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前一章中已经考察过,为什么要依照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或不同类别。在接下来这一章中,我们还要考察如何进行这种分类。
首先,主权者可以将政府授予全体人民或者绝大多数的人民,这样一来,做行政官的公民比个别的单纯的公民多。这样的政府形式,我们称之为民主制。
其次,也可以将政府权力限制在少数人的手中,这样一来,单纯的公民的数目比行政官的数目多。这种形式,我们称之为贵族制。
最后,还可以将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行政官手中,其他人的权力都必须从他那里取得。这是第三种形式,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被称为皇朝政府或者国君制。
我们应该指出,这三种政府形式,或者说至少前两种形式,或多或少都是可以变动的,有的甚至还可以有相当大的变动幅度,因为民主制可以缩小到人民的半数,也可以包括全体人民,而贵族制也可以从人民的半数无限地缩小至极少数的人,即使是王权,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接受分割。按照斯巴达的宪法,是常常有两个王的,而在罗马帝国,我们甚至看到同时有八位皇帝,虽然这样,我们却不能说罗马帝国是分裂的。所以,不管是哪种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与另一种形式是相重叠的。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出,在这三种仅有的名称之下,实际上政府所能包含的种种形式,其数目可能跟国家的人口是一样多的。
此外,因为在某些方面,同一个政府可以再分成若干部分:一部分以这种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则以那种方式施政,因此,这三种形式相结合就可以产生出大量的混合形式,不管其中的哪一种都是从这些简单的形式繁衍出来的。
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历代的人们都曾有过争论,却没有考虑到在一定的情况下,它们之中的每一种形式都可能是最好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能是最差的。
倘若在不同的国家里,公民的数目应该与最高行政官的人数成反比,那么,一般来说,小国适合组建民主政府,中等国家适合组建贵族政府,而大国则适合组建君王政府。从原则上来说,这条规律是立刻就能够得出来的,但是,又如何估算那些例外情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