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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嫁妆对清代婚姻的影响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5)

光绪四年(1878),检讨王邦玺上奏请求禁止民间溺女,光绪帝谕令:“民间溺女本干例禁,若如所奏各情,亟应设法拯救。着刘秉璋查照该检讨所递章程,因地制宜,量为变通。责成所属州县,实力劝办,仍随时督催访查,不得视为具文。一面晓谕居民,嫁娶务从简俭,以清其源。并著咨行各直省督抚,一体查照办理。原折暨章程,均着钞给阅看,将此谕令知之。”⑤(《德宗景皇帝实录》卷六八,64页)

在皇帝的倡导下,各地官员也都积极开展禁止或防范民间溺女的运动,他们发布各种禁诫文书,力图消除此陋俗。比如前文提到的阮元,他在担任浙江巡抚时,发现金华“贫家多溺女”,于是将自己的俸禄捐献出来,给每个生女儿的家庭发一两银子的哺乳费,具体做法为:“贫户生女者,许携报郡学,学官注册,给喜银一两,以为乳哺之资,仍令一月后按籍稽查,违者惩治。盖一月后顾养情深,不忍杀矣,此拯婴第一法。”①(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二笔、三笔》,87页) 阮元认为,人们溺杀女婴一方面出于家庭贫困或重男轻女,另一方面主要是由于对于新生的婴儿没有感情,所以忍心溺毙,如果出钱让父母将孩子养育一个月,自然会建立起身后的感情,以后不给银两也舍不得溺杀了。如此,既节省费用(每家只需一两银子),又唤起了人间的父母子女至情,所以他得意地称此为“拯婴第一法”。

乾隆三十一年(1766),兴泉监司蔡琛在厦门创建育婴堂,取名为“普济堂”,他在碑记中记录了建立此堂的缘由和整个过程:

盖闻不齐者,生民之气数;转移者,用世之权衡。天留缺陷,则以人事为之补救;人有阽危,则求利济而期得所。“西铭”曰:“凡天下疲癃残疾、茕独鳏寡,皆吾兄弟之颠连而无告者”。推斯语也,与凡负性之俦、含生之类,皆不忍恝视; 矧牧民者目击皤皤白发、呱呱黄口,无生之乐、有死之哀,犹能晏然已乎?

甲申秋杪,予奉命调任兴泉监司。乘剔弊之后,首以去蠹、除奸、察吏、安民为务。如是者行之期年,商樯不惊、萑苻无闻,出作入息,人安恒业之常。偶因祈祷雨泽,行历郊野,见道旁有遗弃之婴儿、野外多未埋之胔骼,而羸老孤贫,又复乞怜号泣,心窃惄焉伤之。细求其故,盖厦门内接漳、泉,外达澎、台,四方来往者实繁有徒;一旦旅邸无依,非零落于陌路,即转死于沟壑,势使然也。闽人习俗,凡女子遣嫁,夫家必计厚奁;故生女之家,每斤斤于后日之诛求,辄生而溺毙。更或贫者,忖不能自寸,并生男而溺之。余思天性寡恩,大乖伦理;异乡失路,谁切饥溺?因与厦防黄司马谋兴普济堂,以代其养。黄司马告以厦门旧有育婴堂一所,规模初备,系前署观察、今湖南廉镇官所建;缘未置义产、未治器具,以致竟成虚设。余首捐廉俸贮库,黄司马见而欣悦,亦同捐廉俸。不数月间,闻风慕义者捐至五千圆。署厦防张司马请置义产,余以事闻于制府苏公、中丞庄公、方伯钱公,均许其可。于是新屋宇,置器具,定立条规,慎重行之;易其名曰“普济”,期事有所兼及、惠有所并施也。其大端:或雇乳母以哺婴孩、或募老妪以恤弱小、或给口粮以养衰老、或设医药以周贫病、或施棺木以瘗旅亡、或掩骸骨以免暴露,俾少有所长、老有所终,生遂死安而已。其细目:则为之立年限以定婚嫁、随寒暑以给衣食、严内外以密防范、别勤惰以赏罚、治膏腴以供经费、选方正以司出纳,一年之用度几何、终岁之收养几何?堂有书记、官有册籍,班班可考。庶几期斯堂于不朽耳;非所谓生民不齐之数、天留残缺之事,将求利济而期得所者以行补救之术也哉?

维时共襄其事者,则有提师吴公、台澳总戎甘公、观察张公、郡守秦君、兴化守佟君、泉州守陈君、永春牧嘉君、海关司榷彭君、中衡参戎朱君、署中衡游戎金君、厦门司马黄君、建宁司马张君、金门别驾梁君、莆田王令、仙游胡令、晋江方令、惠安杨令、南安靳令、安溪朱令、同安吴令、德化王令、大田汪令与夫庶司众职,各捐廉俸有差;而鹭门之荐绅、父老、官司、职役,尤欢忻鼓舞相乐输而无吝色。猗欤休哉!何善之所归,人有同好,竟若斯之不谋而合捷如转圜者欤!余因始其事志其行,为之刻石以纪。其一石纪官爵、姓氏、施与数目,所以明不朽也;又一石纪批详年月、田亩钱粮,所以垂永久也。若夫林林总总孳息弥蕃,存活日益多、经费日益广,俾斯堂之得以常留而不坠、老少之永享利赖而无穷,则俟夫后之君子;余实有厚望焉!是为记。①(《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二辑,《厦门志》卷九,《艺文略·普济堂碑记》)

蔡琛在乞雨途中看到道旁多有丢弃之婴儿、暴露之骸骨,探知由于厦门四方之人杂处,生活没有保障,而福建地方习俗为女子出嫁必须预备丰厚的嫁妆,因此溺女者多,贫困之家甚至连男孩也溺毙。针对这些现象,他决心在前人所设育婴堂的基础上创立普济堂,以收养鳏寡孤独。蔡琛率先捐出自己的俸禄,“闻风慕义者” 纷至,诸多官员士绅参与其中,又置有义产,使其能够永久维持下去。普济堂还设立了明确的条规、细目,其宗旨为:“少有所长、老有所终,生遂死安”,初具慈善组织的雏形。经蔡琛调查,嫁妆奢华是导致百姓溺杀女婴的直接原因,因此拯救女婴是普济堂的主要任务之一。

与官府相配合,宗族和绅衿中的有识之士,也纷纷进行劝禁,向人们讲述溺女之害,劝说人们生女莫溺。如安徽潜邑朱氏即将“戒溺女”作为家训载入族谱,其文如下:

人之犯罪莫大于杀人,溺人与杀人无异。杀他人且不可,况杀自己人乎?或曰:家贫难育,不得不溺。不知天生一人自有一人衣禄。如夫妇未生子时,其赀财仅足以自给也,迨生一子而能衣食之矣。方生一子,其赀财仅足以资一子也,迨又生一子而又能衣食之矣。即从此而三四子、六七子莫不能衣食者,其所生之子自与衣食俱来,非分吾夫妇者也。或曰:家贫难嫁,不得不溺。不知婚姻原不论财,上等赔资而嫁,次则随聘而嫁,次则虽受微仪亦自不碍,只在课以勤俭,使其女能为夫家生殖尔。奁货虽多,亦有穷尽,吾门之女果人人勤俭兴家,必有与为婚者,岂预计夫牵犬乎?或曰:女或不令,贻讥父母,不得不溺。不知女之败德,皆缘父母失教。当三五岁之后,即命之分内外,不与男子共游,不与男子共食。稍长即督之女工及养牲酿酒,他如米盐茶菜之类,事事以节俭为务。衣食取淡素,形容必端正,逮至夫家而舅姑又如是闲?数之年安得不为淑媛乎?审此三者,而女可以不溺矣。①(朱振纪:(潜邑)《朱氏宗谱》,光绪三十二年敦睦堂活字本)

此文从难养、难嫁和难教三个方面奉劝族人养女莫溺。从其中对“难嫁”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婚嫁论财之风造成了人们在婚姻缔结中攀比夸富的思想,家长们一方面想让婚礼办得体面,另一方面也想通过丰厚的嫁妆来提高女儿在未来家庭中的地位。这种风气的直接后果就是使那些既出不起丰厚嫁妆、又不愿意在婚礼中蒙羞的家庭走上了“生女不举”的途径。

浙江《淳安县志》中也记载了“劝民举女”歌:

虎狼性至恶,犹知有父子。人为万物灵,何独不如彼。生男与生女,怀抱一而已。生男既收养,生女顾不举。我闻杀女时,其状苦难比。胞血尚淋漓,有口不能语。伊嘤盆水中,良久乃得死。吁嗟父子心,残忍一至此。我因训吾民,无为杀其女。荆钗与布裙,未必能贫汝。随分而嫁娶,男女得其所。②(《淳安县志》卷一,《风俗》,光绪十年刻本)

歌谣以通俗的用语、朴实的道理,从男女平等以及溺女之残忍的角度来规劝人们养育女儿,勿将其溺杀。除劝诫外,清代许多地方也都设立了育婴堂来收养被遗弃的婴儿。根据清人陈康祺的记载,清朝在入关之初,世祖福临和其母孝庄太后就十分重视溺婴问题,大量开设育婴堂:

元明之世,育婴堂尚未通行。自国家忠厚开基,发粟振饥,岁不绝书,孤独鳏寡,各得其所。世祖皇帝讲筵触发,特严溺女之禁,海内始知育婴为善举,然在官尚无常饩也。仰维孝庄皇后首颁禄米,满汉诸臣,以次输助,不数年,由京师以达郡县,育婴之堂,遍天下矣。①(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二笔、三笔》,70页)

以安徽一省为例,光绪《续修庐州府志》、乾隆《池州府志》、民国《怀宁县志》、光绪《宿松县志》、光绪《宿州志》等都有当地设立育婴堂的记载,可以印证陈康祺“育婴之堂,遍天下矣”的论说。各地的人们如果生女之后不欲养育,都可送往育婴堂抚养,以减少人们对女婴的溺杀。②(有关清代育婴堂的研究,参见张秉望:《清季北京的育婴堂》,载《红楼梦学刊》,2002 (2);萧倩:《清代江西民间育婴事业研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 (1);杨大春:《晚清政府的教会育婴政策述论》,载《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1 (1))

但是,尽管官府、宗族多次禁止、反复劝诫,并且在各地广泛设立育婴堂,溺女之风在整个清代仍然相当普遍,屡禁不止。如福建《永春县志》记载:“生女过多者辄溺之,虽经慈善家之劝戒,育婴堂之救济,然不能免。”③(《永春县志》卷一五,《礼俗志》,民国十九年中华书局铅印本) 育婴堂之设,只能“补救万一,力亦未能胜残矣”④(《吉安县志》卷三○,《民事志·风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况且,还有许多人担心即使把女儿送到育婴堂,待其长大成人后仍可能和家庭发生干系,或者认为送去育婴堂本身即是一种羞耻的行为,所以干脆溺杀,不留后患。⑤(如厦门一带,“惟富家女为婢妾所生,恐妨工作,且恐厚费妆奁、又耻送入育婴堂,或辄淹杀之。”《厦门志》卷一五,《风俗记》,见《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二辑,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版) 因此,育婴堂在拯救女婴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于被溺杀的女婴数量而言,是非常有限的。

在此种情况下,一些士人提出,改变“奢嫁”之风、减轻家庭的陪嫁负担,是解除溺女根源的有效办法,他们大声疾呼:“风俗之靡,转移有渐,士大夫有能自拔于俗者,当思有以惩其弊而为之倡,庶有豸乎!”①() 在这样的倡导之下,“奢嫁”之风渐渐有所改变,如民国《永春县志》记载:“百数十年前,聘礼无过百《阳江县志》卷一,《地理志·风俗》,道光二年刻本金者,生女过多者辄溺之,虽经慈善家之劝戒,育婴堂之救济,然不能免。近则聘礼动至数百金,无在百金下者,而妆奁之厚薄转未过问,虽穷乡僻壤,女孩均得保全矣。”②(《永春县志》卷一五,《礼俗志》,民国十九年中华书局铅印本) 尽管溺杀女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奢嫁”只是其中之一,但是扭转“奢嫁”之风对于改变溺女之俗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三、嫁妆与童养媳

童养媳是指女孩在年少时期就被未来配偶的父母领养,待其达到成婚年龄再“圆房”,正式结成夫妻。“童养媳婚姻,在清代已是一种流行面广且经常可见的婚姻形式。”③(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25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而童养媳的产生,固然与男家的贫困、缺乏劳动力、期望早日为儿子娶到妻子等方面的原因有关,是从女方家庭的角度讲,趁女儿年少时就找到婆家送去童养,一方面可以节省抚养女儿的费用,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更为重要的是,女儿在夫家长大成人后直接“圆房”,免却了嫁妆的花费。因此,父母将女儿送去童养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担心女儿长大后出不起嫁妆,与其到时由于无钱陪嫁而导致家庭蒙羞、女儿出嫁愆期,不如及早送去童养,省却了这种担忧,更省却了嫁妆的花费。

清代许多地方的童养媳婚姻都有着明确的、约定俗成的规定,即女家无需陪送妆奁。如安徽和州的童养媳婚姻,“女家不得向男家要任何礼节钱,女家也不陪嫁妆”④(吴承木:《和县婚姻习俗和民间艺术活动片断》,载《和县文史资料》第3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84);望江“抱养媳很简便,女家不陪妆奁,男家不送聘礼”①(沈钟英等:《童养媳与等郎媳》,载《望江文史资料》第2辑,1988);广西上林:“童养媳多缘女家贫穷,或其父母死亡无人管教,则男家仅备身价二三十元聘回赡养,而此女随身衣服外,并无赔(陪)嫁装奁”②(《上林县志》卷六,《社交部·风尚》,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个别地方在童养媳长成后与丈夫“圆房”时,母家有陪送物品的习俗,如四川万源,“至贫家养女四五岁,即由男家接去童养,为‘接小媳妇’。待男女成年结婚时,母家始制备被盖、箱笼等物送去,名曰‘圆房’”③(《万源县志》卷五,《教育门·礼俗》,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但这里所陪送的物品,已经是非常简单,与常态婚礼中的嫁妆不可同日而语,如湖南《桂阳县志》中说:“近来无力婚嫁者,或血盆抱养,或数岁过门,礼物颇为简易”④(《桂阳县志》卷四,《风土》,嘉庆二十七年增刻本)。

“奢嫁”之风是造成人们将女儿送去童养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童养媳年少时即离开父母,其生活是很悲惨的。以下几则案例可以反映出童养媳在夫家所处的地位。

案例1 阜阳县郭法,幼聘阎百川的女儿阎妮姐为妻,“过门童养,还没成婚,素相和睦”。道光十六年十一月初四日,郭法牵牛回家,因阎妮姐在堂屋门首纺花,有碍走路,叫她把纺车移开,“阎妮姐不理”,郭法生气,把纺车推坏,阎妮姐不依混骂,郭法将阎妮姐打伤,不料阎妮姐伤重,到初六日就死了。①(参见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3204卷16号)

童养媳阎妮姐因不肯给未婚夫让道,被其打伤致死。从此事中可以看出郭法平时在童养妻面前的霸道,阎妮姐的家庭地位可想而知。

案例2 戴兵籍隶阜阳县,伊姑戴氏嫁与李中五为妻,戴兵与李中五素好无嫌。李中五次子病故,遗妻孙氏过门童养。道光二十二年八月间,李中五潜入孙氏房内拉衣图奸,孙氏不依喊拒,戴氏听闻赶向斥散。二十三年五月间不记日期,李中五复拉孙氏图奸,孙氏挣脱。戴氏闻知,又向村斥。李中五恼羞成怒,向戴氏殴打,经其长子李有劝解,李中五将戴氏、李有一并逐出。七月初一日,戴氏因病偕同孙氏同归,李中五声言屡被戴氏张扬其丑,毫无夫妻情分,不容在家养病。戴氏分辨,李中五用木棍殴伤戴氏右胳膊骨断。戴氏与孙氏向邻人借屋调养。初五日,戴兵闻知前事,因李中五不循情理,心里气忿,将李中五殴伤……李中五延至初六日因伤殒命。①(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3388卷17号)

童养媳孙氏在未圆房之前未婚夫就已过世,夫家并没有将她另嫁他人或退回母家,而是留在夫家继续“童养”。孙氏在承受丧失未婚夫痛苦的同时,还要忍受翁公屡次强奸的企图,由于反抗而被驱逐出家门,她的生活景况非常悲惨。

案例3 泾县郑查氏,“丈夫郑百正已故,儿子郑方年十二岁,抱养南陵县人包辉的女儿菊姑为媳”,菊姑现年十二岁,还没与郑方成婚。郑查氏与汪小学邻居。道光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郑查氏叫菊姑到地里挖野菜,菊姑回家后,郑查氏见她裤上有血,经查问,是被邻居汪小学诱奸。②(参见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3062卷1号)

童养媳菊姑的父母远在南陵县,婆母郑查氏丧夫守寡,未婚夫郑方年少,邻居汪小学趁机对其进行诱奸。童养媳被诱奸,与其年少无知、亲生父母管不到、在翁姑家又不受重视和关心的生活状况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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