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税”几乎无孔不入、无处不在。我们开办了一家公司,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是及时去税务部门“点卯”——办理纳税登记;公司开展了各种经营活动,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公司购、销或者持有不动产产权、其他固定资产,要缴纳各种财产税;公司发生一些特殊行为,要缴纳行为税;公司经营出色,赚钱了、盈利了、分红了,公司要缴纳所得税;个人有了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名目繁多,让人眼花缭乱。无怪乎西方流传着这样一句谚语:“一个人一生中有两件事是逃不掉 、的,一个是死亡,一个是税收。”人们不禁要问:税是何物?你从哪里来?会到哪里去?
一、税收的含义
1.税收的产生
人类的历史,已经有50万年。这50万年的历史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野蛮史;一段是文明史。我国从黄帝纪元算起,文明史有4680多年。其实,黄帝那个时代还不是文明社会,中国的文明社会从夏代建立国家后算起,约是公元前21世纪。据历史学家考证,国家建立起来后,就有“常设的公职人员”,这些公职人员要管理国家事务,不能直接参加物质生产劳动,为了获取生活资料和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便凭借军事、政治力量,向奴隶和被征服的部落无偿地征收劳动产品。据《中国通史》记载,我国的夏朝就“课男以粟,课女以布帛”、“以盐为贡”。后来又用“井田制”的形式取得税收。到了周朝,国家开始对商人通过关卡的货物以及打渔、狩猎等行为实行“关市之征”、“山泽之征”。到了春秋时代,开始对土地按亩征税,称为“初税亩”。及至秦国“商鞅变法,开始对盐课以重税。汉朝光武帝,开始设立专门收税的“税官”。到了晋朝的后晋,开始实行“复税制”,例如,对盐征收盐税,对运盐经过的关口征收“过税钱”,还对城镇卖盐的商店征收“住税钱”。以后各个朝代,都以税收为取得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历史事实证明,“皇粮国税,自古有之”,这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2.税收产生的原因
历史上,中央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和平。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必须建立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专政机构;动用社会力量,征用自然资源,兴办公共建筑和公共事业建立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为了回报政府,人民将国民产值的一部分以税赋形式上缴给政府。
现在的情况则稍微不同,现代政府不仅是提供安全保护,而且提供各种福利以及各种其他公共产品。清晨时分,当我们睁开眼睛,打开床头的电灯,用的是政府提供的电力;当我们到洗手间里拧开水龙头准备梳洗的时候,水管里流出的是政府提供的自来水;当我们开车去上班的时候,使用的城市道路也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在交通繁忙的路段,也还有交警在为我们指挥交通。在现代生活中,我们似乎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这些由政府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往往是免费或者是部分免费的,为此现代政府的开支是十分巨大的,由于国家并不直接从事社会生产,于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就需要向社会成员征税以弥补这些公共产品的成本。可以说,税收是现代国家的财政收入基础,是在现代经济中,绝大多数国家的财政收入的80%以上都是通过税收筹集的。可以说离开了税收,国家机器就无法正常运转。
3.税收产生的条件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概况地说,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的前提条件:一是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二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
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初期的国家,社会需求主要是以武力保卫国民的社会安全、维持公共秩序、兴建水利灌溉和宗教祭祀的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以及对外发动战争等。所以,国家是以地域划分国民、设立公共权力、调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共秩序、兴办公共工程、处理公共事务、维持国家安全的权力机构。它的基本职能是对内维持公共秩序、兴办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对外维护国家的安全。税收实际上就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以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分配形式。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私有制的存在。在私有制下,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分配依据,即以财产权力进行分配。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则有两种权力,即财产所有权和政治权力。国家凭借其自身的财产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收入,是国家的公产收入,而不是税收。比如说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全面的公有制,国家取得收入的主要来源的公有制企业所上缴的利润;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实行了多种私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税收才逐渐称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的分配。也就是说,当社会存在着私有制,国家将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产品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时候,国家便动用政治权力,而税收这种分配形式就产生了。因此,国家征税实际上是对私有财产行使支配权,是对私有财产的一种“侵犯”。
历史上,私有制先于国家形成,但对税收而言,是同时存在这两个前提条件,税收才产生。可以说,税收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
4.税收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税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学者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这些定义表述很不一致。这除了每人对税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异外,主要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时期的学者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自然就有差异,而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税收的发展过程。
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把税收定义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并强调国家经费的大部分必须取自于各种税收。这一定义除说明了税收的纳税主体是“人民”外,侧重反映了税收是一种“公共收入”,以满足国家经费之需。
1892年英国财政学家巴斯特希尔则进一步认识到税收是一种强制性征收。他认为,“税收是人民或私人团体为供应公共机关的事务费用而被强制征收的财富。”日本学者汐见三朗则指出了税收是凭借“财政权”征收的,而且论述角度也从纳税主体转向征税主体,他在其《租税之基本知识》一书中对税收作如下定义:“租税”乃是国家及公共团体为了支付其一般经费,依财政权向一般纳税人民强制征收之财”。显然,这里的“财政权”所指的是区别与“财产权”的行政权力。
英国学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983年再版的《税收经济学》中将税收的无偿性纳入定义,认为“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税收理论的研究十分活跃,对税收含义的认识方面,在吸收西方税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调了税收的法律特征。至此,对税收的定义虽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样存在差异,但对税收含义的认识已基本达成共识:
首先,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
其次,税收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西方学者更强调“公共需要”)。
第三,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藉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此,征税体现了强制性特征。
第四,征税的过程是物质财富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给国家。
第五,从税收征收的直接结果看,国家以税收方式取得了财政收入。
因此,我们可以给出税收的完整定义如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具有一下形式特征:
⑴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税收的强制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税收分配关系是一种国家和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履行了公共职能,提供了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生活和生产条件,以维持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享受或消费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作为这种权利的对应,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义务向国家缴纳一部分社会产品,分担一部分社会公共费用。社会成员承担公共需要的社会费用只能由国家规定社会成员义务缴纳的办法来解决。二是税收的征收具有强制性,即国家借助税法形式来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的。就征税者而言,法律规范是国家征税权力的后盾,当出现税务违法行为时,国家就可以依法进行制裁;就纳税人而言,一方面要依法纳税,另一方面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⑵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无偿性是由社会费用补偿的性质决定的。由于公共需要的设施和服务大多是共享的,社会成员从中得到的利益无法直接计量,这就决定了国家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只能是无偿的。相应地,国家要筹集满足公共需要的社会费用也只能采取无偿的形式。⑶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纳行为规则,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不能随意改变。税收的固定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税法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法一经公布实施,征纳双方都要共同遵守。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应税收入,发生了应税行为或者拥有了应税财产,就必须按照预定标准如数缴纳税款。同样,国家对纳税人也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预定的征收标准。并且,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有义务保证税法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二是税收征收数量具有有限性。国家税款不能随意征收,征税对象和税款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是有一定限度的。在无偿性、强制性存在的前提下,税收只能按照事先规定的、国家与纳税人在经济上都能接受的标准有限度地征收。
二、一个子孙众多的大家族——税制结构漫谈
从国际大环境来看,很少有哪个国家只用单一税来满足它的财政需要。他们都会设置出许多税种,像我国大概有23个税种,这些税种之间的搭配是怎么样的呢?我们如果把税制比作一个大家族,那么税制结构,就像是家族血缘关系图。它清晰明白地说明,在这个税制家族中,有多少税收大类,各大类中又细分为哪些税种,以及各税种的地位及相互的关系。
一个大家庭虽然子女众多,但通常会有一个或者几个孩子,是家中的顶梁柱、主心骨。在税制结构中,主心骨称为主体税种,它在税制结构中居于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税收收入高。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税制结构又有三种不同的结构,即单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双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多种税并重的税制结构。顾名思义,单主体税的税制结构,以一种税为税收主体,比如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财产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等等。说到双主体,丹麦、德国、荷兰、爱尔兰、波兰、巴西等国家,包括我国,实行的就是这种结构。以上这些国家中,这两个主体,分别是流转税和所得税。至于所种税并重,目前少有国家采用。
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对其税制影响巨大。一般而言,在发达国家,通常是所得税为主体;而在发展中国家,则以商品税为主体。各国税收实践表明,随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提高,所得税在全部税收中比重会同步上升,而商品税则会同步下降。据统计,目前有39个国家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遥遥领先,稳坐头把交椅。这些国家主要是经济发达国家。同时,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日臻完善,社会保障税这个昔日不显山、不露水的税种,在税制体系,也渐渐跃进为主体税种之一。尤其在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社保税的比重增长迅猛。在美国,社保税的比重1975年为32%,1986年为37%,1993年增至41%,成为联邦税收中的头号税种;在德国,社会保障税已经占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是所得税的三倍;在法国,社保税已经接近于税收收入的50%,相当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税之和。而在发展中国家,商品税还贵为主体,有数字显示,在130个国家中,有高达89个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以流转税为第一大税种。比如我国,流转税占我国税收收入的70%以上。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又是重中之重。其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个人收入较高。在这些国家,相当一部分采取了高额的多级累进税率,以发挥税收的双重作用:既增加再发的财政收入,又调节社会的再分配。应该说,个人收入所得税征缴难度相对较大,要做到应收尽收,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作保障。经过多年苦心经营,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个人新信用制度,个人所得税征收细致严密,惩罚措施严厉。2001年11月,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被正式起诉,就是由于他名下的菲宁威特集团涉嫌偷税漏税。连总理都因个人所得税吃官司,恐怕没有人吃了熊心豹子胆,敢跟税法较劲。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把所得税推到了显赫地位,并不意味着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就完美无缺,也并不能说,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就一无是处。所得税为主体,主要是对所得征税,毫无疑问,它具有突出的优点,即税收公平。众所周知,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而且,它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谓所得,指的是净收益,这相当于,没有收入不上税,少收入少上税,多收入多上税,它体现着量入定出的原则,可以据此调节收入差距,这无疑就是公平。当然,除了公平,它还发挥着重大的敛财职能,经济的发展,使个人收入、集体收入更加殷实,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也会水涨船高,为国家财政源源不断地输送财富。但这种税制结构也是暇瑜互现。不难想象,征收高额累进的所得税,纳税人会心下盘算,虽说多努力多收获,但收货越多,上税的比例越高,有些人会认为,与其选择勤奋,但被税收征走一大部分,不如见好就收,点到为止。如果人人心存此念,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目前北欧一些奉行高税收高福利政策的福利国家就面临着经济发展缓慢,国家竞争力日益减弱的难题。因此,关于所得税公平和效率的得失,历来争论不断。看来要在所得税的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