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一瞥1650年的美国社会之后,再来观察欧洲的社会,特别是欧洲大陆的社会,让人感到大大吃惊的是,在17世纪初的欧洲大陆,在中世纪的寡头政治自由和封建主义自由的废墟上,君主专制政体却到处取得胜利。在大放异彩和文艺繁荣的这部分欧洲中,大概权利的观念从来没有像在这一时期完全被人们忽视,人民从来没有像在这一时期更少参加政治生活,真正自由的思想没有从来像在这一时期更少地占据人的头脑。然而,就在这一时期,这些欧洲人还没有想到或者是被他们轻视的原则,在新大陆的荒野中已经被公布出来,并且已经成为一个伟大民族未来的信条。一些人类理性的最大胆的设想,竟然在一个不被人重视,连任何政治家无疑都不屑于置身其中的社会里付诸实现了;而具有独创精神的人的想象力,也就在这里想出了前所未有的一种立法制度。在这个默默无闻的社会里,还没有出过将军,也没有出过哲学家和作家,却有一个人能当着一群自由人的面站起来,在大家的喝彩声中,对自由做出了以下的绝妙定义:
“我们不能满足于我们因独立而应当得到的一切。实际上,存在两种自由。一种是堕落的自由,动物和人都可以享有它,它的本质就是为所欲为。这种自由是一切权威的敌人,一切规章制度它都忍受不了。这种自由如果实行,我们就会自行堕落。这种自由也是真理与和平的敌人,上帝也认为应该起来反对它!但是,还有一种是公民或者道德的自由,它的力量在于联合,而保护这种自由就是政权本身的使命。这种自由对凡是公正的和善良的,都无所畏惧地予以支持。这是神圣的自由,我们应当冒着一切危险去保护它,如果有必要,应该为它献出自己的生命。”[41]
我这里所讲的,已经足以说明英裔美国人文明的真正特点。这种文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成分相结合的产物(应当把这个来源常常记在心中),而在别处这两种成分总是互相排斥的,但是在美国却几乎可以彼此融合起来,并且结合得非常好。我们所说的这两种成分,是指自由精神和宗教精神。
新英格兰的建设者们不仅是自己教派的热心拥护者,还是大胆的革新者。他们的某些宗教见解尽管失于偏颇,但是他们不怀有任何的政治偏见。
所以,两种各不相同但又互不敌对的趋势就出现了。不管是在民情方面,还是在法律方面,到处都能看到这两种趋势。
出于宗教观念,人们抛弃了自己的朋友、家庭和国家。我们可以完全相信,为了追求这种精神上的享受,他们确实付出了相当高昂的代价。然而我们又可以看到,他们几乎又以同样的狂热去寻求物质财富和精神享乐,认为自由和幸福在此生而天堂在彼世。
法律、政治原则和各种人为设施,在他们看来好像都是可以创造的,而且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加以改变和组合。
社会内部产生的束缚和社会前进的障碍在他们面前低头了,旧思想在许多世纪以来一直控制世界,在他们面前吃不开了,几乎没有止境的一条大道和一望无际的一片原野在他们面前展现出来。人类的理性驰骋在这片原野上,从四面八方向他们涌来,但是在它到达政治世界的极限时就会自动停下,颤抖起来,不敢发挥其惊人的威力,甚至开始怀疑自己,从而放弃了改革的要求,控制自己不将那圣殿的帷幔揭开,毕恭毕敬地跪倒在它没有争辩就接受了的真理的面前。
因此,一切在精神世界里都是按部就班,有条不紊,预先得知和决定的;而一切在政治世界里又都是经常变动,互相有争执,显得不安定的。在前一个世界里,是消极然而又是自愿的服从;而在后一个世界里,就是轻视经验和蔑视一切权威的独立。
这两种趋势看来是互不相容的,但是它们却不彼此加害,而是携手前进,表示愿意互相支持。
公民自由被宗教认为是人的权利的高尚行使,而政治世界就是创世主为人智开辟的活动园地。在它本身的领域内,宗教是自由和强大的,对为它准备的地位很满足,并且在知道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依靠压服人心来进行统治的时候,它的帝国才能建设得最好。
宗教被自由看成战友和胜利伙伴,看成自己婴儿时期的摇篮和后来的各项权利的神赐依据。自由把宗教视为民情的保卫者,而民情就是法律的保障和让自由持久的保证。(F)
英裔美国人的法律和习惯的某些特点产生的原因
在最完善的民主政体中保留的某些贵族制度残余——为何会有这些残余——应当认真区别哪些东西是来自清教派的和哪些东西是来自英国人的
请读者别从上述的一切中得出过于一般化和过于绝对化的结论。移民的初期的社会条件、宗教和民情,无疑对他们新国家的命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新社会的建立并不是起因于这些东西,原因是社会的起点只存在于社会本身。任何人都不能完全同过去脱离关系,他们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在自己固有的观念和习惯中,都会混有来自教育和祖国传统的观念和习惯。
因此,要想对今天的英裔美国人进行了解和评价,就必须细心地区分来源于清教派的东西和来源于英国人的东西。
人们在美国可以经常见到一些法律和一些人的习惯同周围的事物并不适应。一些法律好像是依据与美国的立法主旨完全相反的一种精神制定出来的,一些民情又仿佛与社会情况的总体格格不入。这些英国殖民地假如是在遥远的古代建立的,它们的起源假如已随着岁月的流逝而不可考,那么问题就没办法解决了。
我只列举一个例子来阐述我的想法。
美国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只规定了两种处置被告人的办法:收监和保释。在诉讼开始时首先要求被告人交付保证金,如果被告人拒不交纳,那么就将他收监关押。然后,再审理被控告的事实或者罪状的轻重。
很明显,这样的立法是敌视穷人,而且只对富人有利。
穷人并不总是有钱可交纳保证金,即使在民事案件中也是这样的。他如果不得不在狱中等待公道,那么,很快他的被迫关押就会给他带来不幸。
反之,在民事案件中富人总是可以逃脱监禁。更有甚者,虽然他们犯了罪,却可以轻易逃避应受的惩罚,因为在交了保证金以后,他们就可以躲藏起来。所以可以说,法律上规定的惩罚,对富人来说只不过是罚款而已[42]。再没有什么立法能比这种立法更加具有贵族立法的特点了。
然而在美国,立法的正是穷人,并且在这方面他们通常总是考虑社会的最大利益。
对这种现象的解释只有在英国才能够找到,原因是我所说的这些法律本来就是英
国的法律[43]。这些法律尽管与美国立法的主旨和美国人的基本思想相抵触,但美国人还是把它们照搬了过来。
在一个民族最不容易改变的事物当中,仅次于习惯的,就是民法了。只有搞法律的人熟悉民法,也可以说,只有那些学过法律,能够找出理由把法律解释成好法或者坏法,从维护法律当中可以直接获利的人,才熟悉民法。其中的奥妙,民族的大部分成员都不理解,只能从个别的案例中看到这些法律的作用,但很难识别它们的倾向性,只是不加思考地予以服从。
这只是一个例子,我还能举出许多其他的例子。
美国社会呈现的画面(假如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覆有一层民主的外罩,透过这层外罩可以随时看到贵族制度的遗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