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中对政府行政事务最好分为哪几个部门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是不适当的。不同政府在这方面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当人们愿意从一开始就不让自己受到像我们这个古老政府里曾出现的现行的公共事务划分的那一系列的事件约束的时候,在职务的划分方面会犯大的错误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也许这样说就足矣:职务的划分和问题的划分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由若干个相互独立的部门来执掌组成同一自然整体的各个部分,就像直到最近,和在较小程度上甚至于现在,我们的军事行政那般。假如要达到的目的是单一的 (比如说目的是要有一支有效的军队),被委任去照管这一目的的政府部门同样也应该是单一的。同时为一个项目而采取的所有手段都应由同一部门负责和控制。假如这些手段分散于各个独立的部门之中,对每个部门而言,手段就成为了目的,除了政府首脑(他对各部门工作并不具有适当的经验)之外,这种照管的真正的目的就与任何人无关了。这时不需任何主导思想的指导,不同种类的手段就会结合在一起并互相配合。当每一个部门不顾其他部门的要求而只坚持它自己的要求的时候,就将因为工作本身而永远牺牲工作的目的。
一般来说,不管高低,每一种行政职务都应该是委任给特定的某个人的职责。这对于所有做过工作并因为出现过错而未完成某些工作的人来说,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在所有人都不知道谁应当负责时,责任就相当于零。甚至当责任真正存在时,假如进行分割也必然会被削弱。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就必须要有一个人承担所有的毁誉褒贬。但是分担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仅仅是使责任削弱,另一种则是使责任遭到彻底破坏。如果要求两个以上的负责官员都对同一种行为表示同意,那么责任就会削弱。
他们中的每个人还是有真正的责任的;如果做错了事,谁也不能说和他没有关系。他是和犯罪中的共犯一样的共同参加者,倘若真有法律上的犯罪存在,他们就都会受到法律上的惩罚,而且他们所受到的惩罚不一定比只涉及一个人的时候轻。不过对意见的赏罚就不是这样了,这种赏罚往往因为共同分担责任而有所减轻。在尚未确定的法律上犯罪,没有渎职或贪污,而只有疏忽或过错,或者可以被看做疏忽或过错的情形下,每个参加者都因为别人和他连带负责而对自己和世人有所辩解。对于几乎任何事情,甚至是金钱上的欺诈,人们都将感到自己差不多是没有责任的,倘若有责任的人不进行抵制和劝阻的话,甚至他们给予了正式的同意就更加如此了。
但是在这种情形之下,尽管责任是被削弱了,但还是有责任的,因为每个有关联的人都用他个人的名义同意并参与了该项行为。当这种行为自身仅仅出于多数的行为时,事情就更加糟糕了——没有人知道,或者除非在某种极端情况下有可能知道,关起门来考虑问题的委员会,在表决时,个别成员究竟是赞成还是反对了该项行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过是徒有其名罢了。边沁对此有过恰当的描述,“委员会是一种屏幕”。“委员会”所做的事情不是任何人的行为;任何人都无法对它负责。甚至于,委员会在声誉上受到的损害仅仅限于它的集体的名声方面;对此,每个成员所感受到的不外是使他把自己的意见看成是该团体的意见的倾向——在这一团体是个永久性团体,他与这个团体命运与共地结合起来的时候,这种感情常常是非常强烈的。然而鉴于现代官员经历的动荡不安,这样一种团体精神就没有形成的时间了。倘若这种精神竟然存在的话,也只是在地位卑微的常任下属人员之中存在着。所以,委员会并不是处理行政事务的合适的工具;只有在因为其他原因,把一切自由裁量权交给一个大臣会更坏时,委员会这样做才是被允许的。
而另一方面,人多能产生智慧也是一条经验法则;当一个人习惯性地只利用某一个顾问的或他自己的知识,而不利用其他任何人的知识的时候,他在自己的事情上甚至也很少得出正确的判断了,当然,在公众的事情上作出的正确判断就更少了。前一原则和这一原则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因而,可以把完全的责任和有效权力都交给一个人,为他提供必要的顾问,而每个顾问只对他自己提出的意见负有责任。
一般来说,一个政府部门的首脑只是个搞政治的人。他可能是一个有品德的人和一个好的政治家;除非情况一般是这样,否则这个政府部门就可以说是坏的。然而他除了具有他应当具有的关于国家一般利益的知识和一般能力外,除非因为偶然机会,将不会同时具备要求他主持的那个部门的所谓专业性的、适当的知识。因此应该给他提供专业顾问。倘若有足够的经验和造诣,有通过很好的选择找出来的具有专业顾问应该具备的能力的一个人(比如一位次长的情形),有一个这样的为了一般目的的人,再加上提供具体知识的幕僚,就可以满足这种情况下的任何要求了。不过,大臣只和有能力的某个人商量,当他本人对该问题不熟悉时,无保留地根据那个人的意见行事,这是不合适的。他往往必须惯常而不仅是有时听取各种意见,并经顾问们讨论后再进行判断。
这一点在海军和陆军事务中尤为必要。所以,应该为海军大臣和陆军大臣,也许还有其他一些人,但至少在这两个部中,设置一个由有经验和能力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为了在每一次政府变动时都能获得符合这一目的的有才能的人,这些人都应该是常任的。我是想说,他们不应当像海军各大臣一样与任命他们的内阁同进退。然而一切依据选择而不是依据通常的晋升方法出任高级职务的人,除非经由再度任命,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有他们的职位就是一项不错的规定,就像现在适用于任命英国陆军参谋部人员的规定一样。这项规定就使任命可以多少减少假公济私的弊病,任命不再是终身的,同时也提供了一种方法,能在不触怒任何人的情况下,摆脱那些最没有保留价值的人,并吸收很有能力的资历较浅的人,对这些人而言,等待自愿辞职或者死亡空缺可能永远没有机会。
最后决定权应全部属于大臣本人,从这个方面来说,委员会应该仅仅是咨询性质的。然而却不应该把他们看成是不重要的人,他们也不应当把自己看成是不重要的人,或者看成是大臣可以随意贬低的人。隶属于一个强有力的并且多半是任性的人的顾问们,应当把这样的情况作为条件,即:对他们来说为了保持信誉必须要发表意见,而对那个人来说则必须要听取并考虑他们的意见,不论他采纳与否。印度总督和各个省长的委员会的组成正符合这里所说的首脑和顾问之间的关系。这些委员会由具有对印度事务的知识的人们组成,通常这种知识是总督和地方长官欠缺的,并且也不希望他们具备的。在一般情况下,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要提出意见,当然这并不是出于明文规定。
但倘若在意见上有分歧,那么每个成员便能够任意决定——这是长期以来的惯例——把他所持的理由记录下来,无论是总督,还是地方长官,也同样要这样做。在一般情况下,决定是依照多数的意见作出的,因此委员会在政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倘若总督或地方长官觉得妥当的话,他甚至可以把委员会全体达成的一致意见撇开不管而记录下他的理由。结果就是,首脑个人并且是有效地对政府的所有行为负责。委员会成员只有顾问的责任;但从可以提出的文件和在议会或舆论的要求下时常提出的文件中,大家总是能知道每个人提出的意见和支持他提出的意见的理由。与此同时,因为他们有非常显要的地位,而且在名义上参加了所有政府行为,他们几乎具有就像全部责任都担在他们肩上那样强烈的动机来专心致志于公共事务的处理,并对每项公共事务形成和表达经认真思考之后的意见。
处理最高级行政事务的这种方式,是使手段适应目的要求的政治史上最成功的事例之一。这种方式来自于丰富了政治艺术的东印度公司的统治经验。但是,像为我们国家保存住印度的其他多数聪明的设计和所产生的从当时物质条件和情况看来真正是不可思议的好政府一样,也许注定要在印度政府的传统好像无法避免的普遍性的大破坏中遭到毁灭,因为这些传统会遭到政治人物的傲慢的虚荣心和公众的无知的践踏。现在就已经出现了废除委员会的呼声,人们把它当成是系在政府车轮上的费钱的和多余的障碍物;另一方面,废除职业文官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且日益获得最上层人物的支持。文官制度为委员会培养他们需要的组成人员,而且使委员会具有价值的唯一保证就是它的存在。
人民政体中的好政府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所有行政官员都不应当按照人民的选举来任命,即既不按照人民的投票也不按照他们的代表的投票来任命。政府的所有工作都是要求专门技术的职务;履行这种职务需要拥有特殊的专业性的条件,只有或多或少拥有这些条件或是具有这方面的经验的人才能适当地评价这种条件。发现最适合担任公共职务的人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工作,不但要在提出申请的人中间选出最好的,而且要留心观察他是否真正是最好的,同时还要关注自己接触到的所有合适的人,以便能在必要时用上他们,这种工作就要求有高度正直的和细致的判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