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是为了他们的利益,为了使他们尽可能地从它身上获得生活的便利,我们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世界永远归公所有而不加以耕植。上帝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而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利),而不是供好事吵闹和引起纷争的人们来巧取豪夺的。谁拥有与那已被占用的东西一样好的东西能供利用,他就不必抱怨,也不应该干预旁人已经用劳动改进的东西。如果他这样做,他就是想白占人家劳动的便宜,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做的权利;他并不想要上帝所给予他和其他人共有以便在其上从事劳动的土地,况且除了已经被占有的土地之外,还剩有同样好的土地,并且比他知道怎样利用或他的勤劳所能及的还要多得多。
35.是的,在英国或任何其他人口众多的国家,他们既有金钱又从事商业,但是对于那里的公有土地的任何部分,如果未能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没有人有权利加以圈用或拨归私用;原因是,这是契约,即国家的法律留给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这种土地虽然对于某些人是公有的,但是并非对于全人类都是如此;它是这个国家或这个教区的共有财产。而且,经这样圈用后所能剩下的土地,对于其他的共有人而言,情况与圈地前就不同了,因为那时他们都能使用全部土地。而人们开始聚居在世界广大的土地上的时候,情况不是那样的。那时制约人们的法律可以说是为了鼓励人们取得财产。上帝命令他,而他的需要也迫使他必须要从事劳动。那是属于他的财产,人们不能在他已经划定的地方把这财产夺走。因此,开拓或耕种土地和占有土地是结合在一起的。前者是后者获得产权的根据。所以上帝命令人开拓土地,并且给予人在这范围内将土地拨归私用的权力。而人类的生活需要劳动和从事劳动的资料,这就肯定地会导致私人占有。
36.财产的幅度是以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为根据而很好地规定的。没有任何人的劳动能够开拓所有土地或把所有土地都划归私用;他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以这种方式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为了要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因为在旁人已经划出他的那份后,仍然剩有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产给邻人。在远古时期,人们在当时的旷野上所遭逢的危险(离群后便无法生活),比因缺少土地进行种植的困难更大,在这个时候,就明确地将每个人的私有财产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使他可能占有的财产数量不致大到损害别人。尽管现在世界似乎人满为患,但是同样的限度仍然能够被采用而不损及任何人。
试想一下,一个人或一个家族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亚当或挪亚的子孙们起初在世界上居住时的情况):让他在美洲内地空旷的地方进行种植,我们将看到他在我们所确定的限度内划归于自己私用的土地并不会很多,即使在人类已经分布到世界每一角落的今天,也不致损及其他人,以致他们有理由抱怨或认为是由于那个人的侵占而使自己受到了损害,无限地超过了当初的微小数目。再者,如果没有劳动,土地就只有很小的意义。传说在西班牙就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只要对土地加以利用,即使没有其他权利,也可以被允许耕耘、播种和收获,并且不受他人干涉。相反的,居民们还认为他们得到了好处,因为他在未开垦的荒芜的土地上花费了劳动从而增加了他们所需要的粮食的。但是无论如何,这还不是我所要强调的。我敢极为肯定地说,如果不是由于货币的出现和人们默许同意赋予土地以一种价值,形成了(基于同意)较大的占有和对土地的权利,那么这一所有权的法则,即每人能够利用多少就可以占有多少,仍然会在世界各地奏效,而不使任何人感到困难,因为世界上还有足够多的土地满足成倍居民的需要。关于货币所形成的情况,我将逐渐地充分加以说明。
37.可以肯定的是,最初,人们过多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而这种价值是由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或者,人们已经同意让一小块不会耗损又不会腐坏的黄色金属等值于一大块肉或一大堆粮食,虽然人们基于他们的劳动,可以将他所能充分利用的自然界的东西都划归私用,但是这并不会很多,也不致损及别人,因为那时还剩有同样丰富的东西,留给肯耗费同样劳动的人们。关于这一点,我还要补充的是,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不但不减少反而会增加人类的共同积累。因为与一英亩同样肥沃但却任其荒芜的土地相比,一英亩被圈用和耕种的土地所生产的供应人类生活的产品,要多十倍,而且这还是相对保守的说法。所以那个圈用土地的人从十英亩土地上所取得的生活必需品,比从一百英亩放任自流的土地上所取得的更丰富。
真的可以这样说,是他给了人类九十英亩的土地:因为他的劳动,现在从十英亩土地上供应的产品,至少相当于原来从一百英亩土地上所供应的产品。我在这里把经过改良的土地的产量与没被开垦的土地的产量的比例定得很低,把它的产品只定为十比一,而事实上却更接近于一百比一。试问,在听任自然从未加以改良、栽培或耕种的美洲森林和未开垦的荒地上,一千英亩土地为贫穷困苦的居民所能提供的生活所需品能否像在德文郡的同样肥沃而被栽培得很好的十英亩土地所提供的同样多呢?在未把土地划归私用之前,谁尽其所能采集野生果实,尽力杀死、捕获或驯养野兽,谁花费力量对这些自然的产品进行改造从而改变其原有状态,谁就取得了对它们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它们在他手里没有被适当利用就被毁坏,如在他未能消费以前果子就腐烂了或者鹿肉就腐坏了,他就会因为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而受到惩处。因为此种情况下,他侵犯了邻人的应享部分,因为这些东西超过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因此对这些东西他不再享有权利。
38.相同的限度也适用于对土地的占有。对所有经过耕种、收获、贮存起来的东西,在败坏之前进行利用,那是他特有的权利。所有圈入、加以饲养和利用的牲畜和产品也全部是他的。但是,如果在他圈用范围内的草在地上腐烂了,或者他所种植的果实因为未被摘采和贮存而腐烂了,这块土地,尽管已经被他圈用,还是会被看做荒废的,可以被其他任何人所占有。所以在起初时,该隐可以把尽他所能可以耕种的土地作为自己的土地,同时还可以留下足够的土地让亚伯放牧羊群;几英亩土地就足够他们两人用了。但是由于家庭增多,勤劳又使得他们的牲畜数量大为增加,随着需要的增加,他们的占有欲不断增大。但是在他们还未能联合起来、共同定居和建成城市之前,他们所利用的土地还是并未确定任何财产权的公有土地。
后来,经过协商,他们就规定各人领地的界限,约定他们和邻人之间的地界,再运用他们内部的法律,规定同一社会的人们的财产权。因为我们知道,在最初有人居住的那些地方,也大概是那时居民最聚集的地方,直到亚伯兰的时候,人们还是带着他们的牛羊群——他们的财产——自由地来往游牧的;而亚伯兰则是作为一个异乡人在那个地方游牧。很明显,在那里,至少有大部分土地是公有的,居民们对此并不重视,也不在他们所利用的部分之外主张财产权。但是当同一地方不够供他们在一起放牧、饲养他们的羊时,他们就像亚伯兰和罗得那样(《旧约·创世记》第十三章第五节),协商一致后分开和扩大他们的牧地,到最合适他们的地方去。以扫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离开了他的父亲和兄弟,到西洱山去创家立业的(《旧约·创世记》第三十六章第六节)。
39.由此看来,我们不必假定亚当对全世界享有所有权和财产权,因为这种权利既无法证明,也不能从中引申出任何人的财产权;而只要假定世界原来是给予人类子孙所共有的,我们就能看到为了个人的用途,劳动是怎样使人们对世界的若干小块土地确定产权的,在这方面不可能有对权利的质疑,也不可能有争执的余地。
40.根据劳动确定财产权应该能够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这个观点在未经研讨之前似乎显得很奇怪。其实并不然。因为正是劳动使所有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任何人如果考虑一下一英亩种植烟草或甘蔗、播种小麦或大麦的土地与一英亩公有的、没有进行任何垦殖的土地之间的不同,都会知道是劳动的改进作用创造了价值的绝大部分。我认为,在为生活提供便利的土地产品中,十分之九是劳动的结果,这还是个极为保守的一种估计。如果我们正确地估算供我们使用的东西,并计算有关它们的各项费用——哪些纯然是得于自然的,哪些是从劳动得来的——我们就会发现,在绝大多数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都来自于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