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商标使用的区域性
商标的使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所限制。商标的权力只在核准注册的国家和地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该国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在其他未注册的国家则没有这种法律保护义务。
(5)商标的时间性
即指商标的权力是有时间限制的,商标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不是无限期的。这一时间期限段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可以按法定程序申请续展,并且可以一直这样续展下去。
2商标的分类
(1)按商标使用对象分类
①商品商标。即使用于物质商品上的商标。它是商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物质商品所采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生产者同类商品的标识。这种商标非常常见,也最为普遍。比如,摩托车类商标有本田、雅马哈等,电视机类商标有日立、索尼等。国际上还将商品商标分为三十四个类型。
②服务商标。即使用于非物质形态的商品的商标。它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区分自身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而使用的标识。例如,旅游服务、通讯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餐饮服务、金融服务、美容服务等行业使用的商标。国际分类中将服务商标分为八个类别。
(2)按表现商标的方式分类
①文字商标。即以文字表现的商标。包括本地文字商标和外文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有视觉效果,一般都可以用声音表达出来。随着经济一体化浪潮,众多商标在国际市场上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以适应目标市场。比如,“AIWA”与“爱华”、“英特尔”与“Intel”、“Coca Cola”与“可口可乐”,等等。
②图形商标。即以图形表现标识的商标。它不能用声音表达,只能凭视觉来辨认,但图形商标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图形商标可以采用天文、地理、名胜、人物、动物、植物、抽象图案等形式来显示。
③组合商标。即把文字与图形结合在一起来表现的商标。组合商标在现代商标中有较好地表现力与识别力。例如,海尔电器商标,既有拼音文字“Hair”,又有中文文字“海尔”。
(3)按商标是否具有专用权分类
①注册商标。即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经法定机构核准注册,在法定期限内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商标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特殊商品如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也就是强制注册。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②非注册商标。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的商标。使用者对非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非注册商标在被他人注册后,使用权转变,专用权属于注册人,并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人许可,原使用者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商标还可以按商标注册者的多少分为集体商标和独占商标;按商标的美誉度高低可分为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按商标申请人国籍的不同分为本国商标和外国商标;按商标使用目的的不同可分为标识性商标、防御性商标、证明性商标,等等。
二、将商标注册进行到底
1依法取得商标权是多层次品牌保护的重要环节
商标权是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隶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商标权是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隶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它是商标经过注册所获得的法律保护的权利。商标的法律特征就是商标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注册后获得属于自己的商标权。商标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继承权和法律诉讼权等权利。其中专用权是最主要的商标权。
(1)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严禁他人在未经其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注册商标。由概念可以看出,商标专用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企业或个人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并享有专用权利,不能由多家企业或个人所有;二是指商标获准注册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独占使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其他权利是从属性的,由其派生而来。失去了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一旦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注册成功,便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其他任何人在未得到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前提下,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从而充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对商标所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3)商标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所有人有权授予他人使用该商标。
(4)继承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可依法将商标权继承下来。
(5)法律诉讼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侵犯其商标权的他人或组织依法起诉的权利。
总之,商标权的取得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而是由国家依法授予的。可以说,商标权是由国家授予的一种权利。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占有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占有,但商标所有人不可能像一般财产所有人那样把商标这种财产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从而实现真正的占有。所以,商标权较有形的财产权利更容易遭受侵害。商标权遭受侵害时,由于损害的是注册商标的信誉,而商标信誉是不具备物质形态的,因此,确定给予被侵方的赔偿及赔偿额比较复杂和困难。
2将商标注册进行到底
商标注册后,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就具有了独一无二的垄断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与不注册有极大的差别。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所有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长期稳定地使用注册商标,这有利于确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形成稳定的消费群体。商标注册后,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就具有了独一无二的垄断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权时,就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指控。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使用该商标将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未经注册的商标,即使设计再好,所表征的品质再优秀,也无权禁止被仿造使用。未注册商标随时都有可能被抢注,而被视为侵权并受到处罚。一个朝不保夕的未注册商标,使得企业难以维持稳定持续的发展。
一般来说,企业注册商标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早注册早受益
即在产品生产出来之前就应申请商标注册。
(2)尽力扩大商标的辐射区域
即商标注册的地域要广泛,不能仅仅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而应同时在很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顶级企业创建名牌的经验表明,创建名牌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具有较高的市场覆盖率,使产品走向国际市场,而商标国际注册就是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因此,企业欲创造出国际名牌,就必须增强国际商标注册意识。
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方法:一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在国内办完商标注册手续后,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批准后交纳一定费用,就可以在所有《协定》成员国取得商标保护权,而不必向各成员国一一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二是逐一注册,即由企业分别向各个国家直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向尚未加入《协定》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只能通过后一种方法。
(3)在尽可能多的商品领域里注册
即企业申请注册时,不应仅仅在某一类或某一种商品上注册,而应同时在很多类商品上注册。因为产品具有生命周期,任何企业都不能够靠现有的产品维持企业的长久发展,而必须努力开发新产品。如果企业计划以低成本推出新产品,一般会使用360度品牌延伸的方式,这就要求品牌注册的范围必须广泛,即一开始就在很多类别的商品上同时进行注册,否则,品牌延伸就会受到很大限制。例如,索尼公司就曾遭受过这种厄运。当索尼品牌叫响后,一家食品公司竟在巧克力制造业和快餐业上注册了“索尼”商标,生产“索尼巧克力”,甚至将公司名称也改为“索尼食品”。索尼公司为此打了多年的官司,耗费了大量资金,虽然最后索回了商标,却耗费了很多精力。
当前国际上通用的《尼斯协定》中的商品分类法,将商品商标分成34个类别、服务商标分成8个类别,这样,每一件商标就有42个类别可以申请注册。顶级企业在商标注册上往往实行“大占位术”,即将自己的商标占满所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专家们认为,实行“大占位术”,不仅显示了企业品牌保护的长远眼光,而且表明了企业发展的强大生命力。
三、谨防商标名称通用
商标一旦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这个名称就可以被任何人使用,商标本身就失去了显著性,从而丧失全部或大部分权利。 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也规定不得使用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名称进行注册。例如,“汽车”、“啤酒”都属于产品通用名称,不能注册成“汽车”牌汽车或“啤酒”牌啤酒。也就是说,一旦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就不能再作为商标来使用。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权属于社会公众,不能为个人或企业所专有,而且作为商标注册时,缺乏显著性特征,不利于区分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来源。商标转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是品牌管理的大忌。知名度高的商标更容易转化为通用名称,因此历来都是顶级企业保护品牌的重点防范对象。
一些顶级企业为防止类似现象发生,不仅在一切商业活动中将未经同意而使用其商标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而且也把非商业活动中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商标文字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例如,在字典上如果使用商标文字来解释它所标识的那种商品,由于字典是工具书,应用范围十分广泛,这种解释会诱导读者把商标文字视为该种或该类别产品通用的名称,这对于维护商标的专用权是极其不利的。
顶级企业在防止商标名称被通用的过程中,常用内外结合的方法。在内部,企业自身把好宣传关,在商标之后加上产品名称,不以商标替代产品。例如,称“通用汽车”而不称“通用”。对外,企业有意识地寻求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允许他人将其注册的商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例如,中国的吉普车有限公司曾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禁止除该公司的切诺基车型与美国克莱斯勒公司的JEEP系列车型之外的其他车型在中国称为“吉普车”,他人也不得在宣传中未经授权引用中文译音“吉普”。后经中国国家工商机关审核,通知各有关单位将原吉普车名称改为“越野车”。
四、注册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为防止他人侵犯而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两个以上的商标。其中一个为正商标,其他的近似商标则为防御商标。 一个好的注册商标能给企业带来利润,但是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假冒或投机商人的模仿也会给企业带来无尽的烦恼。商标一旦成为知名商标,就最容易成为一些不法分子仿冒的对象。企业抵御模仿的强有力措施之一就是注册防御性商标,为企业的商标构筑一道商标防火墙,使仿冒者难以近身。所谓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为防止他人侵犯而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两个以上的商标。其中一个为正商标,其他的近似商标则为防御商标。
注册防御商标,也叫占位注册。注册防御商标有利于防止甚至杜绝竞争对手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生产经营其他类别的商品(本企业商标未注册的商品类别),以免由于相互混淆而减损品牌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商标注册范围过于狭窄,就会为其他企业的模仿留下空间,进而有可能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商标是为产品服务的,没有产品一般不能注册商标。而注册防御商标则是在无产品的条件下,可先有商标和注册商标。但注册防御商标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是著名商标和显著性商标,而且广大消费者对采用这一商标的产品形成了特殊的偏爱。有些国家对防御商标的注册要求更严,即必须是驰名商标。例如,英国《商标法》规定,防御商标的注册申请须以法定的程序提出并要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商标由独创的词构成;是驰名商标;已经使用。满足这些条件的,为防止他人侵犯,才可以注册防御商标。而有的国家则对注册防御商标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只要企业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且消费者对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有一定的忠诚度,即可注册。