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的立法部门利益色彩特别深厚。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立法权限关系缺乏明晰的界限,为各部门通过自行立法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客观的条件。实践中,法律和法规的起草、制定充满部门和机关特征,许多部门通过立法的形式,随意设置审批、特别许可和收费等规定,将部门甚至处室的利益内含其中。中国目前的法律形成过程为:部门的政策法规部门起草,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商,再交人大审议,有从本部门退居人大的领导,也有本部门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中呼吁,于是代表们表决,委员长签字,便被通过。实际上很多通过的法律都充满了部门权力和利益。并且,法律规定本身一般都很原则,这就为随意解释法律和法规留下了余地,甚至有的法律和法规根本不具可操作性。因此,需要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法规,这种法规不需要交人大审议,更是充满了偏向自己部门利益和权力的细化和解释。以行政立法为例,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等。目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上千件,国务院各部门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多达几万件。数量如此庞大的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防、外交、公安、海关、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审计、劳动、人事、金融、保险、民商、对外贸易、邮电、教育、城乡建设、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保、监察、民族事务和计划生育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各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法规、规章过程中,均想扩大自己的行政事务的管辖范围,均想扩大自己的审批权力,结果必然导致各部门法律和法规、规章之间相互冲突。比如,涉及土地的有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规划部门、农业部、水利部、房产管理部门等等,它们都有各自有关涉及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规章。于是,一项涉地事宜,当事人就要跑许多个部门。立法过程中过多追求本部门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客观上增加了公民守法的成本。
其次,而从行政和行政性事业审批、许可、收费和处罚等等中,或以获得灰色和黑色收入,其机制在于立法方面的缺陷,即各种法律法规中就充满了寻求灰色和黑色收入的体制设置。一是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的设置。包括企业的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规划、土地、建设、环评等各方面的审批和核准事项。如一些特别企业,如文化、打字复印、网吧等等的注册前置审批,需要工商登记以外的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创业者除了要跑注册登记部门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去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找关系。需要付出租金来疏通关系,得到审批和核准。二是许多收费项目对具体的个体户和企业收多少,有关公职人员的权力较大。我在调查的情况是,如卫生防疫费,业主有熟人,能找到关系的,可以免收。与具体收费的公职人员关系较好的,可以少收;而没有关系的,一个小理发店,一年要交500多元的费用。甚至一些地税,税务人员也有较大的税额确定权。具体收费收税的公职人员可以从中得到好处。三是一些法律和政府部门法规规定的违规事项罚款额下限与上限的差距太大,其中留有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决定权也太大,本身这种上下处罚差距较大的设计,给公职人员提供了获得丰厚灰色和黑色收入的条件。相当多的事项处罚空间在几千到几十万之间,甚至可以免除。被处罚人的动机和行为本能地要使其被处罚成本最小化。这样,业主违规,如果处罚为40万元,他会在私下与执法人员商量,如果能低于此罚款数额,他可将少交罚款部分中的一部分拿出来,给执法人员。这样,执法人员的利益最大化,业主的成本最小化。四是各种对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的突击大检查提供的寻租机会。比如某地出一问题,于是进行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境污染等某个方面的运动式的大检查,或者期间有平时吃租的公职人员告诉业主应付检查,或者提出对业主随意进行关停整改,被建议整改的业主就要找关系,通过支付租金来通过检查。因此,为什么在中国有权力的行政和行政事业性机构中生活较为宽裕,并且相当多的大学生考取公务员首选审批、执法权力较大的部门,关键是这些部门、机构和事业单位中,寻租的机会太多和太便利。
(二)寻租的灰色收入规模和业主的成本负担
行政和行政性事业部门、机构和单位的各种寻租设置,加大了创业、企业和就业的公共关系成本,降低了创业、企业办事的效率,还要应付有关检查等等,另外因行贿也是犯罪,行贿的违法风险也越来越高。
那么,各种寻租设置,到底使行政和行政事业公职人员获得了多少灰色收入,成为创业、企业和就业的成本呢。王小鲁对灰色和黑色收入规模有多大曾经进行了研究,当然他的研究的范围较大。他的研究结论是,居民收入在2005年不是8.2万亿而是13万亿元人民币,差了4.8万亿,即是2005年的灰色收入规模。这其中多一半在1900万户城镇最高收入居民之中。他从几个方面论证了4.8万亿元灰色收入的存在。一是拿汽车拥有量来验算,全国有1300万辆车。2万多元的人均收入维持不了一辆车,但9万多是可以的。从这个角度看,校正后的数字比较真实。二是按照商品房销售来算,过去10年商品住宅卖掉了1800万套,平均30万元一套。如果收入最高的10%的居民平均年收入为9万多,要承受30万一套的房子是可以的。人均收入如果是两万多,则无法承受这样的房价。三是从银行存款来看,根据几个省市的调查数据,单个账户的存款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账户数只占到5%,按照存款数则占到接近60%。超过一半的存款集中在这5%的账户上。
我要注意的是,上述类色收入中多少是审批、许可、执法、收费和罚款过程中得来,并成为创业、企业和就业的成本?王小鲁认为,灰色收入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方面,其来源为:其一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性分配资金和资源的范围过宽,将本来应该通过市场来做的事情纳入行政控制。在这方面,过去二十多年来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果,大幅度地增加了市场分配资源的范围,减少了行政权力分配资源的范围。但近年来改革力度明显下降,原因在于已经从行政控制中得到既得利益的权力机构或人员不愿意放弃已有的权力,甚至有重新扩大行政控制范围的倾向。其二是在制度不完善、透明度低、监管不严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缺乏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情况下,必要的政府监管、审批、许可等行政权力也会演变为寻租、索贿的手段。“钱权交易”不但造成权力部门自身的腐败,而且导致整个社会法纪败坏、社会秩序混乱和极度的不公平。
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是一项可以用来衡量对政府官员“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引者注)的指标。该该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区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其中只有东南部和环渤海地区的外资企业较低(东南部外资企业最低,占0.7%);国有企业、小型内资非国有企业和其他地区的外资企业都较高,在1.0%~2.3%之间,算术平均超过1.4%(世界银行,2006b)。
如果我们近似假定超出正常支出的部分为0.9%,就是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2007年全国仅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为35.45万亿元,规模以上建筑业5.11万亿,第三产业估计不低于25万亿,加上规模以下的工业和建筑业,估计销售和营业额在70万亿元。按0.9%的比重计算,2007年企业平均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6300亿元。需要注意,这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实物赠送等主要行贿方式。
综合上述分析,我最保守估计,2007年,创业和企业除了向政府各部门正规地税外交费外,支付由于行政管理、审批、监督、执法等方面寻租设置发生的费用,在8000亿人民币规模之巨。这样,中国内地创业和企业,除了税收和向各行政部门和行政事业性机构交的各种收费罚款外,还有一笔巨额的开支,即制度设计上的租金,也即有关公职机构和人员的灰色收入。
(三)效率损失、行贿风险和寻租产业化
实际上,中国审批、许可、监督、执法、收费和罚款中普遍的寻租机制设置,不仅使得其显性的收费罚款成本和隐性的灰色和黑色成本上升,更重要的是企业办事的时间拖长,效率下降,甚至市场机遇丧失;还有一个风险是,寻租设置太多,创业和企业办事需要对一些公职人员的权力支付租金,不行贿办不成事,但是,另一方面,行贿者也有罪,行贿的犯罪风险也较大。近几年一个新的变化是,一些行政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清理收费和罚款后,将其改变为中介服务,由其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有关部门和单位,或者其指定人员,与中介机构明显和暗中分利。这又将政府的服务转化为第三方的收费活动,加大了创业和企业的成本。
首先,是办事的时间较长,效率低。据世界银行《2008中国营商环境报告》的数据,中国内地开办一个企业,平均要14个步骤,花费4-8周时间才能具备合法开业的条件;因贷款和不动产注册登记企业等,需要房产、地产和其他不动产登记,中国内地这种登记需要12个步骤,平均55天时间;中小企业贷款,平均需要18天左右;而解决商业纠纷,需要40个步骤,平均需要320天时间,而强制执行审判则时间更长,可能达两年,或者4-5年。拖长办事时间很重要的原因是权力寻租:一是办事人员为了在其中寻租,加多环节和拖长时间。二是一些部门为了利益均沾,将原来一个处室可办结的,分为几个环节和步骤,几个处都要经办一下,才能办完。三是各部门为了争夺利益,将本来一个政府部门可办完的事,现在要多个部门都要设置环节,于是办事者的环节就更多了。一件事,先报科员,科员过后再报副科长,副科长过后再报科长,科长过后再报副处长,副处长过后再报处长,处长过后再报副局长;副局长过后再报局长,或者等局长办公会通过;如果分几个科处局办,则从科员到局长,则一个科处局过后,还需要报其他的科处局办。环节相当多,时间非常长。
比如,中国内地中小企业在合同执行等诉讼时,在中部、西北、西南和东北地区,法院诉讼到执行合同的时间,312天到363天,其所化费的费用,占诉讼物价值的23.5%到29.9%。而且诉讼充满风险:一是除了公开的诉讼费用外,还需要有灰色和黑色的费用;二是诉讼获胜,并不意味着能追回价值;三是想追回价值,还需要对执行过程化费费用。因此,在经济案件领域,司法腐败盛行,诉讼时间太长,诉讼成本高昂。
对于创业者和企业经营者来讲,时间就是金钱,就是市场机会。时间拖长,管理和工资成本等等,都加大;而且,机会错失,损失会更大。一些行政办事人员往往抓来办事人员的这种心理,用拖办的办法“逼”其花钱买时间和效率,降低成本和避免机会损失。我曾经在调查中有这样的案例:某市某局某处的两副处长,一位年纪较大,另一位年纪较轻。两人都抽烟,年轻的抽几百元一条的中华牌香烟,年纪大的抽几十元一条的金桥香烟。年长者问年轻的,你怎么抽得起中华?年轻的透露一决巧,今天能办的事,放到明天去办;一天能办的事,办一个星期;一个星期能办的事,最好办一两个月。这样你不仅不用自己掏钱抽低档次的金桥,还可以不花钱抽高档次的中华牌香烟了。这种利用增多环节和拖延时间来寻租的现象,在许多地方已经很为普遍。
其次,创业者和业主的行贿犯罪风险加大。因为办事环节的越来越多,被拖延时间的可能性越来越大,逼迫创业者和业主办事不得不支付租金来加快办事的时间。但是,受贿为犯罪,行贿也为犯罪。这就存在一个两难:要么不行贿,但是,有办事的时间可能很长,甚至办不成事的成本和风险;要么行贿,办事的时间加快,但是也有被发现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于是创业者和业主,在权衡两风险后,大多去冒后一种风险。
2006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进行的全国4 000家企业调查,在问卷中包括了“贵企业去年用于政府和监管部门人员的非正式支付”这样一个问题来了解索贿、行贿、受贿的情况。在全国3451份有效企业问卷中,回答“没有”的只有19.8%的企业。其余80.2%的企业分别回答“有一点”、“比较多”和“非常多”。其中直言不讳地回答“比较多”和“非常多”的企业占到总数的18.1%。与此相对应,在“对当地政府官员廉洁守法的评价”中,认为“很好”和“较好”的只有20.6%,其余79.4%的受访者认为“一般”、“较差”或“很差”。其中认为“较差”或“很差”的占到了34.9%(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6)。这说明政府官员和有关监管部门人员索贿或受贿的情况相当普遍,腐败现象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另外根据2004年一项有关企业家的调查,全国各地四百多家私营企业负责人中有超过54%表示,当地企业为了经营方面的原因而存在向政府和司法官员行贿的情况,其中发生率最高的依次是建筑许可、税收、进出口许可、能源和电力供应等。只有不到6%的企业表示不存在这类情况,其余40%的企业表示“不知道”。有65%的企业认为贪污腐败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构成了影响,其中36.5%认为这是一个“比较严重”,或“非常严重”,或者“威胁到企业生存”的问题。这说明行贿不是一个单方面由企业造成的问题。一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索贿敲诈等行为也对企业经营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影响。
而企业家为了办事行贿,如果被发现,则就会有牢狱之灾。据法制网报道,在民营企业家十大犯罪类型中,构成或者涉嫌构成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罪名的,共计30例,占全部案例总数的23.08%的比例。从排名中也可以看出,各类行贿罪在民营企业家所犯罪名中排名仅次于各类诈骗罪,排名第二。由此说明,行贿行为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最主要表现之一。 但是,实际上被举报和经济刑侦发现立案的,只是受贿和行贿犯罪的冰山一角而已。舆论界大都,包括我引的这篇研究报告,指责企业家行贿的不仁不义。但是,如果没有上述的繁杂的审批、许可、监督和执法寻租设置,如果创业和企业经营办事很顺利,如果没有部门、机构和单位利益,如果公职人员不寻租,会有那样多的行贿犯罪吗?深层次讲,我们现在的这种寻租制度设置是受贿和行贿持续发生和越来越严重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