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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阪神·淡路大地震后灾害防治相关法律的修订(1)

京都大学跨学科教育研究推进中心 极端气象适应社会教育讲座特任教授 武田文男

关键词:作为转折点的阪神·淡路大地震;阪神·淡路大地震发生之后短期内(1995年2月、3月);阪神·淡路大地震发生之后几年(1995年6月~1998年);1999年以后的灾害法律的制定与修订

一、阪神·淡路大地震发生之后短期内(1995年2月、3月)相关法律的修订

1995年1月17日发生的阪神·淡路大地震死亡人数超过6400人,作为一次巨大灾害,它对日本的社会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同时,在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努力下,实现了日本防灾对策的一次转折。以下则是回顾阪神·淡路大地震刚刚发生过后的1995年2月和3月间,针对地震灾害制定或修订的灾害、防灾相关法律。

(一)《阪神·淡路大地震灾后重建基本方针及组织法》

(1995年2月24日法律第12号)

阪神·淡路大地震中的重灾区,其受灾程度前所未有。因此,在明确灾后重建基本理念的同时,设立为期5年的以内阁总理大臣为部长、全体内阁成员为成员的“阪神·淡路灾后重建对策总部”,对阪神·淡路地区的灾后重建措施进行综合性调整。

(二)《阪神·淡路大地震相关有效期延长许可的紧急措施法》

(1995年3月1日法律第19号)

阪神·淡路大地震中的受灾者,在1995年1月17日(地震发生日)以前获得的行政机关的许可且在该日以后到期者,可根据各省厅大臣以地区为单位指定的对象,对其有效期作一定期限的延长。

(三)《阪神·淡路大地震特别财政援助及补贴相关法律》

(1995年3月1日法律第16号)

为了做好阪神·淡路大地震恢复重建工作,灾区的地方行政机关等在公共设施修复和土木施工之际,国家给予特别的财政援助,同时对中小企业和失去住宅者提供特别财政补贴,以减轻社会保险加入者的负担。

(四)《阪神·淡路大地震民事调停法申请调停手续费的相关法律》

(1995年3月17日法律第31号)

为了能够迅速并顺利地解决因阪神·淡路大地震而引起的有关民事纠纷问题,1995年1月17日阪神·淡路大地震的灾区域内拥有住宅者,由于地震而引发的纠纷,自当日起至1997年3月31日期间申请民事调停,给予免除申诉手续费。

(五)《阪神·淡路大地震法人宣告破产及企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特例的相关法律》

(1995年3月24日法律第42号)

为帮助阪神·淡路大地震中遭受损失的企业和其他法人的生存,特规定:由于所受灾害严重而负债超负荷的法人,在一定期间可延缓其宣告破产。

(六)《受灾地区所有建筑物重建的特别措施法》

(1995年3月24日发表第43号)

首先区分阪神·淡路大地震中建筑物损害的程度,为加快建筑物的重建、保证灾区正常的恢复,如果建筑物在大规模火灾、地震或其他灾害中完全毁坏,该地基共同持有者的价格比例和4/5以上多数决议的基础上,可以在该地基上重建,并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共同持有人的共同财产分割要求。

(七)受灾者租税减免、延缓征收等相关法律的部分修订

(1995年2月20日法律第10号)

为减轻受灾者负担,上调减免或缓缴个人所得税的对象的收入额度至1000万日元(修订前为600万日元)。

(八)《阪神·淡路大地震受灾者国税临时特别法》

(1995年2月20日法律第11号,修订后1995年3月27日法律第48号)

对阪神·淡路大地震的受害者,采取意外损失扣除、企业法人的亏损退税、关税特例等措施。

(九)《应对阪神·淡路大地震的1994年度公债发行的特别法》

(1995年3月1日法律第17号)

为确保应对阪神·淡路大地震资金的充足,1994年度颁布公债发行特别条例,同时根据财政法第4条第1项规定,确定同年度公债追加发行的时间和会计年度所属区分。

(十)《阪神·淡路大地震灾区失业人员建设行业就业促进特别措施法》

(1995年3月1日法律第20号)

为应对阪神·淡路大地震中大量人员失业的问题,该地区计划实施的建设行业尽可能多地雇佣失业者,使他们生活安定。

(十一)《灾区城市街道重建特别措施法》

(1995年2月26日法律第14号)

灾区城市街道重建特别措施法出台,其内容包括:可以在城市规划中划定城市街道重建促进区域;对城市街道重建促进区域内的土地区划调整和城市用地再开发工程作出特别规定;为失去住宅者提供必要的公营住宅并对入住资格作出特别规定等。另外,本法制定的同时,对城市开发资金贷款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订,设立低息融资制度,为便于灾区城市街道重建促进区域内的土地收购。

(十二)地方税法的部分修订

(1995年2月20日法律第9号,1995年3月27日法律第44号)

为减轻阪神·淡路大地震受灾者的负担,采取调整个人居民税特别措施,购置不动产税的非课税措施,固定资产税以及城市规划税的特别措施。

(十三)《关于1994年度地方交付税总额的特例法律》

(1995年3月1日法律第18号)

为应对阪神·淡路大地震,国家采取向地方转移支付税收增额等特别措施。

(十四)《关于阪神·淡路大地震地方议会议员及议长竞选日期等临时特别法》

(1995年3月13日法律第25号)

在阪神·淡路大地震的重灾区采取推迟原定1995年4月展开的统一地方选举特别措施。

二、 阪神·淡路大地震之后几年内(1995年6月~1998年)相关法律的修订

由于吸取了阪神·淡路大地震的教训,以下简要介绍自1995年6月至1998年制定、修订的灾害防灾相关法律。

(一)《灾害对策基本法》的部分修订

(1995年6月16日法律第110号)

鉴于阪神·淡路大地震中,灾害应急车辆遇到严重的交通阻塞,特此规定:1. 灾害发生时,由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实施交通管制的相关措施;2. 车辆驾驶员有义务遵守通行禁止的指示;3. 交警等应确保紧急车辆的通行;4. 国家公安委员会有权指示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实行交通管制;5. 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可强制损毁车辆和其他物品,但对其损失应进行补偿。

(二)《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

(1995年6月16日法律第111号)

鉴于阪神·淡路大地震中损失极为严重,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地震灾害,制定了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以强化地震防灾对策的力度,将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都道府县拟定地震防灾恢复重建五年规划,并在此基础上中央采取特别措施提供财政支援;同时,进行体制建设以促进地震的相关调查研究。

(三)《消防组织法》的修订

(1995年10月27日法律第121号)

鉴于灾害规模等事态的突发性,在无法及时获得灾区当地都道府县知事求援的情况下,或者为了紧急救助生命,确认远程消防机关人员的消防支援可达到及时和准确地救助灾害的情况下,可以启动消防支援的有关特别措施。

(四)《关于加强建筑物抗震加固工作的法律》

(1995年10月27日法律第123号)

鉴于阪神·淡路大地震的教训,为推进不符合现行抗震标准的建筑物的抗震诊断和加固、确保地震时建筑物的安全,特制定相关法律,以推进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其中规定:1. 大众广泛利用的特定建筑物的所有者有义务尽自己最大努力;2. 建设大臣应制定方针,主管行政厅应给予指导、建议和指示;3. 主管行政部门应确定抗震加固计划;4. 建筑基准法特例对抗震加固计划进行认定,并采取措施进行财政支援。

(五)《灾害对策基本法》及《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的修订

(1995年12月8日法律第132号)

在上述1995年6月修订《灾害对策基本法》基础上,并根据内阁总理大臣主持的防灾问题研讨会上的建议,为强化灾害对策,于1995年12月进一步进行了修订。

主要内容包括:1. 放宽紧急灾害对策总部的设立条件及对该组织进行强化;2. 增强紧急灾害对策总部部长的权限;3. 在灾区当地设立对策总部;4. 赋予受命派遣到灾区的部队自卫官必要的权限;5. 市町村长官应向都道府县知事请求派遣自卫队;6. 对防灾最新课题的应对;7. 地方行政机关间的相互支援等。

(六)《特定灾害受灾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措施法》

(1996年6月14日法律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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