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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事业单位适用本法的规定。

我国存在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并存的情况。原来人事制度的工作人员大部分不适用劳动法,仅有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适用劳动法。而现有的事业单位的法律规范庞杂、不成体系,并没有如《劳动法》般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造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真空。《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中注意到了这一情况,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将部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也加以覆盖。

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不同于事业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针对事业单位中聘用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组通字[2006133号)批准17家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单位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这17家单位是: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机关6个(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中国外文局、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8个(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及其市(地)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组成部门代管或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机关2个(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溯及力的规定。

溯及力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指定的范围(时间与空间)内有对法律行为等行为的有无效力是否合法的决定力。简单的说,就是法律在多长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当新的法律颁布后,就会存在原来已发生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新旧法如何衔接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也是如此。

本条规定了,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已经存在的、在履行中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而对于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其中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次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开始计算次数。

而本法要求的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即在2008年2月1日前必须全部订立劳动合同。

最后,本法与原《劳动法》存在的显著差异之一就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需支付补偿金。由于新旧法的差异,补偿金的计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但是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原《劳动法》中规定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计算年限不受新法施行日的限制,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颁布与施行是两个概念。大部分的法律颁布后一断时间才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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