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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活着的传统 (3)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根本上关涉着审美规范性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审美规范性是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文化价值属性之一。所谓审美规范性,简而言之,是基于人与人交往认同的审美共性与集体性,它既体现在审美创造与生产中,也体现在媒介符号形式和实践性的历史影响中。在现代性中,审美规范性被不断讨论,不断被理性地言说,审美也在其中不断被合法化,因此这种规范性带有鲜明的理性化、政治意识形态特征。

按照利奥塔所说,现代社会的知识合法化主要通过政治与政治学两条路线展开的,这形成了两个版本,"一个偏重于政治,另一个偏重于哲学,两者在现代历史中,尤其在知识和知识机构的历史中都非常重要"。在思辨理性与政治公正实践过程中,合法性与规范性被确立起来,现代审美规范性也因之得到确立。但是,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审美规范性问题就与现代审美规范性有所差异,前者更多的偏重于集体性、自发性、日常性、生存性。审美规范性从精神、心理、身体的整体维度有机作用于人群或者个体,形成了实践生存与价值信仰的自然融合,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不可割裂的生命纽带。布雷克(Janet Blake)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视为文化群体的核心,具有突出的文化归属属性,创造一种持续的群体感受。倘若如此,审美规范性问题就内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美规范性主要涉及审美媒介符号形式、精神文化共性与历史性的传播机制等方面,它体现出特定文化族群的共通性,形成特有的审美制度。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媒介符号形式存在的。尽管它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差异,但是两者只是侧重点不同,在其存在方式上是不可分离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都具有人类的意义和记忆"。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有物质性文化遗产作为基础,作为载体,哪怕是没有文字的口头文学,否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能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但不局限于此,它涉及更为复杂的具有审美规范性的物质性媒介符号形式。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物质材料大多源于特定文化族群的实践与日常生活,这是具有日常性的媒介。这些物质材料既属于文化材料,又属于媒介。

它不属于个人意义的媒介材料,而是积淀了文化族群共同感与文化心理结构。口头文学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使用的媒介材料是口头语言,这是与日常生活交际密切相关的,既成为媒介载体,又是非物质文化的表达形式。另一方面,由媒介材料转化而来的符号形式也具有审美规范性,体现出群体可理解性与可交往性的特征,而不是如现代审美规范性那样以个体性、标新立异和陌生化来为审美立法,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符号形式来自于文化族群的日常生活实践与地方知识。《白蛇传》这一传说故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叙述形式和结构安排都蕴含着传统审美形式的规范性,这种规范性有着中国传统的故事模式与乡村化的日常生活经验的特征,所以有学者认为"民俗的本质是生活美"。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文化具有审美价值的规范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迥异于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特征。一般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彰显出特定族群的文化精神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构成了区别于其他文化遗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的区分在世界文化体系中获得了价值与意义,也是这种差异性获得了其独特的文化功能,从而形成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精神的多样性。但是,这种多样性是立足于不同文化遗产自身的规范性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自身范围内,不论就时间还是空间维度都确立了规范性问题。这种自身内在的精神文化价值的规范性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内在的、最核心的元素。

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出特定文化族群的情感心理结构与价值信仰体系,体现出"一套共享的价值与集体记忆"。它从一个具体的、独特的视野如建筑空间、口头叙事、演唱样式等方面来复活或者延续文化族群的精神,成为族群的集体无意识的表达,成为族群实践性生存经验的凝聚,从而形成特殊的民族文化特质。一个羌族老艺人通过自己的演艺实践散发族群文化精神,成为族群生存价值意义的代言人;一场彝族的火把节把彝族的审美心理结构与生存经验透视了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规范性远远昭著于现代性文艺审美中的精神规范性,因为它不是强调个体性的理性抽象与内心心灵的无限探索和历险,而是联系着族群生存实践中对生存经验的集中与凝聚,精神信仰与日常生活是密不可分的。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了特有的规范性的审美传播制度。它的存在和历史性的延续联系着传播与接受的互动性实践过程。2006年5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就把标准之一定位在"具有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没有一个著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通过反复进入日常生活而成为遗产的,它们通过化为日常生活而存在与延续,这是在不断理解和阐释过程中存在和延续,其中既有具体的接受过程,也有理性的研究分析过程。随着时代的变迁,具体的接受过程在消退,但是文化阐释能够使其意义不断呈现。一些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具体实践与理性话语的过程中延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是遗产,是因为它的精神文化与物质载体要离我们而去,更多人不再受其影响,甚至濒临灭绝。

但是,它之所以要被确定为遗产,是因为它具有极为重要的文化价值,不论是经济价值抑或精神价值,皆值得被后人占有与享用,这就意味着它曾经所拥有的实践性。它是在人与人的交往传播中,在一代又一代人的传承中确立自己的价值的。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随意挑选与臆断的符号,而是具有规范性的传播制度,具有历史性和实践性的规范意义。川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了多少观众,吸引了多少观众,打动了多少观众。正是在其演出性实践中,在其不断的展现过程中,它确立了与观众的实践性交流,蕴含着共通性的审美观念,从而确立了其规范性的价值意义。追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它们的存在与延续都是与族群日常交往的存在。它们作为族群文化标志与心理结构,通过日常性交往强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反过来也使之不断深入族群成员的心里,塑造族群人格与身份认同。这种传播制度的规范性通过特定的节日、仪式、禁忌等得到强化与巩固。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媒介符号形式、精神文化价值与历史性的接受方面都呈现出审美规范性的问题,这是传统性、集体性、共通性的彰显,体现出人与人的交往和影响的规范性。而且审美规范性与意识形态是联系在一起的,形成塑造民族身份的规范性力量,这既影响审美形式的选择,也影响精神文化的传达方式,从而凝聚为特殊的审美心理结构。

不过,在接受审美规范性的多样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美规范性的复杂性。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的审美规范性是一个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的共性的表达,这是与一个族群的生存与发展,与其日常经验息息相关的,它是这个族群的心灵栖息之地,是其信仰的依托。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便成为特定族群的生命的一部分。没有它,族群个体的生命将很难维系。另一方面,这种审美规范性与意识形态和政治权力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经验个体无意识地通过审美规范性被束缚或者控制,其中夹杂着暴力、恐怖、极权主义等非人性的力量。如果不加反思地认同审美规范性,势必认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政治意识形态。也正是如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文化政治学一开始就得到了关注,因为"遗产的重要结果是,它创造和再创造包容感与排斥感"。所以,不仅要深入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美规范性问题,不仅要探析其特殊的价值规范性,而且还要反思其政治权力透过审美规范性的扩展与退缩,思考其民主政治权力与审美规范性的复杂关系,这可以说就是"遗产的政治学"。在雷姆格鲁伯尔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式不是科学研究与论争的结果,而是从复杂的政治协商的过程中出现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是一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话语,这种话语提升或贬损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某一个对象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下或者为之命名,或者纳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一过程已经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归属,同时也改变了审美规范性问题,这种归属与命名是传统与现代的对话,而且是当下发生的对话。这样,不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阐释变得更为复杂,而且文化政治意识形态也处于复杂的状态,这既涉及传统与现代转换的问题,也涉及地方与全球性的问题,更涉及西方与东方的殖民与后殖民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竞争性的意义阐释的场域,是审美规范性博弈的空间,这就需要人文学者深刻地介入这些场域与空间,真正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与功能,促进人类的意义再生产与审美再创造。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美规范性加以意识形态的审视,不仅可以真正认可审美规范的多样性、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文化族群的多样性,而且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文化中的生存与延续,而不至于沦为纯粹经济或者政治的虚假的装饰,乃至纯粹成为"本真性的幻象"。

第六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历史记忆的重述

四川大学张意

摘要:文化遗产是传承该遗产的族群或共同体认同历史身份、获得文化选择能力的重要依凭。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更多关涉非物质化的文化习性、礼仪风俗,作为公共性的文化符号,凝结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想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与"守"与公共空间的建构,文化气脉的传承以及文化生命的伸展息息相关。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记忆文化想象

文化遗产现象与人类的繁衍生息一样,是个古老而历久弥新的问题。文化遗产涉及人类将丰富多样的生存体验、文化样式传递给后代。文化遗产的传递成为一个历史记忆的建构、重述不断发生的过程。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传承该遗产的族群或共同体认同历史文化身份、获得文化选择能力的重要依凭。正如约翰·伯格所说,"一个被割断历史的民族和阶级,它自由选择与行为的能力,往往不如一个始终将自己置身于历史之中的民族和阶级"。因此,文化遗产以其凝聚为符号价值的文化独特性、历史记忆、社会情境、生存方式成为值得"保"和"守",并在传承中发扬的文化遗留物。文化遗产有其物态化形式,小到古代器物、古籍经卷、手工艺作品,大到雕塑、建筑、城市布局等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更多关涉非物质化的文化习性、礼仪风俗,如手艺、方言、戏曲、节日庆典等等与生活世界相关,作为活态的文化遗产。

21世纪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新概念,并公布包括中国昆曲(2000)、古琴艺术(2003)在内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作若干。2003年,该组织发表"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宣言",在此基础上熔铸为新的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表述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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