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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社会性质的演变(1)

现在我们来看看,在这种社会变革中,氏族制度怎么样了。

面对着没有它参与而兴起的新因素,它显得软弱无力。氏族制度的前提,是一个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中。这种情况早已不存在了。氏族和部落到处都杂居在一起,到处都有奴隶、被保护民和外地人在公民中间居住着。……新的需要和利益不仅同旧的氏族制度格格不入,而且还千方百计在破坏它。这里所说的“文明时代”是相对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来说的。……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是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已经开始,而这个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必然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一个这样的社会,只能或者存在于这些阶级相互间连续不断的公开斗争中,或者存在于第三种力量的统治下,这第三种力量似乎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的公开的冲突,顶多容许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以所谓合法形式决出结果来。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氏族制度被国家所代替是文明时代的一个主要标志,按照恩格斯所依据的古代希腊、罗马和德意志的社会发展实例,这个结论应当说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对于中国古代社会而言,却未必合适,如果硬要在我国上古社会中寻找以地域划分国民,推动了这项研究向深入发展。正所谓历史研究得久了这研究本身也成了历史,寻找氏族制度被国家所完全代替的证据,那将是徒劳无益的。我国上古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之后很久,氏族制度都还和国家同时并存,并表现出相当强大的生命力。就夏商西周时期的社会情况而言,并不能说这个时候氏族制度已经过时,已经被炸毁而代之以国家。在这个时期,氏族制度不仅一直存在,而且还由氏族而发展到宗族,使其社会影响更为强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著作的结论部分说:“我们已经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探讨了氏族制度的解体。一般而言,蒙昧时代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旧石器时代,而野蛮时代则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新石器时代。最后,我们来研究一下那些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已经破坏了氏族社会组织,而随着文明时代的到来又把它完全消灭的一般经济条件。”恩格斯十分慎重地指出自己所提出的结论只是“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而得出的,然后再分析夏商西周时期的社会性质和社会结构问题。这样做并不意味着要以理论来剪裁历史实际而削足适履,并没有强调这一结论适用于所有国家和民族的上古时代的历史。研究我国文明时代初期的社会发展道路,离不开对于氏族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情况的探讨。在研究夏商西周时期的社会性质的时候,对于氏族制度的演变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

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的社会经济形态,是我们研究夏商西周时期的社会性质问题的基础。关于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马克思有一段非常有名的论断。他说:

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只是以叙述自己的看法为主,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长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对于这段话含义的诠释是古史分期研究中的一个大课题,在这里我们不能详细探讨。我探讨这样重大的课题可以说是率尔操觚,不自量力,所以我们在阐述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情况的时候,尽管如此,我只是想以此求得引玉的效果,使专家重视而提出批评,从而使关于夏商西周时期的社会性质与社会结构问题的研究深入一步。但是应当指出的两点是,首先,马克思在这里强调了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要经过长时期的酝酿和准备才可以付诸社会实践的。在两个相邻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有一个相当长的过渡阶段。在这个过渡阶段里面,旧的社会经济形态要将其“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而新的社会经济形态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无论如何,而只是为了阐述问题的方便。对于前贤和专家的关于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理论体系,这绝不是短时期内就可能完成的事情。其次,相邻的两个社会经济形态并不是纯而又纯的,而是旧的社会经济形态里面孕育着新的社会经济形态,而新社会经济形态里面又有旧的社会经济形态存在,两者之间不可能一刀两断而互无纠葛。这样两个方面的认识,对于我们探讨夏商西周时期的社会性质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不能回避的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刚刚进入文明时代的社会是否必定是奴隶社会呢?从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论断中,找不出明确的答案,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古代”生产方式的含义究竟如何理解,至今尚无一致的说法。马克思没有明确说法的问题,恩格斯讲得比较具体。从恩格斯依据古代希腊、罗马和德意志的材料所得出的结论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恩格斯说:

随着在文明时代获得最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可以说中国古史分期研究的本身已经形成了一部很有特色的学术史和史学理论发展史。在下面的讨论中,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

(第一节 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问题

夏商西周时期在我国上古社会发展中处于文明时代的初期,这是一般人们的共识。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恩格斯的这个结论,同样也是依据古代希腊、罗马和德意志的材料而得出的。值得我们特别重视的是,恩格斯在指出奴隶制的出现的同时又注意到了与奴隶制同时存在的农奴制。摩尔根曾经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对于“家庭”这一用语写道,“这一用语不会比拉丁部落的严酷的家庭制度更早,这种家庭制度是在采用田野耕作和奴隶制合法化以后,也是在雅利安意大利人同希腊人分离以后发生的”,他强调了原始家庭中的奴隶制因素。恩格斯在阅读了马克思所写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以后,对于摩尔根的上述说法,特意加上一段说明。恩格斯指出:

对于蒙昧、野蛮、文明这三个历史时代的演进,美国杰出的社会科学家摩尔根曾经在19世纪中期依据当时的民族学资料进行过深入研究,他的名著《古代社会》的副标题就是“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摩尔根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个演进过程作了深入的理论上的剖析,指出了人类社会由蒙昧到野蛮再进入文明时代的社会发展规律。蒙昧、野蛮和文明的区分及其递变和发展,并没有直接涉及社会经济形态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点,所以在他们的研究中特别注意了对于氏族、国家等问题的分析。人类社会由野蛮而文明,不可避免地要碰到如何认识其社会性质这个重要问题。对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探讨,这是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恩格斯在阐述了这一变革的过程之后,特别指出:

对这一点,马克思补充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这一段话表明恩格斯完全同意马克思关于家庭萌芽所包含的奴役形式的论断,由于个人水平所限,认为马克思的这个论断是对于摩尔根说法的重要补充。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断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原始家庭中所孕育的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萌芽,当社会步入文明时代以后,有可能发展成为奴隶社会,也有可能发展成为封建社会。

马克思对于这一点还有另外一个论述。他说:

假如把人本身[V—5]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在新石器时代末期,文明的因素逐渐壮大而使社会迈向了文明时代的门槛。从这个论述里面可以看到,奴隶制和农奴制并不是先后相续的两种社会经济形态,夏商西周时期的社会性质问题是专家们长期探讨的重大课题。

关于社会性质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对于各个历史时代的社会结构的分析和研究,而是在“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的时候所同时产生的。恩格斯在1877年为他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的纽约版所撰写的序言即《美国工人运动》一文中曾说:“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也就是说,群众不仅被剥夺了土地,甚至连他们的人身也被占有。”论者或据此而言恩格斯肯定了奴隶制是人类社会所必经的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其实,恩格斯在这里是有所感而发的。他所针对的具体对象便是纽约工人运动领导者亨利·乔治的言论。恩格斯指出,“在亨利·乔治看来,人民群众被剥夺了土地,是人们分裂为富人和穷人的主要的、普遍的原因。但是从历史上看来,这并不完全正确”,其下面才是关于“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一段话。亨利·乔治强调了土地被剥夺是阶级产生的原因,而恩格斯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人身被占有”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恩格斯在这里所讲的“奴隶制”不仅包括奴隶主对奴隶的压迫,许多专家的真知灼见和卓识谠论,而且也包括了农奴主对农奴的压迫。这样理解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专门探讨人类社会演进的经济形态时的基本思想。

在研究由野蛮向文明迈进的相关问题的时候,人们一般把原始氏族公社作为人类社会组织的原生形态。以求简洁明快。尽管这种原始氏族公社已经经历了漫长世代的发展衍变,但和文明时代的社会形态相比,仍然可以说它是原生形态。从这种原生形态派生出来的社会形态,则称为次生形态。马克思曾经指出:

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对于这个论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那就是由作为原生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的农村公社,可以演变为奴隶社会,也可以演变为封建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都可以是由原生形态演变而成的次生形态。如果说原始家庭的奴隶制的萌芽可以演变为奴隶社会,恐理解失当,那么原始家庭的农奴制萌芽则可以演变为封建社会。这样的结论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经济形态演进规律的思想,应当说是可以成立的。由此而引申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奴隶制并不是人类社会必经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社会经济形态。

由原始时代而迈向封建社会,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正常演变形式。

还应当讨论一下关于判断社会性质的标准的问题。这标准似乎毫无疑义地应当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其实在判断刚刚步入文明时代的社会性质的时候,不必完全拘泥于这一点。

原始社会经历了蒙昧和野蛮两个阶段。在社会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居于核心的重要位置,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而在刚刚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影响远远赶不上人的依赖关系的影响。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中,在刚刚步入文明时代的时候,首先出现的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形态,故而不进行这方面的评析,然后才是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形态。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呈现着相互消长的状态。无论是在夏代还是在商代都找不出人们为争夺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而进行拼死搏斗的事例,社会上所出现的是氏族间的服从和人们的依赖关系。就是到了西周、春秋时期,土地也还没有成为社会所关注的大问题,当时的社会问题主要是如何组织人们来使用土地,而不是各种形式的对于土地所有权的争夺。

按照大多数专家的研究,我国上古时代是自夏王朝开始进入文明时代的,亦即由原始社会迈进了阶级社会。在近年的研究中,不少专家论证了所谓的“五种生产方式说”不仅不合乎马克思主义,而且不合乎我国上古社会发展的历史实际。许多专家指出,我国古代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奴隶社会。这些论证令人信服,是十分正确的。现在摆在人们面前的问题是,首先要提到的是相关的理论问题,在我国上古时代,在原始社会以后,既然可以肯定不是奴隶社会,那么,它又是什么社会呢?如果说它是封建社会,那么它的具体情况又如何呢?我们关于夏商西周社会性质的探讨,可以说是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回答的一个尝试。概括说来,夏商两代应当称之为氏族封建社会,而西周则是宗法封建社会,到了东周时期,宗法封建社会逐渐解体,而步入了地主封建社会。

(第二节 夏代的氏族封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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