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企业中,员工犯错在所难免。管理者不能因为员工一点点的过错就延伸思维,上纲上线,加重对员工的惩罚。
企业新招进一名HR人员,派驻海绵分厂担任HR主管,代表总部负责分厂行政、人事和总务工作。这名HR主管进入该岗位工作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一次因为自身为了试用期内的积极表现,在处理员工过错中企图肆意打击员工并无限延伸思维,上纲上线,旨在加重对员工处罚的做法。
这名HR主管的海绵分厂属于重点危化品生产企业,防火防爆是日常生产中的重中之重。新员工入职之初,便进行过小组一级、厂长一级、企业一级共三次安全培训,从生产过程的操作到日常随身物品的携带,甚至连员工的服装穿着都有相应具体而细致的安全规定,企业在工厂内部显眼的位置也多处设立了防火防爆的标志予以时时提醒,因此,绝大部分员工都能遵守安全规则,数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也没有发现任何重大隐患。
主观上的漏洞堵住了,客观上的疏漏却总是时隐时现。虽然企业明令禁止员工携带烟火进入厂区,但个别员工因为急急忙忙赶着上班,往往疏忽大意,无意中还是有极个别员工将香烟、打火机等随身带入厂区。针对这类问题,企业专门规定了补救办法:一是每天早会时由组长或主管提示一次,全体员工检查随身物品,发现违禁品后,将违禁品交给直接主管暂时放到安全区域;二是进门时交给值班保安代管,下班时原物归还。遇到将违禁品带入厂区的员工,经提示后仍不主动自查或上交代管者,发现一次给予重罚,发现两次再加重处罚,发现三次后则直接解雇。
企业的这一规定,既强调了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又体现了人性化管理,应该算是比较合情合理的做法。在执行过程中,员工基本上都能理解和遵守,管理人员也一直未出现过明显的“执法”偏差。
这一天,一名员工早会前发现自己将打火机无意间带到了厂区,于是,按照惯例,他主动放到组长工具柜上的显眼位置,本意是想让组长看到后转入安全区域并存放,可是,这名员工忘了向组长说明,组长也不知道自己的工具柜中有了这类违禁物品。早会之后,大家都去忙当天的工作了,巡逻保安在经过工具柜子时发现了打火机,于是,叫来HR主管一起追查来源,很快就搞清了事情的原委。HR主管迅速上报处理意见,要求将这名员工直接解雇,给予组长记大过处分的处置意见。
按照员工违纪处罚流程,HR部门行政、人事专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果直接发现了分厂员工的违纪行为,由所在分厂HR主管起草处罚意见后,需经该厂厂长审核签字,然后报总部HR部门经理核准后执行。对于HR主管这一明显处罚过重的做法,分厂厂长拒绝在处罚报表上签字,理由很充分:违背了企业的具体规定和惯例做法,对员工处罚过重,会导致人人自危、草木皆兵。于是,分厂HR主管便带着这份处罚报表找到其直属上司总部的HR部门经理,坚持自己的处理意见,希望得到上司的肯定。总部的HR部门经理同样也否决了这一意见,理由与分厂厂长基本一致,并找出企业相关规定让这名下属认真对照执行。这名分厂HR主管还是不服,提出向企业领导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听到HR部门经理的报告,俺第一感觉便是下属坚持己见,希望与企业领导越级对话,是不是有什么隐情?为了弄清事实真相,俺同意了这名HR主管的请求,在当面得知并无隐情并征得他的同意后,将HR部门经理和厂长一起召集到小会议室内,共同讨论这一事件。
分厂厂长首先讲述了事件的全部经过,HR主管进行了一些细节补充,然后,针对企业的相关规定,这名HR主管认为处罚太轻不利于彻底根除安全隐患,希望通过这一事件的处置,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并调整相关处罚尺度,主张今后对于类似事件按照处罚的最高上限去处理。
俺要求他说说理由,于是,HR主管侃侃而谈:“大家都知道,如果将打火机带进工厂,打火机不小心掉在地上,马上会引起爆炸。爆炸的火星如果遇到易燃易爆物质,就会引起火灾,火灾再一蔓延,就会烧到厂房,引起车间、原材料仓库和成品仓库等地接二连三发生燃烧和爆炸。大火烧起来,如果再遇到大风,不仅会烧尽我们的厂房,还会殃及周边十几个工厂,造成火烧连营的事实。而周边的企业也基本属于家具之类的易燃易爆工厂,也会引起连环燃烧和爆炸。如果这些工厂同时燃烧和爆炸起来,又会危及整个工业区,整个工业区就成了一座火药库,就会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这个小小打火机的问题并不是孤立和单一的事件,从重处理是有道理的,修改处罚尺度是完全必要的。”
一番带着恐怖色彩的宏论让俺听得目瞪口呆,HR部门经理和分厂厂长只知道摇头,却说不出话来。俺理了理头绪,先顺着他的荒谬逻辑继续延伸:“事情可能比你说的这些还要严重百倍啊!如果火灾发生时,整个工业区都燃烧起来了,出现了大面积爆炸,正好有一辆运载了原子弹的专车路过,工厂爆炸的火星飘到了这辆车上,又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原子弹的爆炸,那么,别说整个工业区,就是我们这座城市大大小小的建筑、几百万人的生命财产也就不存在了。再进一步假设,如果在原子弹爆炸的时候,天上正好还有飞机也同时装载着原子弹飞过,势必导致更为严重的连锁反应,飞机上的原子弹又会爆炸,下一个受害的目标可能又是一座大城市,而这座城市中又有许许多多的爆炸物品,这些物品紧跟着再一次发生爆炸,则又会引起新一轮更大的灾难。这样的灾难一个接一个循环下去,于是,一场大火不仅仅只是会导致生灵涂炭,还可能毁了整个大陆架甚至整个人类,很有可能让生命重新回到远古时代啊。”
俺指了指HR主管的腰部,继续说:“我们还可以进行相关的类似推理。就说你用的裤带吧,正面有一个不锈钢钢套,如果你走在车间,裤带突然断了,不锈钢砸在水泥地上,就会产生火花。而有了火花,就可能引起火灾,火灾接着再引起爆炸,这样一来,事情就闹大了,裤带就成了导火索,而裤带的主人是你,很容易就推理出你是罪人,罪责难逃了。怎么办呢?为了不成为罪人,那你就用布条来做裤带或者直接穿着短裤上班吧!可是,即使这样,还是有问题,短裤很可能是腈纶等化纤产品,很容易因为与人体的摩擦而产生静电放出火花,又会导致车间起火、燃烧、爆炸。最后,为防止这类问题的发生,你只能赤身裸体上班了。事情到了这一步,并没有结束,还可以继续推理下去,直到推理出更荒谬、更恐怖、更严重的结论和后果,最后不得不先将你绳之以法……”
厂长和HR部门经理忍不住大笑起来,俺接着说下去:“我们一再强调处理问题要就事论事,对于未遂事件,不可凭臆想延伸思维,不可上纲上线。大家可以看到,HR主管和俺刚才的说法都是建立在多重假设之上,而且将所有极其偶然的巧合全部拼凑在一起了,按照这样的思维延伸下去,当事人就不是一般的过错,而是危及整个人类的元凶和千古罪人,即使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去处置也仍然太轻了,即使是杀了也不足以平民愤。顺着这样的思路去假想后果,任何事件都经不起推理的,我们随时都可能成为罪大恶极的坏人,随时都可以受到‘死啦死啦’的处置啊。”
停顿了一会儿,俺接着说:“仅仅只是将一只打火机带到了禁区,当面警告一下并将打火机转移到安全区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引起更多员工的重视就达到了处置效果。反之,无限地上纲上线,会整死人、冤死人的。打火机不是还没有掉到地上吗?即使掉到地上也不一定必然引起爆炸啊!即使打火机爆炸了也不一定必然会引起火灾,还没有危及整个工厂安全和其他邻居的安危嘛!即使不幸发生了这些极其偶然的连环事件,那么多的员工,我们在一旁不会采取早期处置措施,而只会在观望中任其发生发展吗?所以,将可能发生的情况,与必然发生的危害联系起来,将发生小概率事件的后果,当成发生的后果去处理,是荒谬的,是不能服众的。”
说话间,一名股东慢慢踱进了小会议室内,听到谈话的主题,他插入一句:“如果这名当事人属于故意将违禁物品带到禁区内,那你如何证明他是无意还是有意?我的看法,对于安全问题,实在是大意不得,宁可错杀一千,决不放过一个。”
俺客气地朝着股东点点头,然后回应道:“如果将此事定性为故意带进去,那么,我们的依据在哪里?从动机上分析,将打火机故意带进去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能给自己带来好处,获得利益,大家说说,能带来什么好处和利益?所以这一点显然是不存在的。二是蓄意伺机破坏,如果这一点成立,那么,我们就要看一看事件的前因了。这名员工平时与企业、与管理者有着深仇大恨,是要报复企业、报复领导?退一步讲,这个因素即使存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这类报复行为也根本不可能得逞,任何明白人都不会否认这一点吧。所以,从动机上,我们只能定性为无意中的过失行为,并非主观上想要达到某种目的。”
HR主管抢着说话:“你说是无意的过失,同样没有依据啊!”
俺喝下一口茶水,再回头来应对他的问题:“上面两种故意的可能性排除了,还有哪些值得列举的可能性?最大的可能性就是无意之中疏忽了,这是一种依据常理、依据事件发生概率而进行综合分析的排除法,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盲目推理。”
厂长和HR部门经理不停地点头,股东和HR主管先后说了句“有道理”。于是,俺宣布:各自去忙自己的事去吧,这件事交给HR部门经理来处理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