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与信托结合有哪些好处
王女士是一位单亲妈妈,育有一名5岁女儿扣扣。由于王女士要兼顾事业及家庭,异常辛苦。近来经常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后,确诊为癌症晚期。她虽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数百万元并指定扣扣为保险金受益人,但扣扣目前还未成年,若王女士真的走了,谁能真正照顾好扣扣未来的生活?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很多人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但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受益人常常会因为很多原因而不能妥善处理保险金,譬如受益人年纪太小,再如受益人心智有障碍 ,或对法定监理人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保险金能力有质疑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有可能非但享受不到保险金的利益,反而造成挥霍浪费或受益人彼此间的对立,甚至引来歹徒的觊觎。
正因如此,生活中的很多人都会产生上例中王女士一样的疑问:谁来保证自己投保的人寿保险受益人能真正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
其实,如果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不仅能使保险受益人享受到应有的权益,还能获得人寿保险信托带来的其他好处。
在人寿保险信托中,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托公司受领保险金,将之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由信托公司受领保险金后,暂不将保险金交付受益人,而由其为受益人予以管理和运用。
设立人寿保险信托不仅可以使受益人免受财务管理之累,还可以使受益人获得更多利益。保险金一旦成立信托后,原则上无论是投保人、受益人的债权人或是任何人,都不能再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这也被称之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不论受益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现在或以后是否可能和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将保险金成立信托后都可确保受益人能依照投保人的意愿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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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人寿保险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以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带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人,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在定期支付给受益人的信托。
公益信托能帮人们做哪些事
曲先生拥有一家大型机械材料公司,好学向上的他一直希望可以帮助更多学生完成学业。于是今年公司董事会决议,将连续五年每年提拔盈余的5%,作为母校高中学生的奖、助学金,但考虑到设立财团法人须设有主事务所、办理法人登记、聘任专职人员等复杂程序及支出,且资金运用方式设有限制。因此,曲先生想知道,回馈社会还有其他比较简单的方式吗?
其实,曲先生的美意,透过公益信托能更完善达成。公益信托经主管机关核准成立后,公司即可将财产交付公益信托,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充分运用信托财产,确实执行信托事务,达成信托目的;而且对于公益信托的捐赠如符合一定条件,不仅无须缴纳赠与税,更能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是新金融时代参与社会公益的最佳管道。
公益信托可以做的事情有很多。比如说,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由捐助人出资,设立学校或者维持现有学校的运行,设立奖学金、帮助贫困学生,设立或资助新学科、新课程,或者维护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资助公共艺术团体或组织和公共体育运动以及相关的科学研究等等。公益信托可以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也有利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
在国内,人们对公益信托还比较陌生。其实,公益信托是大家都可以设立的,只要你有好的愿望和基本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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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公益信托
如果市民们想设立公益信托,市民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提出设立公益信托的申请,如果委托人人数众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可由受托人提出申请。公益信托设立申请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信托计划成立。
如何规避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京城某私企老板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离婚,为补偿李女士为家庭的付出,张先生提出,离婚后每月向李女士支付5000元,共支付10年。李女士同意离婚,但担心张先生不能履行每月支付的协议,因而要求一次性付清给自己的赡养费。张先生则担心一下给李女士这么多钱,她没有管理能力,而且担心她如再婚,其配偶会挪用或侵吞这笔钱财,于是想知道有哪种方法可以规避这种离婚的财产尴尬。
虽然离婚是每个人都不愿面对的事情,但随着近些年离婚率的直线上升,相信越来越多的人都会碰到张先生那样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尴尬。
那么,怎样避免这种尴尬呢?张先生可以借助离婚赡养信托。具体做法就是:张先生一次性将赡养费付给受托人,指定李女士为受益人,并委托受托人每月定期付给李女士5000元,以保证其正常开支。李女士仅能得到赡养费却不能动用所有财产,满足了张先生的需求,而委托人通常是公正的第三方,李女士也不用担心赡养费青黄不接。通过信托,可以同时满足离婚双方的需求。
由此可见,设立离婚赡养信托,不仅可以避免双方因为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同时,通过受托方的专业性投资理财能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它必将成为广受大众欢迎的一种具个性化的新型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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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离婚赡养信托
离婚赡养信托一般是由婚姻中比较富有的一方设立,将赡养费作为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或信托公司名下,设立专项账户,由受托人或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投资理财,并定期向比较贫穷的一方支付生活费。
如何妙用自由裁量信托
2007年年底,小李辞去了自己的工作,与几个熟人开了一家合伙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小李决定设立一个信托,防范合伙公司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但小李要设立哪种信托比较合适呢?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小李开设的这种合伙企业中,各个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如果公司对外欠了债务,合伙人的超过基本生活水平以外的所有财产都会被用来抵债。合伙人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可以借助一种信托工具,即自由裁量信托。
当信托财产被设置成自由裁量信托后,受益人在受托人作实际配发前,对信托财产可说是毫无任何固有权利,对信托财产无从做任何主张。因此,受益人尽管积欠庞大债务,其本身却有巨额财富信托基金的受益人,但若此基金属于自由裁量信托,债权人也没有任何管道可追及该基金的巨额财富。
因此,像小李这种承担着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为了规避风险,完全可以设立一个自由裁量信托。他们可先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份信托合同,将一部分财产转移到信托公司的名下,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置财产。信托合同中约定,如果设置信托的合伙人发生债务危机,那么信托公司将根据他们当时的实际生活情况,支付不超过基本生活水平的生活费。这样,他们可以不用担心公司出问题后的生活问题。如果设置信托的合伙人还清了债务,那么信托财产将作为他们东山再起的资金,归还给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