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重构了我国戒毒工作体系,以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替代了劳教戒毒、强制戒毒,形成了全新的戒毒体系,对吸毒人员的定性也有了新的解读,使我国戒毒工作更加人性化,更符合戒毒现实的需要。因此,对戒毒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目标,要求有一大批懂戒毒,具备法律、医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才,戒毒人才培养十分重要。
(第一节) 戒毒工作的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戒毒工作复杂而艰巨,它涉及法学、医学、药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吸毒人员也是集违法者、受害者、病人多重身份的特殊群体,这就决定了戒毒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具有更大的挑战性,戒毒工作者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因此,对戒毒工作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传统的工作方法要么是“惩罚的痕迹过重,执法的形象太浓”,要么就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起步艰难,难以适应《禁毒法》实施后对戒毒工作的要求,戒毒工作的人才培养是当前的突出问题。
一、认识的缺位
要做好戒毒工作,人才培养尤为重要,没有一大批戒毒工作的专门人才,是难以取得戒毒工作的效果的。因此,对戒毒工作人才需求,对戒毒工作人才培养的方向,必须转变固有的认识,必须转变固有的培养模式,转变对戒毒人才的需求定式。要从戒毒人员、对戒毒工作的评价机制,戒毒工作的社会化方面来认识戒毒工作,逐步使戒毒工作的人才培养适应当前和今后的戒毒工作形势。
首先,对戒毒人员的正确认识缺失。吸毒是一种反复发作的慢性的脑疾病,吸毒人员是特殊的病人,与医院救治的病人是有区别的。医院的病人是因为肌体发生病变而引起,是不愿意得病的,具有被动性。而戒毒人员这样的病人是因吸毒所致,大部分具有主动性质。同时,他们又是受害者,他们因不同的原因吸食毒品,又因吸食毒品深受毒品的伤害,是毒品的牺牲品。他们还是违法者,这是因为他们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他们必须承担违法的责任,接受对他们实施的戒毒措施。所以,《禁毒法》对吸毒人员性质的法律解释为集“违法者、受害者、病人”三重身份于一体的一个特殊人群。
吸毒人员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很少与他人进行情感交流,心理上感到孤独无助,导致其缺乏人际交流和社会适应的信心,形成身体多病,心理异常,行为怪癖的“局外人”。对这样的一批“局外人”,对集“违法者、受害者、病人”三种身份于一体的“特殊人群”,戒毒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戒毒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戒毒人员的特殊性、对他们实施戒毒的专业性,因此戒毒工作需要大批的专业人才。对违法者实施救援,就必须有懂得管理学、法学、犯罪心理学的人才;对受害者实施救助,就必须有懂得社会学、成瘾学、毒品学的社会工作人才;对病人的救治,就必须有懂得医学、药学、心理学的人才。因此,只有认识到戒毒人员“三位一体”的特殊性,才能培养出适应戒毒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
其次,正确评价戒毒工作效果标准认识的缺乏。一提起戒毒工作,人们自然就会问道,毒能戒吗?戒断率是多少?这与我们过去习惯将复吸与否作为戒毒的唯一标准来评价戒毒工作有直接关系。通常学校有升学率,工厂有利润率,医院有死亡率,戒毒也就自然有戒断率了。鉴于以上原因,人们长期将复吸与否作为评判戒毒工作好与差的标准,把戒断率作为衡量戒毒场所工作是否有成效的标准。
毒品有极强的成瘾性,吸毒人员往往无法控制自己,最终形成吸——戒——复吸——复戒的恶性循环。所以,一旦染上毒瘾是很难戒掉的。即使有个别戒掉毒瘾的,那也是个案。戒毒有共同的规律性,戒毒工作有特殊性,应该把评判戒毒工作的标准转变为戒毒人员在场所内无毒吸,他们出所后再次使用毒品的周期延长,以促使戒毒工作方法、手段、内容和重心的转移。
再次,对正确思考戒毒工作社会化认识的缺失。特别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由于公安强戒,劳教戒毒的直接转型,它带来的就是:戒毒场所监禁痕迹过重,高墙、铁窗、铁栏杆依然存在,管理者执法形象太浓。干警管理的模式基本上还是老一套,教育方法也还是老一套,出工干活,收工休息,戒毒的形式、内容、方法、手段没有多大的变化,有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戒毒场所应尽快改变这些做法,在戒毒的形式上,场所要尽量减少监禁的痕迹;作为戒毒工作者要力求淡化执法者的形象;在戒毒的内容上,强化戒治,淡化教育;戒毒的手段上,少一些监管措施,多一些社会化手段;戒毒的方法上,力戒训斥歧视,加强社会帮教。因为,戒毒人员也是人,他们也需要亲情的温暖。据最近对1009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问卷调查,在戒毒的第一需求是什么的选项中,有67.8%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选择了亲人的关怀。可见,他们把亲人的关怀看得多么的重要。
二、人才的缺乏
随着戒毒工作的转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应运而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公安强戒所和劳教戒毒场所转变而成,有的换牌子,有的加挂牌子。不管是换牌子,还是加挂牌子,形式变了、目的变了、任务变了,但思想转变没有跟上,转型缓慢,有的按部就班,有的甚至一切照旧,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就是戒毒场所的人才缺乏,具体表现在:
缺乏专业型人才。戒毒工作是项涉及多学科的专业工作,同时,它又是涉及社会、家庭、法律等方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强调戒毒工作的专业性,配备与戒毒专业相适应的专业人才。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强制隔离戒毒所除了过去与工作性质相适应的管理人才、法律人才较充裕外,戒毒工作所需要的医务人员十分奇缺。有的一个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近万名,但医务人员不足百人。有的专业性强制隔离戒毒所没有设置医院,收治近千人的所只有医务人员2—3名,不仅数量上不足,素质上也无保障。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医务人员,除个别是由监狱和劳教所医院引进的,大多数是近几年公招的医务人员,他们基本上没有临床经验,参加工作后也没有进行正规的临床培训,很难适应戒毒工作的需求。医务人员有限,且缺乏戒毒专业或精神科专业适应知识。
缺乏复合型人才。如果说强制隔离戒毒所是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做好准备,那么社区戒毒就应该是承担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重任,仅有社区康复组织机构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大批懂得戒毒的复合性社会工作者。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社区戒毒工作大多是依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戒毒工作。但它们不是专门的戒毒机构,大多数由政府埋单,向社会招聘戒毒的社工或聘请戒毒专干进行管理。这些人专业水平远远不能满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需要。可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所需的,具备戒毒专业知识的,能更好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服务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缺乏。
缺乏实用型人才。戒毒主要在专业机构中开展,如公安的强戒所,劳教戒毒,卫生部门的自愿戒毒,社会性不足,参与的人也不多,这不能不说是戒毒工作的一大缺陷。《禁毒法》强调了戒毒工作的社会化,使戒毒工作面临着发展的机遇和挑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设置,增大了政府对戒毒工作的责任,也扩大了社会参与的力度,而戒毒工作实用性人才缺乏都是突出问题。
缺乏创新型人才。因为戒毒工作的艰难性和特殊性,戒毒工作必须有所创新,但缺乏创新性人才。
三、人才培养机制的缺失
《禁毒法》实施后,戒毒经历着一个大的变革,随着这个变革的推进,在戒毒人才的培养上有了新的要求。由于对戒毒工作的变革准备不足,以致戒毒工作变革后人才匮乏。现有的戒毒工作也难以适应变革后的戒毒工作,使本来就奇缺的戒毒人才更加奇缺,加之多年来对戒毒工作的人才培养重视不够,在戒毒工作人才培养的规划上、教材上、方法和内容上都缺乏系统性,戒毒工作者主要靠“干中学”,“学中干”。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置戒毒专业也很少,戒毒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机制缺失。
(第二节) 戒毒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才的培养
戒毒工作要发展,关键在人,核心在人才的培养。加强戒毒工作人才的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戒毒人才队伍,是做好戒毒工作的根本保证。怎样培养适应戒毒工作需要的人才,是当前戒毒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戒毒工作的人才培养应从三方面做好工作。
一、全方位考虑人才培养
《禁毒法》确定的三种戒毒形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戒毒工作的新形式。在《禁毒法》实施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戒毒人才的缺乏。据调查,我国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没有从事戒毒工作的经验,基本上是招聘的社会工作者、自愿者,缺乏经过专业培训的戒毒人才。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强戒和劳教戒毒转型而来,由于戒毒专业性突出,使现有的工作人员难以适应戒毒工作转型后的需要。因此,实现戒毒工作人才培养的转变,改善戒毒工作人才的结构,实现戒毒工作人才培养层次的提升,是今后一项十分重要和迫切的工作
(一)人才的观念转变。
从目前我国戒毒工作的职能来看,特别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它采取的是与劳教戒毒和强制戒毒工作完全不同性质的戒毒措施,在戒毒的理念、方法措施上都有本质的区别,而我们的民警又长期在高墙内从事相同的工作,已形成了固定的工作模式,养成了思维定式,很难适应当前的戒毒工作。因此,必须尽快地实现转型,从思想理念、方法手段上实现“三个转变”。
1.由执法型向戒治型转变。实现这一转变的目的在于正确执行《禁毒法》,在戒毒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戒毒工作的方法上突出戒毒人员病人的特性。努力做到:(1)转变思想。要改变固有的思维定式,不能有“警察就是管坏人”,“警察就是执法”的思想,要牢固树立起“戒毒就是救人,戒毒就是治病”的思想。从而使工作的重心从单纯的执法向执法与戒治并重转变。同时,也要避免“二劳教”、“管坏人”的认识产生的后遗症,以《禁毒法》落实《禁毒法》的各项措施。(2)职责上转变。从强制隔离场所看,过去的职责是法律上的执法者,管理上的监管者,矫治上的教育者,生产上的管理者,实际上是一岗多职,一人多责。要改变这种状况,角色向戒毒工作的医生,矫治工作的老师,管理工作的导师转变。实现职责的根本转变。(3)方法上转变。由于工作重心的转移,戒毒工作的客体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必须对戒毒场所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作出相应的调整,由过去的看守、管理、改造为主向以管理、戒治、矫治相结合转变。
2.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变,主要实现“三个转变”:
管理由“羁押型”向开放型转变,不能把戒毒人员等同于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简单的羁押式管理,使戒毒人员不跑、不自杀,天天出工劳动。这种低层次的管理,不能解决戒毒人员的戒治问题。应将这种低层次的管理转变为融入更多社会化、开放型的高层次管理,让戒毒人员有更多深入社会的时间,让他们在管理中学会自己管理,让他们在社会常态下戒毒。
矫治的“单一型”向多样化转变。戒毒人员的构成日益复杂,特别是吸食合成毒品人员,他们一般文化较高,自信,对吸毒存在不同的认识,他们认为“这是自己的事”,“不会成瘾”等。对他们如果采用单一的矫治手段是不行的。必须采取心理的、社会的、法律的多种形式的矫治方法,但这些多种形式的矫治方法必须结合科学的戒治才能奏效。
戒治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戒毒工作要加大医学戒治的力度,特别是吸食合成毒品戒毒人员容易产生精神障碍,表现为幻听,幻觉,妄想,多疑,行为难以自控,暴力倾向严重,容易发生自伤、自残的特点,干戒是难以控制的,必须加大医学戒治的力度,加大对医学戒治研究的力度,实行科学戒治,有效戒治。
3.由传统型向创新型转变。由单纯地追求“三防”指标向追求戒毒工作的社会效益转变。防逃、防非正常死亡、防重大恶性事故是长期压在监管场所的精神枷锁,这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管理对象的改变,应把戒毒工作的重心放在对戒毒人员实施有效的戒治上,加大力度,提高戒毒工作对社会的公信度,提高戒毒场所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戒毒工作的社会效益上多做工作,多想办法。
由创建模式向探索方法转变。戒毒工作创建戒毒模式,对推动戒毒工作的开展,探索戒毒方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戒毒形势的变化,戒毒工作在探索戒毒模式上凸现出诸多缺陷,模式复杂,难以实现,理论强,难以接受,它过多强调戒毒的理论性,忽略戒毒的科学性,不适合在戒毒场所推广和应用。应转变这种做法,戒毒场所要把主要精力转变到探索具体的戒毒方法上,哪怕是一两种方法,只要管用,只要能延长戒毒人员第二次吸毒周期,就是好方法,就是有效的。
由分散资源向整合资源转变。戒毒工作的各自为政,使资源分散,不利于戒毒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戒毒工作的突破。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要整合戒毒资源,共同开展对戒毒工作的研究,组建统一的戒毒专科医院,集中戒毒工作的人力资源,互补,发挥优势;集中打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环境,努力提高戒毒工作的质量;要集中戒毒场所的戒毒资源,成功的、有效的共同分享,失败的、无效的共同总结,努力创造出适合戒毒的有效方法。
(二)人才的科学配置
戒毒的人才队伍是戒毒事业发展的保障,而人才的科学配置和优化组合又是实现人才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关键。戒毒工作的人才培养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积极适应现阶段及未来戒毒工作发展的需要,大力改善和优化戒毒工作人才结构,建立起科学的人才队伍结构。根据我国戒毒工作目前的情况,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改善戒毒工作的人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