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由此可见,天生自由的人们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完全可能顺从他们的父亲的统治,或由不同的家族联合而成立一个政府,他们一般把统治权交给一个人掌握,自愿受那个人的管制,认为权力在他的诚信和精明的掌握下会相当安全,所以就没有以明确的条件对那个人加以限制或控制,虽然他们从未想到君权神授这一说法,而这种说法在还没有被近代神学者提出以前,人们是从来没有听说过的;他们也从来没有容许过父权可以享有一种统辖的权利或成为一切政权的基础。可见有很多证据足以证明,从历史来看,我们有理由断定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以人民的意愿为基础的。我之所以说和平,是因为我在下文将谈到征服,而征服被有些人认为是创立政府的一个途径。另一种反对我所阐述的政府的起源的意见,我觉得是这样的:
113.既然所有人生来就处在这个或那个政府之下,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自由和随意地联合起来创立一个新的政府,或者说具有条件建立一个合法的政府。
如果这个论点正确的话,试问世界上怎么会有那么多合法的君主国呢?因为,如果有人可以根据这个假说,向我证明有任何一个人在这个世界的任何时代,可以自由地创建一个合法的君主政体,那么,我理所当然就不得不对他指出,有十个其他的自由人自由地联合起来创建了一个君主政府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新政府;很明显,如果一个生来就受另一个人支配的人可以这样地自由,以致享有权利来建立另一个新的王国去支配别人,那么,每一个生来受另一个人统辖的人同样可以那样自由,从而成为另一个政府的统治者或者臣民了。因此,就他们自己的这个原则来说,或者说,人们不论出身如何都是自由的,或者说,全世界只有一个合法的君主、一个合法的政府。那么,他们不用再费唇舌,只要向我们交代这两者哪一个是正确的,哪一个是不正确的就可以了;当他们指出以后,我深信全人类都会毫不犹豫地同意对他表示遵从。
114.虽然这已经足够反驳他们的论点,证明这个论点使他们陷于他们自己用以反对的那些人所陷入的同样的困境,但是我仍会努力对这一论点的不足之处作进一步的揭露。
他们说:“一切人都是生来就处于政府之下的,因此他们不能随意地创立一个新的政府。每一个人生来就是他的父亲或君主的子民,因此他永久处在臣服和忠顺的束缚之下。”很明显,人类从未承认或考虑过这种他们生来就处在的自然的臣服状态,即未经他们的同意就使他们受制于这个或那个人,臣服于这些人和他们的后嗣。
115.因为,不论在正史中还是在野史中都没有比这再常见的事例了,那就是人们从他们生来就受的管辖和在其中成长的家族或社会中退出,不再服从,而在别的地方建立新的政府。因为这一情况就有了历史初期的无数小国,而且只要那时有足够的地方,国家就总是不断地增加,直到较强或较幸运的国家吞并了较弱小的国家为止,而那些大国又分裂成许多小的国家。这一切都是父权的反证,清楚地证明不是父亲的自然权利的世代传袭构成最初的政府,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论点就不可能有那么多的小王国。如果人们当时没有随意地脱离他们的家族和不论任何性质的政府,并以他们所认为的合适的形式建立不同的国家和其他政府,那么世上必然只会有唯一一个统治全世界的君主国了。
116.这是从古至今的世界的实例。对于那些生来就处在具有既定法律和固定政体的被组织起来的古老的国家中的人们来说,现在人类的自由,和那些生在森林中同无拘无束的野人共处的人们相比较,并不受到更多的限制。因为,那些要我们相信我们一生下来就处在任何政府之下,因而自然就是它的臣民,不再有任何权利或借口享有自然状态的自由的说法的人们,提不出其他任何理由(我们已经答复过的父权的理由除外)而作为论据的,只是我们的父亲或祖先放弃了他们的自然自由,从而使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后裔永久受制于他们所服从的政府。不错,任何人对于他自己所作的任何约定或诺言都有履行的义务,但却不能以任何契约的形式约束其儿女或后裔。这是因为,儿子成年以后完全像他的父亲一样自由,父亲的任何行为都不能断送儿子的自由,正如它不能断送任何其他人的自由一样。诚然,他可以在他作为任何国家的一个臣民所享有的土地之上附加某些条件,从而强制他的儿子做那个国家的臣民,如果他想享受他的父亲的财产的话,因为那种地产既然是父亲的财产,父亲就有随意处理它或在其上附加条件的权力。
117.这一点通常会造成人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误解:由于国家不容许分裂它领土的任何部分或被其人民以外的人享有,儿子就只有在他的父亲所处的同样条件下,即成为该社会的一个成员,才能顺理成章地享有他的父亲的财产;这样,他就像那个国家的任何其他臣民一样,立即使自己从属于那个已经建成的政府。因此,基于生来处在政府之下的自由人的赞同,他们就成为了国家的成员,而这种赞同是各人在达到成年时分别表示的,而不是大家一起表示的,所以人们就没有注意这一事实,并且以为这种赞同根本没有表示过或没有必要,他们自然就是臣民,就像他们自然就是人一样。
118.可是很明显,政府自身并不是这样理解这个问题的。政府并不因为对父亲享有权力便主张对儿子也享有权力;同理,它们并不因为父亲是它们的臣民便把儿女也视为臣民。如果英国的一个臣民在法国同一个英国妇女生了一个孩子,这个孩子是谁的臣民呢?他不是英国国王的臣民,因为他必须得到许可才可以取得作为英国臣民的权利;他也不是法国国王的臣民,因为如果是的话,他的父亲就不可以随便把他带走和随意教养他。
无论是谁,如果他离开一个国家或对一个国家作战,就可以单单因为他出生在这个国家时,因为他的父母是外国人而被判为叛逆或成为逃亡者吗?显然,无论基于政府本身还是基于正当理性的法则,一个孩子并不是生来就是某个国家或政府的臣民。在他成年以前,他处在父亲的教养和权威之下,到了成年,他便是一个自由人,可以随意地决定自己处在哪个政府之下,想加入哪个国家。因为,如果一个出生在法国的英国人的儿子可以有自由这样做,那么显而易见,他的父亲是英国的臣民这一点并不能使他拘束到,他也不受他的祖先所订立的任何契约的约束。那么,即使他的儿子生在任何别的地方,为什么不能依据同样的理由享有同样的自由呢?因为,不论儿女生在什么地方,父亲都自然地享有支配他们的权力,而自然的义务关系是不受王国和国家的疆界的限制的。
119.如上文所述,既然所有人天生就是自由的,除非他自己同意,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世俗的权力,那么我们就可以想象,究竟什么才算是一个人同意受制于任何政府的法律的充分表示。通常有公开的赞同和默认的赞同两种区别,这是与我们所研究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唯有明确同意加入某个社会才使人成为该社会的正式成员、该政府的臣民,这是毋庸置疑的。问题的重点在于应该把什么举动看做是默认的赞同以及它的拘束力有多大——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根本没有作出任何表示的人,究竟怎样才可以认为他已经同意,从而受制于某个政府。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只要一个人占有土地或享用某个政府的领地的任何部分,他就表示了他的默认的赞同,从而在他和同属于那个政府的其他人一样享用土地的期间,他必须服从于那个政府的法律。不管他所占有的是属于他和他的子子孙孙的土地,还是只是一星期的住处,还是只是在公路上自由地旅行;事实上,只要身在那个政府的领土范围以内,就算做某种程度的默认。
120.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不妨假定每一个人最初加入一个国家时,在使自己加入这个国家的同时,也把已有的或将要取得的而不曾属于其他任何政府的财产并入这个共同体。原因是,人们既然为了保障和确定财产权而和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却又认为其财产权理应由社会的法律来加以规定,又可以不受身为其臣民的该政府的管辖权的约束,这简直是一对再直接不过的矛盾了。因此,任何人只要把本属于自由的本身加入任何国家,与此同时也把本属自由的财产加入了这个国家,只要这个国家继续存在,他本身及他的财产就一直受这个国家的统治和支配。所以,此后任何人以继承、购买、许可或其他方法享用这块归那个国家并受其管辖的土地的任何部分,都必须接受占有该土地的条件才能对它加以占有,也就是顺从对该土地有管辖权的那个国家的政府,和它的任何臣民一样。
121.但是,既然政府只对土地拥有直接的管辖权,并且只是当它的占有人(事实上是他使自己加入这个社会)居住在这块土地和使用它的时候,政府才能约束他本人,那么由于这种使用而承担的受制于政府的义务,对于任何人来说,就和这种使用共始终。因此,只对政府表示默认同意的土地所有人,以赠予、出售或其他方法离开上述土地时,他就可以随意加入其他任何国家或同意与其他人的协议,在“空的地方”,即在他们能够找到的空旷且尚未被占有的世界的任何部分,创建一个新的国家。但对于那些以明确的同意和明白的声明表示他同意属于任何国家的人,他就永远地和必然地必须成为、并且永远地成为这个国家的臣民,永远不能再回到自然状态的自由中去,除非他所属的政府因遭受某种灾难而解体,或因某些公共行为使他不能再继续成为这个国家的一个成员。
122.但是,如果只是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之下安静地生活,享受国家给予的权利和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于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来说的,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时,应该受到地方的保护,他们也应对该政府表示尊重。但是,这并不能使他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那个国家的永久臣民,虽然在他继续留在那里的时候,他必须遵守法律以及服从那里的政府,好比一个人为了方便而借住在另一个人的家里,并不能认为他从属于那个人一样。所以我们看到,那些终身在另一个政府之下生活并享受它给予的权利和保护的外国人,尽管在行为上服从这个政府,甚至在良心上也不得不像它的任何公民一样服从它的管理,但他们并不因此成为该国的臣民或成员。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在我看来,政治社会的起源,以及使人成为某个国家的一个成员的协议,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