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可以说是消极的,以我个人为例,我民国六年回国,当时立定志愿不干政治,至少二十年不干政治。虽然真的过了廿一年才干政治,但是不到二十年我却常常谈政治,先后我参加或主持过《每周评论》、《努力周报》、《独立评论》和《新月》等政治性的杂志。因为忍不住不谈政治,也可以说不能不问政治,个人不问政治,政治却时时要影响个人,于是不得不问政治。
我只是学弥尔(J.S.Mill)。这是一位十九世纪的大政治家,大经济学家,还可以说是大思想家。中国有严复译的《群己权界论》(On Liberty)就是他划时代的巨著。这是一个天才;三岁能用希腊文作诗,五岁能通拉丁文。由于家庭教育好,使他受教育的时期缩短了二十五年。弥尔先生有肺病,但是他活到六十多岁,几十年的时间没有参加实际政治,但他一直在自己的本位上写政治论文、批评实际政治,他的著作给英国政治以很深的影响。而如今有人称他为自由党“精神上的父亲”,工党“精神上的祖父”。弥尔这种批评政治,讨论政治的精神,我们可以学习,也是我们所能做的!这是指个人方面。
此外,团体方面英国有个费边学会(Fabian society)。费边是缓慢的意思。费边学会可以译做绥进学会。他们研究社会主义,反对激进的政治主张,时常讨论、研究,出了许多小册子。结果费边学会成为英国工党真正的前身,他们的研究结果成为工党政治理论的基础。
今天我们的许多团体,像公能学会、市民治促进会,就可以学一学费边学会,就能做研究政治讨论政治的工作。
第二类我们能做的可以学美国的“扒粪主义”。“扒粪主义”起于二十世纪初年,美国有一些新闻记者感到许多大小城市都有所谓“BOSS”,我们可译为“老板”。这种人并不是大资本家,大政客,只是凭着权术、手段,经过多少年的活动,把持着这个城市的一切恶势力。所谓“扒粪运动”,就是有计划,有知识的,对恶势力常作战。根据调查的事实,来攻击恶势力,结果得以很大的效果。
我们要有扒粪的精神,不要单是喊打倒贪污,究竟贪污的证据在那里?我们可以调查,研究。在天津的人可以调查天津的机关,可以查账,没有一种假账是查不出来的。这种事,个人能做,团体也能做。
(三)步骤问题 (5)
第三大类能够做的,我也举一个例来说明:一九四四年美国有个C.I.O.P.A.C.的组织,就是美国有名的两大劳工组织之一的“工业组织联合”(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的政治行动委员会(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的缩写。一九四四年正是美国人民最黯淡愁苦的一年,对德战争还十分紧张,对日战争也没有结束。罗斯福总统第三任已经期满,大选快了,按惯例,总统连任三次已经空前,连任四次似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但是大局危急,人民希望他连任,这有什么办法?再两年以前(1942年)国会改选的时候,美国的有资格投票的人有八千万,但是实际投票的只有三千多万人,人民对选举不发生兴趣。国家大局交给谁来主持呢?这时C.I.O.P.A.C.做了两件事情,一是鼓吹人民参加选举,踊跃投票,一是做候选人调查。他们认为好的人,把他过去的言论,行为,事业成就,调查清楚,然后公布出来,让选民有明白的认识。对他们认为坏的候选人,也把他过去的行为过失,荒谬言论,搜集起来公布给大众。这两种工作似乎很简单,但这工作教育了美国人民。当时许多自由主义的教授、专家都来参加这个工作。其结果,不仅是使C.I.O.P.A.C.本身的组织加强,同时使一九四四年选举投票的人数增加到五千多万人。许多老的议员都落选,议会里添了许多新人物。这是这个P.A.C.努力的结果。这种工作,我们目前就亟须做,这种是我们能做什么的第三类的答案。
以上所谈的三大类来讲,第一是消极的研究、讨论,来影响政治,个人、团体都能够做。第二是要不怕臭,努力扒粪,调查,揭发,总会使政治日渐清明。第三是以团体的力量做大规模的调查和教育工作,直接推动了选举,积极促进了政治。
这三条路都是有成绩的,都可以训练我们,促进我们达到两种目的:一种是“公”,一种是“能”。做我们所能做的,我们可以得到“公”、“能”的好社会,“公”、“能”的好政府。
对立法院的寄望
院长,副院长,各位委员:
诸位今天这样的招待我,真是我莫大的荣幸。多年来我在国外跑来跑去,受立法机关的招待只有两次,一次是我任驻美大使的时候,新泽西州(New Jersey)州长爱迪生先生(J.Edison)——大发明家爱迪生的儿子,邀我在新泽西州的两院联合会讲话。第二次是一九四九年,我到美国路经檀香山的时候,夏威夷议会邀我在上下两院分别讲话。夏威夷虽还不算是美国正式的一州,但议会也是民选的。我国和日本在夏威夷都有很多侨民。很有趣的夏威夷上院议长是日籍的美国公民,下院议长是中国籍的美国公民。那时正是我们国家多难的时候,我个人能够先后受到这两个地方的立法机关的招待,并跟他们讲话,实是一件荣幸的事。而今天我们中华民国的立法院给我以这样盛大的招待,更是我莫大的荣幸,我非常感谢,我觉得不敢当。请诸位接受我最诚恳的谢意。立法院的同仁中有很多是我的老朋友、老同志、老同学。有这机会见面,我也很高兴。
刚才院长给我出了两个题目,要我报告国外情形,又要我谈谈国外的立法机关。我很惭愧,觉得这两个题目对于我都太大。
行宪立法院成立了四年多。在座有许多是制宪的国大旧同仁,我们回溯历史,当还记得制宪时的困难情形。中华民国宪法就是那时制定的。说到宪法我觉得我们的宪法有许多地方与世界的宪法很不相同,有一些规定是别的宪法所没有的。譬如在立法机关之外有国民大会这个重要组织,别国宪法里很少有这样的规定,同时,立法院监察院也不完全和西欧英美系统的两院议会相同,并且我们的立法院是没有法子解散的,立法院可以倒阁(行政院),而内阁不能解散立法院,这也是我国宪法中一种比较特殊的条文。我不懂宪法学,没有学过政治,以我外行的看法,我觉得我们立法院的地位是最特殊的,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在宪法的保障之下没有法子被解散。
刚才院长说立法院只有四年多的历史,好像是自谦幼稚。以我这个虽参加制宪国大,但没有学过宪法学,没有学过政治的人的观察,觉得这四年来大家已经创立了中华民国立法机构的好传统。这个传统,有些是宪法所规定的,有些是诸位在议会的规则里创制的。其中有几件也是很特殊的,例如委员有五分之一的人数出席便可以开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尤其在这几年国家危难,大陆整个崩溃的时候,大家奔走离散,以五分之一为开会的法定人数,是很有道理的。恐怕当初订这条规定时并没有想到将来会发生作用。这是一种很好的“遗风”,值得将来保留的。
关于这一点,许多朋友们谈到英国议会的开会人数,英国下院有六百余议员,以前只要有三四个议员到会便可以开会,后来改为有三十至四十人到会便可以开会。我们立法院规定有总数五分之一的委员出席便可以开会,是很聪明有远见的。还有一条规定,我当初是很不赞成的,在行宪的那一年,我从北方到南方,立法院的朋友告诉我立法院的表决是规定无记名的,我听了以后,觉得这是值得严重考虑的。议会的代表是代表区域选民或代表职业团体,对于议案的表决,应该有对区域选民对职业团体负责任的表决方式,如点名的方式。国外议会对于普通议案的表决,是由议长用口头表决(Viva Voce),赞成的说“是”,不赞成的说“否”,然后由议长宣布:多数通过,或多数不通过。至于重要议案则只要一个人提议要点名,议长便要采用点名方式表决。
当初立法院定无记名投票这条规定,我所以不赞成,因为立法院立法委员,代表全国各区域各职业团体,代表人民,代表各党各派,会议时对一个议决案,意见不一定一致,记名表决,可以看出那个党,或者那些人的意见,有个负责的表示;有了无记名表决的规定,恐怕将来养成不负责的现象,使一个党,对他们的党员无法控制了,人民也没有办法来追问他所选出的代表对于某个法案是赞成,还是反对,负了什么责任。我这个意思,曾明确地和政府以及立法院的朋友谈过,无记名表决的规定,是世界各国议会最特别的一条。但是这一条经过立法院几年来的运用,使我最近的思想,少许有了一点转变。最初中华民国立法院定这一条也许觉得不很合理,但由于诸位先生以公道态度来运用它,也许在世界各国议会中,可以保留了一种特殊的传统,特殊的遗风。因为在今天的中华民国没有对立的党,只有一个大党在立法院占绝大多数,在这个时期这一条对少数人也许是一个保障。我从前的看法错误了。诸位先生在实验中,采取了这一条规则,由于这条规则的运用,也许能做成功中华民国立法院优良的起点。
张院长要我介绍一点外国的议会制度,我简单说一点最不合理的外国议会制度。就英国议会来说,它是各国议会之母,为议会的老祖宗,下院六百多位议员,而议席上铺着红毯子的凳子,只有四百个座位,最多只能容三分之二的议员。虽然在二次大战中,议会被炸,修建以后做了新的凳子,但是英国人很守旧,仍然是那么多座位。座位不足人数。当开会的时候,最初只要有三四个人就可开会,后来规定到二十人,三十人,现在规定十分之一也只要六十人就可开会。许多议员都常在国会的餐馆休息,听到表决的铃声的时候大家才进会场,赞成的站在一边,不赞成的站在另一边,分队表决。表决完了,又回休息室休息。他们的传统遗风没有过半数的规定,实行了几百年,还影响到别的国家放弃过半数开会制度。像中华民国立法院采用五分之一的法定开会人数,倒可以树立一种好的遗风。
还有一个最不合理的制度,就是美国参议院会议通则的一条规定,即讨论不能中止。这个规定与众议院规定不同,因为参议院议员是由各州选出的,每州二名,最初十三州只有二十六个议员,都是各州孚人望的元老,坐在两张桌子旁边面谈,在大家讨论到没有话说时,大家心悦诚服,再来表决。所以有这个规定,这本来是客气的意思。可是这种传统,后来变成对参议员的重要保障。他们一个案子,只要有少数一二个人反对,他要阻止案子通过,只要取得发言权,就可以无限制的说下去。说了三五个钟点,疲倦的时候还可以让给别人发言,略作休息再来继续发言。这样拖延下去,甚至拖延几日之久,拖到会议闭会的时候案子不能通过,无形的延搁起来。这种捣乱(Fili bustering)办法在我做学生的时候就曾看到威斯康辛州参议员拉?佛莱特(La Fallet)等以九个人反对一个案子,应用这个办法阻止了一个议案的通过。那时正当第一次世界大战,参议员中一些爱好和平的,反对威尔逊总统参战,所以用这一条规则来反对他,到后来政府运用参议院的多数,才好不容易把案子通过。
当时大家觉得这条规则殊无道理,对于会议的进行有障碍,但是还有保障少数的作用,结果只对这条作一个修正,规定有十六位议员的提议,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赞成通过,才可以限制讨论,限制每一位议员的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一点钟。计算一下参议院的九十六位议员,每人发言一点钟,需要九十六点钟,讨论一个问题,如果经九十六点钟的讨论,要有四天四夜,除了每天的休息时间之外,最少得要八九天的讨论,才能说完。他们这种规定,虽然不合理,可是现在实行了一百六七十年,还没有办法把它废止,其原因就是能在特殊情形下,发生某种保障少数的作用。
当我还在美国作学生的时候,时常看到参议院有人反对某一个议案发表许多演说,今天说了,明天再说,明天说不完,后天又说,我就想过,为什么不能定一个法律把它停止呢?等到我老了一点,年纪大一点,人情世故也懂了一点,才觉得这个规定好像也有它的道理,所以觉得有许多东西我还是知道得太少。我很抱歉,因为这几年我在国外不大到各国国会去看他们开会,没有多少研究,但是过去也稍许研究过各种国会的制度。比方分组委员会的组织,各区域代表人数,以及选举年限等,觉得许多地方是值得参考的。我个人有一个希望,就是希望贵院同仁能够有机会参加世界性立法机关的组织,轮流参加各种会议,至少每年能有几个人出去看看许多国家的国会组织,可以得到许多暗示,也许他们有许多方法比我们好。譬如贵院的委员会分组制度,似乎值得重新考虑,委员会太大,而且主席只是召集人,不是固定的主席,讨论专门一点的法案,往往不容易得到结论,等于一个全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