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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绪论(2)

再次,在婚姻关系的等级结构上,两汉时期与战国之前的奴隶制的等级婚姻状况也有明显不同。先秦时期,奴隶主贵族中实行颇为严格的等级婚姻制度,一般而言:天子与诸侯阶层通婚;诸侯与诸侯阶层进行通婚;卿大夫与卿大夫阶层进行通婚。如《左传》隐公元年记载,宋武公以女儿出嫁鲁隐公。鲁宣公元年,公子遂到齐国迎齐王之女。①(①参见《左传》宣公元年。)郑国大夫祭仲以其女嫁郑国另一位大夫雍纠。②(②参见《左传》桓公十五年。)郑国大夫公孙楚聘郑国大夫徐吾犯之妹,而郑国另一大臣公孙黑亦来聘娶,子产让徐吾氏自择其夫,徐吾氏遂选前者。③(③参见《左传》昭公元年。)除本国的卿大夫之间通婚外,两个诸侯国的卿大夫也可以通婚。如郑国大夫驷偃曾在晋国大夫那里娶妻生子。④(④参见《左传》昭公十九年。)

战国以后,奴隶制的等级婚姻状况日趋瓦解。两汉时期,封建的婚姻等级关系开始形成。即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地位的相近,成为婚嫁择偶的主要标准。这一时期,封建皇帝的选民女入宫的完整制度也开始形成。成为皇帝配偶的女子身份相当宽泛:不仅可能属于诸侯阶层,也可能是高级官吏阶层,还可能是一般商人富户阶层,甚至还有可能是社会地位低贱的乐伎舞女。这些情形都和先秦时代有极大的不同。

复次,成文的婚姻法典和系统为婚姻思想在一千多年的中国奴隶社会历史中是不曾有的,这种状况与奴隶社会“刑不上大夫”以及不发达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文化水平密切相关。春秋战国初,随着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崛起,出现了《刑法》、《刑鼎》等成文法规。到了战国中期至秦代,进而产生了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两汉时期,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婚姻法规完整化、丰富化了。同时,中国历史上系统的婚姻思想也是首先出现在两汉时期的。

最后,在成婚的具体步骤上,先秦时代成婚仪式上存留了原始社会的某些成婚方式,如:

乘马班如,求婚媾。⑤(⑤⑥《周易》屯第三。)

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⑥(⑤⑥《周易》屯第三。)

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⑦(⑦《周易》贲第二十二。)

这显然是原始社会时代盛行的抢婚习俗的遗留。到汉代,男子乘马执弓,赳赳昂昂,前来迎妻的情形在婚仪过程中消失了。

汉代婚姻形态在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史上和世界古代婚姻史上的地位,也是令人瞩目的。

既有别于与之同时期的罗马、印度地区,也和两晋南北朝至明清时代的婚姻等级状况有很大差异,汉代是中国封建时代婚姻等级状况发展三阶段中的第一阶段(另两个阶段依次是:两晋南北朝—隋唐和宋—明清)。另外,汉代婚姻等级状况的基本状况与特点也给予后世以深深的影响:它启始了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门阀等级婚制,从而构成一个时代的新起点。

汉代以前,人们的婚姻年龄是不稳定的。因此,越王勾践曾颁令论限制老年娶幼妻、幼者嫁老夫的现象。《周易》大过第二十八也有“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之语。到了汉代,由封建统治政权的广阔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所决定,人们的婚姻年龄逐渐稳定。男子和女子的初婚年龄分别是14岁至18岁,以及13、14岁至16、17岁。这对保证农业再生产的缓慢进行,起了一定作用。正因为如此,汉代人的初婚年龄结构成为两千多年中国封建社会人口初婚年龄的基本模式。

由于汉代处于封建社会前期,封建伦理道德观念还没有全面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度中,因此,汉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在家庭内部的地位比封建社会后期要稍高一些。这是值得人们进一步研究的。

以往,人们对包括婚姻法规在内的汉律重视不够,而对唐律却评价极高。一提起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婚姻法规,必言唐律而少言或不谈汉律。这可能与传世汉律文字较少有关。实际上,即使以目前所存汉律也能看出,汉代婚姻法规在中国婚姻法典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汉婚律继承并大大发展了战国、秦王朝的有关婚姻规定,从体例、内容、功能上都形成了一整套与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相适应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对后世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两晋南北朝诸代的各项婚姻法律规定,无不是参照汉代婚律制定的;而唐婚律的大部分条文,亦渊源于汉代婚律。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古代婚律有别于古代世界其他法系的若干特点,也在汉代基本形成。

汉代婚姻思想丰富而系统,它不仅是对先秦诸子有关论述的反思和整理,更是对现实生活的感性捕捉和理性认识。一方面,代表封建正统思想的思想家提出了“奉先思孝”、“男尊女卑”、“从一而终”的理论,极大地影响了汉代以后封建正统婚姻思想。董仲舒、刘向以及班昭等人也被统治者奉为“先贤”和“女圣人”。另一方面,一些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和富于忧患意识的进步思想家,敢于正视现实,针砭时弊,提出了诸如反对婚姻攀高门、联姻,反对富门大户的男子广娶妻妾,反对婚嫁时铺张浪费,反对早婚现象,以及反对虐杀女婴等一系列闪烁着朴素的人文主义火花的思想。它们不仅是在中国古代婚姻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而且也是世界婚姻思想史上较早提出的富于价值的进步观点。这些思想也都为后世的进步思想家们所继承。

在婚姻形成的步骤上,汉代也基本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主要包括在:

(1)两家之间相互了解,排除某些禁忌因素。

(2)通过媒人进行联系,初步建立关系。

(3)通过占卜察看是否同姓。

(4)男方家庭送去聘礼。

(5)占卜婚嫁吉日。

(6)迎亲与送女。

(7)成婚时的庆贺礼仪。

除此之外,皇帝纳妃娶后的步骤与民间不同。汉代以后,成婚步骤虽有演变,但上述状况却没有大的变化;而汉代皇帝成婚过程对后代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从两晋到唐代,封建皇帝都曾参考过汉代天子的纳后娶妃仪程。

汉代与同一时代的古代希腊、罗马和印度的婚姻关系各有其特点。中国古代婚姻形态重理性而世界其他地区宗教色彩甚浓,这个特点也是最早出现在汉代。如:在古代希腊,女子出嫁时其父要举行隆重的祀礼,祭后还要宣读祝语,表明女儿与家中的“圣火”脱离关系。在古代罗马地区,婚姻关系也带有浓厚的宗教典仪内容。新妇到达夫家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立于祭坛之前献水与火,新夫妇并于神前剖分面饼”。宗教经典《旧约全书》、《新约全书》等构成了这些地区婚姻法规的主要法规的主要渊源。古代印度也是这样。《摩奴法典》第5卷第152、153、155和161条云:“婚礼中的祝词,和对造物主的祭祀,要保证新婚夫妇的幸福”,“由通用咒文祝福的婚姻,丈夫今世在适当时机或其他时机,不断给妻子带来欢乐,并在来世使她取得幸福”;“没有特别关于妇女的祭祀,修行和斋戒;妻子恩爱和尊敬丈夫,将在天界得到尊敬”;“但欲得子而不忠于丈夫的寡妻,今世遭人轻视,将来被排斥在丈夫所在的天界之外”①。(①[法]迭朗善(Loiseleur-Deslongchamps)译,马香雪转译:《摩奴法典》,130、13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同时,希腊、罗马人还崇拜着婚神———赫拉(Hera)与朱诺(Juno)。与此形成鲜明对照,汉代人的成婚步骤中并没有这类宗教典仪,汉婚律中也没有宗教色彩。伏羲和女娲在汉代虽然有某种婚神的功能,但汉代人对其并不像古代希腊、罗马人对赫拉和朱诺那样迷信与崇拜。在汉代婚姻思想和婚姻观念中,注重理性的内容也远远超过了迷信的内容。

中世纪欧洲社会结构与中国汉代封建社会是不尽相同的;与此相联系,这两个社会中的婚姻形态也大相迥异。其大概有下述诸端:

第一,中世纪欧洲的婚姻状况是比较稳定的,支撑稳定状况的柱石却是基督教的教义。由于当时欧洲普遍实行由神父根据基督教绪义证婚,使婚姻具有一种“神圣义务”的色彩,从而改变了古代罗马时代随意离婚的风气。显然,这与中国汉代以伦理观念(如敬先、论奉孝、繁衍)作为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是大不相同的。

第二,由于基督教义在欧洲封建社会婚姻关系中的影响,其服从关系,并不同于家庭内部的血缘性服从关系。在中世纪欧洲历史上,封君又是封臣,而封君对其封臣的封臣,并没有直接的统治关系。封臣对封君要承担一系列义务,除去出征作战之外,一个重要的项目便是当封君的女儿出嫁时,封臣必须交纳“协助金”。而当封君嫁女或儿子娶妻举行庆典时,封臣为其荷戈执盾,乘马前行,以示壮威。而这种等级结构以及这样的义务,在汉代封建地主阶级的各个阶层中是不存在的。

第三,一些研究者指出,中世纪欧洲的主要生产者———农奴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要低于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个体农民,其人身依附关系也更强一些。从婚姻关系上加以考察,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例如,中世纪欧洲的广大农奴缺少支配自身劳动的自由、迁徙自由、婚姻自由和财产继承自由等。农奴的婚姻权利掌握在庄园主手中,庄园主担心农奴与庄园之外的其他农奴结婚所生子女不归其所有,规定农奴不得与庄园以外的人结婚。而当偶或出现两个不同庄园的农奴被准予结婚时,要事先确定其子女的归属。英国学者柯尔吞(Coulton,G.G.)在《中世纪的乡村》一书中收录了一封巴黎主教的信件。信称允许其女奴某人与圣日耳曼修道院的某男农奴结婚。条件是所生子女一半属于巴黎主教,另一半属于修道院。此外,在没有得到庄园主的允许并支付结婚税(Focmarrriage)之前,农奴是不能结婚的。农奴家庭成员也必须得到庄园主的允许才能结婚。①(①参见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199、2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而庄园主对农奴拥有的“初夜权”更是农奴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直接反映。与此形成鲜明对照,汉代广大自耕农和依附农民在婚姻关系上却没有受到这种束缚,汉代婚姻法规有专门的条文约束各级行政长官和地主的过分胡为,农民的婚姻嫁娶基本上是由一家之长决定的。这一切使得汉代广大农民可以在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中完成婚姻和组建家庭。

此外,在婚龄、成婚仪式、婚嫁等级性、婚律、婚姻思想等方面,汉王朝与中世纪欧洲亦有不同。西方神学影响了适龄青年的成婚率。因为按照基督教的规定,教会人员(如神父、教士)不得结婚。所以,因各种原因在寺院供职的教会人员绝少有结婚者。与此形成鲜明对照,在两汉时期人们把后嗣、血食看成人生的重要归宿,先秦儒家提出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也已相当广泛地渗入社会各阶层中,许多看破红尘、蛰居荒山的隐者也往往完成婚嫁。由此决定,汉代封建社会的成婚率要高于中世纪欧洲。

第四,在中世纪欧洲的庄园经济和城市经济中,封君与封臣层层叠压。这二者的关系并非国君与臣民的关系,而是封建主个人之间的关系,地位较尊的封建主为封君,地位较低的封建主为封臣。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诺曼底习惯法规定,封君杀死封臣只处以一般性的死刑(在实际情形中,大量的是封君被判无罪或仅付以少量抚恤金),而封臣杀死封君则要处以绞刑。值得注意的是,封君和封臣的关系,是私人之间的主仆关系,不具备行政系统那样的上级和下级关系。在本书正文中,笔者要对此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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