付工程款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时,应将扣回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记入“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账户的贷方,“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账户的贷方仅记减去扣回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后的应付账款。支付工程款时,记入“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贷方。
(第四节)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开发小区内开发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水塔、锅炉房、居委会、派出所、消防、幼托、自行车棚等;另一类是能有偿转让的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包括: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这类配套设施,如果没有投资来源,不能有偿转让,也将它归人第一类中,计入房屋开发成本。
一、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计算对象的确定。
对于需要单独计算配套设施成本的配套设施,应以编制有独立的设计、概算和预算,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效益的配套设施项目作为成本计算对象,设置配套设施成本明细账。
二、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核算项目的设置。
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应设置如下六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
4.建筑安装工程费;
5.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
其中配套设施费项目用以核算分配的其他配套设施费。因为要使这些设施投入运转,有的也需要其他配套设施为其提供服务,所以理应分配为其服务的有关设施的开发成本。至于这些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在核算时一般可仅设置如下四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
4.建筑安装工程费。
由于这些配套设施的支出需由房屋等开发成本负担,为简化核算手续,对这些配套设施,可不再分配其他配套设施支出。它本身应负担的开发问接费用,也可直接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因此,对这些配套设施,在核算时也就可不必设置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两个成本项目。
三、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核算。
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计算与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的成本计算方法基本相同。不论采用出包方式还是采用自营方式施工均可根据各项费用发生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将应由配套设施负担的,开发费用记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的明细账的相应成本项目。需要补充说明以下几点:
1.由于土地开发是配套设施开发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如果在自行开发的自用建设场地上开发建设配套设施,土地开发的各项费用凡是能分清由某项配套设施开发项目负担的,应直接计入该配套设施项目的相关成本项目;凡是应由两个以上开发项目共同负担的自用建设场地的土地开发费用,应先在“土地开发”明细账中进行核算,待土地开发完成交付使用时,再将土地开发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房屋和配套设施开发项目的成本;如果在企业开发完成的商品性建设场地或以前各期开发完成近期不投入使用的自用建设场地上开发建设配套设施,其土地开发费用应从“开发产品”账户结转到“开发成本”账户。
2.前期工程费凡能直接计入配套设施开发项目的,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前期工程费”成本项目,不能直接计入配套设施开发项目而应由两个以上开发项目负担的,应按适当比例于发生时分配计入。
3.可以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开发项目需要负担其他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应负担的其他配套设施费可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配或预提;应负担的开发间接费根据“开发间接分配表”记入明细账。不能有偿转让、需分别计入商品房和其他开发产品成本的配套设施,不分配其他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
四、已完设施开发成本的核算。
已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经验收的配套设施,应按其不同情况和用途结转其开发成本:
1.对能有偿转让给有关部门的大配套设施,应在完工验收后将其实际成本自“开发成本或生产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科目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或库存商品--配套设施”科目的借方。配套设施有偿转让收入,应作为经营收入处理。
2.按规定应将其开发成本分配计入商品房等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在完工验收后,应将其发生的实际开发成本按一定的标准(有关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别记入有关房屋和大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
3.对用预提方式将配套设施支出计入有关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应在完工验收后,将其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冲减预提的配套设施费。
如预提配套设施费大于或少于实际开发成本,可将其多提数或少提数冲减有关开发产品成本或作追加的分配。如有关开发产品已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可将其差额冲减或追加分配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开发产品的成本。
(第五节)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代建工程是指房地产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的各种工程,包括土地、房屋、市政工程等。由于各种代建工程有着不同的开发特点和内容,在会计上也应根据各类代建工程成本核算的不同特点和要求,采用相应的费用归集和成本核算方法。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代委托单位开发的土地(即建设场地)、各种房屋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分别通过“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和“开发成本--房屋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并在这两个账户下分别按土地;房屋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归集各项支出,进行代建工程项目开发成本的明细分类核算。除土地、房屋以外企业代委托单位开发的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其所发生的支出,则应通过“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因此,开发企业在“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核算的,限于企业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
一、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应根据各项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可设置如下几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
4.建筑安装工程费;
5.开发间接费。
在实际核算工作中,应根据代建工程支出内容设置使用。
二、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的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代建工程支出和代建工程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记入“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库存材料”、“应付工资”、“开发间接费用”等账户的贷方。同时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类记入各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格式,基本上和房屋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相同。
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经验收的代建工程,应将其实际开发成本自“开发成本--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账户的借方,并在将代建工程移交委托代建单位,办妥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后,将代建工程开发成本自“开发产品”账户的贷方转入“经营成本”账户的借方。
(第六节)土地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按其用途可以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转让、出租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另一种是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自用土地。
一、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为了既有利于土地开发支出的归集,又有利于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对需要单独核算土地开发成本的开发项目,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
1.对开发面积不大、开发工期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块独立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开发面积较大、开发工期较长、分区域开发的土地,可以一定区域作为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
二、土地开发成本项目的设置。
土地开发成本计算对象一经确定,就应按其设置土地开发成本明细账,在明细账上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归集土地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
土地开发成本项目的确定,取决于土地开发项目的设计要求、开发程度和开发内容。其设计要求、开发程度和开发内容不同,土地开发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成本构成也不尽相同。
一般情况下,进行土地开发的主要内容包括:
1.通过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或土地转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设施工程用地,可以通过划拨土地行为,从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2.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对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进行拆除;
3.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测绘、通水、通电、通路、清理平整建设场地等,统称为前期工程;
4.进行开发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工程,称之为“七通”,“七通”以及环卫、绿化工程统称为基础设施工程;
5.建设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水塔、停车场、消防设施,以及小区外的交通道路等。
企业应当根据土地开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特定土地开发项目的具体成本项目。
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工之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根据土地开发支出的一般情况,企业对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可设置如下几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土地批租费;
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
4.开发间接费。
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等。
企业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除可将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自用土地开发支出在“开发成本或生产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科目核算外,其他土地开发支出均应通过“开发成本或生产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核算。为了分清转让、出租用土地开发成本和不能确定负担对象自用土地开发成本,对土地开发成本应按土地开发项目的类别,分别设置“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和“自用土地开发成本”两个二级科目,并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设置明细分类账。对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土地开发支出,可直接记入各土地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并记入“开发成本或生产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开发成本或生产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科目的贷方。发生的卉发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核算,于月份终了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应由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应记入“开发成本或生产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科目的借方和“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的贷方。
同时应将各项土地开发支出分别记入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
三、已完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