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的人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律应该如何解释和执行。由此可见,似乎人们所能拥有的最好的体制,莫过于把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为一体的体制了。但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产生缺陷,因为应当进行区别的东西并没有被区别开来,并且因为君主与主权者是同一个人,就只能形成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
让制定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其实不是好事,而人民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个别的对象之上也不是什么好事。比起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来说,没有什么事是更危险的,政府滥用法律的危害远远不及立法者的腐败,但那正是个人意志无法避免的后果。这时候,既然国家在本质上产生了变化,所有的改革就都不具有可能性了。不会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同样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把国家管理得很好的人,是不需要受人统治的。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来说,它从来就不曾真正地存在过,并且也永远不会。少数人被统治而多数人去统治,那是违背自然秩序的。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讨论公共事务是难以想象的;而且我们也不难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构建起了各种机构,必然会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实际上,我认为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如果政府的职能是被很多执政者所分管时,那么少数人迟早会掌握最高的权威。只是因为便于处理事务的缘故,他们才会自然而然地大权在握。
除此之外,这种政府还需要多少难以实现的条件啊!首先,国家要很小,这样人民就很容易集会,每个公民也能很容易地认识其他公民。其次,要有非常淳朴的风俗,免得发生种种棘手的争论和繁难的事务。再次,要有财产上与地位上的高度平等,否则就没办法长期维持权威上和权利上的平等。最后,还要杜绝奢侈,因为奢侈要么是财富导致的,要么导致对财富产生需求;它会同时腐蚀穷人和富人,对前者是以贪婪心来腐蚀,对后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它会因虚荣出卖国家,使国家虚弱;它会使国家的全体公民被剥削,使这一些人变成那一些人的奴隶,并且使他们全体成为舆论的奴隶。
这就是为何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要把德行作为共和国的原则了,因为上述所有条件,缺少德行就不能维持下去。然而,因为这位优秀的天才不能作出必要的区分,所以他的理由常常不够确切,有时候也不够清晰。并且他也没有看到,既然主权权威到处都是一样的,那么所有体制良好的国家就都应当采用一样的原则——当然,这还要根据政府的形式而定。
还应当进一步补充:没有哪个政府是像人民的政府或者民主政府那样易于发生内乱和内战的;因为任何别的政府都不会那样不断地而又那样强烈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勇气和警觉来维持自己的形式的。就是在这种体制之下,公民尤其需要以恒心和力量来武装自己,每天都在自己的心灵深处背诵在波兰议会上一位有德的侯爵的发言:“Malo periculosam libertatem quam quietem servitium”(“我愿自由但是伴随着危险,但不愿安宁却受到奴役”)。
只有神圣的民族才适合采用民主制的政府形式。那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合普通人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