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燕、赵地区,青年女子从事倡乐业的尤多,以“弹弦跕”、“遍诸侯之后宫”④(④《汉书·地理志下》。)而著名。古诗十九首《东城高且长》云:“燕赵多佳人,美者颜如玉。被服罗裳衣,当户理清曲。”①(①《文选》卷二十九。)随着倡乐职业在女子中的广泛化,不重贞节、纵乐不羁的思想观念就有了一定的现实心理基础,从而对这一地区原始婚俗的消失起了阻碍作用。
燕、赵地区青年女子向外地流动过多,则是另一现实因素。
据民族学资料,一妻多夫的原始婚习延续至后世,除传统因素影响外,不外乎有四种原因。第一,由于贫困,支付不了财礼,被迫数人合娶一妻。不丹、印度南部和斯里兰卡某些地区的一妻多夫,即是因此造成的。第二,保障世袭权力和财产的需要,这主要见于中国西藏藏族领主贵族中。第三,为了适应生产。这在中国云南永宁纳西族人的卡瓦村寨中十分普遍。第四,由于种种因素造成男多于女的性别比失调。如南美洲朱萨尔地区的印第安人,在瘟疫造成部族中“男多女少”之后,便实行一妻多夫,以解决社会成员的婚姻问题,生活在南太平洋一些群岛上的马拉加塞人,由于曾经长途跋涉,造成身体状况相对较差的女性人口锐减,因而,一妻多夫情形一个时期内在这个部族中也相当流行。②(②参见[芬兰]威斯特马克著,王亚南译:《人类婚姻史》,197页。)清代中国甘肃地区亦有类似情形。赵翼写道:“甘省多男少女,故男女之事颇阔略。兄死妻嫂,弟死妻妇,比比皆是……有兄弟数合娶一妻③。(③赵翼:《簷曝杂记》卷四“甘省陋俗”条。)者”前述燕、赵地区青年女子从事倡乐业者较多,而且,流入外地者为数亦甚惊人。她们有的成为富家大户的职业歌舞伎,史称其“游媚富贵”④。(④《汉书·地理志下》。)有的在外地成婚立家。当时,不仅皇帝后宫中多有这个地区的女子,而且,权贵官吏娶燕、赵籍贯女子者亦颇多。如窦婴日日“拥赵女”⑤;(⑤《汉书·窦婴传》。)杨恽“家本秦也,能为秦声。妇女赵也,雅善鼓瑟”⑥。(⑥《汉书·杨恽传》。)由于流入外地的女子都是青年女子,这必然会影响这一地区的性别比平衡,造成男性成员多于女性成员的状况。有些社会成员为了能完成婚姻,便采取了几个男子共同娶一个女子的方式。与南美洲印第安人,以及南太平洋一些群岛上的马拉加塞人所不同的只是,燕、赵地区女性人口减少,不是由瘟疫、饥饿和劳累造成的,而主要是人口外流的缘故。
再次,盛行于皇室和封建贵族中的亲族之间的多重婚姻,主要是由于统治阶级中的政治联姻和腐朽的生活方式所造成。譬如,惠帝娶其甥女,是因为吕后“欲为重亲”,从而更牢靠地保障吕氏家族权益。①(①参见《汉书·外戚传上》。)刘恢娶吕氏之女,也是吕后的联姻手段。史称吕(“)后徙赵王恢,恢心不乐,太后以吕产女为赵王后”②。(②《汉书·高五王传》。)在西汉后期,傅太后诏令其孙子(即后来的汉哀帝)娶其“从弟女”为后,也是出于与吕后相同的考虑。成帝以赵飞燕姊妹同为贵人,则是其纵欲的表现。《汉书·外戚传》载:“上见飞燕而说之,召入宫,大幸。有女弟复召入,俱为婕妤,贵倾后宫。”在以赵飞燕为皇后之后,成帝见异思迁:“皇后既立,后宠少衰,而弟绝幸,为昭仪。”《西京杂记》卷一亦云:“赵飞燕为皇后,其女弟在昭阳宫”,“赵后体轻腰弱,善行步进退,女弟昭仪不能及也。但昭仪弱骨丰肌,尤工笑语。二人并色如红玉,为当时第一,皆擅宠后宫。”这说明姊妹同入掖庭,共事皇帝的现象,与封建帝王的腐朽生活密切相关。
复次,文化的“倒流”(即落后地区影响先进地区)的现象,也是原始婚姻习俗有留于内地的一个重要参数。汉代蜀郡居民成分不如内地单一化,汉族人民与巴、羌少数民族相邻而居,在巴、羌族人占多数地区,汉族人民的生活风俗、婚嫁习惯也受到影响。因此,“野合而婚”的风习,可能受到邻近地区羌人或巴人婚姻习惯的影响。
最后,某些带有原始婚姻习俗性质的婚姻关系,在汉代人的时代心理、民族心理和社会心理中,是合乎伦理准则的正常的婚姻行为。有的婚姻形式在汉代人看来还是一种对家族有益的婚姻。亚血缘婚姻遗存的表亲通婚在汉代不以为非,就是由这一因素决定的。总起来说,内地原始婚俗遗存的动因,既有传统观念和习俗的滞留因素,也有现实导致其存留的原因。对于蓟地“以妇侍宿”之习来说,前者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对于燕赵之间的一妻多夫来说,这两种因素都起了重要作用;而对于封建统治阶级中存在的各种原始婚俗以及蜀地“野合而婚”而言,后者起的作用更为主要。
既然在汉代内地,封建经济形态已占据主导地位,原始婚姻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已不复存在,那么,它的延续也只是时间长短而已。如果说,春秋时代是“烝”、“报”之俗和“媵娣制”的瓦解;战国时代是鲁、秦等地区原始婚姻习俗的基本消失;到了汉代,则是在整个内地范围内对原始婚姻习俗的扫庭犁穴。这个过程基本上是在西汉中、晚期到东汉前一百多年间渐次展开的。
不同于鲁、秦的作法,但又确实借鉴了前代的整合社会手段,汉王朝禁止原始婚俗的方式是礼教与法治双管齐下。一方面,汉代统治者认为:“统理人伦,必移其本,而易其末”,从而注重用封建伦理关念对人民进行宣传和教化。一些“风俗脆薄”、保留传统因素较多地区的地方官吏也用礼义教化其止“淫逸之风”、“鄙陋之俗”。至宣、元时期,汉政权更加大张旗鼓地宣扬“孝悌”,并派遣中央官吏去各地“正风俗”。宣帝曾下诏赐“贞妇顺女帛”,并说:“‘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其令郡国举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有一人。”①(①《汉书·宣帝纪》。)东郡太守韩延寿在这块先秦时代“郑卫之音”的故土上,采取“崇礼义”、宣教化措施,从而使这里的风气大为改观,原始的、古朴的婚姻习俗瓦解、动摇、消失。②(②参见《汉书·地理志下》。)另一方面,汉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原始婚姻习俗的流行。对于燕、赵之间的一妻多夫现象,廷尉范延寿用酷刑重惩:
于是,(范)延寿决之,以为悖逆人伦,比之禽兽,生子属其母,以四子并付母,尸三男于市。③(③《太平御览》卷二三一引谢承《后汉书》。)
范延寿还免去了自郡太守以下的一大批地方官吏,以示对其渎职行为的惩治;同时,也意在儆告后任官吏,要努力清除这里的原始婚姻习俗。到了东汉前期,燕、赵地区青年女子外流现象大为缓解。汉代法律也严禁后母与子、姑与侄、同产兄弟姊妹之间的不正当关系。
汉政权的上述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降至东汉前期,燕、赵地区的一妻多夫、蓟地的“以妇侍宿”的现象消失了;蜀郡某些地区的“野合”之习,也不复存留。血缘相近的亲族之间的通婚也受到人们鄙视。东晋人邓攸纳妾,“讯其家属……乃攸之甥(女)。攸素有德行,闻之感恨,遂不复畜妾,率以无嗣”④。(④《晋书·良吏列传·邓攸》。)封建社会的婚姻形态进一步巩固。①
①当时,东西辉映的两大国家———汉王朝和罗马帝国,在消除原始婚姻关系上,表现出颇大的差异。罗马帝国虽然也有限制乱伦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粗疏阔略,更主要是由于没有像汉王朝那样渗入社会机体内部的伦理教化手段,因而,原始婚姻习俗得以长期保留下来。例如,在当时罗马统辖的大部分地区中,盛行已婚或未婚女子定期在神殿“献身”的风俗,换言之,在这期间,女子可以暂离家庭与他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共同生活。有的女子在“献身”之前,还要跳裸体的“祭神舞”。保存至今的庞贝依壁画《祭神舞》就生动、真实地反映了这一情形。原始婚姻习俗的存留,对于罗马国家的整个婚姻形态都产生了影响。当时,无论在平民还是贵族中,男子和女子离婚均十分容易。“婚姻易于解除,无须法官监判,亦无须何种理由。不满意之夫或妻,但语对方曰:‘娶妻之所有,而还吾之所有。’离婚后,双方嫁娶自由。”有的贵族阶层妇女甚至“依其所嫁之丈夫计算岁数;忽离忽结,忽结忽离;离而又结,结而又离”。同时,“让妻”、“换妻”现象亦非罕见。如罗马贵族奥通斯阿斯曾“让其妻与其友人”(以上参见威尔德《古代文化史》相关内容)。
与此同时,残存于汉代人语言中的原始称谓也发生了变化。在称父的兄弟为“父”、兄弟之子为“子”的同时,也出现了“叔父”和“兄子”的称呼,如《汉书·王莽传》说王莽“叔”王商上书言事。
不过,还应看到,原始婚俗并没有在汉代彻底、全部被清除掉。由于汉代人承认表亲通婚的合理性以及两汉时期始终存在的政治联姻和骄奢靡乱的统治阶级腐朽纵欲的生活,表兄妹(姑表、姨表)之间的通婚、姊妹共入后宫以及某些长晚辈之间的通婚状况一直未能消失。而且,由于相同的原因,这些情形在汉代之后的许多封建朝代中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