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以自然运,圣人以自然用"
——金朝·高守元《冲虚至德真经四解》
道教的治政观是道教行为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教期望实践治政行为和治政策略所具有的系统思想和观点,是道教自然观在治政行为中的本质体现和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治政的思想和观点、治政的文化和心理、治政的管理以及治政所需要的法律制度等内容。政治与宗教结下了不解之缘,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能影响群众的精神手段中第一个和最重要的手段依然是宗教。"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1页。十七世纪荷兰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斯宾诺莎通过"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表达了其社会政治思想:""自然"是人类社会应追求的最高价值体现;而"无为"是实现"自然"价值的途径或者方法。"詹石窗《"内圣外王"的道家精神及其现代意义》,《道教教义与现代社会》,第188页。道教的治政观既是对中国道家"自然无为"政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吸收和扬弃。"在道教中,他们首先以"无为而无不为"作为他们社会政治思想中的一个最高准则。"陈撄宁《道教与养生》,第93页。道教的治政思想是道教宇宙观、天人观、生命观以及生活观在治政行为领域的综合体现,是期望将"无为"治政思想运用于政治活动、政治管理和政治法律制度等实践过程的美好愿望。一方面体现了道教作为"人间道教"通过其治政思想与学说以及行为愿望对现实政治生活的参与、影响和关注;另一方面反映了"道教尤其是上层道教人士逐渐放弃了它在世俗生活中可能导致与政治权力冲突的领域,逐渐清除了可能违背主流意识形态和普遍伦理习惯的仪式和方法,逐渐遮蔽了那些来自巫觋祝宗的传统倾向"葛兆光《屈服史及其他--六朝隋唐道教的思想史研究》,第117页。
§§§第一节治政的基本含义及主要特点
道教的治政观是道教对于治政活动内在规律的基本认识,是建立在道教宇宙观、天人观、生命观基础之上的行为自然的重要体现。"基督教的社会政治学说便是以相对自然法与绝对自然法为其基本法理基础,这一方向自初期教会时已经确立。奥古斯丁的方法是依照这两种自然法分别建立不同性质的国家:世俗之城和上帝之城。"许志伟、赵敦华主编《冲突与互补:基督教哲学在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6页。而"作为一种承认"仙"乃是由"人"转变而来的宗教,道教难以避免地要解决"人"在成为"仙"之前所需要面临的种种问题,于是而有了种种有关社会政治及伦理的学说"郭武《〈净明忠孝全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道教治政观所具有的"任其所适"的治政内涵、"契任无私"的圣人统治、"圣道统治"的治政管理、"各安其然"的治政秩序等方面的基本内容。既是治政活动内容的自然要求,又是道教对于治政活动内在规律的理解和把握,体现了道教作为人间宗教在治政方面所具有的基本含义和主要特点。
一"利自然而用之"
——任其所适
道教的治政观是建立在中国传统政治思想文化基础上的治政观。"确认人事政治与自然规律有类别的同形和序列的同构,从而他们之间才可以互相影响彼此配合。"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在人类历史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历代思想家、政治家从不同立场和角度出发,阐述过不同的政治观。在中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有"道洽政治,泽润生民"、《周礼》中有"掌其政治禁令"、《管子》有"政治不悔"等说法。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最重要的经院哲学家、神学政治论的主要代表,他提出"自然始终以最完美的方式进行活动,因此最接近自然的办法就是最好的办法"参见马啸原《西方政治思想史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2页。这些思想对于研究道教自然观关于治政自然"利自然而用之"思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第一,"人君理国,法道为政"。道教将道之本体思想引入其政治观,认为要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就必须"法道为政",使社会秩序与社会管理达到"致治",才是"人君理国"的重要方法。《老子想尔注》说:"人君理国,常当法道为政,则致治。"《老子想尔注校笺》第12页。"老子从社会动荡的不幸现实中产生了自然的信念。他坚信自发的、原始的状态的延续是宇宙中最好的秩序。"刘笑敢《试论老子哲学的中心价值》,《中州学刊》1995年第2期,第72页。道教则根据中国传统"天人感应"、"天人合一"思想,在继承了道家"自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自己特点的治政观。隋唐间《魏伯阳七返丹砂诀》说:"天地自然,圣贤之则,天地自然变化而圣贤则之,通太虚之妙造,运动而为法则。"《道藏》第19册,第9页。这里体现出了道教治政观中关于治政原则的主要内容,即天地"自然"为圣贤之法则,同时也为宇宙运动之法则,即"天地自然变化"这种法则是圣贤者从事治政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治政活动中必须把握的基本思想。"圣人"治政者必须严格按照治政的"自然"原则行事,即在行为上与治政活动的内在规律相协调,使治政活动"通自然"、"达造化"、"运百姓",才可以实现治政之目的。
第二,"任其所适,通其逆顺"。"人必须悉知他们所加工的物质的"形态",即其规律,和他们周围的自然规律现象的本质,如果无视这一点只能灭亡。"(德)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6页。《南华真经注疏》成玄英疏:"圣人通自然,达造化,运百姓心知,用群生耳目,是知物物者,非物也。"《道藏》第16册,第419页。圣人要实现其"尊高在上"之理想,则应该合"群生"本质之属性而用之。成玄英又说:"无事无为尊高在上者,合自然天道也。"《道藏》第16册,第422页。这里提出的"合自然天道",实为道教治政思想的本质内涵,是道教"圣人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金代高守元集《冲虚至德真经四解》认为:"圣人顺天地之道,因万物之性,任其所适,通其逆顺,使群异各得其方,寿夭咸得尽其分也。"《道藏》第15册,第102页。这里表达了道教治政思想的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道教治政"自然"的基本内容应该为"顺天地之道,因万物之性";二是道教治政"自然"在实践方面应为"任其所适"、"通其逆顺";三是道教治政"自然"的目的"使群异各得其方"、"寿夭咸得尽其分也"。
第三,"熙熙自然,无为而已"。《云笈七签》卷十五《黄帝阴符经》中说:"圣人变化顺阴阳之机。天地之位自然,故因自然而冥之,利自然而用之,莫不得自然之道也。"《云笈七签》第382页。道教治政活动的本质要求体现在任其所适,"利自然而用之",倘如此,则"用无不治矣"。反映了道教对于治政行为规律内容和特点的基本认识。关于"天地之道"、"万物之性",金代高守元集《冲虚至德真经四解》进一步认为:"天地以自然运,圣人以自然用。自然者,道也。"《道藏》第15册,第75页。道教认为天地之道自然也,万物之性自然也,自然者为道,道乃为自然。一切都在自然的控制和制约之下,"天之任物则自然居物上。"《道藏》第16册,第422页。而圣人则同样也必须以自然为用,顺自然而为之,如此治政才能自然而然,才可以实现治政之目的。元代道士杜道坚注《道德玄经原旨》曰:"太古之世,巢居穴处,无赋敛征役之为,无礼乐刑法之事,无典谟训诰之言。下知上之有君,上知下之有民,熙熙自然无为而已。"《道藏》第12册,第732页。是道教对于治政观在"礼乐刑法"等方面所具有"自然"内容和特点的基本认识。"熙熙自然无为而已"反映了道教在治政思想中的"自然"乃为君无为而顺自然用之。
第四,"自然之妙,无不治矣"。元刘惟永、丁易东《道德真经集义》说:"圣人之道,虚无自然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故使夫知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其为出于不为,自然之妙用,无不治矣。"《道藏》第14册,第159页。道教认为圣人"无为"政治思想的内涵乃为"为者败之"、"执者失之",其中"为"与"执"则是违背治政基本规律的"为"、"执",体现了道教在治政观方面的"虚无自然不可为",即不可以违背"虚无自然"所具有的本质规律,而"为"、"执"则是这种违背其应有规律的行为。所以,"为者败之"、"执者失之",为"无为"则出于不为,即无为乃是治政活动本质本性之所为,"为"、"执"则违背治政活动所具有的本然本性而为之,所以"败"与"失"。"自然的观念在执政者与百姓的关系,圣人与万物的关系,人与天地和道的关系,以及施政者的原则等方面都是最重要的价值。""自然作为基本的价值或原则普遍适用于处理人与人、人与万物以及人与宇宙本体的关系。"刘笑敢《试论老子哲学的中心价值》,《中州学刊》1995年第2期,第70页。所以,道教在继承道家老庄之要,即适性情而顺自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者不敢为"的思想,"自然之妙用,无不治矣"。明焦竑《庄子翼》提出:"天也者自然也,人皆自然,则治乱成败,遇与不遇,非人为也,皆自然耳。"《道藏》第36册,第632页。由于天与人均属宇宙运动演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之行为当然也必须服从这种客观的运动演化之道。"人自己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支配自然。"(德)A·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7页。所以,圣人的治政统治包括"治乱成败"、"遇与不遇"均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而是顺应天人运动变化之规律并由治政活动自身内在本质规律所决定,体现出治政活动"利自然而用之"、"任其所适"所具有的自然而然的内在规律性。
二"圣人以道治身治国"
——契任无私
道教将"圣人"治政思想运用于治身治国之中,其主要思想为圣人治政"契任自然"而无私。"身国同治论是道教天人同构、天人相应人天观在社会政治、医药养生领域的合理推衍,既然天地人是处于一个互感相应的系统之中,那么人之身心状态就与天地万物、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盖建民《道教科学思想发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只有符合"自然"意义上的"圣人"政治,即符合治政活动内在运动演化规律的治政行为才称之为"自然",才能以道治身治国,并称之为圣人无私之政。
第一,"圣人法道,有功不多"。"从儒家的境界观看,人的道德和知识的修养有不同的等级,最高的等级为圣人。"汤一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道释》,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版,第44页。道教认为圣人治国治身体应遵循"道"之本体本性,这种本体本性表现为"圣人""有功不多"乃为顺道而为之,是道之本体本性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之体现,具有"不见德能"之特征。《老子想尔注》说:"圣人法道,有功不多,不见德能也。"《老子想尔注校笺》第31页。《南华真经注疏》郭象注:"古者圣人以道治身治国者,必以恬静之法养真质之知,使不荡于外也。"《道藏》第16册,第479页。这里的"真质"乃为道之运动规律在治政中的本质体现,是圣人治政行为之客观基础和道教对于道之规律在治政观上的反映,离开了"真质"作为道教治政的自然基础,圣人治政将成为无源之水。政治统治必须将其治政活动建立在"正"道基础之上,使治政活动成为"道"运动变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致于"荡于外"偏离道之运动规律,使圣人治政运动与道之内在运动二者同于内而不荡于外,成为圣人治政运动的基本特点和主要原则。唐代张果《黄帝阴符经注》认为:"是故圣人知自然之道不可违,因而制之,至静之道,律历所不能契。"《道藏》第2册,第758页。圣人的治政之道是建立在"不违"治政本质规律基础之上的,根据治政行为本质要求而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使治政活动符合治政运动的内在本质规律,这种治政行为运动之道又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不能通过制定类似"律历"而改变之。
第二,"不厚其生,不伐其善"。道教关于治政思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任自然之化"。这种任自然之化又称之为"无独见",没有人之主观意识在其中,而是顺道而治无为无不为。杜光庭在《道德真经广圣义》中说:
圣人之理也,任自然之化,无独见之专,不厚其生,不伐其善,不为天下之先,故能处人之上,不为天下之贵。《道藏》第14册,第361页。
圣人治政行为"契任自然无私"主要表现为"不为天下之先"、"不为天下之贵"、"任自然之化,无独见之专",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不厚其生"、"不伐其善"。只有坚持其"不为"无私思想,才可以"无不为",实现圣人以道治身治国之治政目的。唐代《道德真经集注》认为:"天地任自然,无为无造,万物自相治理,故不仁也。"《道藏》第13册,第9页。这里认为天地自然内在规律之"无为无造"、"自相治理",又称之为不仁,是圣人"无为自然"治政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其"契自然而无私"之要求。这种圣人治政"自然"还表现为"圣人爱养万民,不以仁恩,法天地,行自然"同上。是道教圣人以道治身治国"不厚其生,不伐其善"思想的又一重要反映。所以,道教治政"契任无私"思想的重要体现,表现为两个方面,即:"我无为"、"民自治"。正如宋徽宗赵佶注《西升经》所说:"我无为而民自化,我无事而民自富。"《道藏》第11册,第510页。这里指出"民自化"、"民自富"之结果的前提条件乃为"我无为"、"我无事",是道教"不厚其生,不伐其善"的不同"自然"表现而已。
第三,"顺物自然,而天下治"。道教"圣人以道治身治国"、"契任无私"思想还表现在"顺物自然而天下治矣",其原因乃为"道之真无容私焉"。南宋彭耜集注《道德真经集注》认为:"正者,道之常;奇者,道之变;无事者,道之真。国以正定,兵以奇胜。道之真无容私焉,顺物自然而天下治矣。"《道藏》第13册,第213页。圣人治政思想的本质内涵为"无容私",只有"无私"才可以"国以正定","兵以奇胜"。而圣人无私之表现则为"正者"、"无事",即本质为"道之常"、"道之真"。圣人只有坚持道之"真"、"常",方可实现"顺物自然而天下治"。这里的"真"与"常"是建立在圣人"恬静之法"之上的,圣人只有顺治政之本质规律而治之,坚持恬静之法,才可以表现为"养真质",并成为道教圣人"治身治国"的客观自然基础。元刘惟永、丁易东《道德真经集义》认为:"天长地久以契任自然之用,圣人以理亦当体天地之用,则人安国宁,天地不以其私故能长久。圣人无私用道,万物所归矣。"《道藏》第14册,第224页。这里表达了"圣人"治政观的三个方面的含义:一为天地之所以长久是因为"契"宇宙运动之规律而用之,具有"契任无私"之性,圣人要实现其长久之政,应当如天地一样"契"治政本质运动之规律而用;二为圣人治政的目标"人安国宁",从而达到国人安宁,是契任自然而无私之结果;三为圣人治政观是建立在"无私"基础之上的无为政治,圣人治政之长久因与天地一样无私,因而天地归之,圣人只有与天地一样无私而治政才可以实现天下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