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城垣进行的解剖研究,鱼凫村城址是建筑在更早一些的文化层和遗迹之上,也就是说城址是修建在已有人们生活居住的聚落之上。同样对新津宝墩城址城垣的解剖,也发现城址是修建在更早的文化层之上。这就说明这些城址是在原有聚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鱼凫村城址本身属于鱼凫村遗址二期文化,它的下面叠压着一期文化。发掘简报根据器物类型学的研究指出:“我们认为一、二期间联系紧密,第二期直接由第一期承袭、发展而来。”这为我国史前时期由聚落发展为古城提供了某些信息。
(二)城内布局
温江鱼凫村古城经过两次发掘,1996年的第一次发掘属于试掘,布方分散、发掘面积小。1999年的第二次发掘是在全面钻探的基础上进行的,发掘面积较大,达1500平方米,发现了许多遗迹,由于材料尚未完全公布,所以给探讨鱼凫村城址内的平面布局带来了困难,但在已公布的部分资料中,仍然透露出关于这一方面的信息。
在1999年的第二次发掘中,发现房址12座,均为地面建筑。有墙基槽式和干栏式,墙基槽式又分为基槽内填土和基槽内填卵石两类,干栏式建筑发现由三排卵石组成的柱础。结构不同的建筑遗址应和建筑物的用途有关。发现墓葬4座、窑址l座,另外还发现灰坑90个,其中有一种平面呈长方形、直壁、平底,被认为是祭祀坑。其他尚有灰沟等。
根据已公布的部分资料,在城址东南部,以F9和F13为中心同一层次(第6层)下的周围分布着数量众多的灰坑、灰沟以及性质为窑址和祭祀用的土坑等。还出土有大量的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说明这里是城址内一处居住区。同时在同一区域的第5层下也发现有房址、灰坑、灰沟等遗迹。第5层下的房址等遗迹从地层学的角度看,它们在时间上较第6层下的F9、F13等遗迹为晚,也就是说在较早的第6层下的房址等被废弃之后,人们又在同一区域重建家园,这就是第5层下的房址等。说明人们在这一区域居住、生活地时间较长。另外在城址的中心地区等地方也发现房址、灰坑等遗迹,虽未公布这些遗迹的层位关系,但这里是人们居住、生活地区之一是不容怀疑的。还有在城址的南部第7层下发现4座墓葬,这些墓葬分布集中,被认为“是一墓地的部分”。如果是这样,这一区域显然是城址内的墓地所在,同一地点在6A层下分布有灰沟、灰坑等,说明这时墓地已废弃。
这些材料目前还很零星,还不足以说明城内的布局,但是可以看出有相对较为集中的居住区和墓地,并且在不同的层位情况有变化,说明鱼凫村城址使用的时间较长。
(三)鱼凫村遗址的分期和特点
通过两次田野发掘,根据地层学和类型学的研究,目前将遗址分为三期,第一期早于城址;第二期为城修建和使用时期;第三期晚于城址。从陶器看,第一期以夹砂褐陶和灰陶为主,其次为泥质灰陶和黑皮陶。纹饰以绳纹为主,器形主要有花边口罐、侈口罐、喇叭口高领罐、假圈足器、器座等。第二期仍以共砂褐陶和灰陶为主,开始出现灰黄陶,纹饰方面新出现新月纹、圆圈纹、篦划纹等,器形方面除了第一期常见的器物外,新出现的圈足盘、圈足罐等器物。第三期以夹砂褐陶为主,但黑皮陶和灰黄陶比例增加,纹饰方面新出现了“>>>”形纹饰,器形方面除了承袭前期的器物外,新出现了敛口罐、小平底罐、曲沿罐等一组陶器,而假圈足器消失。从上述情况看,一、二期之间较接近,而三期出现一组新的器形,和二期差别较大。
鱼凫村遗址的特点主要指第一、二期的陶器而言。一、二期陶器除和宝墩等遗址的相同之处外,也有其鲜明的特点。第一,从陶质来看,夹砂陶占比例较大,而宝墩遗址占主要的为泥质灰白陶,但在鱼凫村遗址仅有少量发现。在纹饰方面,一种假圈足在外底上饰旋转样绳纹,发现较多,而这种纹饰不见于宝墩等其他遗址,为鱼凫村遗址最显著的特点。泥质陶喇叭口高领罐颈部饰水波形划纹在鱼凫村遗址仅有个别发现。而这种纹饰是宝墩遗址陶器上有代表性的纹饰之一。泥质陶喇叭口高领罐在口部装饰压印纹在鱼凫村遗址仅有零星发现,而在宝墩遗址中这种装饰占有很大比例。器形方面,鱼凫村遗址出土的数量众多的假圈足器在宝墩等遗址实为罕见。这些特点的背后,应该存在着鱼凫村遗址的先民们在社会意识方面有自己的传统。已有学者将鱼凫村遗址和宝墩遗址列为一个文化的两个类型,这一意见从考古学研究的角度看,是可以的。至于鱼凫村遗址(指一、二期)在成都平原史前城址的序列上,李明斌先生将其定在宝墩文化的第二期,即和宝墩遗址二、三期、紫竹遗址以及双河遗址早期同时,这一看法很有见地。
三、鱼凫村文化的提出
根据1996年对鱼凫村遗址的发掘,晚于城址的遗存被定为鱼凫村遗址第三期文化。根据出土陶器,第三期除了和一、二期有共同的器物以及陶器纹饰外,它还有一组独特的器物,如曲沿罐、敛口罐、敛口瓮、杯、缸,纹饰方面也新出现了一种 “>>>”样纹饰,这些新的文化因素的出现表明鱼凫村第三期文化和属于宝墩文化的鱼凫村遗址一、二期在文化面貌上已发生一个大的变化。在1999年的发掘中同样有这种现象。随着考古的发现和认识的加深,一些学者纷纷就鱼凫村遗址第三期文化提出自己的看法,如李明斌先生指出:它为宝墩文化晚期的“鱼凫村第三期类型”,孙华先生等则在他们的著作中直称鱼凫村遗址第三期为“鱼凫村文化”。随后李明斌先生撰文指出:在成都平原上与鱼凫村遗址第三期文化面貌大致相同的还有郫县的古城遗址、青白江区的三星村遗址、成都西郊的化成村遗址、成都南郊的十街坊遗址以及成都金沙遗址的一些发掘等,根据这一情况,李明斌先生建议将鱼凫村三期文化命名为鱼凫村文化,这一意见是可以成立的。因为鱼凫村文化有它一套独特的器物群,它们发现在不同的遗址和不同的墓地的墓葬内,它有一定的分布范围,同时对它有相当充分的认识,如提出了它的聚落形态、墓葬形制、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等内涵。这些是符合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的。夏鼐先生指出:“总之,在考古学上一种新的文化类型的成立,应当具备着必一定条件。如果应有的条件都具备了,而我们还迟疑不决,不敢给它应有的新名称,那未免太保守了;这就会使一定不同类型的文化遗存长期的混淆在一起,因而延缓了对古代社会研究工作进展的速度。”李明斌先生将鱼凫村文化的陶器分为三组:A组,绳纹花边罐、喇叭口高领罐、圈足器;B组,曲沿罐、敛口罐、敛口瓮、窄沿罐、钵、杯、缸;C组,小平底罐、器盖和高柄豆。并进一步指出:A组为鱼凫村一、二期文化的器物,B组为鱼凫村文化独有的器物,C组和三星堆遗址一、二期同类器物相同或相似,而器盖和高柄豆见于三星堆二期而不见于三星堆一期。鱼凫村文化的这一群陶器既有宝墩文化的代表性器物,也有自身独特的一组器物,另外还有一些器物见于三星堆遗址的第二期(属三星堆文化)。显现出它既和宝墩文化有传承关系又和三星堆有发展关系,呈现出过渡的性质。这样就使得成都平原上呈现出由宝墩文化经鱼凫村文化发展为三星堆文化这一清晰的脉络,当然在这一发展的进程中又不断吸收外来的文化因素。也可能在这一发展继承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环,但是这一脉络的框架是得到了考古学的地层学和类型学的支持的,因之是可以成立的。四、关于传说中的蚕丛、鱼凫等
古代蜀地流传着蚕丛、柏灌、鱼凫等几代蜀王的说法,都为传说中的人物或一代之名,这些传说材料虽非完全子虚乌有而有一定的史实信息,但要和考古材料挂钩、对应,说哪个文化、哪个遗址是属于某王时代还应慎重,因为目前还没有确凿的证据。考古材料证明在古代的成都平原上至迟从新石器时代晚期起就有人们在这里生息繁衍,它们留下了丰富的实物资料。这些实物资料从早到晚都有独特的个性,而不同于其他地区。它们是土生土长在成都平原上发展起来的,这些可作为整理传说材料的参考资料。
成都平原上从考古发现看,自新石器时代晚期到相当我国商周时期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发展继承的连续性和不同时期的阶段性已是十分明显,在这个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地吸收外来的文化因素也属正常,但它的文化面貌和中原地区大不相同,这也是事实。至于比宝墩文化更早的遗存,还有待将来的发现。顾颉刚先生早就指出:“古蜀国的文化究竟是独立发展起未的,它融合中原文化是战国以来的事。”关于《华阳国志?蜀志》所说:“蜀之为国,肇于人皇……”李学勤先生指出:“这可理解为远古蜀人有自己的文化根源,而很早就和中原有联系。”这些都是和成都平原上的考古发现相一致的。
至于开发旅游资源,古老的传说资料当然可以作为旅游资源,我国各地有许多美丽的传说、神话,有不少得以成功地开发,成为很好的旅游资源。但这些材料不一定非要经过考证把它说成是信史,这是不符合历史科学的原则的。蒙默先生最近撰文指出:“且旅游之与史学本为二科,旅游之事本为游戏,《西游记》、《封神演义》皆可以典据;至于街巷传说亦不妨铺张扬厉、锺事增华,故有多非其实者矣。”这是我们应该认真考虑的。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考古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