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58400000045

第45章 附录三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8)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第三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二)提供虚假情况的;(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办案规则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1993年9月23日劳动部发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的“辞退职工”是否指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

答:“辞退职工”既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包括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

一、《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是否需要提供企业发给的通知书?

答: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职工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应提供该通知书或证明书。如遇特殊情况,职工无法得到此类通知书,也可提供其他形式的书面材料(如旁证、自述),仲裁委员会应酌情决定其可否作为受理案件的依据。

三、《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中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

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答:这里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障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四、《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中所说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这里所说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五、《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中“职工”的含义是什么?

答:“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七、《条例》第五条中所说的“共同理由”是指什么?

答: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三人以上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

八、《条例》第十一条中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条例》第十一条中的“规定的期限”,就是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受理范围及职责,亦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已经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予保留。

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如何理解?

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业务管理机构,与同一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十一、《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可以担任仲裁员的“工会工作者”是指哪些对象?

答:可以担任仲裁员的“工会工作者”是指在各级地方工会、各行业工会内从事工会职能工作的人员。

十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可以由一名仲裁员处理简单劳动争议案件,这是否与仲裁庭处理争议的规定一致?

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于一名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在职责、权限、程序上与仲裁庭基本一致,因此,应理解为是仲裁庭的简易形式,与仲裁庭处理争议的规定是一致的。

十三、自治州、盟、自治县、旗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自治州、盟、自治县、旗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按《条例》第十七条的精神办理。

十四、《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应如何理解?

答: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十五、《条例》第二十条中提到的死亡职工的代理入如何确定?

答:死亡职工没有法定代理人,因此按《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的范围,应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

的规定办理。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及死亡职工利益的仲裁申请时,应当为死亡职工指定代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应为职工的利益关系人。

十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

十七、《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用什么形式?

答:仲裁委员会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八、对查无下落的当事人,如何送达仲裁文书?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受送达人查无下落的,可以采用公告的形式,公告中应确定视为送达的期限,逾期即视为送达。

十九、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内,如遇特殊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是否可以“中止”审理?

答: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二十、《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是否应理解为仲裁费全部由申请仲裁人承担?

答:《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意思是要求申请仲裁人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根据规定,仲裁费分为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请仲裁人预交,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双方当事人实际承担的费用。

二十一、《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工人”包括哪些对象?

答: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等。

二十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条例》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受理争议时如何掌握?

答:1993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凡符合《条例》规定受理范围的,且仲裁申请人又在规定的六个月申诉时效内提出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条例》的规定处理案件。1993年8月1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受理范围的,如果仲裁申请人在《暂行规定》规定的申诉时效内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暂行规定》的程序处理,《暂行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如果仲裁申请人在超过《暂行规定》规定的申诉时效后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1993年8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暂行规定》规定的受理范围,而属于《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不超过六个月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管辖

第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同类推荐
  •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释义与实务操作

    劳动争议范围不断扩大,是出台《劳动合同法》的直接原因。在《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全国5000万国有企业职工均有固定的身份,“单位”一词依旧盛行。1998年,国企开始大量裁员,5000万名国企职工的绝大多数被推向市场,劳动关系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今,不仅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走向了市场,另有至少1.2亿农民工加入其中,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空前壮大,这一系列的新劳动关系,都需要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调节。根据测算,目前已有九成以上的劳动关系在按市场法则行事。而这些关系,需要新的法律调整和规范。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实用法律文书写作大全

    实用法律文书写作大全

    法律文书的含义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依据事实。本书详细介绍了法律文书的种类及写作方法。
  •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经理人必备经济合同与法律知识

    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经理人员的成就,每一项失败也都是经理人员的失败。中外企业的无数案例都证明了一个结论:经理人员的学习能力、知识视野、理想、献身精神和人格决定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成功。本系列丛书将为广大经理人搭建出走向成功的知识阶梯。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本书分必备法律知识和合同写作范本与合同管理两篇,主要介绍了法律基本知识、合同法、金融法律知识、会计法、税法基本知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交易秩序法、价格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常用经济合同的概念与写作范本、合同管理等二十章内容。
  •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它既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学科,也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的重要分支。
热门推荐
  • 只写给你一个人看的爱情小说

    只写给你一个人看的爱情小说

    一道难以解开的爱情谜题,一场没有第三者的爱情决战。包北宁,自由作者,北上游荡的时候遇见了人大校花梦阳,痞子般的随意招惹却不想换来了“公主”真正的爱情,包北宁的心被梦阳鲜活的爱唤醒。却不想此刻,另一个刻骨铭心的人再次出现——史磊回国了,那个曾经为了自己的梦想丢下包北宁的女子回来了。一样的疯狂,一样的执着,一如继往地让包北宁失控。悲怆却温暖。
  • 魅王火妃临天下

    魅王火妃临天下

    现代女强人穿越成为备受欺凌的冷宫小公主,真是老天不开眼!有本宫在此,看谁还敢放肆!皇孙贵族、世家少爷休想耀武扬威;世俗高手、宗门强者乖乖靠边站好!涅槃而来势必凤凌天下!他邪魅入骨、妖魅众生,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却唯独看不懂那个不可一世的小刺猬。他是该退成全她?还是该冲压倒她?【女强男强,热血爽文,坑品保证,喜欢收藏,不喜绕道~】
  •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东宫有本难念的经

    宝庆十九年春,大佑国皇太子大婚,大将军之女入主东宫。一个不是淑女的将门千金遭遇一个不是文韬武略的中庸太子,到底是佳偶天成,还是冤家路窄?成婚一年不足,太子忽然休妻。迷影重重,生死茫茫,这样一来,还是不是大团圆结局?
  • 尸心不改

    尸心不改

    控尸门的欢乐二缺弟子江篱炼了一具美得人神共愤引得天雷阵阵的男尸,以为好日子开始了,结果没想到门派惨遭灭门。--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神级英雄

    神级英雄

    英雄,就是那种自身实力强大,他率领的部队也会随英雄的强大而强大的神圣存在。《英雄创世纪》,一款由美国,中国,欧盟,俄罗斯,印度,日本,韩国共同开发,集奇幻,冒险,战争,贸易,领地建设,航海,竞技,休闲于一体的世界级网游,全世界的玩家为之狂热,各国最顶尖的竞技选手在国战的舞台上大放异彩。大飞,一名普通的业余游戏爱好者,看准了英雄创世纪的无限商机开始了职业游戏生涯。装逼的人生从牛逼开始,牛逼的人生从全力以赴的抓住每一次机遇开始。新书《塔防世界》,敬请书友关注收藏。
  •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孝明帝驾崩卷(下册)

    《明治天皇》再现了日本从幕末走向明治维新的历史变革,以优美的文笔,宏大的场景,详细描绘了日本近代决定国运的倒幕运动的整个过程。本书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日本近代史人物形象,以及他们的坚定信念,对“安政大狱”、“樱田门之变”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描述详实生动,是一部了解近代日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 我们三个都是穿越来的

    我们三个都是穿越来的

    我是因为看了很多的穿越小说,也很想穿越。谁想我想想就能穿越,穿越就穿越吧,居然穿成怀孕九月的待产产妇,开玩笑嘛!人家在二十一世纪还是黄花一枚呢。这也可以接受,可是明明是丞相之女,堂堂四皇子的正牌王妃怎么会居住在这么一个几十平米得破落小院子里,她怎么混的,亏她还一身绝世武功,再是医毒双绝。哎。没关系,既然让我继承了这么多优越条件,一个王爷算得了什么?生下一对龙凤胎,居然都是穿过来的,神啊,你对我太好了吧?且看我们母子三人在古代风生水起笑料百出的古代生活吧。片段一在我走出大门时,突然转身对着轩辕心安说道:“王爷,若是哪天不幸你爱上了我,我定会让你生不如死的。”然后魅惑地一笑,潇洒地走了出去。片段二当我对着铜镜里的美人自恋地哼出不着调地歌时。“别哼了,难听死了。”一个清脆的声音响起。~~~接着一声尖叫紧跟着另一声尖叫。我用上轻功躲进了被子里.~~~"我和你一样是二十一世纪来的。”“你好,娘亲,哥哥,以后要多多指教。”来自两个婴儿的嘴里,我摸摸额头,没高烧啊。片段三“小鱼儿,我可是你孩子的爹,况且我没有写休书,你还是我的王妃。我会对你好的。”安王爷霸道地说道。“你们认识他吗?他说是你们的爹?”我问着脚边的两个孩子。“不认识,”女孩说道。“我们的爹不是埋在土里了吗?怎么他一点也不脏?”男孩问道。那个男人满头黑线。“对不起,我们不认识你。”说完拉着孩子转身就走。片段四“爹爹,这是我娘,你看漂亮吧?”南宫心乐拉着一个白衣帅哥进来问道。我无语中。“爹爹,你看我娘亲厉害吧?“南宫心馨拉着另外一个妖精似地男人走了进来。我想晕。“这才是我们的爹。”“才不是呢,这个才是”两人开始吵起来了。“我才是你们的爹。”安王爷气急地吼道。“滚一边去。”两个小孩同时说道。屋里顿时混乱之中。转头,回屋睡觉去了。推荐完结文《别哭黛玉》完结文《穿越之无泪潇湘》新文,《极品花痴》
  • 你的余生我来代理

    你的余生我来代理

    她是自我放逐的豪门孤女,小心翼翼地在上流社会挣扎,只为查当年真相,还自己清白……他是酷霸狂帅拽的名门帝少,神秘、俊美,全球女人的幻想对象,无数女人为了与他邂逅而费尽心思,偏偏她走哪都能遇上!工作上处处挑剔,生活中样样指责。白想终于爆发,“你为什么处处针对我?!”某男人认真回答:“因为……你长得很讨厌。”“靠!你才长得讨厌,你全家都讨厌,你满户口本讨厌!”某男慢条斯理抽出红本本,“嗯,你现在也在我家户口本上。”
  • 太子老公不给力

    太子老公不给力

    她,私生女,却以宫女的身份代替自己的亲姐姐嫁给邻国的太子。在皇宫中,她一直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原则,可是,她不找麻烦麻烦却要找上她。本来,人不犯她她不犯人,但,人若犯了她,那么她定会三倍五倍的奉还给他。太子老公挑衅?皇妃中毒而亡?皇弟深深爱意?侧妃恶意挑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