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社会情况是事实的产物,有时候也是法律的产物,但是更多的是两者联合的产物。可是,一旦社会情况确立下来,它就会成为规制国民行为的大部分法律、习惯和思想的首要因素,只要不是它所产生的,它都会加以改变。
所以,要了解一个民族的立法和民情,就必须从它的社会情况来着手研究。
本质上的民主就是英裔美国人社会情况的突出特点
新英格兰的初期移民——他们之间的平等——一些南方推行的贵族法律——革命时期——继承法的改革——这项改革造成的后果——西部新成立的各州将平等推行到极限——在学识上的平等
对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有几种重要的看法,其中有一种居于其他所有之上。
美国人的社会情况是非常民主的。从各殖民地建立时起就具备这个特点,而在今天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上一章我曾提过,定居在新英格兰海岸的移民,彼此之间都是非常平等的。即使是贵族制度的萌芽,也从未被引进合众国的这一地区。在这里,只有学识可能产生影响。人们习惯于尊敬某几个姓氏,把它们奉为知识和德行的榜样。那些由于自己的威望而取得权力的公民,如果其后真的由儿子来继承这些权力,那么也可以将其称之为贵族权力。
这些是赫德森河以东的情形;而在河的西南,一直到佛罗里达,却并非如此。
在赫德森河西南的大部分州中,有从英国来的大地主定居。他们带来了贵族制度的原则以及英国的继承法。我在前面已经解释过美国没能建立贵族政体的一些原因。虽然这些原因在赫德森河西南一直在起作用,但是在该河以东却没有多大作用。在南部地区,一个人利用奴隶可以耕种大片土地。因此,在新大陆的这一部分,存在富有的大地主。但是,他们的影响与欧洲贵族地主产生的影响却截然不同,由于他们没有任何的特权,奴隶为他们种地并没有让他们成为封建性的收租地主,因而他们并不对奴隶负任何保护责任。可是,赫德森河以南的大地主却形成了一个优越的阶级,他们有着自己的观点和风尚,并且在当地的政治活动中,一般也都成为了核心人物。虽然
称他们为贵族,其实他们与人民群众只有微小的差别。他们容易将群众的感情和利益考虑在内,从而不会激起人们的爱或憎;但总的来说,这个阶级仍是虚弱和生命力不强的。但恰巧是南部的这个阶级领导了起义,在美国革命中涌现出了一些伟大人物。
在这个时候,整个社会还处在大动荡之中: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斗争,将人民组织成一股强大的力量,让他们产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愿望;民主的力量自发地活跃起来;人们努力摆脱宗主国的束缚,极欲以各种方式争取独立,以至于个人的影响逐渐失去了作用;法律和习惯开始向共同的目标大步前进。
就在这时,继承法却使平等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令我大吃一惊的是,古代和现代的法学家们,竟没让继承法[1]发挥出其对人间事物的发展所产生的巨大作用。没错,它只是民法法规,但也是主要的政治举措,因为它能够对国家的社会情况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而政治方面的法律无非是社会情况的外化形式。而且,继承法对社会发生的作用也是确定无疑和始终如一的,甚至可以说它也会对尚未出生的世世代代造成影响。凭借继承法,人可以拥有一种近乎神赐的、左右人类未来的权力。立法者一旦制定出公民的继承法,他就可以彻底地放松休假了,因为实施此项法律之后,他将无事可做。这项法律会像一部机器一样,自行开动,按部就班地朝着预定的方向前进。这种法律依照一定的方式制定出来后,随即就把财产,不久之后又将权力积累和集中起来,置于某一个人的名下。可以说,贵族就这么从地上冒出来了。按另一种原则制定,并按另一种方法发展时,它所产生作用的速度还会更快,但此时它就表现为分裂、分化和分割财产与权力。有时,它的进展快得出奇,当人们感到无法阻止它的时候,只能想方设法地设置种种障碍。人们妄图用种种反措施来抵消它的作用,结果却往往无功而返!它不是使前进途中遇到的一切障碍化为齑粉,就是把它们打得粉身碎骨。它迅速升空,随即又会马上落到地上,激起的是一阵阵承载着民主的飘荡风尘。
当继承法指定或理由充足地判决由子女均分财产时,就会产生两种后果。虽然这两种后果的目标是相同的,但也需要把它们进行严格的区分。
由于继承法的实施,每个财产所有人的死亡都会带来财产上的一场革命:可以说,这不仅要更换财产的主人,而且还要改变财产的性质。如此,财产被不断地进行分割,并且越分越小。
这是继承法带来的直接效果,即它的有形效果。所以,那些由法律规定遗产平分的国家,私有财产,特别是地产,必然会有不断缩小的趋势。但是,这种法律如果可以顺其自然地发展,那么立法效果要到很久以后才能显现出来,因为一个家庭若子女不超过2个(比如法国这样的国家,平均每家的子女人数不会超过3个),即使子女平分了父母的遗产,在独立生活之后也不会显得比父母穷。
值得一提的是,平分遗产的法律不仅会影响财产的归属,而且还会影响到财产所有者的精神,激发他们支持此种法律的热情。这些问题的存在正在迅速地破坏着大的财产,特别是大的地产。
在那些以长子继承权为继承法基础的国家,地产总是代代相传而不加以分割。结果,土地几乎完全成为家族的声望的代表。家族代表土地,土地代表家族。家族的姓氏、起源、权势、荣誉和德行,都依靠土地而永久延续下去。土地既是体现家族历史的不朽证据,也是保障其未来存在的坚实后盾。
而一旦继承法确定以平分原则为基础时,就会把这种家族威望与土地完整之间的密切联系破坏。土地不再代表家族,因为历经一代或两代之后,土地必然被分割,而且必将会越分越小,直到没有可分的为止。即使大地主的子嗣人数不多,或者由于上天眷顾有幸让自己的财富未逊于父辈,那也不是因为完全拥有父亲的财产,而是他们除了继承了来自父亲的财产外,还得有其他财产。
但是,假如大地主不能因为拥有土地而在感情、荣誉、回忆和野心上获得巨大的利益,那么毫无疑问,他们迟早会卖掉土地,因为起码卖掉土地会让他们得到一笔巨额的金钱收益,流动资本显然比其他资本更能获得好处,而且更容易使他们现实的欲望得到满足。
大地产一经分割,就不可能重新聚集,因为小地主的土地收益率[2]要大于大地主,致使小地主的土地售价也远远高于大地主。所以,富人在低价出售大片地产之后,决不会仅仅为恢复大地产而按高价收购回大块土地。
常说的家族声誉,往往是建立在满足个人的自私心的向往之上的。可以说,人人都渴望流芳百世,永远被子孙怀念。一旦家族声望在一地不再生效,人们的私欲便会取而代之。当家族不再代表声望,而变成一种模糊不清、含混不明的存在时,人们就会只求眼前的安逸,只想搞好自己这一代,而不顾其他了。
这样一来,人人都不想让家族永垂不朽,或者至少不想用地产而是用其他办法让家族流芳百世了。
如此一来,它不仅会给家族完整保全财产带来困难,而且也剥夺了家族想要这样做的愿望,甚至可以说是强迫家族与它合作从而来消灭自己。
通常以两种方式来执行这种平分遗产的法律:一种是由人及物,另一种由物及人。
它用这两种方法,最终达到彻底改变土地所有制度,使家族和财产迅速归于无用的目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