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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历史的文学观念论

真文学

居今日而言文学改良,当注重“历史的文学观念”。一言以蔽之,曰:一时代有一时代之文学。此时代与彼时代之间,虽皆有承前启后之关系,而决不容完全抄袭;其完全抄袭者,决不成为真文学。愚惟深信此理,故以为古人已造古人之文学,今人当造今人之文学。至于今日之文学与今后之文学究竟当为何物,则全系于吾辈之眼光识力与笔力,而非一二人所能逆料也。惟愚纵观古今文学变迁之趋势,以为白话之文学种子已伏于唐人之小诗短词。及宋而语录体大盛,诗词亦多有用白话者(放翁之七律七绝多白话体。宋词用白话者更不可胜计。南宋学者往往用白话通信,又不但以白话作语录也)。元代之小说戏曲,则更不待论矣。此白话文学之趋势,虽为明代所截断,而实不曾截断。语录之体,明、清之宋学家多沿用之。词曲如《牡丹亭》、《桃花扇》,已不如元人杂剧之通俗矣。然昆曲卒至废绝,而今之俗剧(吾徽之“徽调”与今日“京调”、“高腔”皆是也)乃起而代之。今后之戏剧或将全废唱本而归于说白,亦未可知。此亦由文言趋于白话之一例也。小说则明、清之有名小说,皆白话也。近人之小说,其可以传后者,亦皆白话也(笔记短篇如《聊斋志异》之类不在此例)。故白话之文学,自宋以来,虽见屏于古文家,而终一线相承,至今不绝。

夫白话之文学,不足以取富贵,不足以邀声誉,不列于文学之“正宗”,而卒不能废绝者,岂无故耶?岂不以此为吾国文学趋势,自然如此,故不可禁遏而日以昌大耶?愚以深信此理,故又以为今日之文学,当以白话文学为正宗。然此但是一个假设之前提,在文学史上,虽已有许多证据,如上所云,而今后之文学之果出于此与否,则犹有待于今后文学家之实地证明。若今后之文人不能为吾国造一可传世之白话文学,则吾辈今日之纷纷议论,皆属枉费精力,决无以服古文家之心也。

然则吾辈又何必攻古文家乎?曰,是亦有故。吾辈主张“历史的文学观念”,而古文家则反对此观念也。吾辈以为今人当造今人之文学,而古文家则以为今人作文必法马、班、韩、柳。其不法马、班、韩、柳者,皆非文学之“正宗”也。吾辈之攻古文家,正以其不明文学之趋势而强欲作一千年二千年以上之文。此说不破,则白话之文学无有列为文学正宗之一日,而世之文人将犹鄙薄之以为小道邪径而不肯以全力经营造作之。如是,则吾国将永无以全副精神实地试验白话文学之日。夫不以全副精神造文学而望文学之发生,此犹不耕而求获不食而求饱也,亦终不可得矣(施耐庵、曹雪芹诸人所以能有成者,正赖其有特别胆力,能以全力为之耳)。

吾辈既以“历史的”眼光论文,则亦不可不以历史的眼光论古文家。《记》曰:“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灾必及乎身。”(朱熹曰:反,复也。)此言复古者之谬,虽孔圣人亦不赞成也。古文家之罪正坐“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古文家盛称马、班,不知马、班之文已非古文。使马、班皆作《盘庚》、《大诰》“清庙生民”之文,则马、班决不能千古矣。古文家又盛称韩、柳,不知韩、柳在当时皆为文学革命之人。彼以六朝骈俪之文为当废,故改而趋于较合文法,较近自然之文体。其时白话之文未兴,故韩、柳之文在当日皆为“新文学”。韩、柳皆未尝自称“古文”,古文乃后人称之之辞耳。此如七言歌行,本非“古体”,六朝人作之者数人而已。至唐而大盛,李、杜之歌行,皆可谓创作。后之妄人,乃谓之曰“五古”、“七古”,不知五言作于汉代,七言尤不得为古,其起与律诗同时(律诗起于六朝。谢灵运、江淹之诗,皆为骈偶之体矣,则虽谓律诗先于七古可也)。若《周颂》、《商颂》则真“古诗”耳。故李、杜作“今诗”,而后人谓之“古诗”;韩、柳作“今文”,而后人谓之“古文”。不知韩、柳但择当时文体中之最近于文言之自然者而作之耳。故韩、柳之为韩、柳,未可厚非也。

及白话之文体既兴,语录用于讲坛,而小说传于穷巷。当此之时,“今文”之趋势已成,而明七子之徒乃必欲反之于汉、魏以上,则罪不容辞矣。归、方、刘、姚之志与七子同,特不敢远攀周、秦,但欲近规韩、柳、欧、曾而已,此其异也。吾故谓古文家亦未可一概抹煞。分别言之,则马、班自作汉人之文,韩、柳自作唐代之文。其作文之时,言文之分尚不成一问题,正如欧洲中古之学者,人人以拉丁文著书,而不知其所用为“死文字”也。宋代之文人,北宋如欧、苏皆常以白话入词,而作散文则必用文言;南宋如陆放翁常以白话作律诗,而其文集皆用文言,朱晦庵以白话著书写信,而作“规矩文字”则皆用文言,此皆过渡时代之不得已,如十六七世纪欧洲学者著书往往并用己国俚语与拉丁两种文字(狄卡儿之《方法论》用法文,其《精思录》则用拉丁文。倍根之《杂论》有英文、拉丁文两种。倍根自信其拉丁文书胜于其英文书,然今人罕有读其拉丁文《杂论》者矣),不得概以古文家冤之也。惟元以后之古文家,则居心在于复古,居心在于过抑通俗文学而以汉、魏、唐、宋代之。此种人乃可谓真正“古文家”!吾辈所攻击者亦仅限于此一种“生于今之世反古之道”之真正“古文家”耳!

民国六年五月

(原载1917年5月1日《新青年》第3卷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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