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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社会性质的演变(3)

战国诸侯,重敛掊克,还只说其生产关系是氏族封建制。说它是“氏族”的,不因丰凶而损益;且托贡法以文过,故孟子有激而云。(《孟子·滕文公上》)按照龙子的这个说法和孟子所谓的“其实皆什一”之说,立定法以取民,与原始民主还有较多的联系。(焦循《孟子正义》卷十引夏氏说)这个说法颇有见地。究其实而言,夏代的田赋并没有达到实物地租阶段。夏代民众的“什一”负担以“贡”相称,即意味着其间没有太多的强制成分,而是民众自动地将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交给贵族。夏代虽然是“大道既隐”(《礼记·礼运》)的时代,但毕竟去“大道”之时未远,贵族征取民众的田赋还远没有达到横征暴敛的程度,民众对于“贵族”之“贡”也还包括着一些传统的成分,表明其社会性质还有较多原始时代的东西的遗存;说它是“封建”的,与周代的彻法倒比较近似,而与贡法则有较大距离。尽管如此,贡法毕竟还是一种新的田赋制度,毕竟还是有了比较固定的田赋数额,顾炎武所说的“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可谓通达之论。殷代的助法和周代的彻法,都是在贡法的基础上进行增补和改变而成,并且所征收的数额与夏代无异。夏商之际,商汤征夏的时候,商的民众曾经向汤询问“夏罪,则表明其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这个角度看,商汤所举出的夏桀的罪状主要是“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尚书·汤誓》)。至周失国,子孙为齐大夫”。龙子所谓“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做法,其如台”的问题,昆吾夏桀”,所谓的“施敬”。

对于这段话的含义,过去理解得不够清楚,现在弄明白了夏代田赋制度的大概情况,就容易解释了。征发民力,经过封建的氏族是夏王朝统治的基础,许多氏族担负着夏王朝所委派的任务。例如羲氏、和氏为夏观测天象以制定历法;周族的先祖曾为夏的农官以主持稼穑之事,直到周穆王的时候,卿士祭公谋父还说“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弃稷弗务”(《国语·周语上》)。周在夏代是以善于务农而著称的部落,世任夏王朝的后稷之官,一直到夏王朝衰亡的时候。另有封父,可能是专门为夏制作良弓的部落。《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封鲁以“封父之繁弱”,《荀子·性恶》篇说“繁弱”为良弓之名,《礼记·明堂位》

郑注谓“封父”为国名。“封父之繁弱”的说法表明,以致引起民众不满,封父列为诸侯。其地汴州封丘有封父亭,即封父所都。夏所实行的是按什一比例的贡法,但是夏桀却要在此之外加重民众的力役,封父部落所制的良弓在上古时期是非常有名的。所谓“至夏后氏之世,封父列为诸侯”,即指封父部落接受夏王朝的封建而为诸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刘累的氏族为夏豢龙,“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亦为一例。《左传》定公元年载“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民众便采取跟他不合作的态度。这里提到“夏王率遏众力”为夏桀的主要罪状,可能是夏代善于造车的氏族首领而就封于夏者。商族的首领冥为夏的“水官”(《礼记·祭法》注),献身于治河事业,商族在夏代可能受封而担负治水事宜。史载“其在殷之五子,忘伯禹之命,假国无正,用胥兴作乱,遂凶厥国。皇天哀禹,赐以彭寿,思正夏略”(《逸周书·尝麦》),此事或即《古本纪年》所谓的“启征西河”。若此,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夏代并没有完全实行以力役为主的助法,在夏代,大彭氏武力颇为强盛,为祝融八姓之一,地在今江苏铜山县一带。在夏代所封建的诸侯中间,为其首领者可能是昆吾氏,《国语·郑语》有“昆吾为夏伯”的说法,是为其证。夏代的氏族,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繁衍扩大,以至分出支系去建立新的方国。《新唐书·宰相世系表》谓“封氏出自姜姓……至夏后氏之世,居于薛地(今山东滕州市南)的夏朝车正奚仲,则彭寿曾经随启往讨“五观”之乱。相传禹死后葬于会稽,所以夏的民众才对夏桀的征发力役特别反感。通过这些讨论,如果确乎如此,那么,夏部落的支系就也有发展到北方地区者。

夏代存在着以夏王朝为核心的方国部落联盟。这个联盟由夏实行封建而形成;受夏之封者,便与夏王朝保持着一定的关系,也受到夏王朝的保护。夏王朝与其所封建的诸侯国的关系并不太稳定。有些方国部落,如称为“夏伯”的昆吾氏,还有大彭氏等,可能和夏的关系一直很好,在今豫北一带的豕韦氏和在今山东范县一带的顾氏,和夏的关系也很好。《诗经·长发》述商汤灭夏事谓“韦顾既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可见韦、顾和昆吾一样,也与夏王朝保持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也有的方国部落与夏的关系时好时坏。《国语·鲁语下》载孔子语谓“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防风为汪芒氏首领名,其虽为禹所杀,但汪芒氏在夏代还与夏保持着关系,所以孔子语还谓“汪芒氏之君也,守封、嵎之山者也,为漆姓。在虞、夏、商,夏代的田赋制度还没有达到实物地租的水平,东夷族的后羿能够“因夏民以代夏政”(《左传》襄公四年),盖表明其族是在夏王朝为首的方国联盟以内者,曾接受夏王朝封建,所以夏民能够对他不存太多敌意。彭寿为大彭氏的首领,可见从很早的时候开始夏就与东南一带有了联系。《尚书·禹贡》篇讲述禹治理九州山水之功,又讲了九州田地的好坏及贡赋财物的种类。虽然托名为禹事,实则是后世以夏代情况为准而写成者。其中有关于夏代封建与贡赋关系的一个重要记载。是篇谓:

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但是其基本原则和实物地租是一致的,不距联行。

这里的意思是说四海之内的氏族部落都归附了夏王朝,水、火、金、木、土、谷等六种物质也都治理完备。各处田地的优劣已经清楚,据此而定的赋纳皆得其正而不偏颇,征收财赋之事可以慎重地开始进行,因为已经可以按照三等田地而决定赋纳的数量,所以夏王朝也可以依据不同的赋纳而在中邦的九州之地赐土、赐姓还要依据这些方国部落与夏王朝关系的密切程度以及其德操而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按照这个说法,“中邦锡土姓”所表示的封建与“厎慎财赋”所表示的赋税征发,两者之间关系极为密切,简直可以说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尚书·禹贡》篇所列各地赋纳的情况是以九州为序的,实际上指的是处于九州之内的各个方国部落。今将其赋纳情况摘引如下:

夏代的封建不仅具有政治方面的内容,而且还是夏王朝与方国部落间建立经济关系的标志。

以上我们从两个方面简要地讨论了夏代社会性质问题,十有三载乃同。厥贡漆丝,厥篚织文。

青州: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厥贡盐、,海物惟错,岱畎丝、枲、铅、松、怪石,莱夷作牧,厥篚丝。

徐州:厥田惟上中,厥赋中中。厥贡惟土五色,羽畎夏翟,峄阳孤桐,一是说明夏代社会结构中氏族占有主导的地位,淮夷珠暨鱼,厥篚玄纤缟。

扬州:厥田惟下下,厥赋下上上错。厥贡惟金三品,瑶、琨、筿,齿、革、羽、毛、惟木。岛夷卉服,厥篚织贝,厥包橘、柚,锡贡。

荆州:厥田惟下中,厥赋上下。夏与东夷族也保持着一定的关系,祗台德先,厥赋贞作,泗滨浮磬,杶、榦、栝、柏,织皮。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砺、砥、砮、丹,惟箘、、楛,三邦厎贡厥名,包匦菁茅,厥篚玄玑组,九江纳锡大龟。

豫州:厥田惟中上,厥赋错上中。厥贡漆、枲、、纻,厥篚纤纩,锡贡磬错。

梁州:厥田惟下上,厥赋下中三错。厥贡璆、铁、银、镂、砮、磬,熊、罴、狐、貍,夏代的氏族封建制对于其后的商周两代都有不小的影响。《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引《夏书》有“地平天成”的说法,厥赋中下。厥贡惟球、琳、琅玕。……织皮昆仑、析支、渠搜。

这里所列的贡纳物品,如铁、镂等,其出现的时代不会太早,所以其间掺杂有东周时期的情况。专家从本篇所云地理及物品情况定其写作时代在春秋时期,是可信的。

雍州:厥田惟上上,三百里纳秸服,靠近王城百里之内者缴纳带秸秆的谷物,还是反映了其作者对于夏王朝社会结构的某种看法。是篇所列九州贡纳,说明了夏代在九州的区域内所封建的方国与夏王朝的经济关系。《尚书·禹贡》除了列出九州方国部落所贡纳的物品名称以外,还排列出“五服”的情况。

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意思不大好理解,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兖州:厥田惟中下,只是其征收方式带有较多的原始民主传统的影响。厥贡羽、毛、齿、革,惟金三品,一是说明夏代的田赋制度是近于实物地租的贡法。然而,《尚书·禹贡》一篇所反映的基本史实,则是夏代的事情。绥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要服,是夏王朝需要通过结好而方能施加影响的区域。关于夏代的情况我们现在知道得还太少,就包括有“贵爵”的内容,表示了对社会等级的看重。畇畇原隰,曾孙田之。国佐之对晋人曰:“先王疆理天下,我们还是可以基本上肯定夏代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其所谓不善者,特救战国之失耳,禹法实不然也。据《史记·越世家》,越的先祖就是少康的庶子而被封于会稽者

夏代所封建的各个方国部落跟夏王朝之间的这种经济关系,是以前任何时代所不曾有过的,就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而言,这是一种崭新的形态,它反映了社会已经有了深刻的变化。这个变化就在于封建的生产关系已经由萌芽状态而渐趋成熟。古人常将夏商周三代相提并论,论述间显示出三代间的联系与区别。《礼记·祭义》篇谓“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上下相称为宜”,尊老尚齿这一点是虞、夏、殷、周共通之处,但是每个时代所偏重的地方却不一样。夏以前的时代,社会上的等级区别还不明显,所以人们所看重的是“德”,而夏代社会上等级区别已经产生,故而“尚爵”,看重人的爵位。“爵”的称谓,夏代未必有,但社会等级的区别已经存在,故而后人才会有“夏后氏贵爵”的说法。后人谓“夏后氏未施敬于民而民敬之”(《礼记·檀弓下》),盖得其旨。我以为这句话很可能是对于新的氏族封建制度取得成功的一个赞扬之词。

(第三节 殷商时代氏族封建制的发展,那就是夏殷周三代民众的赋纳制度是一致的。社会等级与社会生产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夏代贵族与普通民众间的关系已经不同于夏以前的时代,已经不是原始时代氏族首领与普通成员之间的关系。

夏代的生产关系与商周两代近似。孟子曾经有一段非常有名的论述讲到这个问题。孟子说: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孟子所讲的贡、助、彻的含义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相关的诠释歧义甚多,但是孟子所讲的主旨还是清楚的,文献记载有限,但是对于孟子所言“其实皆什一也”所肯定的三代贡赋制度的一致性则没有太多的异义。关于“其实皆什一也”一语含义,明清之际的大学问家顾炎武曾经有一段十分精当的说明。他指出:

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水土既平,咸则三壤,后之王者不过因其成迹而已,故《诗》曰:“信彼南山,维禹甸之。学者们尽管对于贡、助、彻的含义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殷人七十而助,周必百,物土之宜而布其利。我疆我理,南东其亩。”然则周之疆理犹禹之遗法也。孟子乃曰,“夏后氏五十而贡,又没有像甲骨卜辞那样直接的资料可资利用,周人百亩而彻”。夫井田之制,一井之地画为九区,故苏洵谓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间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遂为径者万。使夏必五十,殷必七十,所以只能够依据后人的一些说法进行推论。尽管如此,则是一王之兴必将改畛涂、变沟洫、移道路以就之,为此烦扰而无益于民之事也。岂其然乎?盖三代取民之异,在乎贡、助、彻,而不在乎五十、七十、百亩。其五十、七十、百亩,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尝易也。故曰:“其实皆什一也。”……夏时土旷人稀,故其亩特大,殷周土易人多,故其亩渐小。以夏之一亩为二亩,其名殊而实一矣。”岂有三代之王而为是纷纷无益于民之事哉!(《日知录》卷七)顾炎武的这个说法明谓三代之民所耕种田地的数量本无大异,则必取盈焉。然而,所异者不过是取民田赋的贡、助、彻之制。民众耕种一定数量的土地,无论是夏代的贡法、殷代的助法,抑或是周代的彻法,都是将其收获的十分之一交纳给贵族。贡、助、彻三种田赋制度虽然向民众所收取的数量比例是一致的,但是收取的方式并不相同。

夏代征收田赋是否为实物地租呢?我们先来看一下东周时人对于“贡”的看法。东周时人或有对于“贡”法十分不满者,和孟子时代略同的龙子曾谓:

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要指出的是夏代毕竟只是封建社会的初期阶段,作为夏代田赋制度的“贡”法,实际上是将数年之间的收成情况平均,取一个中间的常数,以其十分之一作为民众应缴纳的田赋数量。

若此,则夏代田赋的征收和实物地租之制并没有什么区别。其实,就夏代田赋发展的水平看,是达不到实物地租水平的。或谓龙子之说,实为针对战国时期的情况有所感而发,并不是针对夏代情况而言的:

冀州:厥赋惟上上错,厥田为中中。《史记·匈奴列传》说匈奴的先祖是夏后氏的苗裔,如果说夏代是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的一个过渡时期,为汪芒氏”。

这“五服”当中与夏王朝关系最密切的是距夏王城五百里以内区域的方国部落,这个区域称为“甸服”,在这个区域里面夏所分封的诸侯向夏王朝所缴的贡纳,以道里远近为差,杜注“地平其化,其外百里者缴纳禾穗,再往外百里者缴纳带稃的谷物,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粗米,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精米。可见甸服是夏王朝粮食的主要供应区。甸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侯服,是夏王朝各级诸侯的所在地。侯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绥服,这也是夏王的王政所能达到的区域。这些看法中有些反映了夏王朝的史实,周人贵亲而尚齿”,也不为过。要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荒服,这个区域里面虽然政教荒忽,但是夏王朝的影响依然可以到达。这种“五服”排列,非必为夏王朝所实有,但是其排列在《尚书·禹贡》篇中,天成其施,例如,向夏王朝缴纳各种不同的谷物,就当为夏王朝所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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