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提出了政治权利真正的原理,而且力图在它的基础之上建立国家的理论体系,接下来要说的就是如何通过它的对外关系来支持它。这就包括通商、战争的权利与征服、国际法、公法、谈判、条约、同盟,等等。但是这一切构成了一种新的对象,对我这篇简短的论文来说,这样的主题未免太大了,我还是只把它限制在我的范围之内吧。
附 录《日内瓦手稿》第二章
论普遍的人类社会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政治制度的必要性是从何而来的。
人的力量对其原始状态及其自然需要形成了这样的比例,以至于这种需要的增长和这种状态的变化无论是多么小,他都需要有他的同类帮助;而当他的欲望最终要吞并整个自然界的时候,就算是全人类都合在一起也很难满足它们了。正是这种促使我们为非作歹的原因,腐蚀我们、奴役我们,就这样把我们变为奴隶。我们的道德情操之所以脆弱,是因为贪婪非出于天性。我们和同类之间的敌意越大,就越无法防范他们,随着激情将我们分裂,需求也就越发让我们靠拢。这便是一般社会的最初纽带;这便是为人们所熟知的那种基础,好像需求抑制了我们的情操,与此同时每个人又都渴望不用加以培育就能撷取果实的那种友爱。就大自然的同一性而论,人类的主题既是争执的又是结合的,它总是在人们中间既播下了嫉妒和竞争,也同样播下了和谐和明智,因此它在这上面的作用等于零。
在事物的这种新秩序中,产生了大量没有规则的、变化无常的、无法估计的关系,人们总是连续不断地改变着它们;有一个人试图把它们固定下来,那么便有一百个人试图去推翻。在自然状态之中,既然一个人的生存有赖于千百种不断在变动着的其他关系,因此他的一生之中也决不会有两个相同的时刻;幸福与和平对他而言仅仅是一闪而过;除了由所有这类浮沉变幻所造成的苦难之外,便再也没有什么是永久的了。当他的思想和他的情操能够上升到热爱崇高的道德观念和秩序的时候,他就不可能在一种使得自己善恶不分、好坏莫辨的事物状态之中准确地运用自己的原则。
因此这种由我们的互相需要产生出来的普遍社会,绝不会对沉沦于苦难中的人们提供一种有效的帮助;或者说,至少是对那些已经拥有过多力量的人,它才会赋予新的力量,然而,被冷落的广大的受压榨、快要窒息的弱者却找不到一个容身之所,他们得不到任何支持,最终沦为那种所谓的能给人带来幸福的政治社会的牺牲品。
(让人们自愿互相结合的动机并无任何东西是与团结有关的;人们的结合远不是为了共同的幸福,为了人人都能够从中取得自己的一份,而是一个人的幸福建立在另一个人的不幸基础之上;他们互相接近只不过是因为人人都在互相疏远,而不是把对方引向美好;如果人们认识到了以上这些,便会感到就算这样一种状态可以继续下去,它对人类也仅仅是一个苦难和罪恶的源泉罢了,每个人都只看到自己的利益,因此就都只听从自己的激情所在并且只追随自己的意图。)
因此,我们便不能渴望那种独立状态,而上天的美好许愿对我们就不再是一个正确无误的引导;清白和和平,早在我们能尝到它们的美味之前,就已经永远被错过了。为后代已经开化了的人们所错过了的、为原始时代愚昧的人们所感觉不到的那种黄金时代的幸福生活,对人类来说将永远是一种陌生的状态;也许是由于有机会认识它的时候却失去了它,也许是由于有机会享受它的时候而未能认识它。
此外还有,这种毫无规律可言的完全独立的自由,就算从头至尾是和远古的纯洁结合在一起的,也终究是一件坏事,而且会损害我们最优秀的才能的进步;那便是,它少了那种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大地上可以遍布人类,但是他们之间却几乎无任何沟通;没有任何一点可以把我们结合起来,虽然可以在某些点上互相接触;每个人都只想着自己,每个人在别人中间始终都是孤独的;我们全部的幸福就只在于并不认识自己的苦难;我们的内心里既没有善良,我们的行为中也没有道德;我们的理解力不能得到发展;我们毫无感觉地活着,我们未曾真正地生活就死去;我们永远也体会不到灵魂的最美妙的情操——那就是对德行的热爱。
确实,人类这个字眼并不假定构成人类的个体之间有任何真正的结合,而只不过向精神提供了一个纯集体的观念。假如我们愿意,我们还可以补充这样一个假设:让我们想象作为一个道德人格的人类被赋予一种共同生存的情操,这便赋予他以个性并成为一个个体;与此同时还有一种普遍的能为着一个与整体相关的总目标而把各个部分都发动起来的动力。让我们想象:人道的情操也就是这种共同的情操,并且这架机器的整个作用原理就是自然的法则。就让我们来观察,人与同类处于这一关系之中的这一体制将要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我们将发现,和我们想象的完全相反:自然法则(还不如称之为理性法则)只有当激情发展到使它那全部的教诫都无能为力的时候,才开始发展起来。社会的进步会唤醒个人的利益却窒息内心里的人道。由此可以看出,大自然所颁布的这种所谓的社会条约,是一幕地道的幻景;因为它那些条件是无法实现的抑或是永远无法认识的,所以我们就必须抗拒它们或是漠视它们。
(如果普遍社会不是存在于哲学家的体系里,而是存在于其他什么地方。那么,正像我所说过的,它便会是一个道德的生命,与构成它的那些个体生命的品质截然不同,它有着自身固有的品质,就像是混合化合物的性质不是来自于任何一种成分。大自然教给一切人的,应该有一个共同的神经中枢,可以用于所有部分之间的通信;应该有一种普遍的语言作为人们互相沟通的普遍工具。公共的利益就应该存在于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那种联系之中;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像是在一种简单的集合体里那样;相联系的总和会大于那种单纯相加的总和;公共福祉将成为个体幸福的源泉,远不是公共福祉建立在个体的幸福之上。)
在独立状态之中,理性会引导我们把自身利益汇合成为公共的福利——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普遍的福利远不是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的,反而在事物的自然秩序之中它们是相互排斥的;社会法则是一种羁绊,每个人都不肯加之于自己,却想把它加之于别人。“我觉得自己在人类中间担惊受苦。只好要么我使别人不幸,要么我自己不幸。而最爱我的人只能是我自己。” 被智慧所蒙蔽的独立人会如是说。他还补充道:“要想调和别人和我自己的利益,那是枉然。你对我说的关于社会法则的好处的一切话,都可能是好话;比如我对别人的话严格遵守时,我确有把握他们也会对我服从。
但是,在这点上,你能给我什么确切保证呢?而且,当看到自己暴露在最强者所可能加之于我的各种祸害之下的时候,而我又不敢取偿于弱者;难道还有比这更糟的处境了吗?要么别指望在我这方面有什么克制,要么就给我保证,绝不会发生任何不公正的事情。虽然你可以向我说:放弃了自然法则所加之于我的义务,我的暴行也就等于批准了别人可能对我施加的一切暴行,我也就同时被剥夺了他那种权利。但是,我却更愿意承认我的节制无法对我作出保证。何况和强者一道瓜分弱者,让强者有利于我那也是我的事,那要比正义更加有利于我的安全和利益。”独立而明智的人之所以这样推论,就在于一切主权社会都是这样推论的,他们的行为都是只顾他们自己的。
对这类言论能有什么有力的答复呢?——如果我们不想用宗教来支撑道德,让上帝的旨意直接参与人类社会的联系的话。但是,智者们有关上帝的崇高概念、构成它所要求于我们的那种真正宗教崇拜的灵魂纯洁的种种社会德行、它所加之于我们的那些美妙的博爱法则,总是脱离群众的。人们总是要把上帝当成一个跟他们自己一样冥顽不灵的人,好以他的名义来保证自己能沉湎于破坏性的、千百种可怕的激情里面去,好向他贡献一些廉价的商品。如果法律与哲学不能约束狂热主义,如果人的声音并不比上帝的声音强,那么,全人类就会瞬间灭亡,整个大地也就会血流成河。
事实上,假如自然法则的观念以及至高者的观念是每个人内心生来固有的,那么他们之间再要公开相互教导,则变成完全多余的操心了。那便会是再教给我们已经知道的东西,而人们所采取的那种方式反倒更适合让我们把它忘掉。假如不是那样,那么,根本就未被上帝赋予过这些东西的所有人都没必要知道它们了。当为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教诫时,每个民族便都会有其自己的教诫,并且人们还可以证明那对他们是仅有的良好的教诫;但随之而来的却更多的是谋害和屠杀,而不是和平与一致。
所以,让我们把各种宗教诫命都搁在一旁吧,滥用它们所造成的罪行,并不亚于运用它们来免除的罪行。这个问题现在就让我们交给哲学家去审查吧,神学家从来都只是诉之于人类的偏见的。
然而,哲学家又把我带回了人类自身,因为全体的最大幸福也就是他们所具有的唯一热情,所以只有人类才能作出决定来。他们会向我说,个人所应该请教的是公意,为的是能懂得他应该怎样做一个人、一个父亲、一个孩子,一个臣民、一个公民。我们的独立人会说:“我在其中确实看到了我可以请教的准则,这一点我承认,然而我还没有找到让我应该服从这种准则的理由。问题在于要向我指明做人公正的好处,而不在于教导我什么是正义。事实上,如果公意就是每个人纯理智的行为,可以在人平静的时刻对自己同类要求于自己的事物,以及一个人所可能要求于自己同类的事物进行推论,那便万事大吉了。但是哪儿会有摆脱自己的人呢?而且,如果他相信保存自己本身就是大自然的首要教诫,难道我们就可以强迫他也这般看待所有物种,从而把他压根就看不出和自己的个体组成有任何关系的各种义务也都加在自己身上吗?以上的情形都是永远存在的。个人利益要求他必须使自己服从于公意,这一点应该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