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犯罪的成本观
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理性人,他是否选择犯罪将取决于犯罪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可以说,犯罪成本过轻,是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犯罪越来越猖狂的缘由所在。
一般而言,犯罪收益包括精神收益和物质收益,其中精神收益包括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变态心理的满足感和愉悦感,物质收益主要包括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有形财产。而犯罪成本则因犯罪而受到的惩罚成本和选择犯罪的机会成本,惩罚成本主要是由于刑罚带来的自由、财产、精神上的牺牲,犯罪机会成本主要由不选择犯罪而带来的收益决定。
因此,我们提出一个犯罪成本—收益的公式:
C=(物质收益+精神收益)—(惩罚成本+机会成本)×K
K的值取0或1,当罪行不被发现时为0,反之为1。
当C的值大于0,有可能犯罪,C值越大犯罪的诱惑性和可能性越大。
当C的值小于0,不会犯罪,C的值越小,犯罪的可能性越小。
一个理性的人一般会根据C值(即收益—成本)的大小选择犯罪与否,根据以上的公式,理性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犯罪收益最大化和犯罪成本最小化。
举个例子,一个小偷偷了东西被抓获了,他所付出的代价只是在公安局待上两天,证据不足的话还会被放出来。出来后又是条“好汉”重操旧业。如果成功偷盗后,那他下面几天就可以过的潇洒许多了…… 这个就是一个小偷的犯罪代价,也就是犯罪成本。
犯罪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犯罪成本是商品生产的产物,是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在犯罪学中的反映。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只要将犯罪成本提高了,犯罪率就会下降。其实,我国古代就有人深刻认识到犯罪成本的重要性了。在《韩非子》一书中曾有这样一个故事。
战国时期,楚国南部的丽水河中盛产金砂,当时很多人都在偷偷采集。按官方的禁令,捉到偷采金砂的立即在街市上分尸示众,但是偷采金砂的人还是很多。韩非就问其中一采砂人:“如果把天下都给你,可是要把你杀死,你肯吗?”采砂人回答说:“天下最蠢的人也不会答应的。” 韩非又问:“金砂比起天下来差得远呢,同是死罪,为何要冒着被分尸的危险来盗采金砂呢?”答曰:“因为采金砂不一定会被捉到呀!” 韩非感慨于此,于是告诫秦王:立法应如涧谷!万丈深渊之所以令人望而却步,是因为无论是谁,只要往前跨出一步,必将失足于悬崖,因此人人都会依其理性而选择。
虽然刑罚严峻,但偷采金砂之举仍然是一种理性行为:收益很大——淘得金砂,成本和风险也很大——捉到就会被杀死,收益还是大于成本!人做任何事大多会考虑对自己是否有利,如果增加了可能受到有处罚,他就会考虑那么做是否合算。
有位在日本留学的人注意到一个现象:在电车上,很多乘客都把自己的皮夹子放到后面的裤兜里。他略感惊讶的同时,不得不佩服人家的勇气,因为在人挤人的车上,这样容易丢失皮夹子。后来终于明白是怎么回事:因为小偷的犯罪成本高。偷东西被抓到会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而安心工作赚的钱比担惊受怕更为划算。其实,不是日本人不想做小偷,是做小偷的“成本”高。
任何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犯罪效益最大化的趋向是建立在对其犯罪行为的犯罪成本和收益的充分考虑基础上的。要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就要从经济角度去分析犯罪分子犯罪决策的过程,弄清影响其犯罪决策过程的原因,严厉打击各种犯罪。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理性人在犯罪前都会做一番成本分析,“激情犯罪”就不是。“激情犯罪”指犯罪时没有预谋策划过程,而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环境、条件下,瞬息间丧失理智、心理失衡,因一念之差而发生的犯罪。激情犯罪的起因有时甚至简单到就是说了一句气话、要了一根烟、吐了一口痰等等。
制度约束下的最佳选择
18世纪英国政府为了开发新占领的殖民地——澳大利亚,决定将已经判刑的囚犯运往澳大利亚。从英国运送到澳大利亚的船运工作由私人船主承包,政府支付长途运输费用。据英国历史学家查理·巴特森写的《犯人船》记载,1790到1792年间,私人船主运送犯人到澳大利亚的26艘船共4082人,死亡498人,死亡率很高。其中有一艘名为海神号的船,424个犯人死了158个人。英国政府不仅经济上损失巨大,而且在道义上受到社会强烈谴责。
对此,英国政府实施一种新制度以解决问题。政府不再按上船时运送的囚犯人数支付船主费用,而是按下船时实际到达澳大利亚的囚犯人数付费。新制度立竿见影,据《犯人船》记载,1793年,3艘新制度下的船到达澳大利亚后,422名罪犯只有1人死于途中。此后,英国政府对这些制度继续改进,如果罪犯健康良好还给船主发奖金。这样,运往澳大利亚罪犯的死亡率下降到1%左右。
人有天然的趋利动机,且个体的行为差异极大,需要一个规范的制度,一方面避免个体为了趋利而侵犯他人或社会利益,另一方面使差异极大的个体行为在公共领域有一个统一衡量的标准。可以说,一个人的成长途径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制度约束而逐步养成的
合理的制度具有重大作用。首先,制度可以避免人们在生活交往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行为。所谓不可预见行为,指某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环节结束以后,不清楚下一步将会发生什么。有了制度以后,下一步该干什么已经清清楚楚。
其次,制度能规避机会主义行为。那些不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一有机会就损人利己的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因为制度的不健全,专门钻空子牟取暴利,这就是典型的机会主义行为。
我们理应要坚持用合理的制度管理人、激励人、约束人、考核人,每个人都会在制度的约束下规范自己的行为。
有一位包工头每年年关,都要“消失”一段时间,然后等到除夕夜才出现。他之所以玩“消失”,就是为了逃避农民工讨工资。
但在这年年关,却不见他开车,而是打的。他自己的车子呢?原来卖掉了。一问原因才知道,年关到了,该收的钱没有收进来,而要付的农民工工资却一分不能少,他不得已才典当了车子。
要追究这个中缘由,是因为政府出台了一项制度,只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下一年一概不再发包给他们。而这位包工头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政府部门组织的多项建设。他思前想后,没辙了,只得卖了车子,先付了农民工工资再说。
包工头本来也不想给农民工发工资,但制度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摆在面前,他的最佳选择只有: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实,我们行为准则还有许多需要有硬性制度约束。如危害自己和他人健康的公共场所吸烟现象;校园和医院的“大嗓门”现象;公交车上面对病人、老人不让座现象;病危病人来不及交费,医生见死不救现象……硬性的制度是维护社会道德氛围的最好武器,人们会在制度面前做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一套规章制度只要出台,就应遵守“热炉法则”,既能给人以警示作用,又能使犯规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如果不讲“法制”只讲“人制”,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和贬低。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必须从严,这样才能体现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又能使他人引以为戒。
制度不是贴在墙上的一纸空文,而是实事求是的一把尺子。我们应该认识到:制度是基础,是建立软性约束的坚定磐石,位于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
贪官为何会贪
对于贪污腐败来说,贪官们在进行贪污时,也会作为一个经济人来权衡成本与收益这两方面。当成本大于收益时,贪官就会放弃腐败;反之,就会助长腐败行为的发生。
低成本、高收益,听起来利润非常大的一项经济活动必然同时伴随高风险。贪污就是这样一种交易活动。贪污的成本非常少,但是由于贪污带来的收益却可以让贪官们一下置办几处豪宅,可谓收益巨大。但是贪污本身是违法国家法律的,贪官在贪污的时候要警惕被国家司法机构查处身败名裂的风险。但与这种风险相比来说,贪污带来的高利润真正成了“贪污的诱饵”。
王得归曾任某县县委书记,2006年,因受贿200多万余元,被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入狱之前,王得归为自己算了一笔贪污账,结果他很是后悔。因为他的贪污成本竟也是如此巨大。王得归说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也给自己的家庭和亲人带来沉重的打击和巨大的压力,造成了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精神上严重创伤的悲惨结果。
为能让自己得到宽大处理,王得归彻底坦白交代了他的全部犯罪事实。为了退还赃款,两家的兄弟姐妹倾尽全力为他筹退了150万元。通过财产清算,最后他仅剩85平方米的住房得以避风雨。王得归懊悔自己的行为,想到服刑期间及释放后的生活,想到一家人要全靠妻子每月千元的工资,他悔恨不已。王得归懊悔地说:“假若我不犯罪的话,我还可以工作10年,退休后再活10年,这20年工资、退休金可达65万元。这样看来经济上损失惨重。其实更为悲惨的是对亲人精神上带来的创伤。”
现在虽然各种监督机制更加完善,但却依然摆脱不了权钱交易的怪圈,腐败案件层出不穷,让一些官员不惜自毁前途、沉迷其中。这背后的原因还是由于与贪污收益相比贪污成本太低,所以贪官可以忽略贪污成本。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当前急需大幅度地提高腐败的各种成本,使腐败行为高风险、低收益。具此,专家提出具体几点改革建议:
第一点,加大腐败查处力度。这也就是在国家司法层面上对贪污严格监督与管理。如果只要贪污就会被查处,那么官员们就不会有侥幸的心理了。
第二点,要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经济处罚是腐败成本中很大的一部分,经济收益也是官员实施受贿的最大的动机。如果经济处罚的份额很高,那么就会增大贪污的腐败成本。当贪官一旦核算腐败收益和腐败成本的差额,如果腐败成本足够大,那么他的净收益就会为负,这样他就会放弃贪污。
第三点,建立严密的法网。严密的法网,可以使公职人员在受到非法利益诱惑时三思而后行,不敢轻举妄动,铤而走险。如果极端考虑,查处一例贪污案件,就判处受贿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估计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有官员会为了一时的收益而葬送自己一生的时光或者生命了。
第四点,不容忽视的一点就是加大道德评判力量,形成良性劝导机制。使贪污成为一种人人唾弃的行为。那样对于贪污的官员和其家人来说,贪污所带来的名声威胁和社会不良影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他们的贪污行为。
如何医治贪官的“贪病”?最简单的处方:可用法律进行约束,用完善的制度堵住所有的漏洞,提升这些人的头脑中的犯罪成本预期。
坏人欺凌弱小:犯罪风险最小化
孩童时代,我们认识了各种不同的动物。在我们的脑海里,这些动物之间存在严格的等级,凶猛的动物必然会吃掉比它弱小的动物。比如狮子可以打败豹,但一头经常与豹搏斗的狮子肯定活不长久。因为豹也是很凶猛的动物,狮子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豹杀死。即便每次获胜,也免不了伤痕累累。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狮子不会把豹作为捕食对象,这也是它选择更弱的斑马作为食物的原因。
虽然罪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一直在精明地规避风险。理性人都希望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收益。所以,理智的罪犯都会尽量降低自己所承受的风险。据有关调查显示90%以上的暴力犯罪均是针对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小个体的,很少有罪犯专门针对五大三粗的大汉下手。
可见,罪犯也是一个理性的精于计算价值最大化的人,在他权衡犯罪所得大于犯罪预期成本损失时,追求利益的动机就会刺激他实施犯罪。
抢劫一个老太太可能获得300元,抢劫一个青年男士可能获得500元,一个理性的罪犯大多会选择前者。因为很可能跟青年男士动武后抢劫不到钱,反而被抓进警察局。这就是他的犯罪行为的所得小于犯罪的预期成本时的抉择。
同样,近年来生活在国外的华人华侨频频成为犯罪分子们的“猎物”,这跟华人的“弱小”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