冢宰是国家财务总管,统理“九功”、“九赋”、“九贡”、“九式之事,财物则分藏于各官府。《周礼》的府库很多,纵观全书各序官,其属员大多数都有“府”。《大宰》序官郑注云“府,治藏”。孙诒让《周礼正义》云:“凡财物所藏,并谓之府。因之凡治藏之吏,亦通谓之府也。”府即管理府库的官吏,从府的人数多寡可以推知其大小不一。有的府还设有,贾”,即知物价之吏,《庖人》序官郑注:“贾主市买,知物贾。”《周礼》的庖人、大府、玉府、职币、典妇功、典丝、泉府、马质、羊人、巫马、犬人十一职都有贾人,机构非常庞大。但真正控制国家财政的,则是治藏与会计两大系统的官员。
大府是王治藏官之长,总掌财用敛散出入之权,货贿无论大小都入于此,取于此。其职云:
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颁其货于受藏之府,颁其贿于受用之府,凡官府都鄙之吏及执事者,受财用焉。
“九贡”、“九赋”、“九功”总汇于大府,大府统受之,然后根据其物之善恶情况,分拨于众府藏之。黄以周云:“玉府、内府皆藏货贿之良,以待王之大用。大用不常有,故谓之受藏之府,明不遽出也。”黄说甚是,故《内府》云:“掌受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
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相反,受用之府则专入货贿之恶者,以应经常之需。畿内官员如有祭祀、军役等法用,均于大府受之。大府“岁终,则以货贿之入出会之”,总计支出、收入的详细情况,呈报冢宰。
大府之下有玉府、内府、外府三官:
玉府“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藏”,所掌都是式贡之余财。此府相当于王的内帑。
内府亦掌良货贿,但为良中之良,能中王服御者。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总掌钱布出入,凡王、后及世子衣服所用之泉,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以及赐予等开支,均由此官供给。内、外府是王之公帑。
三府各有所掌而统于大府,因而不能作弊;大府又受制于大宰,也无法营其私。
治藏官仅仅治藏,而不管账目。货贿出入之账由会计官主之。天官司会是会计官之长,其《叙官》注云“司会主天下之大计”。其职云:
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
畿内百物财用之总要,均集于司会之手,官府之长,郊野、县都之吏各执其正本,司会通执其副本,群吏以会计文书送于司会,司会钩考之,审核其是非。
司会还会同小宰等官员,“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即参照司书、职内、职岁等官提供的账目,稽考官吏们每十日、每月和全年的计算文书。司会所掌较复杂,因而其下又有四官分治:
司书为司会之贰,其职云: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财用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逆群吏之征令,凡税敛掌事者受法焉,及事成则入要贰焉。
凡是三岁大计所涉及的各个项目,司书都要总考其数,负责征敛赋税的官员,也要到司书处,受法”。《司书》郑注“法犹数也”。“受法”是领受人民应交纳赋税的数目。事成之后,将账目之正本交大宰,副本入司书。
职内、职岁二官分掌邦之赋入、赋出。《职内》云:
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以逆邦国之赋用。
贾疏云:“谓九职、九贡、九赋之税入皆掌之。独云赋入者,赋是总名,下言赋者,皆此类也。”辨财用之物,郑注说是,处之使种类相《周礼从”,即分门别类使之各入其府。“总”,指“簿书之种别与大凡”。职内掌官府都鄙财入的副贰文书,以钩考赋用情况。实际上,赋入之货贿并非职内征敛,亦非全部藏于职内,此官唯掌会计,凡赋入之数全在此入账。
职岁则总掌赋出,与职内出入相考、相辅相成,其职云:
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凡上之赐予,以叙与职币授之,及会,以式法赞逆会。
凡遇官府都鄙群吏有财物之用,其式法多少之节度,一律由职岁掌握。年终会计时,职岁协助司会与职内、职币作钩考会计之事。
职币“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职币掌敛官府财用之余,即大宰九职中的“币余之赋”。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周礼》的理财机构相当细密而完备。大府总掌财务,但由司书之官书记之,司会之官钩考之,财务入出又由职内、职岁分理,财物则又散置于各藏用之府,各职互为制约,极难从中作弊。财物的调拨权和使用权,为中央牢牢控制,无可动摇。
从各府领取财用的手续也是非常严格的。《职内》云“凡受财者,受其贰令而书之”,孙诒让云,“此贰令当为王及冢宰所下之令,其正令下所出财用之府,而别以贰令下职内,使书之”,奉命去相关之府如受泉布者到外府或泉府’领取财用者,必须持王或冢宰命令的正本,但同时要将命令的副件交职内之官抄录,以备钩考。当然,这是指国之大用和非常之颁而言,日常小用则自有式法等制约。《职岁》云,“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郑注云:“百官之公用式法多少,职岁掌出之,旧用事存焉。”各官府所需财用,由职岁依九式之法规定限额,其依据是,旧用事”,即惯例。“旧用事存焉”,说明历年开支情况都归入档案,并作为今后决策时的参考。
如前所述,财物是根据质地善恶,分类入府库的,具体到每一府库又是如何管理的,则语焉不详。但我们仍可从《职币》的记载中推知。其职云:“振掌事者之余财,皆辨其物而奠其录,以书楬之。”振为收取之意,贾疏云:“既敛得币,皆当辨其物,知其色类及善恶。‘而奠其录"者,谓定其所录簿书色别,各入一府。”云“以书楬之”者,贾疏:“谓府别各为一牌,书知善恶价数多少,谓 之楬。”楬,即橛弋、小木牌,将物之名数等等书于楬,并附着于该物之侧,使人一目了然。类似的记载还有,如:
《天官·典妇功》:及秋献功,辨其苦良,比其小大而贾之,物书而楬之,以共王及后之用,颁之于内府。”
《地官·泉府》:“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
《秋官·职金》;“辨其物之美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
可见,库藏之物,不仅所录簿书有色别,以示大类,而且每一小类之楬也详细记有物品的美恶、数量、价格等,可以据此推定,《周礼》其他府库对于所藏财物,也必是如此管理。这与云梦秦简中的某些记载十分相似,如: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
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以效之,勿度县。
官府钱币以一千钱装为一畚,并以令、丞之印封缄。秦国的粮仓管理也十分严格,谷物入仓时,以一万石为一积而加以排列,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如果啬夫被免职,只要检验仓上的封缄和题识即可,不必称量,只称量其独自封印的仓,可见封缄前要清点,封缄手续也很严格。这种较成熟的管理手段是法治在经济领域中的运用,也是与战国后期出现的庞大的官府财政体系相适应的。
(第四节 重农本
中国自古就以农立国,因此,以农为国本的思想根深蒂固,先秦各派思想家几乎都是重农论者。《周礼》承继了这一传统思想,对农业给予了极大的重视。
一是重视对土壤的分类。《大司徒》“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可知,种植之前,要先辨别十二种土壤的土性,然后再教民稼穑之事,这当然是因为土质与宜种之物及作物质量密切相关。从《禹贡》看,战国时代人们已将土壤分为壤、埴、坟、垆、黎、涂泥等类,其中壤有黄、白两种,坟有白、赤、黑之分,所说与今天土壤分布情况大致相合。《管子》也将九州之土区别为上土、中土、下土,各三十物,并辨其形状与所宜种。《地官·草人》则按照土色、土质、肥度等将土地区分为刚、赤缇、坟壤、渴泽、咸潟、勃壤、埴垆、强、轻九类,当与《禹贡》等为同时代的科学知识。
二是改造土壤。《地官·草人》有所谓提高土壤肥力的“土化之法。”刚、赤缇、坟壤等九类土壤肥瘠不一,因此施肥时要根据不同的土质,分别施洒牛、羊、鹿、狐等动物骨灰,如此则可化治土质,使之肥美。孙诒让说,此法“与植物化学冥符遥契”,不为过誉。
三是选择种谷。《地官·司稼》云:“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县于邑闾。”郑司农云,“先种后孰谓之穜,后种先孰谓之稑”,此当为众谷之通名。何者宜种,何者不宜种,皆编之为法而悬之于众,以使民甿尽知应选之种谷,足见对此事之重视。
四是整治稼器。《地官·遂人》云“以时器劝甿”,时器即农时所用之耒耜等器,遂人铸农器劝民耕作。《遂大夫》又云“正岁,简稼器,修稼政”,可见每年正岁还检查农器。
五是兴修水利。农田中有统一的水利系统,《遂人》云:“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一夫受田百亩,夫田与夫田之间即有水沟遂’;沟、洫、浍、川等也是田间水道之名,纵横交错,大小相注,以防水备潦。《地官·稻人》又云:“以猪畜水,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浍写水。”猪即潴,是蓄水的池塘。防即堤防,防水泛滥。沟、遂、列、浍分别是流水、均水、留水、排水的水沟名。《荀子》云,司空“修隄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臧,以时决塞”,。反映了战国时期对农田水利的重视,但是,很显然,《荀子》所见的水利系统远不如《周礼》严密、规范和理想化。
以上五方面均有专门的官员管理和指导。此外,《周礼》对农业的重视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春官·肆师》云“尝之日,莅卜来岁之芟”,“社之日,莅卜来岁之稼”,来年的年成皆预先占卜。《春官·籥章》有祈年于田祖”,以及岁终“祭蜡”以报农功之举。《天官·内宰》有“诏王后帅六宫之人而生穜稑之种,而献之于王”之语。司民、司禄献民数、谷数,王必拜而受之,藏于天府。
为防天灾时壮者散之四方,老者转乎沟壑,影响农本,《大司徒》又有,十二救荒之政”:
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
“散利”是贷给农民种食,即《地官·乡师》以岁时“赒万民之艰厄,以王命施惠”,《司救》之“凡岁时有天患民病···而以王命施惠”,《司稼》之,均万民之食,而赒其急,而平其兴”。“薄征”是减轻赋税。“缓刑”是宽减刑罚,即《秋官·朝士》之“若邦凶荒···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弛力”是减免徭役,如《地官·均人》之“凶札则无力征,无财赋”。“舍禁”是去山泽之禁。“去几”是除关市之稽,即《地官·司市》之,“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司关》之“国凶札则无关门之征”。“眚礼”是简化礼仪,即
《春官·司服》之“大荒···素服”,《天官·膳夫》之“大荒则不 举”,《秋官·掌客》之“凶荒杀礼”。“杀哀”是省减凶礼。“蕃乐是敛藏乐器而不奏,即《春官·大司乐》之大灾“令弛县”。“多昏是省减婚礼,鼓励结婚。“索鬼神”是为凶年祈祷,即《春官·大祝》之“天灾,弥祀社稷,祷祠”。“除盗贼”是安定社会秩序。“十二荒政”是灾荒出现时的应急措施,节省开支,轻徭薄赋,活跃经济,安定人心,从而,聚”住万民,渡过危机。
(第五节 抑工商
春秋以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井田制瓦解,工商食官的局面被打破,商品货币经济开始崛起,出现了以子贡、计然、白圭、范蠡、猗顿为代表的商人阶级。他们贩贱卖贵,巧取豪夺想,坐收百倍之利,以至家累千金,富比王侯。这些巨商大贾的发迹,对那些“解冻而耕,暴背而耨,无积粟之实”的农民有很强的诱惑力。随着弃农经商现象的出现,商业与国家争劳力、争财富的矛盾日趋突出。于是,对待商贾究竟应取什么态度,成为各家争论的热点之一。
商鞅主张用提高关税、市税的办法抑制工商,,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他把商业视为末作,,能事本而禁末则富”,认为只有禁绝之,国家才能富强。
韩非的态度与商鞅一样激烈,他认为“其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财,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是必须消灭的五蠹之一。他还认为,工商末业,毫无用处,“磐石千里,不可谓富;象人百万,不可谓强。石非不大,数非不众也,而不可谓富强者,磐不生粟,象人不可使距敌也。今商官技艺之士亦不垦而食,是地不垦与磐石一贯也···”在他看来,商人不直接参加生产,不能创造财富,与磐石不能生粟无异。因此,韩非和商鞅都坚决主张抑商。
孟子对厚刀布之敛以难商贾的做法很不以为然,主张“关市讥而不征”。他认识到商业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他希望,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使得“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以活跃社会经济。他甚至把保护商贾作为仁政的五项表现之一。
荀子的态度比较折中,他一方面厌恶商贾,争货财,无辞让,果敢而振,猛贪而戾,侔侔然唯利之见”,一方面又反对,苛关市之征以难其事”,他主张用刑赏等手段使之就范,并发挥其社会作用,,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货财通,而国求给矣,百工忠信而不楛,则器用巧便而财不匮矣”。
《周礼》对待商业的态度,与商鞅、管子、韩非等法家人物较为接近,是抑商的。赵靖先生认为,《周礼》中没有抑商的思想”。我们认为,《周礼》虽没有抑商的论述,但却有许多具体的抑商措施,种种限制和征敛把商贾置于无法发展的地位。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贸易场所的限制
《周礼》对经济市场的管理,犹如对乡遂之民的管理,带有强烈的军事化色彩,市场不过是军事化国家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指挥经济活动的并非经济规律,而是层层严密设置的官吏,他们对商贾的贸易场所、成交方式、价格,乃至商品质量、种类,无一不加严格限制。
商人从事贸易活动的场所称为市,设在城的北面。根据经营对象的不同,一日之中又分为朝市、大市、夕市,即所谓,三时之市”,《地官·司市》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