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著述者的观念中,专制政府以及整个社会都是由父权延伸出来的。根本无须征引和洛克、锡得尼完全相同的论据,我便可以指出,在这个世界上,再也没有什么能够比父权的温和与专制政府的残暴之间的差距更大了,因为服从者从父权中得到的好处,要比从掌权者那儿得到的好处多很多。根据自然法则的规定,只有在孩子需要得到父亲的帮助的时候,父亲才是他们的主人,而等到儿子长大并完全独立之时,他便和父亲居于平等的地位。到那时,他对父亲只需要尊敬而不必再服从,因为报恩是自己应尽的一种责任而不是他人可以强求的权利。
不能说社会来源于父权,而应该说父权的主要力量都来源于文明社会,只有当子女都聚集在他身边的时候,他才会被认为是这些孩子的父亲。父亲是他自己财产的真正主人,他的孩子因为他的财产而依附于他。除非他的孩子们完全顺从他的意志,并且能使他感到满意,否则他可以不给孩子们任何的财产。然而,臣民却完全不能指望从他们的君主那里获得任何类似的恩惠,因为他们本身和他们的财产都是属于君主的,至少君主本人是这样认为的。所以,当君主给他们少量的财富的时候,他们还必须要感恩戴德,在君主看来,让他们活着本来就是一种恩惠,至于剥削他们,也同样是一种公正。
如果我们从权利出发,继续探寻事实,那么就会发现,所谓专制政权的建立源自于人民的自愿,这个说法是毫无道理可言的。我们同样也很难证明这种契约的有效性。假如只是缔结契约的那一方要承担所有风险,而另一方却完全没有什么义务,这样一来,只有承担义务的一方会受到损害。即使在今天,这种可憎的制度也远远地不同于明智优良的君主制,尤其是法国的君主制,从他们的法令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点。尤其是在1667年,以路易十四的名义,并且根据其敕令出版的一部著名法律中就有这样的一段文字:
因而,绝不能说,国王可以不用遵守自己国家的法律,原因是这句话的反面,正是万国法中的一条真理。尽管谄媚者可能攻击这个真理,然而一个好的国王应该像国家的保护神那样永远捍卫这条真理。假如我们可以像智者柏拉图那样说:国王最大的幸福便是臣民的服从,国王遵守法律,而法律也会永远公正地为民众谋取幸福,那该是多么地合理啊!
我不想继续追问,既然自由是人类最高贵的权利,那么,如果仅仅是为了取悦一个疯狂或是残忍的主人,竟然甘愿完全抛弃造物主赐予我们的最珍贵的礼物,听从主人的命令去做那些造物主原本就严禁我们做的各种罪恶,这算不算是自甘堕落,将自己贬低到动物的水平,而去做一个本能的奴隶呢?或者说,这算不算是一种对造物主的侮辱呢?也许伟大的造物主宁愿看见自己的作品被彻底毁掉,也不愿意遭受如此的侮辱吧。如果反对者允许,我就不会再详细引用巴尔贝拉克的权威说法,他根据洛克的观点,直率地指出:人出卖自己的自由的极点,便是让自己屈从于一个专制权威之下,而由该权威任意使用自己。他补充道:因为这种行为就相当于在出卖自己的生命,而他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我真的很想问一句,那些不害怕将自己贬低到如此程度的人们,他们又有什么权利让自己的子孙后代也跟他们一样遭此耻辱呢?他们有何权利代替他的后代放弃那些本来就不是他本人所赠与的幸福呢?对那些值得拥有那些幸福的人来说,一旦失去这些幸福,生命本身就成了一种负累。
普芬道夫说,为了别人的利益,我们可以放弃自己的自由,这就如同通过契约和协议,我们可以将财产转让给别人一样。但是实际上,这种推理好像并不能成立。原因是,首先,我放弃的财产和我相互分离,那么就算别人滥用它也与我无关;然而,假如别人滥用我的自由,这便不可能与我无关了。如果别人让我去犯罪,我就不能不去,这样我就会成为犯罪的工具,我也会因此满怀罪恶感。其次,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制度的约定,只要他们愿意,就可以放弃任何财产;然而,针对人类的本质属性,比如生命和自由而言,那就全然不同了,每个人都可以享用这些本性,然而是否能抛弃却是值得怀疑的。
假如抛弃了自由,我们就同时贬低了我们自己的生命,假如抛弃生命,我们便完全失去了自己的生命。在这世界上,没有任何财富可以弥补这两者的损失,而以任何财富来换取生命或是自由的行为,都是违反理性和自然的。即使我们可以像转交财产那样,将自由转交给别人,然而,当涉及儿童时,这一切又应该另当别论。孩子们可以享有其父亲的财富,仅仅是因为父亲把权利转交给了他们,然而他们作为人的自由,却是由自然赋予的,因而即使是他们的父母,也完全没有权利剥夺他们的自由。正如想要建立奴隶制,就必定会违背自然,而想要维持奴役的权利,就必须要改造自然。那些郑重宣称奴隶的孩子生来便是奴隶的法学家们等于是在宣布人生来就不是人。
所以,我相信,政府并不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与之相反,专制权力却是政府堕落的最终状态。它使政府又返回到了强者法则,而政府原本是为了补救这一法则而建立的。然而,即使政府是以这样的一种方式开始的,这种权力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是不能把它当做社会各种法则的基础的,所以也不能把它当做不平等的基础。
在这里,我不想再继续深究一切政府的基本契约的性质,我将只采用一般观点,将政治组织的建立看做民众和他们自己选举出来的首领之间达成的真正契约,他们双方都会约束自己遵守其中法律的规定,这种法律也就成了联结他们双方的纽带。人们在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将他们的各种不同意志集中成一个单一的意志,而对该单一意志作出解释的那些条款就构成了根本法,国家的全部成员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这种根本法,并且在根本法中,还有一个条款规定着监督其他法律官员的选任和权限。另外,根本法的权力包括所有维护宪法的职权,却不包括修改宪法的权力在内。这一切都必须伴之以荣誉,来保证法律以及执法者能够受到公众的尊重。此外,执法者还应该享受一些特权,来补偿他们为管理好国家事务而付出的劳动和精力。至于执法者,他们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来行使委托人赋予自己的权力,他们还必须保证每个人都能安全地享受到他们本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执法者们都必须将公众的利益置于其个人利益之上。
在经验还没有对其进行证实以前,或是在人们的知识尚不能使他们预见到这种宪法无法避免的弊端以前,好像它就是一部最好的宪法,因为负责维护宪法的官员本身就同宪法有着最密切的利益关系。官位设置和职权设定的唯一根据就是根本法,一旦根本法消失,那些官员们的存在就完全失去了合理性,人们也无须再服从官员的命令了。因为国家存在的基础并不是官员,而是法律,因此当法律不再存在的时候,人们也就重新获得了天赋予自己的自由权利。
只要我们稍微注意一下,便会发现一些新证据可以用来支持这种说法,并且根据契约的性质本身就能证实这种契约其实并不是不可以解除的。因为,假如没有一个最高的权威来保障缔约双方各自遵守契约,或者是强制他们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契约双方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理由来作出判断,并且,只要契约的一方发现对方违反规定或者认为这种契约不再符合他自己的利益,那么双方总有一种权利来解除契约。也正是根据这一原理,人们才可能拥有解除契约的这种权利。
现在,当我们仅仅是考察这种制度中的人时,我们就可以确信,如果掌握所有权力,并且享受契约规定的所有好处的官员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威,那么可能承受长官们所有错误决策后果的人民就更应该有权拒绝服从了。不过,这种可以弃权的权利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它必然会导致可怕的、无穷的混乱和纷争。所有这些都表明,人类的政府更需要有一个远比理性更为坚实的根基,同时也表明了,公众的安宁是多么地需要一个神圣的意志为最高权威赋予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品质,从而可以剥夺臣民这种危险的弃权的权利。从这点看来,即使宗教有着种种弊端,也没有为世人带来什么其他好处,人依然有责任去皈依、信仰宗教,因为它帮助人类逃离的种种残杀远远比人类因宗教狂热付出的生命要多得多。尽管如此,还是让我们沿着原来假定的线索继续推论下去吧。
政府组织形式的差别,取决于创立之初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分化程度的差异,假如那时人们中间正好只有一个人不管在权力、财富、品德还是在个人影响力上都十分杰出,那么这个人就会被选为唯一的执政者,也就是说,这个政府将是君主制的;相对地,假如有一群人都同样杰出,同样高于一般民众,那么他们就会被一起选为一个团体,也就形成了贵族统治的政府;又或者,那时的人们由于脱离自然状态的时间还不算长,他们无论财富还是才干都很相当,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便会共同组成一个最高的政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主政府。只有经历过时间的考验,人们才能发现到底是哪种政府更适合他们。在一些民族中,民众会一直保持着遵守法律的习惯,每个公民都会努力维护自己自由的权利;而在另一些民族,人们则会服从官员,臣民们会因为看到别人享受着自己已经失去的幸福而愤怒,一心想着奴役自己的邻人。总之,一些民族产生了幸福和美德,而另一些民族只有财富和征服。
尽管各个政府的形式不尽相同,但最初所有的官员都是经过选举而产生的。当一个人的财富无法影响到他人的时候,只有他的功绩可以让他在人群中占有优势,因为功绩可以给人带来天然的威望,或是因为年龄较长,他的处事经验和审慎决断的能力也可以算作一种优势。无论是希伯来人的“长者”,或是斯巴达的“长老”,还是罗马的“元老院”,其实只要从“领主”这一词的来源中就可以看出老人曾经受到何等尊重。然而,越是老年人频繁当选,选举就变得越频繁,相对地,事情也会越来越烦琐。
随之而生的就是,阴谋开始酝酿,派别逐渐形成,党派斗争愈演愈烈,内战也爆发了,此时,个人的生命就成为所谓的国家幸福的牺牲品。于是人们最终又将回到最开始的混乱的局面,而那些野心勃勃的官员们就从这混乱的局面中获利,借此机会将职权永远地掌握在了他们自己家族的手中。而人们已经习惯了依附、安乐、舒适的生活,他们再也没有能力去打碎身上的枷锁,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宁,他们宁愿戴上更沉重的枷锁。后来,这些官员就成为世袭的了,掌权者也都逐渐习惯于将官位看做自己家族的财产,而把自己当做这个国家的主人,其实在最初,他们也只不过是一些官员。他们把其他公民视为奴隶,像清点牲畜一般将他们算在自己的财产之列,最终自诩为神,甚至是王中之王。
如果沿着不同的变革来追踪不平等的发展,我们便会发现,第一阶段的不平等是法律和所有权的建立,而第二阶段的不平等是官员制度的设置,至于第三阶段则是法制权威向专制权威的转变,这也是最后一个阶段的不平等了。所以,第一个阶段认可的不平等是富和穷,第二个阶段则是强和弱,到了第三个阶段,就变为了奴隶和主人,第三阶段的不平等是前两个阶段不平等持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它将持续到新的变革彻底推翻政府,或者是社会重新回到法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