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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法 律 典 章(2)

之所以要秋后问斩,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古人认为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所以,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否则要受到上天的惩罚。皇帝作为上天的儿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时行事。

此外,在秋冬季节,农民没有繁重的劳作任务,比较清闲,这个时候行刑,更能起到教育、警世作用。

91.在古代为什么要在午时三刻开刀问斩

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纠缠与处死自己有关系的人员。所以,古人要选在一天之中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这样可以让鬼魂不敢出现。

“时”和“刻”实际上是两套计时系统单位。古人将一昼夜划分为十二个时辰,“午时”大致是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刻”是指计时的滴漏桶上的刻痕,桶上划有一百刻,滴漏桶一昼夜滴完,所以换算的话,平均每个时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所以午时三刻应该是将近正午十二点,这个时候太阳正好在天空中央。在古人看来,此时应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所以,古人要在午时三刻开刀问斩。

92.监狱的名称怎么来的

“狱”字最早出现在商朝末期。古代用两犬相争形容人与人之间的争讼,并以“狱”这个字来表示“相告以罪名”,可见,狱最初含有判定有罪的意思。由于一旦判定有罪必定被监禁,所以,狱逐渐演化出牢狱的意思。

在西周之前,收押并监禁犯人的场所并没有通用的称呼,如夏有“圜土”、“夏台”、“牗里”、“念室”等土牢;殷商的监狱叫“羑里”,还设有“冰圉”、“艾圉”、“戈”、“旁方”、“东对”等监狱。

西周时期以“囹圄”作为囚禁罪犯并强制进行教育使之改过的通常之狱,而关押有罪但够不上肉刑的轻犯的监狱仍叫“圜土”。战国沿用周制称监狱为“囹圄”,宫中所设狱名为“永巷”。秦时监狱也称“囹圄”,中央设有廷尉狱(也叫咸阳狱)。

从汉朝开始,监狱始通称为“狱”,并一直使用到元朝。到明朝时,始称狱为“监”,取其监察之意。清朝以后,“监狱”成为一个固定的名词,用以关押犯人。

93.古代有拆迁补偿法规吗

北宋王安石的一个追随者曾起草了中国第一部拆迁补偿条例,并经宋神宗御批通行全国。根据该条例规定,朝廷有责任对拆迁户进行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如果是实物安置,就由主管官员测量待拆住宅,由户部拨款,在别处建造同等面积的住所,供拆迁户居住;如果是货币补偿,由主管官员对待拆住宅进行估价,取房契上的原价和房屋的时值,折中进行补偿。

94.古代有“钉子户”吗

在古代,土地买卖已经普遍采用契约形式。这种契约虽属于民间契约,但是必须向官府申请并得到官府许可的凭证。如果没有经过这一程序就擅自进行土地买卖,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土地买卖双方订立契约都要出于自愿,不能强买强卖。为了保证双方都是自愿的,在签订契约后,买卖双方都要在契约上画押。

被誉为“清朝第一红顶商人”的胡雪岩在杭州建造房屋时就遇到一个“钉子户”——他家旁边有个剃头匠死活不肯搬家,即便胡雪岩出的价码为当时市面价格的6倍,但剃头匠仍坚持不走。无独有偶,据说蒋介石当上中华民国的总统以后,想把位于浙江奉化武陵镇上的旧房子拆掉扩建一下,于是出高价让周围的邻居拆迁。别人都搬了,就有一个卖千层饼的小店不给面子,如今这个叫“周顺房”的千层饼店还像个楔子一样嵌在蒋家大院的一角。

95.古人如何保护版权

早在战国时期,古人就有了初步的版权意识。《礼记·曲礼上》中所说的“剿说”就是抄袭别人的言论为己说,意在告诫人们不能剽窃他人作品。但在北宋以前,剽窃者只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并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唐朝之前,书籍大都是手抄本,数量有限,所以侵犯版权的问题并不严重。但自从北宋的毕昇发明活字印刷术后,书籍的盗版问题就愈演愈烈。宋朝的每一个皇帝几乎都颁布过“禁止擅镌”的诏令,也就是禁止擅自翻印书籍。此外,各级政府都设有专门针对盗版的审查、查禁机构。当版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可以到官府检举、控告。官府则会缉拿盗版人,并将盗版书籍销毁。

元朝开创了书籍印刷、出版前的审查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杜绝剽窃、防止盗版有一定的作用,但明朝取消了这一制度。到了清朝,连北宋那样保护版权的立法也没有了。

直到晚清,在西方列强的威胁下,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在中国版权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96.古代有律师这个职业吗

古代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被称为讼师。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讼师是两千多年前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邓析是郑国的大夫,精通法律,他凭借这一优势经常帮别人打官司。他还制定了收费标准,重大案件收上衣一件,小案则收短衣一件。邓析的这种做法与现代的职业律师颇为类似,可说是中国律师的鼻祖。

在古代,讼师往往被视为添乱者与麻烦制造者。在古人看来,讼师手中的笔就像刀一样能取人性命,因此又称他们为“刀笔吏”。历朝统治者视讼师如洪水猛兽,认为他们蛊惑人心、败坏社会的淳朴风俗,所以千方百计打压讼师,限制讼师的活动。唐朝还专门立法对讼师的行为进行限制。如《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讼师挑唆亲属相告(如子告父,父告子)或奴婢告主人,则按所告之罪减一等处罚。即使讼师为亲属之间的诉讼提供帮助,也被认为是挑唆亲属相告。唐以后各朝都沿袭了这一做法。

97.什么叫“打官司”

“打官司”用现代法律术语表示就叫“诉讼”。在古代,“官”和“司”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官员那里请求裁决是非,官府或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断的活动,民间就称之为“官司”。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官员那里告状,请求其裁决是非,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则被称为“打官司”。有些地方甚至还把受到处罚说成是“吃官司”。

98.古人打官司需要缴纳哪些钱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民刑合一的体制,诉讼费用在各朝律典中并没有专门规定。然而,古代老百姓打官司并非是免费的,一旦案子得到受理,告状之人需要交纳许多费用。比如,仅仅诉讼过程中,衙役就可以向当事人索要鞋袜钱、酒饭钱、车船钱、招结费、解锁钱、带堂费,等等;书吏可以向当事人索要纸笔费、挂号费、传呈费、买批费、出票费、到案费、铺堂费、踏勘费、结案费、和息费,等等。任何官员对此都不能不默许(顶多稍加约束而已),因为这的确是解决手下薪水不足的方法。

99.古人是如何进行庭外调解的

中国古代崇尚无讼,认为没有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的。所以,早在西周时就有庭外调解制度,以便在诉讼之前解决争端。古代历朝都设有专门负责处理纠纷的官员,他们的工作就是调解百姓之间的仇怨。虽然在不同时期,他们的工作范围与调解方式大不一样,但他们的目标都是希望通过调解阻止诉讼的发生。

为了达到大是化小,小事化了,实现无讼,历朝历代的调解方式可谓是五花八门。如汉朝时,一旦出现诉讼,地方官员要出面不断自责,让当事人内疚到主动撤诉。明朝规定,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原告要被杖打六十,再发回去进行调解。

最特别的调解方式要数西周。西周时负责调解民众争端的人叫“调人”,他们并不管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只调解人命官司。而他们调解的方式也很特别——劝说凶手逃跑。如凶手杀了别人父亲必须跑到海外,杀了别人的兄弟,则必须逃到千里之外……如果凶手不逃,他们就在受害人家里放块叫“瑞节”的玉,表示调解失败,受害人家属就可以将凶手捉拿送官。

100.古代的状纸是怎样写的

在古代,很多人都不识字,打官司时就需要请人写状纸。比如宋朝时,就有许多以诉讼为生的代笔人及写状钞书的铺户,官方还对其进行资格认证,并发给牌照登记注册。据北宋李元弼所著《作邑自箴》记载,当时如要开一个写状钞书的铺户,要召三个身家清白且和本县官吏没有亲戚关系的当地人作保,经检验核实后,连同保人资料同时注册。铺面门口要求挂木牌写明诉状的格式及其应遵守的规则,然后才发放一个小木印,用来给铺户代写的状纸画押。

状纸要求用红笔将所告事项写在最前面,中间不能有随意涂改的痕迹,要仔细询问事主事情的经过,不能添油加醋地评论。70岁以上的老人、孕妇及残疾人不能做原告,因为宋朝的法律规定,原告如果败诉的话是要受“杖责”的。所以,朝廷屡发诏令,除重大事项外,禁止这些人到官府论诉,而应该让他们的家人陈状。

南宋的黄震之在《词诉约束》中还列举了十种官员不得受理民讼的情况,即“不经书铺不受,状无保识不受,状过二百字不受,一状诉两事不受,事不干己不受,告讦不受,经县未及月不受,年月姓名不实的不受,披纸枷、布枷、自毁咆哮、故为张皇不受,非单独无子孙孤孀、辄以妇女出名不受。”

101.“杀威棒”指的是什么

在封建社会里,犯人收监前或被发配充军的犯人初到边镇时,为使其慑服,常先施以棒打,这就是所谓的“杀威棒”。如元关汉卿所著《蝴蝶梦》第三折有“别过枷梢来,打三下杀威棒”。李致远的《还牢末》第二折有“旧规犯人入牢,先吃三十杀威棒”。《水浒传》第九回:“太祖武德皇帝留下旧制:新入配军须吃一百杀威棒。”此一顿杀威棒下来,即便是身体强壮之人也非养个一两个月才能痊愈。不过,这杀威棒算是额外之刑,可打可不打,倘通融得好,自然可免,便是手下留情也很不错。不过,要是通融不好,犯人则要遭殃。所以沈从文在《新与旧》里写道:“尤其是那四十下杀威棍,对于一个刽子手似乎更有意义。”

102.画押是怎么回事

押印起源于商周亚形图徽。亚形除了装饰作用,可能还具有凭信的功能,故“亚”字假借为“押”字。一般的契约用“指押”,就是将签押人的食指按在合约上用笔记下食指指端和下面两个指节的位置(画3个道)。而比较重大的合约,例如买卖人口等则用“掌押”(也称“箕斗押”),即将整个手掌沾满墨迹画押。古代对犯人进行转移关押或流配时,为了防止掉包,要求犯人在交换文件上押拇指押,即将大拇指沾上墨迹签押。后来,官方逐渐将此法向民间推行,但有的百姓由于忌讳(以前是犯人的专用),则采取了在画押的位置画个圈代表拇指押。十字押出现后很快替代了指押,所谓十字押就是在合约上用笔画个十字。

春秋末期,封建社会政权成分复杂了,表明身份、履行职能、上下沟通都需要凭证。由于指押识别功能不高,笔迹容易被别人模仿,于是逐渐被印章所代替。后来,随着文人治印的兴起,印章的防伪功能也在不断弱化。到了宋朝,出现一种花押签。这种手写的花押签是文人们笔走龙蛇的鬼画符一样的东西,将几个字连在一起写成一个字,使人难以辨别是什么字。由于其难以模仿,于是反而成了一种验证身份的手段。由此,花押签逐渐被广大文人阶层以至官僚体系所接受。为此,我国从宋朝起就有了专门设计花押签名的签名馆。凡考中进士的人,都要到京城的签名馆买签名,俗称买花押。然后,闭门练习几天,把练好的花押交到吏部备案,换回官印。此后,无论这个人到哪里做官,在其呈送给朝廷的文件上都要有自己的花押,以验明正身。

103.古代案件的审判程序是什么样的

明清时,对案件实行逐级复审制。徒刑案件要经过州县、府、省按察使司三级审理,才由按察使司结案终审;流刑案件要经过州县、府、省按察使司及朝廷刑部四级复审才能结案终审;至于死刑案件则更要经过朝廷三法司会审或朝廷各部门长官会同审理的“朝审”或“秋审”,再报皇帝勾决,才算是终审。

州县长官对于杖一百以上的案件虽然没有结案权,但仍须侦查破案、反复审理,以搞清事实,并提出判决意见,然后将案犯、卷宗一起解送上级衙门。这一步骤叫做“解审”,上报的卷宗文件叫做“申详”。

申详一般又分为据报、勘检、叙供、审勘四个部分。据报是案件起诉或报案情况的简要回顾,如有诉状,要附上诉状抄件。勘检是对现场勘查和尸伤检验情况、侦查破案情况的说明。叙供是审讯记录。审勘是州县长官对于自己不能审结的案件提出的判决意见,也称“拟律”。又因为这一段文字的起首一般都是“卑职看得”、“卑职勘得”,所以,审勘习惯上又被称为“看语”或“勘语”。

如果州县长官的申详都能一路通行无阻,就会显得各级上司太无能了。所以,上司总会找点毛病来驳诘。为此,州县长官在写申详时要特意留出一点破绽来让上司驳诘,再以“禀帖”或“议帖”进行“顶复”、“顶详”。

104.什么是笞杖刑

笞杖俗称“打板子”,是中国古代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古时候,儿子不孝,父亲可以用拐杖打他。后来,笞杖就演变成一种刑罚。

中国古代从隋朝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后世称为封建制五刑,一直延续至明清。以清朝为例,审讯级别分为县、府、按察司、总督或巡抚四级。州县一级只能决定笞杖刑的案件,且县官只有处杖一百的权力。而当时笞杖刑标准是:笞刑,分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个等级;杖刑,分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同样也是五个等级。

105.公堂上打板子有什么讲究

笞杖刑所用的笞被称为“小竹板”,重不过一斤半;杖被称为“大竹板”,重不过二斤,笞和杖均为五尺五寸长。

较为常见的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清两代沿袭旧制,即使妇女犯了奸罪需要接受笞杖时,也必须脱了裤子受杖。对于妇女来说,笞杖要受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

笞杖刑是五刑中的基本刑罚,也常用于刑讯逼供。虽然古时对刑讯逼供在法律上做了一些限制,比如有囚犯因刑讯致死,则要处主审官杖一百至流刑三千里的刑罚。但实际上,主审官往往随意使用笞杖,公堂上打死人的情况比比皆是。

106.十恶不赦是指哪十恶

十恶是指谋反、大逆、反叛、大不敬、恶逆、不孝、不睦、内乱、不道、不义等十项古人认为最严重的、不可饶恕的罪行。

十恶最初为佛教用语,指十种会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我国封建时代刑罚制度也有“十恶”之罪,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北齐时,《齐律》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这是“十恶”的雏形。隋朝时,随着佛教的兴盛,佛教的“十恶”之名被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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