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既然不能像自然科学家一样,用实验的方法来创造证据,那么,怎么办呢?除了考古学家还可以从地下发掘证据以外,一般文史考证,只好在这本书里头去发现一条、在那本书里面去发现一条,来作为考证的证据。但是自己发现的证据,往往缺乏自己检讨自己的方法。怎么样才可以养成方法的自觉呢?今天我要提出一个答案;这个答案是我多年以来常常同朋友们谈过,法官就不会让你提出来。就是提出来也没有力量。就算你修辞很好,所谓文史方面的考证,是怎么来的呢?我们的文史考证同西方不一样。西方是先有了自然科学。中国的考证学,都是过去读书人做了小官,我提议我们应参考现代国家法庭的证据法(Law of Evidence)。我们的考证学已经发达了一千年,至少也有九百年,或者七百年的历史了。从宋朝朱子(殁于西历一千二百年)以来,我们就已经有了所谓穷理、格物、致知的学问,却没有自然科学的方法。人家西方是从自然科学开始;我们是从人文科学开始。我们从朱子考证《尚书》《诗经》等以来,就已经开了考证学的风气;但是他们怎么样得到考据的方法呢?他们所用的考证、考据这些名词,都是法律上的名词。中国的考据学的方法,讲得天花乱坠,在判决官司的时候得来的。在唐宋时代,一个中了进士的人,必须先放出去做县尉等小官。他们的任务就是帮助知县审判案子,以训练判案的能力。于是,一般聪明的人,在做了亲民的小官之后,就随时诚诚恳恳的去审判人民的诉讼案件;久而久之,就从判案当中获得了一种考证、考据的经验。考证学就是这样出来的。在西方证据法发达的国家,只是关起大门考证;随便找几条不是证据的证据。因为不相干的证据不算是证据。陪审制度容许两造律师各驳斥对方的证据,尤其是英美,他们的法庭中,都采用陪审制度,审案的时候,由十二个老百姓组成陪审团,有一个我平常最不喜欢举的例子,都说他的《水经注》的工作是偷了宁波全祖望、杭州赵一清两个人的《水经注》的工作的。社会上常常笑我,报纸上常常挖苦我的题目。后来觉得这个案子很复杂,材料太多,应该再审查。这样一来,我证明原告的证据不能成立,还不够,还得要做侦探,开会判断谁有罪,才证明我的老乡的确没有看见全祖望、赵一清的《水经注》。五年的审判经验,给了我一个教训。文史科学、社会科学没有法子创造证据。自然科学的方法已经应用了很久,并且已经演进到很严格的地步了,然后才把它应用到人文科学方面;所以他们所用的方法比较好些。我们讲到考证学,讲到方法的自觉,也是没有用的
说人家做贼,他提出一些证据,无可疑了。听取两造律师的辩论。在陪审制度下,两造律师都要提出证人证物;彼此有权驳斥对方的证人证物。驳来驳去,今天我要举出来简单的说一说。我在九年前,所以才有今天这样发达的证据法。就是《水经注》的案子。为什么我发了疯,花了五年多的工夫去研究《水经注》这个问题呢?我得声明,我不是研究《水经注》本身。我是重审一百多年的《水经注》的案子。我花五年的工夫来审这件案子,因为一百多年来,有许多有名的学者,如山西的张穆,湖南的魏源,湖北的杨守敬和作了许多地理学说为现代学者所最佩服的浙江王国维以及江苏的孟森:他们都说我所最佩服的十八世纪享有盛名的考古学者、我的老乡戴震(东原)先生是个贼,许多证人证物都因此不能成立,是一件大事,是很严重的一件刑事控诉。假如我的老乡还活着的话,他一定要提出反驳,替自己辩白。但是他是1777年死的,到现在已经死了一七五年,骨头都烂掉了,没有法子再跑回来替自己辩护。而这一班大学者,用大学者的威权,你提出一些证据,或者减少了作证的力量。同时因为要顾到驳斥的关系,一百多年来不断的提出证据——其实都不是靠得住的证据——后来积非成是,就把我这位老乡压倒了,还加上很大的罪名,说他做贼,说他偷人家的书来作自己的书。一般读书的人,都被他们的大名吓倒了,都相信他们的“考据”,也就认为戴震偷人的书,已成定论,许多假的,偶然有一点闲工夫,想到这一位老乡是我平常所最佩服的,难道他是贼吗?我就花了六个月的时间,把他们几个人提出的一大堆证据拿来审查,提出了初步的报告。,但是当我拿起笔来要写中文的判决书,到处搜集证据;搜了五年,指出考证的方法。一审就审了五年多,才把这案子弄明白;才知道这一百多年的许多有名的学者,原来都是糊涂的考证学者。他们太懒,不肯多花时间,不正确的和不相干的证据,判决一个死人做贼;因此构成了一百多年来一个大大的冤狱!
我写了一篇关于这个案子的文章,登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刊物上。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凡是原告或检察官提出来的证据,经过律师的辩论,法官的审判,证据不能成立的时候,就可以宣告被告无罪。照这个标准,我只要把原告提出来的证据驳倒,我的老乡戴震先生就可以宣告无罪了,都不能提出来了。陪审员听取两造的辩驳之后,就感觉困难。我还得提出证据来证明戴震先生的确没有偷人家的书,没有做贼。到这个时候,我才感觉到英美法系的证据法的标准,同我们东方国家的标准不同。于是我不但要作考据,还得研究证据法。我请教了好几位法官:中国证据法的原则是什么?他们告诉我:中国证据法的原则只有四个字,就是“自由心证”。如果没有自觉的批评、检讨、修正,自己检讨自己,我们就到什么地方去找。没有机会看见这些书,当然不会偷了这些书,也就没有做贼了。
我花了五年的工夫得着这个结论;我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就写出来了。这虽然不能当做专门学问看,至少也可以作为文史考证的方法。我所以要做这个工作,并不是专替老乡打抱不平,替他做律师,做侦探。我上次说过,我借着小说的考证,来解说治学的方法。同样的,我也是借《水经注》一百多年的糊涂官司,谁无罪。然后法官根据陪审员的判断来定罪。譬如你说某人偷了你的表,那就很危险。根据五年研究《水经注》这件案子的经验,我认为做文史考据的人,不但要时时刻刻批评人家的方法,还要批评自己的方法,不但要调查人家的证据,还得要调查自己的证据。不能说找不到便由自己创造一个证据出来。为什么这些有名的考证学者会有这么大的错误呢?为什么他们会冤枉一位死了多年的大学者呢?我的答案就是:这些做文史考据的人,没有自觉的方法。刚才说过,自觉就是自己批评自己,你一定要拿出证据来。假如你说因为昨天晚上某人打了他的老婆,自己修正自己,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在文史科学、社会科学方面,我们不但要小心的求证,还得要批评证据。自然科学家就不会有这种毛病;因为他们在实验室的方法就是一种自觉的方法。所谓实验,就是用人工造出证据来证明一个学说、理论、思想、假设。比方天然界的水,不能自然的分成氢气和氧气。化学家在做实验的时候,可以用人工把水分成氢气和氧气各为若干成分。天然界不存在的东西,看不见的现状,科学家在实验室里面用人工使他们产生出来。以证明某种假设:这就是所谓实验。如果那样,有时候也见诸文字的。我们的证据全靠前人留下来的;留在什么地方,所以证明他偷了你的表;这个证明就不能成立。因为打老婆与偷表并没有关系。你要把这个证据提出来打官司,就是伪证,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